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升公寓的周佰明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花了30多万元买来住了近4年的房子,现在不仅不属于他,反且还面临着有被银行收走的危险。
消费者:新房被开发商抵押了
1997年10月20日,周看中了一环路西一段18号高升公寓4幢1、2单元8号两套总面积为
202平方米的住房,并在当日与该公寓的开发商——四川省××实业开发总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合约。合约上承诺,在周付清房款的6个月内,公司将为其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5日,周将33.8万元的房款全部付清。按合约,在1998年5月4日以前,该公司应给周办理好产权证。
1998年,周一家子正式入住新房。直到2000年3月,周曾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其办理房产证,但一直未能如愿。一个偶然的机会,周听到风声称,他的住房已经被该公司给抵押了。于是,周来到成都市房管局了解情况,并在产权监理处抵押科证实:他的房屋确实在1998年元月时就被该公司抵押给银行了。同时被该公司抵押的还有另外11套住房,而抵押的时间要至2002年才到期。
“我到这时才明白,该公司为什么一直不给我办产权证。这种行为简直就是欺诈。”周愤怒地说。
之后,周又找到该公司,该公司承诺去年6月份一定办。但周认为6月份已超过了合约的诉讼时效,要求该公司订一个书面承诺书。“但该公司一天推一天,至今承诺书也没有订下来。”出于无奈,周只好将此公司投诉到了省消委。在省消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个和解协议:一、该公司同意于2000年7月30日前为周办好产权证;二、该公司向周赔付从1998年5月4日至2000年7月30日的违约金,每天按周购房总款的当年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付;三、如该公司没能为周在2000年7月30日前办理好产权证,该公司则按周购房总款每天千分之三向周予以赔付。“但至今为止,我什么也没有得到。现在我最担心的是,如果银行要收回我的住房,我该怎么办?”
开发商:这是工作失误
四川省××实业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高述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实,该住房的大产权公司早就办了。办小产权时,公司曾多次通知房主,但他们都没来,我们就认为房主不想办理产权,因此就没办。高承认,公司将周的住房作了抵押品,确有此事。这是由于工作人员一时的失误造成的。公司对此也十分重视,还同周在省消委签订了调解书,要赔偿周一些损失。但公司老总多次找到周家,要履行调解书,周家人都拒不见面。“目前,周已经将我们告到了法庭,这事怎么解决就听法院的吧。”
省消委:开发商还欺骗了银行
四川省消委会常务副会长谷岩告诉记者,产权证是消费者购房后,对该房具有所有权的唯一凭证。不管消费者在其所购买的房屋中居住多长时间,如果没有产权证,他都不具备所有权。因此,像周这种情况,如果该房产公司没有偿还能力,银行就有权收回周的住房。而房产公司这种没有得到消费者的同意,就私自将房屋拿去抵押的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欺骗了银行,该房产公司同时要承担这两者的法律责任。早报记者刘力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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