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名的非法集资

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名的非法集资
2021年10月11日 04:50 媒体滚动

原标题: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名的非法集资 来源:内蒙古日报

2013年7月,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平台“银实贷”。8月宋某以其他公司名义通过“银实贷”对外发布虚假标的,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提现,部分外地投资人甚至到包头讨要欠款,并向包头市公安部门报案,随后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经调查,宋某通过P2P网贷平台“银实贷”融资3000多万元,大部分融资所得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不能归还。9月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2015年9月,昆区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按照国家互联网金融整治要求,除少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外,其他P2P网络借贷平台因在经营中存在资金池、自融、信息不透明、风险能力控制差等原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被清退,目前仍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在清理存量业务,严禁新增业务。

  2.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兑付困难,投资人应先联系平台人员,了解平台兑付计划,并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和合同。若平台兑付无实质性进展,且有证据显示平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投资人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目前仍有不法分子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名义开展理财、承诺高收益,社会公众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你看中别人的高息,别人看中你的本金”,高收益往往意味着高风险,一定要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

  编者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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