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新规正式公布!准入门槛大幅提高,10家公司注册资本未达标将面临整改

2024-03-21 19:10:14 作者:林羽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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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公开三个月后,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

  《办法》共10章、79条,与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部分修订。比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单独要求了消金公司杠杆率不低于4%,但正式《办法》则将其与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一同进行规定,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提高了消金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据统计,我国共有31家消金公司,目前盛银消金、四川锦程消金等10家公司面临增资达标压力。

  消金新规4月18日起施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部分修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反馈的大部分合理化意见建议均被采纳,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扩大业务范围、提高贷款授信额度、增加分支机构设立条款、降低监管指标要求和条文理解有误等方面。

  该《办法》共10章、79条,4月18日起施行,与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部分修订。

  比如,第十五条基础业务增加“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第十六条专业业务删除“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第二十条增加“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等;第六十条将“杠杆率不得低于4%”改为“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等。

  另外,上述负责人还指出,对于征求意见涉及有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和过渡期安排等,如行政许可工作衔接、实收资本达标时间、担保增信贷款占比压降期限、“咨询”“代理”业务范围等,拟在《办法》配套通知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

  目前,我国共有31家消金公司,据《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3)》显示,截至2022年末,消费金融公司服务客户人数突破3亿人次,达到3.38亿人次,同比增长18.4%;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双双突破8000亿元,分别达到8844亿元和8349亿元,同比增长均为17.5%,高于经济和消费增速。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修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0家注册资本不足10亿,

  15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未超50%

  《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来看:一是提高准入标准;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其中,《办法》提高了消金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据统计,在31家消金公司中,目前有10家公司面临增资达标压力,其注册资本金不足10亿元,分别为长银五八消金、北银消金、中信消金、幸福消金、唯品富邦消金、厦门金美信消金、蒙商消金、晋商消金、四川锦程消金、盛银消金。

  表1:10家注册资本未达10亿元的公司

  来源:企查查、企业预警通等

  此外,《办法》将消金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公开资料显示,目前约15家消金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大部分处于30%至49.9%区间,包括唯品富邦消金、中原消金、幸福消金、蒙商消金、杭银消金、中银消金、晋商消金、四川锦程消金、尚诚消金、北银消金、厦门金美信消金、马上消金、湖北消金、平安消金、海尔消金。

  表2:15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公司

  来源:企查查、企业预警通等

  另外,在设立消金公司条件方面,《办法》新增了关键岗位任职人员要求: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增加消保专章,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从新增情况看,《办法》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指标亦是《办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增加担保增信贷款业务监管指标;二是增加流动性比例监管指标。

  上述负责人表示,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同时,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此外,业务范围方面,《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

  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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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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