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新规细则来了!支付业务重新分类,各机构过渡期时长因何不同?

2024-07-29 18:55:00 作者:水尧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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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征求意见三个月后,非银支付机构正式迎来新规配套监管细则。

  7月26日,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据了解,《实施细则》共六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细化《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同时亦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

  支付业务被重新划分,

  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经营范围

  此前,《条例》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此番《实施细则》要求,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Ⅰ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预付卡受理归入储值账户运营Ⅱ类;银行卡收单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Ⅰ类,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则归入支付交易处理Ⅱ类。

  不过,在《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各类支付业务规则暂沿用预付卡、网络支付、条码支付、银行卡收单等现行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类型的有关规定,按该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对应关系调整后执行。

  在7月26日央行举行的“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媒体吹风会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表示,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严芳称,《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

  另外,《实施细则》还要求,银行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当至少于调整施行前30个自然日,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醒目位置,业务办理途径的关键节点,对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进行持续公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确认用户知悉、接受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做好协议换签或者补签等相关工作,并保留用户同意的记录。

  对机构主要股东提出要求,

  高管应有履行职责所需经营管理能力

  除了对机构支付业务落实相关规定外,《实施细则》亦对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显示,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非银行支付机构资本总额1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本总额1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10%,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施细则》要求,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其中一条显示,其需递交股权稳定性和补充资本承诺书,其中包含主要股东3年内不再变更的承诺,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影响其正常运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时,主要股东补充资本的承诺。

  另外,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便是“现有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实际控制已满3年”。同时,现有主要股东改变股权比例且未导致主要股东身份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现有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行法院判决、风险处置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同意再次变更等情形除外。

  《实施细则》强调,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属地管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权实施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及时掌握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非主要股东或者受益所有人变化情况,防范非主要股东或者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

  除了对股东的要求外,在高管方面,《实施细则》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具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5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支付机构相关高管人员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良好的从业记录等;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支付结算、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者从事会计、经济、信息科技、法律工作3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据不完全统计,第三方支付机构今年上半年已收到24张罚单,机构合计被罚没金额超过1.18亿元,多张为机构及责任人的“双罚”罚单。

  为何对支付机构设置不同过渡期时长?

  准入门槛提高

  《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央行方面表示,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

  同时,《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央行方面表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准入要求进行了升级。比如,《实施细则》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人民币1亿元基础上,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Ⅰ类业务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仅在住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业务的(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而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但是,仅从事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或者储值账户运营Ⅱ类(仅限于经营地域范围预付卡受理)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

  此外,对于净资产,《实施细则》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最低限额以备付金日均余额为计算依据。如备付金日均余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照5%计算。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统筹发展与安全,结合市场实际,合理适度提高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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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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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尧

水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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