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鹏 通讯员 萧萧 李先生觉得自己简直冤透了,昨天,他和其他住户一起,在宣武法院打输了和房地产公司的官司,他怎么也弄不明白,明明是房地产公司作虚假宣传,最后却是住户吃了“哑巴亏”。
据李先生说,他急需购买一套商住两用房,经过千挑万选,最后看中了广安门附近一座大厦,在房产公司的宣传材料中,明明白白写着:商住两用,首层开办大型商场,底层超市,24小时热水,地下、地上车位充足等等,在售楼人员的热情介绍下,李先生感到很满意,几乎是毫不犹豫地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然后兴冲冲地搬了进去。、
可是不久,李先生就遭遇重大打击,当他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时,被告知他买的房子不是商用房,不能用于经营,而且售楼广告上作出的承诺没有一样兑现,于是,和李先生一样感到受骗上当的一批住户决定罢交第二期房款。没想到房地产公司竟然“恶人先告状”,以违约把李先生和罢交户们告到了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李先生和其他住户给付房地产公司第二期房款,住户们表示非常不理解:“难道房地产广告真是骗了白骗?”
昨天,记者采访了法院的有关法官,了解到李先生败诉的原因,原来他们落进了房地产公司的“合同陷阱”,在李先生和房地产公司签的买房合同当中,只对付款方式、限期以及违约责任和房款结算作了认定,因此根据合同,房地产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到期房款,理由正当,受法律的保护,至于售楼广告中提到的那些承诺,在法律上称为“要约邀请”,房地产公司耍了一个滑头,没有把它写进合同,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最近从本市法院了解到,房地产官司目前急速上升,在这些买房纠纷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住户输了官司,其中向李先生这样吃了“哑巴亏”的不在少数。法官认为,消费者要想免于上当受骗,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合同主文,如果发现售楼广告中的一些承诺对你非常重要,一定要责成房地产商将它们写进合同当中。然而,不少缺乏法律知识的人面对复杂的合同常常感到非常棘手。
不久前刚买下劲松附近一套楼房的王先生告诉了记者他成功的买房经验,签合同前他特意找来了两位律师朋友,请他们逐字逐句地审查,加上了所有他所要求的条款,最后房地产公司都不得不佩服他的精明。看来,不一定打官司的时候才来找律师,“非诉代理”已经开始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愿不久后,人们在签订重要的合同或决定重大事情时会说:“请找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