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九芝堂发包的工程因结账问题被诉 董事长李振国怎么看?

独家:九芝堂发包的工程因结账问题被诉 董事长李振国怎么看?
2020年12月25日 22:51 运营商财经网

原标题:独家:九芝堂发包的工程因结账问题被诉 董事长李振国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芝堂公司”)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环境设计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问题被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星公司”)告上了法院,发生了什么?

工程款未支付被诉

  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3月22日,九芝堂公司(发包人)与环境设计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环境设计公司承包九芝堂公司九芝堂现代重要产业园一期、二期污水站建筑及安装工程。2013年7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九芝堂公司同意增加本项目的赶工措施费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

  2013年5月18日,环境设计公司(发包人)就上述工程中的九芝堂现代中药产业园一期、二期污水站土建工程与华星公司(承包人)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013年8月25日,双方又签订《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2013年7月8日,因涉案土建工程施工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环境设计公司工作人员彭某某在《施工图变更证明》上予以签字确认,并加盖了环境设计公司九芝堂项目部的公章。随后12月3日,华星公司出具委托书要求将184.8万元工程款按4.86%计算税金为89812.8元由环境设计公司暂时代付,此笔税金89812.8元费用在以后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2013年12月23日,九芝堂公司对涉案土建及安装工程进行完工验收,验收存在二期污水站风机房噪音太大,需要整改调试、格栅机装导渣板、醇沉池搅拌机跳闸等十五项问题;一期污水站板框式压滤机需增加走泥斜坡,倒水斜坡、格栅机装导渣板等两项问题。

  2014年5月29日,环境设计公司向华星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对2013年12月23日一期、二期工程完工验收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014年6月3日,华星公司向环境设计公司回函:对上述工程存在的问题,需要调查分析。2015年2月12日,华星公司与环境设计公司就九芝堂污水站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结算事宜签订了《协议书》。

  2015年12月10日,华兴公司向环境设计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停工补偿。环境设计公司尚未支付于是被诉至法院。

九芝堂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支付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环境设计公司与华星公司签订的《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都明确约定大包干形式,合同固定造价总额分别为470.8万元、138万元,合计6088000元。

  双方在《土建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就工程量的签证明确约定“须经事业部分管副总审核,事业部总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虽然华星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函没有符合合同约定形式,但其提供的施工图变更说明、工作联系函、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链,华星公司提出的土建工程签证单593648.87元、安装工程的签证单8334元,合计601982.87元,法院予以支持。

  华星公司的工作联系函签证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环境设计公司解除陈某某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7月12日,因此,环境设计公司应当对陈某某任职期间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该停工损失工作联系函加盖了环境设计公司九芝堂项目部的印章,停工损失235470元,法院予以支持。

  该工程虽然2013年12月23日进行了完工验收,但因验收时工程存在需要整改,九芝堂公司于2017年7月实际使用,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相应保修期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庭审时该工程还处于保质期内,因此环境设计公司无需支付质保金。

  根据“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九芝堂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华星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付款进度,九芝堂还有工程款尚未支付,理应承担支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环境设计公司支付给华星公司工程款954170.07元及以954170.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停工损失235470元及以2354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九芝堂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环境设计公司的上述费用承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环境设计公司支付给华星公司工程款954170.07元及以954170.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停工损失235470元及以2354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7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九芝堂公司作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华星公司承担责任。由于九芝堂公司与环境设计公司之间尚未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且从九芝堂公司提供的证据看,环境设计公司确实需要向九芝堂公司承担维修费用,致使九芝堂公司是否欠付环境设计公司工程款尚存疑义,而华星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九芝堂公司尚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故对华星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九芝堂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第一、二项,撤销第三、四项,驳回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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