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合规“新三样”之碳足迹篇

中国碳合规“新三样”之碳足迹篇
2024年08月23日 09:49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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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4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数据局等十五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简称《碳足迹实施方案》)。

  2023年11月13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简称《碳足迹意见》),对产品碳足迹管理的各项重点任务作出系统部署,主要目标到2025年,国家层面出台5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一批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初步建成,若干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和碳标识实现国际互认。

  对了解双碳领域的人来说,《碳足迹实施方案》《碳足迹意见》直指我国当前碳市场的难点、堵点,将有力推动我国碳减排市场规则的完善和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认互信。

  《碳足迹实施方案》相较于《碳足迹意见》,会签的部委增加到了十五个,主要目标到2027年,明确了需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到 2030 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 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对于《碳足迹实施方案》,我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研究中心进行深度解读,请大家关注以下亮点:

  一、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和互认互信

  《碳足迹实施方案》和《碳足迹意见》都将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和互认互信作为重点任务。那么我们看看,我们国家为什么这么重视国际衔接和互认互信。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欧盟于2005年正式建立起了碳排放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即EU ETS)。EU ETS采取总量控制交易原则模式,强调先通过控制在一级市场发行的配额总量来调节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水平,再让被纳入碳排放监管的各行业主体通过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以实现对碳配额的市场定价,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主体履行减排义务,实现减排目标。

  EU ETS第一阶段主要覆盖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第二阶段纳入航空业,第三阶段新增石油化工、管线输送、二氧化碳地下储存等行业。

  2023年10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案正式生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针对部分(目前阶段主要覆盖电力、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六大行业)进口商品,要求申报人必须购买CBAM证书来实现碳抵消。目前是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CBAM侧重于监测和报告,CBAM进口商需提供CBAM季度报关,说明与进口商品相关的碳排放量。

  2023年欧盟正式将航运业亦纳入EU ETS体系之下,航运业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被要求履行碳排放义务。船舶运营商将被要求监测和报告其排放量,并为其排放的二氧化碳缴纳一定的碳配额,即在欧盟按欧盟碳价购买配额,实现碳抵消。

  2024年7月起,根据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出口到欧盟的动力电池以及工业电池必须申报产品碳足迹。

  另外,英国也已宣布将于2027年实施“碳关税”。

  如此种种国际环境,加剧我国外贸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掌握碳足迹数据溯源核验方法学,熟悉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等挑战,倒逼我国要开展碳足迹体系建设以及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认互信。

  《碳足迹实施方案》将“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作为主要任务,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落实的举措,包括: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对接,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碳足迹”“产品碳足迹”分别是什么?生态环境部宣传教育司司长、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2024年5月29日的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碳足迹通常是指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特定对象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之和,特定对象包括产品、个人、家庭、机构或企业,石油、煤炭等含碳资源消耗越多,二氧化碳排放量越大,碳足迹就越大,反之,碳足迹就小。” “产品碳足迹是碳足迹中应用最广的概念,是指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从原材料的生产、运输、分销、使用到废弃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温室气体-产品的碳足迹-量化要求和准则》(ISO 14067:2018)将产品的碳足迹(CFP)定义为“在一个产品系统全生命周期中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清除量之和,由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产品碳足迹是我国“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其有效管理可以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二、《碳足迹实施方案》列举的优先聚焦重点产品

  《碳足迹实施方案》列举了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的范围,即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包括了欧盟CBAM的六大行业(电力、水泥、化肥、钢铁、铝和氢六大行业)。

  从《碳足迹实施方案》列举的重点产品范围看,包括了我国的高碳排放行业,欧盟CBAM的六大行业,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等优势出口产品,是涉碳贸易政策、碳减排政策和国际产品碳足迹相关规则影响和冲击最大的行业和产业领域。上述重点产品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碳合规工作,加快建设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开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科学开展核算,加大投入强化专业支撑保障。

  三、《碳足迹实施方案》强调的碳标识认证和碳足迹因子数据库

  碳标识认证,在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建立相关背景数据库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通过明确标注产品碳足迹量化信息,引导企业节能降碳。

  碳足迹因子是每一种能源燃烧或使用过程中单位能源所产生的碳排放数量。碳足迹因子数据库的建立对于碳市场的建设以及产品碳足迹即碳标识认证的工作具有重大帮助。

  2022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明确指出由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牵头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统筹推进排放因子测算,提高精准度,扩大覆盖范围,建立数据库常态化、规范化更新机制,逐步建立覆盖面广、适用性强、可信度高的排放因子编制和更新体系,为碳排放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碳足迹实施方案》再次强调要优先聚焦重点领域发布产品碳足迹因子,建立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可根据需要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数据资源,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与国家数据库形成衔接和补充。

  四、金融支持和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推动金融系统逐步开展碳核算,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强调金融主体碳排放信息披露,以及绿色金融促进企业低碳转型。

  《碳足迹实施方案》进一步要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将产品碳足迹纳入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

  五、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保护,强化数据流动监管

  我国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数据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积极开展数据安全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如前文所述,外贸企业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航运业EU ETS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等欧盟法案要求,需进行碳排放、碳足迹数据填报。

  数据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8月31日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第1条第2款,中国对欧出口企业作为CBAM法案下的第三国经营者,依据CBAM法案第10条向欧盟委员会履行登记义务,以及配合、协助欧盟进口商依据CBAM法案第6条或第35条履行CBAM申报或CBAM报告义务,可能构成“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传输、存储至境外”的数据出境行为。

  外贸企业的碳排放、碳足迹数据填报传输流通,会不会导致行业关键成本信息等可能关系产业经济安全的重要数据被欧盟获取,给我国有关产业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碳足迹实施方案》提出要“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流通监管,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可靠”。同时,还重点提出了“全面梳理重点外贸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薄弱环节、潜在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的具体要求。建议有关外贸行业协会加强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宣贯,引导行业外贸企业加快建设产品碳足迹数据管理体系,全面梳理潜在风险点,建立碳合规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可靠。

  《碳足迹实施方案》的出台为我国外贸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积极有效应对欧盟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支持。《碳足迹实施方案》由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委联合印发,并在方案中将具体任务分派至具体部委,体现了各部委之间协同联动,追求最大效率地贯彻方案实施的团结精神,亦彰显了我国建设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决心和力度。

  来源:法治网 □ 赵舒杰 梁巍(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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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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