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家:宜华生活拖欠近90万的物业费被告 负责人为黄珠江
运营商财经网 苏佳/文
上海宜华时代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宜华家具公司”)因未按时交纳物业费被上海邹氏企业有限公司(简称“邹氏公司”)告上法院,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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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氏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上诉
裁判文书显示,宜华科技公司成立日期为2001年5与31日,其成立时的名称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更名为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0日,邹氏公司作为出卖人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受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XXX号(宗地号:松江区洞泾镇4街坊21/11丘)第18栋工业厂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为现房,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共约9400平方米;房屋总价为6500万元。
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约定,从交房之日起出卖人给予买受人6个月的装修期,在装修期内买受人无须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所购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由出卖人承担;装修期后买受人应正常缴纳所购物业的物业管理费,出卖人确定及保证物业公司同意买受人所购物业的物业管理费为24元/平方米/年,以上物业管理费包含全部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待买受人的全资子公司在上海松江设立后,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买受人在上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继,变更买受人子公司为本合同相项下商品房买受人,买受人已支付的款项视为买受人子公司支付,相关票据开具给买受人子公司。出卖人应按本合同内容配合买受人全资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并以买受人子公司名义网签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备案,将房地产过户至买受人在上海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名下。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1年6月18日,邹氏公司与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产交接书,交接书载明2011年6月28日起,邹氏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2日,邹氏公司(甲方)、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宜华家居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司5555号(宗地号:松江区洞泾镇4街坊21/11丘)第18栋工业厂房及配套土地相关事宜,甲方与乙方于2011年6月10日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书》一份,并就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合同书》及相关附件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的事宜签订协议进行修改。
2017年9月8日,涉案房屋被核准登记在宜华家具公司名下,登记的房屋地址为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XXX弄XXX号XXX幢,类型为工厂,建筑面积为9418.51平方米。
2019年3月6日,邹氏公司向宜华家具公司和宜华科技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物业费,二份函件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及3月15日被签收。于是邹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依约支付物业费及逾期利息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是物业管理公司依合同为业主提供的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综合项目的有偿服务行为。
虽然本案中邹氏公司与宜华家具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但根据邹氏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邹氏公司实际为涉案房屋所在园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的事实,鉴于园区系一个整体,有统一的门卫等,所以宜华家具公司主张涉案房屋并未享受物业服务难以成立,法院认定邹氏公司与宜华家具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根据《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第十一条的约定按照每年每平方米24元计算。虽然该合同的一开始签订主体是邹氏公司和宜华科技公司,但之后宜华家具公司承继了该合同中属于宜华科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应由宜华家具公司承担向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根据涉案房屋的面积,宜华家具公司应按照每年226044.24元(24元/年/平方米×9,418.51)的标准向邹氏公司支付物业费。
同时,宜华家具公司还应就上述拖欠的物业费向邹氏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678132.72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关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该段期间的物业费最晚应于年底前支付,但因双方一致确认,邹氏公司与宜华家具公司已经于2019年11月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且合同标准与本案不同,所以邹氏公司与宜华家具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解除原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此后双方有权就原有约定中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进行主张,邹氏公司在第二次庭审即2019年11月21日所提主张时,宜华家具公司就应履行付款义务,从次日起邹氏公司有权就此主张逾期利息。于是该段期间的物业费逾期利息,应以18837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算。上述两段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宜华家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邹氏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866502.92元及逾期利息(以67813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算;以188370.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不知宜华家具公司执行董事黄珠江对此起案件是否知情?
企查查显示,2019年12月2日,宜华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壮超变更为黄珠江。此起案件判决于刘壮超在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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