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大案迎反转!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二审败诉再审胜,与恒丰多家分支行对簿公堂

2023-05-12 21:28:15 作者: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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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五年,历经两次败诉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票据大案迎来反转!

  近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持股52.5%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负担。

  事实上,上述案件只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牵涉的票据大案中的“冰山一角”,江阴银行年报曾披露,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还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等多起案件有牵涉。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一、二审均败诉,

  再审迎来“反转”

  时间回到2018年,当时作为原告方的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诉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曾签订《票据代理回购业务合作协议》或《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指定的账户,导致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垫付票款利息。

  2018年7月23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损失13544555.31元,以及自票据卖断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0元;3、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24012元,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4012元,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承担。

  历经两次败诉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再次提出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直到今年4月25日,此票据大案终迎来“反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前述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负担。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两高管与他人勾结,

  因受贿罪双双被判刑

  实际上,上述案件只是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牵涉的票据大案中的“冰山一角”,背后还涉及了几名关键人物。

  一则2021年2月披露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4年7月,熊某某找到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某1和行长吴某1,提出以利润分成或60万包断的形式合作经营承兑汇票业务,即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提供给熊某某,熊某某利用该账户进行承兑汇票业务以赚取利润,同时利用承兑汇票业务利息款每月帮吴某1完成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存款任务。

  吴某1在未经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政办公会讨论同意并报请该行董事会董事长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以该行名义在其他商业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交由熊某某使用进行承兑汇票业务,同时授意王某1具体负责办理开设账户事宜并配合熊某某进行承兑汇票业务。

  2014年9月至12月,宣汉诚民村镇银行通过熊某某联系衔接,先后在江西吉安农商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等银行开设同业账户。

  在江西吉安农商行开立同业账户后,为了便于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熊某某与吴某1商量提出另刻一套印章,吴某1表示同意,后熊某1和王某1一起到达县共同完成刻制涉案五枚印章。

  至2015年6月,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回购期限陆续届满,因熊某某挪用款项未归还,致使无资金及时进行到期回购,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因此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该刑事裁定书还提及了恒丰银行多家分支行,包括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

  具体来看,截至该案审理时,已经多方法院判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须对外偿付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垫付利息5045.94万元、违约金(截止判决时)1813.2万元,偿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回购垫款8979.37万元及资金利息,偿付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垫付利息1354.46万元及资金利息、偿付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垫付利息770.58万元及资金利息,以上合计约1.8亿元(不含资金利息)。

  江阴银行曾在2016年年报中指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自查发现,该行与原告(另一则二审民事裁定书中的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从来没有开展过票据回购业务,并发现原告起诉资料中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存在伪造和私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公章的重大嫌疑,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另外,江阴银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曾披露称,2015年7月,经该行内控自查,江阴银行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前任行长吴某1和业务营销部主任王某1涉嫌接受贿赂,并致票据中介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开立同业账户和买卖票据。

  最终,吴某1、王某1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宣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年,违法所得的赃款30万元、60万元予以没收。另外,熊某某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法院责令熊某某退赔宣汉诚民村镇银行1.062亿元,对查扣的五枚伪造印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与恒丰多家分支行对簿公堂,

  多起案件仍在申请抗诉中

  对于上述案件中上亿元的巨额偿付金,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并未“认账”,而是分别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对簿公堂。

  实际上,江阴银行在2022年报中披露,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的案件仍在进行中。

  具体来看,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的案件中,2019年4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再审申请。目前,该案件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抗诉中。

  在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件中,2019年1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宣汉诚民银行的再审申请。目前,该案件由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抗诉中。

  在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件中,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款89793716.02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84493元,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负担案件受理费520784元。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江苏省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均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

  2022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再审申请。

  江阴银行表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评估,并基于谨慎性原则累计计提了约2.81亿元预计负债,江阴银行管理层认为该等法律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成立于2008年,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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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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