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宏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等商标权书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0月26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宏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didas”等商标权书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杭义关知字〔2021〕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义关知字﹝2021﹞0022号
当事人:义乌市宏姗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2E75C28X
法定代表人:胡加朝
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149号301(自主申报)
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铁锹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00000472401)。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有“adidas”商标的书包300个、标有“Champion及图形”商标的书包240个、标有“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书包240个、标有“FILA”商标的书包540个、标有“NIKE”商标的书包300个、标有“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书包540个、标有“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书包上所使用的 “adidas”商标、 “Apple logo(图形)”商标、“FILA”商标、“NIKE”商标、“飞人乔丹图形”商标、“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交易单据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乌海关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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