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90分钟内被盗刷283次!建行因何被判全责?法官这样说……

2024-04-11 19:35:23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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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短一个半小时,李女士的储蓄卡被盗刷283次,谁该为此担责?

  北京海淀法院近期披露一桩储蓄卡被盗刷案件,此案原告李女士诉称,其持有的银行账户在一个半小时内连续发生283笔交易,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且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

  故李女士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283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借记卡纠纷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上述案件的细节,此案被告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南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南路支行”)。

  90分钟内被盗刷283次,

  储户称未收到涉案交易短信通知

  上述文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12月13日,经李女士申请,建行中南路支行为其开通账号为xxx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并向其发放了相应借记卡。

  其后,李女士于2014年8月19日、2016年4月7日、2017年7月2日向建行中南路支行申请挂失及补发新卡。

  2017年8月10日16时47分至18时14分之间,涉案银行卡账户发生了283笔交易,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总计283000元),交易方式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诉讼中,李女士称前述283笔交易均为他人盗刷。

  前述交易发生后,该银行卡除利息存入外未发生过交易。2017年8月16日,李女士将涉案银行卡永久挂失成功。2017年9月4日,李女士拨打电话报警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反映情况。2017年11月27日,李女士将该银行卡剩余款项取出,并将该银行卡销户。

  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服务,李女士称其未收到建行中南路支行关于涉案交易的短信通知;建行中南路支行对此不予认可,但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

  法庭上,建行中南路支行主张涉案银行卡及交易处理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与此同时,该行主张涉案交易需要通过密码进行,且李女士在使用涉案银行卡时,曾丢失过银行卡,并多次使用第三方平台交易进行交易,容易造成风险,同时,李女士未及时报警,在注销银行卡时也未提出异议,故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无法证明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亦不能排除李女士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另外,建行中南路支行还主张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经一审法院询问,李女士确认其报警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该案件正在侦查中。

  法院: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

  建行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建行中南路支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建行中南路支行受理该申请后,为李女士开立涉案账户,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建行中南路支行作为李女士涉案账户的开户行,负有保障李女士账户内资金安全、不被盗用的义务。

  此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笔交易发生至最后一笔交易结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

  同时,李女士称其未收到建行中南路支行关于涉案283笔交易的通知,建行中南路支行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其在认可涉案银行卡已开通短信提醒服务的情况下,未就李女士的前述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应当认定建行中南路支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建行中南路支行作为李女士涉案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行,其银行交易系统未能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在前述交易发生时以及交易发生后,均未对前述交易进行风险识别,亦未就前述交易向李女士发送提醒通知或进行核实,未适当履行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对李女士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该行前述称李女士在使用涉案银行卡时,曾丢失过银行卡等情况,法院方面认为,首先,李女士丢失涉案银行卡后,均补办了新银行卡,且新银行卡的卡号与原卡号不一致,因此,涉案银行卡曾丢失的事实本身不能证明李女士在涉案交易中存在过错;其次,建行中南路支行作为李女士涉案银行卡的开户行,李女士曾使用涉案银行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事实本身不能证明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存在过错,亦不能减轻建行中南路支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最后,建行中南路支行未就其前述主张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综上所述,建行中南路支行的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关于建行中南路支行称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建行中南路支行对李女士损失款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与公安机关就款项被盗取事实进行查证,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故对建行中南路支行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建行中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女士支付2830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有、无卡交易下银行如何履责?

  法官: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是银行义务

  因不服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建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建行中南路支行提交了如下证据:苹果手机进行iTunes操作的演示视频和一份文字版的视频说明,证明从苹果系统的特性来说,在iTunes进行操作是李女士本人操作的,不是盗刷的,并且283笔交易消费每一笔数额一致,每一笔都是通过iTunes交易的,且app store也需要本人进行操作。

  对此,李女士对建行中南路支行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而法院则认为,建行中南路支行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调查取证申请的事项亦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认为,建行中南路支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授权交易,或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虽然从交易明细清单上显示本案争议的交易系通过苹果iTunes渠道,但李女士称争议交易发生时并未使用苹果手机,案涉银行卡从未与苹果iTunes系统绑定,且建行中南路支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交易为李女士本人或授权他人操作,亦不能证明李女士在验证码或密码保管方面存在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述案件,法官认为,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不被盗用是银行卡开户行作为储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银行卡盗刷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了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义务。

  法官称,在有卡交易中,是否存在伪卡是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争议交易发生前后的短时间内,一旦出现持卡人在其他位置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再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间隔及空间距离,即可认定是否存在伪卡。因此,在伪卡盗刷情况下,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当立即持卡到就近的ATM机使用该银行卡进行取现、转账等有卡交易并打印凭条,留下银行卡使用记录,用于证明存在伪卡交易,其后,立即将卡挂失并报警。

  另外,在无卡交易中,因不存在伪卡盗刷的情形,此时,认定银行是否适当履行义务主要在于审查银行是否做到了相应的审慎、通知义务。

  一是银行是否核对了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无卡交易中,银行通过识别用户登录信息、银行卡号、交易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信息、指纹验证等方式核对交易是否为本人或授权交易。

  如证据显示,银行在识别交易信息时存在过错,则应认定银行对该盗刷行为过错,需对持卡人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证据显示,银行核对了交易相关信息,在无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认定银行过错,亦不能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一起案件中,持卡人主张涉案交易为网络盗刷,但银行亦主张其准确核对了交易信息,对交易发生无过错。后经法庭询问,持卡人承认其在当时收到了诈骗短信,并点击了短信中的链接,将收到的验证码输入至该链接。在该案中,虽然相应交易为网络盗刷,但过持卡人对交易发生具有过错,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二是对异常、可疑交易,是否尽到审慎通知义务。法官表示,本案中,涉案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且全部交易发生的时间不足90分钟,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交易的对方账户亦相同,与日常消费模式不符,明显为异常、可疑交易。该银行卡开通了短信提醒,而银行作为专业机构,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交易进行了通知,因此,应当认定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应就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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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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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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