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幅加价销售汽车芯片、哄抬价格,三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大幅加价销售汽车芯片、哄抬价格,三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2021年09月27日 18:02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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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大幅加价销售汽车芯片、哄抬价格,三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9月27日,市监总局网站公布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9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对上海锲特电子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68号

  当事人:上海锲特电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22199813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4月1日以来,

  当事人销售恩智浦汽车芯片时,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具体事例如下:

  1、当事人2021年4月26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9.63元/片;2021年5月8日以309.73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1005片,进销差价30.16万元,加价率为3116.3%。

  2、当事人2021年5月26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9.53元/片;2021年6月9日以442.48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2700片,进销差价116.90万元,加价率为4543%。

  3、当事人2021年6月22日采购的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9.49元/片;2021年7月7日以278.76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1800片,进销差价48.47万元,加价率为2837.4%。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自然灾害影响,2021年以来芯片供应紧张、汽车芯片供需失衡。当事人在汽车芯片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加价销售部分汽车芯片,加价率最高达4543%。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大幅加价销售汽车芯片数量不大,影响范围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

  处罚决定:

  罚款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9月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69号

  当事人:上海诚胜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85194422K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1月1日以来,

  当事人销售汽车芯片时,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举例如下:

  1、当事人2021年3月18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8.5元/片;2021年3月30日以74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5600片,进销差价36.68万元,加价率为770.59%。

  2、当事人2021年3月9日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7.8元/片;2021年4月12日以40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20000片,进销差价64.4万元,加价率为412.82%。

  3、当事人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6日分别采购恩智浦汽车芯片,采购价分别为8.2元/片及8.3元/片,数量分别为10000片及8000片(共18000片);2021年4月12日以40元/片价格销售,数量为18000片,进销差价57.16万元,加价率为385.18%。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自然灾害影响,2021年以来芯片供应紧张、汽车芯片供需失衡。当事人在汽车芯片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加价销售部分汽车芯片,加价率最高达770%。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9月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1〕70号

  当事人:深圳市誉畅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RXD7A

  根据相关线索,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明,2021年1月1日以来,

  当事人销售汽车芯片时,在进货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以较大幅度加价销售,存在哄抬价格行为。

  举例如下:

  1、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销售德州仪器汽车芯片,采购价2.14元/片,销售价27.12元/片,数量为28000片,进销差价69.94万元,加价率为1169%。

  2、2021年5月12日,当事人销售德州仪器汽车芯片,采购价23.4元/片,销售价295.8元/片,数量为2000片,进销差价54.48万元,加价率为1164%。

  3、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销售德州仪器汽车芯片,采购价22.77元/片,销售价245.89元/片,数量为2000片,进销差价44.62万元,加价率为980%。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财务发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1年8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及自然灾害影响,2021年以来芯片供应紧张、汽车芯片供需失衡。当事人在汽车芯片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大幅加价销售部分汽车芯片,加价率最高达2500%。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5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民生、广发、浙商)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缴款码: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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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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