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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提出企业收取租房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11月24日,北京市人大审议《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条例明确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并规定收取的押金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进行托管。在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时,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金额。同时,条例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住房租金的监测,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对市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外,条例回应“二房东”整治,规定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还回应“甲醛房”问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装饰装修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对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最高或罚三十万。(总台记者 张伟泽 刘煜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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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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