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国有大行购买理财产品却遭遇“飞单”!法院判处银行赔偿70%损失,消费者如何防范理财陷阱?

2024-06-13 18:30:1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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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多年老客户,李某某在信任的银行营业网点和大堂经理处购买理财产品却遭遇“飞单”,10万本金“打水漂”,这是怎么回事?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文书。李某某在某国有大行绥化某行办理业务时,被推荐了某款“农行内部”理财产品并投资10万元。实际上,李某某购买的是某资产管理公司第三方产品,产品爆雷使他血本无归。

  因此,李某某将绥化某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裁定该行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及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需赔偿李某某70%损失。

  购买“银行内部”理财产品变第三方资管产品

  10万元投资款“打水漂”

  据裁判文书网,该案原告李某某是被告绥化某行的老客户,一直由时任该行营业厅大堂经理的孙某某接待办理业务。

  2020年6月28日,李某某到绥化某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孙某某向其推荐购买回报率较高的一款理财产品,并说明该理财产品是农行内部理财产品,该行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包括行长都投资了。在孙某某的推荐下,李某某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共计10万元。

  然而,办理业务时,绥化某行及孙某某没有向李某某提交书面合同,一段时间后,李某某才收到《鑫仪成都中新路尚住宅小区应收账款项目认购协议》。合同文本上只有“甲方(项目管理人)”、“乙方(投资顾问)”的印章,并没有“丙方(认购人)”的签章。

  在第一笔理财产品到期后,李某某想把投资的钱拿回来,却被孙某某告知国家在查各大银行的账,投资的钱被扣划在银行了,得晚几天到账。风险出现后,孙某某仍向李某某称银行的理财没有问题。最终,李某某的投资未能回赎兑付遭受损失。

  此案发生后,李某某曾向媒体及上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多方寻求帮助。2022年2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绥化监管分局出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表示:“经调查,2020年6月28日,绥化某行原大堂经理孙某某向你违规推介销售了非农行代销的第三方公司理财产品,购买方式为通过你的手机银行向第三方公司转账,且调查发现绥化某行存在员工行为排查不到位、未发现员工异常行为的问题,我分局已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将依法对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并非个例,孙某某于2020年任大堂经理期间,伙同时任该行任员工于某某违规私下接受佣金报酬,于某某负责组织和统计指标,借职务之便为北京某公司非金融委托理财机构推荐客户、代理签约,给多名消费者带来损失、遭到投诉。孙某某被绥化某行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李某某将绥化某行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绥化某行返还李某某存款10万元及利息(按年化利率9%支付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绥化某行承担。

  对此,绥化某行辩称,孙某某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其私自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既没有法律规定,亦没有工作单位授权,销售所得的利益也并未归属绥化某行;同时,孙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并未在绥化某行柜台或App中办理,李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审慎义务。

  对于该案,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但标的实则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该案中,孙某某在推荐和办理金融委托理财服务中协助李某某与案涉资产管理公司办理了非金融委托理财合同,以致李某某未能根据其意思表示与绥化某行签订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由此产生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指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金融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同时,孙某某的行为是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推荐、要约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属于职务行为。

  同时,李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此前已经购买过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在缔约时应尽而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盲目轻信业务人员选择理财产品并交由直接操作缔约、转款,以致因出现不当缔约使自身投资受损,也应自担相应的损失。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绥化某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李某某提供金融理财服务的过程中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及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绥化某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某损失7万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某某负担345元,绥化某行负担805元。

  “飞单”案件屡禁不止,

  消费者如何防范理财陷阱?

  “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员工私下向客户推荐非所属机构发行或代理的其他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的行为。“飞单”对应的理财产品往往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产品资质缺乏保障,容易导致投资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事实上,为消除“飞单”现象,监管部门已明确规定并出台多项措施。2016年2月,原中国银监会提出了“双录”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对每笔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017年8月,原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设立销售专区,并在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然而,在监管的严格规定下,“飞单”现象仍屡禁不止,或与银行内部管理不到位、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有关。个别员工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利用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对理财产品了解的信息差等,通过钻银行内部管理不到位的漏洞来实施“飞单”行为。

  对此,多地监管局也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在去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月活动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科学规划远离“飞单”,金融护航安全理财”,提醒消费者辨明销售机构、甄别理财产品、关注资金账户、守好个人信息。

  2023年11月16日,山西监管局发布关于推动全省农银系统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山西农商联合银行,太原辖内各农村商业银行等认真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重点关注员工行为异常、社交异常、收入异常和家族状况异常等情况,严查严处基层负责人及员工违法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私售“飞单”、误导或诱导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与社会不法中介勾结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行为。

  消费者如何甄别“飞单”现象?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可通过查看产品管理人或公章是否属于银行来判断理财产品来源,谨慎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理财资金会全部汇入银行账户,消费者需关注资金流向。

  同时,消费者可通过多方渠道查询理财产品信息。由银行自主发行的理财产品,均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消费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相关产品信息;由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消费者可通过银行网点公示的代销产品清单、银行官方网站的在售产品信息专栏或通过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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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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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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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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