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
我订购了一套房子,超过合同规定的交房日期已经一年多了,发展商还没有交房,可是在当初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发展商逾期交房我可以解除合同。后经过多次交涉,毫无结果,请问我该怎么办?吴小姐
吴小姐: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和发展商在购房合同中应规定具体的交房时间,并约定如有违约如何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约定有时是不平等的。例如,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房屋另行销售,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可同时并没有规定发展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已经签订了这样的合同,虽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可以进行维护的。
首先,购房者可采取与发展商协商的方式,要求对方退房并支付违约金。如果购房者确实想买该房,可采取约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方式,即要求发展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如果逾期未交,则支付较高的违约金,拖延时间越长,支付的违约金越高。如果此协商方式不行,购房者可到所在城市的房地产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目前在我国每个城市都设有该机构,它一般代表政府专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房地产纠纷的调解工作。购房者可与发展商在查明事实、依据法律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形成调解书。如果仍然达不成协议,或者形成调解书后发展商仍然不能履行的话,那么购房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了。《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购房者可据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正国都律师事务所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