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2021年11月15日 15: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关于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案件

案卷(首页)

(冀承丰)应急案〔2021〕矿管26号

案件名称: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业现场违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案

案由

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处理

结果

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立即停止SJX1、SJX2竖井提升作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立案:2021年6月20日

结案:2021年7月16日

承办人:周海超付磊                             

归档日期:2021年7月16日

归档号:(冀承丰)应急罚〔2021〕矿管26号

保存期限:永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承丰)应急罚〔2021〕矿管26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镇吴营村邮政编码:0683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凤国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803248680

违法事实及证据:丰宁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SJX1、SJX2竖井防坠器检测检验过期。主要证据有一、《现场检查记录》(冀承丰)应急现记〔2021〕矿管26号;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给予立即停止SJX1、SJX2竖井提升作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丰宁支行,账号1302150000000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承德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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