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银行一分行两员工违法放贷被禁业并判刑!称迫于贷款指标压力,贷前审查走过场

2022-11-11 19:31:39 作者:金融法眼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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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披露的两张罚单,牵扯出一起关于金华银行温州分行的违法放贷案件。

  罚单显示,原金华银行小微贷款部门经理沈某苗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被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原金华银行信贷员陈某因在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中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被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其实,陈某和沈某苗早在近5年前便已被刑事处罚,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两人在审查贷款时未对借款人经营场地展开实地调查,对银行贷前调查仅是“走形式”。最终因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双双被判刑三年。

  两名被告人被银保监分局禁业5年,

  曾在入职1个月后涉案

  近日,温州银保监分局陆续公布的两张罚单剑指金华银行温州分行两名前员工。罚单显示,沈某苗及陈某均因未有效履行贷前调查职责,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处罚决定。

  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沈某苗、陈某均于2015年1月进入金华银行温州分行工作,同年2月至4月,两人共同经办金华银行张某、韩某等人申请的不动产抵押加保证人保证形式的经营性贷款时,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林某伪造了两份虚高的房产抵押评估书,不动产虚高价值为人民币48万元。

  沈某苗与陈某以虚高后的房产评估书为参考,作出房产价值七折的抵押贷款及房产价值两折的保证贷款,共发放贷款人民币284万元,并造成贷款逾期。

  其中张某房产实际价值145万,虚高价值人民币162万元,贷款人民币134万元(抵押贷款102万及保证贷款32万);韩某房产实际价值135万,虚高价值人民币166万元,贷款150万元(抵押贷款116万及保证贷款34万)。

  另查明,韩某的抵押贷款已全部结清,保证贷款在还款中;张某的房产已被查封等待处理,目前银行无法计算损失。

  被告人称迫于银行贷款指标压力,

  贷前审查基本“走过场”

  沈某苗与陈某违法发放贷款的原因是什么?据裁决书显示,此案与林某关系较大。

  沈某苗供述称,其于2014年在平安银行工作时结识林某后交往密切,后跳槽到金华银行,并告诉陈某,林某介绍的客户不错,如果可以的话就上报。在贷款过程中,林某偶尔有叫其和陈某参加宴请,并借给其人民币3万多元用于支付娱乐消费等费用。

  与此同时,陈某也称其在进入金华银行的前两年就已经和林某相识,并且在进入金华银行后,发现自己的上司沈某苗也与林某认识,而且两人之间的关系很好。

  沈某苗坦言,林某介绍的贷款客户有张某、韩某、丁某、胡某、瞿某等人,他们申请的贷款均为抵押加保证的方式,按照银行规定,在贷前审查中,作为经办人和协办人,其需要陈某一起到客户经营场地开展实地调查,但是其和陈某都没有去,因为一方面其信任林某的客户,另一方面迫于银行的贷款指标压力,就在贷前审查中走过场,没有尽职调查。

  此外,陈某对此辩解称:“一方面我有指标压力,另一方面觉得沈某苗是我上司,上司的篮子交代给我,我也不能卡的很死,所以在贷前审查中基本走形式,没有做到认真实地调查。”

  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上司及下属双双被判刑三年

  据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至4月,沈某苗与陈某在经办金华银行的借款客户张某、韩某等6人的六笔个人经营性贷款中,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评估价值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的经营场地开展实地调查即发放贷款导致出现贷款逾期,发放的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认为沈某苗、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沈某苗对此辩称,其已按照银行惯例对涉案的六笔贷款进行了形式的审核及部分的调查,但未对经营场地进行实地调查,若构成犯罪,愿意自愿认罪。

  另外,沈某苗与陈某的辩护人均辩称,两人未经过专业业务培训及学习,对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并不熟悉,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且均已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审核出房产价值评估书系伪造的及未双人实地考察属于工作失误,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此,法院认为,借款人已提供了营业执照、个人信息等书面材料,且上述材料均是由发证机关发出的合法材料,二被告人对上述材料审查后,未双人到现场实地调查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金华银行的内部规定,但不能以此认定违反了国家规定。

  此外,针对二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问题,法院表示,二被告人在审查房产价值评估书时,形式审查方面无法核对出公章是否属于伪造,即依常理一般无法核对出评估书系伪造的事实。但每份评估书中都有评估师的二处签字,二被告人应对该签字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韩某与张某的房产评估书系同一组评估师于同一天作出,二被告人未能审查出韩某评估书中评估师前后签字明显不一致、张某评估书中缺少一处评估师签字的问题,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发放的该二笔贷款逾期,累计金额人民币284万,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不过,法院也表示,其余四笔贷款中,评估师已更换,无法明确分辨评估师的签名存在瑕疵,且评估书加盖公章符合形式要件,因此无法认定该四笔贷款发放的金额系违法发放的金额。综上,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沈某苗、陈某二人均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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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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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金融研究院旗下金融司法案件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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