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银行一员工被终身禁业!“帮助”多家企业放贷超1.5亿,一审因受贿罪被判刑

2024-06-06 18:27:46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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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有一家银行员工被终身禁业,背后案件所涉贷款金额超1.5亿元!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显示,因王宗对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理支行(原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凉山监管分局拟对其进行禁止从事银行业终身的行政处罚。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相关文书可知,王宗利用担任凉山州商业银行会理县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多家公司办理贷款中提供帮助,所涉贷款金额超1.5亿元,并收受多人贿赂共计26万元。最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一银行员工拟被终身禁业,

  在多家企业办理贷款中提供“帮助”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凉山监管分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王宗对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会理支行(原凉山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支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拟对其进行禁止从事银行业终身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凉山监管分局方面表示,其需在此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分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另外,当事人可在接到此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该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述文书显示,王宗,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客户经理。

  王宗2004年8月在凉山州城市信用社(凉山州商业银行前身)从事信贷业务工作,担任市场营销部负责人;2004年8月起在四川银行凉山分行会理支行担任客户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信贷业务(包含贷前调查、贷中、贷后管理等);2020年11月,凉山州商业银行与攀枝花商业银行合并重组为四川银行,王宗的身份正式变更为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客户经理。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3月25日至2017年2月期间,王宗利用担任凉山州商业银行会理县支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在为会理亿明矿业有限公司、会理金沙矿业有限公司、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会理县弘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运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金成矿业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提供帮助,收受陈某13万元、刘某6万元、李某7万元,共计26万元,已全部退还。

  以“借”之名将贿款据为己有,

  有行贿人将钱放于普洱茶袋中

  王宗具体是如何受贿的?据王宗本人供述:“2010年春节左右,会理弘大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以拜年之名送我5万元,当时的地点在一家茶楼,他用报纸包裹了该笔钱。此前,陈某在2005年或2006年左右办理了贷款,是我经手的,他出于感谢送了该笔钱。2017年上半年左右,因陈某之前在凉山商业银行会理支行办理贷款业务时,我帮助了他,于是他提前给我打电话并将我约至一农家乐后,送给我8万元,以报纸包装,外面用透明塑料袋包裹。此两笔共计13万元,后来我将其用于日常开支。”

  对于另一位行贿人刘某,王宗称,一共收受其6万元,因自己经手过刘某多笔贷款,刘某为办理业务方便,同时也为维持与自己的关系,因此才给了拜年红包1万元,以及借款5万元(实际并未归还给刘某)。

  此外,王宗共收受李某7万元,王宗表示:“第一次的6万元是借钱买车(实际并未归还给李某),第二次是李某给的辛苦费,原因是为了与我维持关系,因为其在我所工作的银行有贷款业务。”

  那么,王宗为何以“借款”之名义掩人耳目?据王宗供述:“当时让刘某书写了一张5万元收条,虽然自己有能力偿还,但其实就是想以借之名,将此5万元钱据为已有,写收条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应付日后检查,万一查到可以说清楚;二是为了心头踏实。”

  刘某证实,彼时王宗对其称有困难,让其借款5万元,后刘某将准备好的5万元装在灰色普洱茶袋中,并交于王宗,上面另放置了一包普洱茶。王宗以借的名义拿走了5万元,没有履行任何借款手续,后期也没有想到让王宗还钱。

  另外,对于王宗收受的李某6万元借款,其解释称:“我当时提供了妻子的银行卡号,收到6万元时没有打借条,之后担心有人查,便找到李某打了一张收条,以备后续解释使用。”

  与此同时,据李某证实,王宗彼时是信贷部的主任,相关业务需要王宗审批,为方便办事便维护好与王宗的关系。

  涉及贷款金额超1.5亿元,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

  上述文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5日至2017年2月期间,王宗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多家公司申请贷款业务时提供帮助。

  经查明,相关公司的贷款清单为:会理县弘大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从2009年6月22日至2017年2月6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6900万元;会理亿明矿业有限公司从2010年5月7日至2012年7月10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3997万元;2009年5月25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70万元;会理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9月23日至2013年1月24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3600万元;会理恒源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13日至2013年10月9日,在四川银行凉山会理支行办理贷款共计18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证言,他还曾向王宗借款160万元,但需偿还的本息总额却非常之高,究竟是怎么回事?

  据上述文书披露,李某称:“2013年5月,我与朋友合伙开设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向王宗借款160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二,并将钱打至王宗妻子银行卡上,每月需还利息3.2万元,还了208.3万元,仍有20万元本金未还,加上未还利息尚欠王宗100万元。”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王宗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宗退缴的在案的人民币26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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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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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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