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年利率接近40%?捷信消金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法院这么判

2023-03-17 19:54:11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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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利息太高要求提前还款被拒,借款人与消金公司孰是孰非?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时年不足21岁的被告人尚某某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消金”)申请贷款,双方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00元,分54期偿还,每期还款1710.61元,2018年2月起每月16日为还款日,至2022年7月16日还清。期间,因尚某某认为借款利息太高,要求提前还款被捷信消金拒绝,随后不再按时偿还贷款,被该公司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上,捷信消金要求尚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外,利息需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而法院更改了相关利息计算方法,判定尚某某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调整为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贷款年利率接近40%?

  除利息外另收多种类型费用

  据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6日,1997年8月出生的尚某某向捷信消金申请贷款,并与该公司签订电子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00元,分54期偿还,每期还款1710.61元,月贷款利率2%,月客户服务费率0.143%,月贷款管理费率0.808%,折算年化综合息费率36%,月客户保障服务包手续费77.83元,月灵活还款服务包费15元。

  经计算,该笔贷款的实际年利率接近40%。

  注:由个人消费贷款计算器计算所得

  此外,合同规定,2018年2月起每月16日为还款日,至2022年7月16日还清。同时,如果尚某某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从逾期之日对逾期未偿还的金额按申请表中载明的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所有欠款为止。

  合同签订当日,捷信消金向尚某某发放贷款43000元。

  截止2020年2月25日,尚某某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服务费25期,剩余贷款本金28279.28元及利息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引起捷信消金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捷信消金要求尚某某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外,还要求其偿还贷款利息12914.21元(以28279.2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6日的利息为12914.21元)

  另外,一审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查明,此案贷款为尚某某在捷信消金处的第二笔贷款;2016年前后,尚某某曾因购买手机在捷信消金处第一次贷款,并已清偿完毕。

  借款人因利息高要求提前还贷被拒,

  法院更改部分利息计算方法

  法庭上,被告人尚某某向法院辩称:“我向原告(捷信消金)贷款43000元属实,也收到了这笔款项。前期我都是按期还款,到2020年2月份,我认为利息太高了,就要求提前还款,但原告不同意。借款后,我已经偿还了4万多元,借款利息太高了,现在我最多再给原告偿还10000元。”

  由于在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此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另外,针对捷信消金提供的“个人贷款申请表(现金贷)、授权书、借款人须知、《消费信贷合同条款》”等证据,尚某某提出了异议。

  尚某某在法庭上辩称,当时双方只是电话沟通,原告(捷信消金)工作人员让其拍照片,并没有让其填写贷款申请表,也没有告知贷款利息,本人也没有现场签名。对此,法院认为捷信消金提供的以上证据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尚某某向捷信消金申请贷款,双方自愿签订消费贷款电子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捷信消金依照合同约定向尚某某发放了贷款,尚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但其偿还部分贷款后,未再按时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捷信消金诉请尚某某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双方有利息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法院指出,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调整为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据央行披露数据显示,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即年利率为15.4%。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最终,法院判定尚某某于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捷信消金贷款本金28279.28元及利息(以2827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曾被法院指收过高综合息费利率,

  公司被强制执行达37次

  其实,尚某某的案件并非个例。早在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一则捷信消金与借款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在该案中,原告捷信消金要求借款人雷某某偿还贷款本金9010.24元,其认为,按合同约定,原告向雷某某发放贷款本金9899元并提供相应服务,但雷某某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此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捷信消金可能涉嫌犯罪,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捷信消金起诉所涉的贷款业务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但捷信消金在消费贷款业务中约定收取的综合息费利率过高,有违国家降低融资成本的政策导向。同时,捷信消金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符,通过该种方式制造管辖连接点,亦应予以规范。但上述情形不足以认定捷信消金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以捷信消金涉嫌经济犯罪,裁定驳回捷信消金的起诉不当。

  实际上,除了以上借款相关纠纷案件外,黑猫投诉【投诉入口】平台涉及“捷信消费金融”的相关投诉结果已达到72803条,其中多与“调整利息、退还超出规定的利息、暴力催收、息费过高”等投诉内容相关。

  公开资料显示,捷信消金成立于2010年,位于天津市,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Ondrej Frydrych,大股东为捷信集团。

  据天眼查显示,捷信消金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次数多达37次,最近一次为今年1月17日,执行法院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Ondrej Frydrych也被列为了被执行人。

  公开资料显示,捷信消金2019年总资产达1045亿元,一年后出现严重收缩,2020年末仅为652.07亿元。同年,该公司实现净利润1.36亿元,同比下降88.1%;营业收入112.32亿元,同比下降35.2%。而2021年上半年,捷信消金总资产降至377.5亿元,较上年末下滑42.11%。

  与此同时,捷信消金母公司也在2020年发生亏损,该公司曾公开表示,发生较大规模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疫情影响下捷信集团全球主要经营区域的信贷需求显著下滑,信贷业务规模明显收缩。

  今年1月,银登中心印发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不良贷款转让试点金融机构范围进一步扩大,捷信消金首开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

  公开数据显示,2018至2020年,捷信消金不良贷款率分别为3.98%、3.6%、2.8%;逾期贷款占贷款总额比重分别为21%、16%、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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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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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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