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卡拉、富友支付同日被外汇局开罚单!前者罚款倍数超100倍,涉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等

2024-03-04 18:40:31 作者:林羽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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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之内,两家支付机构被罚!

  国家外汇局官网显示,被处罚的两家支付机构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友支付”)。

  其中,前者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给予警告,被罚款13.81万元且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后者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没收违法所得17539.13元、罚款65万元。

  事实上,除了罚款金额,罚款倍数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出监管部门的处罚力度。经计算,拉卡拉此次罚款倍数超过120倍。

  两家支付机构合计被罚没超80万,

  涉违规将外汇汇入境内等

  国家外汇局官网显示,拉卡拉因“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给予警告,并被罚款13.81万元且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

  同时,富友支付因“违反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没收违法所得17539.13元、罚款65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拉卡拉成立于2005年1月,是国内首批获得央行颁发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注册资本8亿元,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从公司股东情况看,拉卡拉前三大股东分别为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陶然、天津鹤鸣永创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26.14%、6.91%、3.76%。

  从公司业绩情况看,去年第三季度,拉卡拉实现营业收入14.55亿元,同比增长8.23%;归母净利润1.1亿元,同比增加31.49%。

  另外,拉卡拉近期披露的2023年度业绩预告显示,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4亿元-6.6亿元(上年同期亏损14.37亿元),相比去年预计增长18.77亿元-20.97亿元,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受资金退还事项影响导致产生亏损(拉卡拉退还金额超13亿)。若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速约为45%-118%,其中,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预计约为6500万元。

  富友支付成立于2011年7月,注册资本3.6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张轶群。第一大股东为上海富友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达96.49%;另一股东为上海添资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3.51%。

  拉卡拉罚款倍数超120倍,

  富友支付近一年多被罚数次

  近年来,外汇局对支付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断提升,虽然与银行保险机构相比,罚单数量相对较少,但是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的比例相对较高。

  拉卡拉此次被罚金额为13.81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105.55元,由此可见,该公司罚款倍数已超过120倍;富友支付此次被罚金额为65万元,被没收违法所得17539.13元,该公司罚款倍数超37倍。

  值得一提的是,外汇局去年对首信易开出一张“没收违法所得0.33元、罚款6.16万元”的罚单,创造了超过18万倍的罚款倍数,而该公司违法事实与拉卡拉上述违法事实相同,均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另外,富友支付曾在2022年9月被外汇局开出一张罚单,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其他外汇业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等三项违法事实,被责令改正,处罚款140.12万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11.27万元人民币。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上述罚单,去年11月,富友支付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被央行上海市分行罚款455万元。同时,时任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群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8.5万元。

  此外,从处罚文书指向的违法行为类型来看,以上所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其中,第三十九条显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显示,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年内多家支付机构被罚,

  支付业务分类标准优化

  今年以来,从央行多地分行相继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看,已有多家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违规被罚,涉及银盈通支付、金运通支付、山东电商等多家支付机构。

  比如,银盈通支付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央行北京市分行罚款403.97万元。因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负责,时任银盈通支付总经理张某鹏被罚9.72万元。

  金运通支付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央行山东省分行罚款50万元。时任金运通支付董事长王树斌对该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1.5万元。

  山东电商因“违反特约商户管理规定、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两项违法行为,被央行山东省分行罚款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27元。

  2023年末,国务院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央行副行长张青松此前介绍,《条例》适用对象是主要提供小额、便民服务的支付机构,《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支付产业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赋予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权力,有力夯实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标志着支付行业发展进入崭新阶段。

  支付业务类型此前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三类,网络支付下又细分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类型。

  《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央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指出,新的分类方式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可以将市场上新兴的支付业务快速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进行监管;二是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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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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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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