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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12月19日-20日在上海召开,主题为“金融高质量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忠法出席并发言。
马忠法:谢谢洪局,也非常感谢主办方邀请我来就科技金融领域的“合规与治理”议题做一个分享和交流。前面的主题发言及两个圆桌论坛的专家们都做了很好的分享,让我学到了很多,深受启发。刚才洪局提到三个非常好的讨论题目,且这些题目都很宏大,也很有意义,我就挑其中的两个:第二与第三两个。
今天我们这个圆桌主题主要是讲“合规与治理”,其实“合规”这个行为是最近五-六年在我们中国才开始热起来的。合规一词最早可追溯至 1906 年,当时美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对企业提供药品方面提出了合规要求。随后,在 1929 年至 1933 年的那场金融危机之后,罗斯福新政实施干预,此次干预主要从证券市场的金融危机爆发并延伸开来,这使得对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合规要求大幅提升。到了五六十年代,美国在反垄断方面针对一些大公司联合挤压小公司的现象,提出了合规要求。之后,水门事件的发生,尼克松总统在政治方面的不当行为致使合规行为进一步拓展至政治领域。紧接着,在 2000 年前后,美国发生了安然公司、世通集团等灾难性的公司财务作假事件,小布什上台后很快推出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SOX 法案)。这些都是企业合规在美国国内发展历程中的重要节点。
在国际金融法层面,合规最初源于巴塞尔委员会(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在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后倡议建立的)对银行机构的要求,即银行经营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习惯以及准则。在巴塞尔委员会形成的一系列软法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等系列巴塞尔协议等中有合规相关内容的要求。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对银行合规给予了高度关注。
在我国,“合规”最早见于我国的银行领域,主要是加强对银行内部员工和管理人员的监督:遵守银行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即银行的内部管理规章等,银行内部的“合规部”相当于党组织内部的“纪委”。我国大范围内引入合规概念是在 2018 年11月央企率先制定了合规指引,即《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之后。2022年1月27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杨浦区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以及上海数据合规与安全产业发展专家工作组联合发布了《企业数据合规指引》,在上海开展了数据合规指引,这应该是全国首个数据方面的合规指引。据了解,当前全国多地已陆续颁布或着手制定本地的数据合规指引。
需要明确的是,合规是对企业的外在要求,而治理则带有主动意味。通常而言,早期的治理理念源自西方政治理论中的良法善治,随后逐渐延伸至企业领域,如今企业也具备了较强的自律性。因此,合规与治理是两个不同的视角,尤其是在数据作为无形资产对我们产生重大影响的当下,主办方将此作为最后一个讨论模块极具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金融领域最早开展合规实践,如今延伸至数据领域,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本质上存在相通之处,对人类未来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本人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之前与徐四立主任多有合作,并在知产经领域进行探索,在数据资产性登记会议上分享了诸多成果,这些都是当下值得关注的前沿问题。因此,我主要从从国际法视角出发,针对洪局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即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构建有效的国际数据合规合作机制,谈点看法。2024年 9 月,联合国通过了《未来契约》,其附件之一是《全球数据契约》,这对全球数据治理提出了高标准要求,该契约作为人类未来契约的附件,另一附件涉及对未成年人未来的保护。其核心内容包括可持续发展,毕竟无论是数据还是科技,最终目的都是提升人民生活质量,即以人为本。若将数据与科技相结合,将为人类做出巨大贡献。例如,在全球数据契约中,针对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全人类面临的公共问题的数据,要求加大合作力度,旨在构建一个共享、开放、自由、以人为本且安全的数字未来,努力打造一个安全、和平、公平、公正、包容、可持续且繁荣的世界。我国也提出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和《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等,与联合国的全球数据契约相互呼应。然而,在国际语境下如何贯彻、落实这些要求仍值得深入探讨。
当前,在某些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已涉及数字数据跨境流动的治理问题,例如 CPTT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英语: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缩写:CPTPP),前身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我国虽有加入意向,但就我个人判断,形势不容乐观,加入难度较大。其中关键问题该协议成员方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认识问题。比如,国有企业是否属于私人部门?关键看如何界定这一概念。如果将 “私人部门”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而国有企业同样以营利为目的,当然属于“私人主体”。但如果根据出资方的性质来界定,可能比较困难。可以考虑在某些场合,用“商事主体”来替代。虽然我国加入 CPTTP 面临诸多挑战,甚或说加入的可能性较小,但 CPTTP 代表了一种趋势,RCEP 水平相对较低,而 CPTTP 可作为对标对象,在数据治理及其跨境流动方面,我们可以研究并体现在将来的规则制定中。此外,中国准备加入新加坡、智利与新西兰三国合作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是旨在加强三国间数字贸易合作并建立相关规范的数字贸易协定),该协定针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管制、调整与治理规划。我国可在全球数据契约基础上,加强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工作展现中国智慧。例如 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英语: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就充分体现了中国的影响力。
展望未来,美国自特朗普执政以来,其道路愈发狭窄。美国强调美国优先,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网络公共问题需要各国合作解决的情况下,美国却奉行单边主义、保守主义和孤立主义,与美国例外主义密切相关(历史上,它弱小时,主张做“好学生”,采取孤立主义,做好自己的事情,给大家做榜样;强大时,有“使命感”,要“帮助”人家,建立美国式的民主,采取干预主义或国际主义政策),它现在认为自己的“霸权”受到挑战,开始收缩,采取“孤立主义”政策:只做好学生,管好自己的事情。但今天人类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靠一个国家单打独斗已不可能,只管自己的事情,也不可能,大家需要合作以应对技术发展等带来的共同挑战。尽管我国加入 CPTTP 希望渺茫,但在数据规则制定方面,仍可在全球数据契约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 “一带一路” 涉及的 1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具有较大影响力。
针对洪局提及的个人隐私前提问题,我简要阐述一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严格区分,二者存在差异。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可对个人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我始终认为,数据与资产在制度制定目的上有所不同,数据制度旨在应用与实现价值,推动社会进步,而非单纯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若无法应用则毫无价值,数据亦是如此。我国的《数据二十条》关于数据的三权分置(持有权、加工权和运营权)就体现了这一精神,在数据确权方面无需耗费过多精力,因为数据本身较为抽象。这便是我的一些分享内容。
前面四位专家的发言给了我很大启发,接下来我针对两个方面问题进一步谈谈自己的看法。
其一,关于王志达主席提到的合规所依之规的问题,这至关重要。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数据领域已构建了三部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同时还有大约二十五个行政法规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国内法层面来看,规范体系已较为完备。然而,正如志达所说,对于 “规” 的理解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数据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如何像有形财产过海关那般清晰界定其价值体现?不同人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这在执法过程中带来了较大挑战,即关键是如何实施这些“规”,为我们法学研究人员和律师提供了研究与探讨的空间。
其二,针对夏老师所讲的中国在数据领域国际经贸规则引领方面的问题,我深表赞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源于他对西方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考察,深刻认识到我国与他国的差距,其中科学技术以及相关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当时我国处于追随国际规则的阶段,例如知识产权一词的翻译就存在偏差,原本应是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翻译更为准确,但自 1973 年我国开始接触相关概念时翻译为知识产权并沿用至今。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重要节点,我的成长经历了改革开放后的两个重要十年。八十年代尽管经济发展并非十分出色,但人们精神振奋、昂扬,充满着积极向上的激情。而 2001 年至 2010 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黄金十年,我国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是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2013 年我国开展了两个方面的重要行动,即 提出“一带一路” 倡议及建立上海自贸区建设;同时开始提出并系统实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并非偶然,而是我国谋划未来的战略布局。自 2013 年起,我国在国际规则中从参与走向引领。当前,在数据、科技和金融领域,国际层面缺乏统一的多边全球性调整机制,各国各自为政。美国因不满联合国及 WTO 的一票一权制度,如美国贸易代表曾抱怨欧洲 47 个国家 GDP 仅占全球 0.5% 却有 47 票,而美国占全球 GDP 的 20% 却仅有一票,故而抛弃这些全球多边组织,转向单边主义、双边或小多边的局域性控制模式,中美经贸协定便是典型案例。美国的做法显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全球公共问题日益增多,需要各国携手合作。而我国在数据领域已积聚诸多力量,未来完全有能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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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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