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最新进展!实施细则公布,附原文及机遇指南!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最新进展!实施细则公布,附原文及机遇指南!
2023年08月21日 00:01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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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该细则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

该细则详细说明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货物进口商涉及的义务,以及计算这些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数量的过渡方法。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某些商品在生产时会释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商品进入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支付一笔款项,其数额与商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气体数量相关。

2022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达成一项临时协议,确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至此,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

文章目录

1、过渡期正式文本发布

2、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目的

3、碳边境调节机制时间线

4、碳边境调节机制计算缴纳

5、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应对

6、碳边境调节机制几点误区

7、碳边境调节机制个人机遇

01

最新进展

2023年6月13日,欧盟碳关税法规(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草案公布,委员会在7月11日前共收到了来个世界各地不同组织机构的187条意见。

当地时间8月17日,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正式文本发布!同时,官方还发布了相应的指南文件。

下面让我们来重点看一下,此次公布的文件都能为咱们国内的出口商带来什么帮助?解决什么问题?

什么是过渡期实施细则

CBAM法规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进入过渡期,并于2026年1月1日进入征收期。

过渡期(2023.10.1~2015.12.31)内只需要提交CBAM报告。

为规范CBAM过渡期内操作运行,欧盟委员会制定并公布了该实施细则。细则包含五大章节,40条正文及9个附件,针对过渡期内报告声明人的报告义务、CBAM报告的监管及排放量核算等具体操作细节都做了规定。

报告主体是谁?如何报告?

根据法规,欧盟境内的进口商、持有报关授权者、或间接海关代表作为报告主体,应每季度进行一次CBAM报告(不迟于该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即:

—第一份季度报告为2023年10月至12月,报告应在2024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最后一份季度报告为2025年10月至12月,报告应在2026年1月31日之前提交。

CBAM报告内容包括每类货物的数量、产品所含的实际排放总量产品的间接排放总量、产品在原产国支付的碳成本信息,详细内容课件实施细则附件I。

同时以上报告内容的信息收集责任将由进口商延伸至出口商。

如何计算产品排放量?

此次发布的过渡期实施细则的附件II~IV详细规定了每类产品的核算边界、纳入核算范围的排放源及气体类别、简单产品与复杂产品的种类、每类排放源排放气体的量化计算公式、相关排放因子的缺省值等细则,为相关方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助力业界正确理解和应用CBAM政策法规的流程要求。

除发布的实施细则外,官方还同时公布了针对欧盟境外的企业指导文件以及信息收集与排放量计算工具,以帮助欧盟外出口企业更好地完成产品排放量计算,提交信息给CBAM报告主体。

从发布的实施细则可以看出欧盟碳关税相关排放量的计算与常规企业碳核算、产品碳足迹计算有着相似计算逻辑,但是,在覆盖范围(核算边界)和考虑的温室气体等方面还是存在差异。

02

碳边境调节机制背景目的

法国前前总统希拉里为了应对美国不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当时的情况首次提出了征收产品碳关税,避免欧盟国家本身的产品遭受不公平竞争。后来,为了实现欧盟《欧洲绿色协议》制定的碳中和目标,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就包括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也就是俗称的“碳关税”。

碳关税概念

碳关税目的

1.应对碳泄漏,刺激欧盟内部减排;

2.进口商承担同等义务,缓解高碳价;

3.确定欧盟规则制定者的地位;

4.提高收益。

//应对碳泄露

碳泄露:一个地区的气候政策导致其他地区的碳排放增加。

碳泄漏的后果:欧盟企业为了避开高碳价而将生产迁出欧盟,产业受损,就业岗位减少;避免欧盟市场受到低碳价地区产品的冲击,防止全球净排放不减反增;欧盟的免费配额超量发放使得欧盟碳市场的价格信号的刺激作用被削弱,碳关税的提出和逐步减少免费配额,可以刺激工业部门的转型以及其他区域和国家的减排

碳倾销:高碳的进口产品取代低碳的同类欧盟产品的市场份额。

//进口商同等义务

使进口商承担同等义务,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非歧视原则”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非歧视原则”基本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非歧视原则”基本规则,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

//提高收益

对内,减少免费配额,提高配额有偿分配比例,为欧盟增加一笔财政收入;

对外对进口产品增加税收,为欧盟增加一笔财政收入。

03

碳边境调节机制时间线

2019年12月 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洲绿色协议》,包括提议设定CBAM。欧盟委员会随后在2020年7月至10月进行了公开咨询。
2020年3月 欧盟委员会提交CBAM影响评估报告。
2020年9月 欧盟委员会主席宣布将CBAM纳入到2021年立法提案。
2021年2月 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通过报告呼吁引入CBAM。2021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关于建立与WTO兼容的欧洲CBAM决议》。
2021年7月 欧盟委员会通过了CBAM提案。
2022年3月 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CBAM的一般方法。
2022年6月 CBAM提案获得欧洲议会通过。
2022年12月 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就CBAM达成临时协定。
2023年4月18日 欧洲议会通过CBAM法案。
2023年4月25日 欧盟理事会通过CBAM法案。
  2023年5月17日   欧盟理事会CBAM法案发布并开始生效。

碳关税时间线

与CBAM一起公告的,还包括欧盟碳市场(EU ETS)改革指令等其他四项重要的碳市场法规。

碳关税最终定稿(完整版在星球)

这一决定标志着欧盟碳关税已正式立法,并走完所有程序。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全球气候行动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CBAM的实施也将在欧盟内部和国际贸易中引发广泛影响,同时有望促进全球减排和实现气候目标的进程。

04

碳边境调节机制计算缴纳

计算方式:

CBAM税费=CBAM税率×碳排放量=(EU ETS碳价-出口国碳价)×(产品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企业获得的免费排放额度)

其中:

1、EU ETS碳价:上一周欧盟碳排放权拍卖的周平均结算价格;

2、碳排放量所包含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一氧化二氮(N2O)和全氟化物(PFCs);

3、碳排放量核算边界:主要为直接排放(针对钢铁、铝、氢三大行业),特定情况下还包含使用外购电力的间接排放(针对水泥、化肥、电力三大行业);

4、直接碳排放量核算方法:

① 简单商品(即直接以自然界中材料进行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总量;

② 复杂商品(即使用简单商品进行再加工的产品),碳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直接碳排放量+所使用的简单商品所隐含的直接碳排放量;

5、出口国碳价:欧盟进口商品在其生产国(即出口国)已经支付的碳排放额度。

举个例子:比如某国向欧盟出口钢铁产品,某国钢铁单位产品碳排放量是1.588吨CO2/吨钢,某国的碳市场配额折合欧元为30欧元/吨,欧盟炼钢企业每吨钢可以获得1.288吨CO2的免费配额,欧盟碳市场的配额价格为90欧元/吨。那么可以计算出T国向欧盟出口钢铁产品需要缴纳的CBAM税费=(90-30)×(1.588-1.288)=18欧元/吨钢。

如何减少税费:从公式中不难看出有两种方法:减小与欧盟碳价的差值,减小与欧盟同类产品排名前10%的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基准的差值。

清缴方式:

CBAM费用清缴由欧盟设立统一的执行机构负责。欧盟进口商需向该执行机构申请获得CBAM征收范围内产品的进口申报资格,经批准后成为“授权申报人”(注册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注册进口商将在CBAM管理系统中拥有一个独立账户。

在清缴时间节点方面,CBAM并非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统一结算。

具体流程:

(1) 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 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3) 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伪造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需补足未交的CBAM证书,且根据上一年度CBAM证书平均价格的3倍缴纳罚款;

(4) 二次交易。目前,CBAM证书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暂不确定。

处罚措施:

未按期足额缴纳CBAM电子凭证的产品排放量每吨二氧化碳将被罚款100欧元并补足未交的电子凭证。

05

碳边境调节机制影响应对

碳关税内容:碳关税的过渡期为 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间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需要提交碳排放报告,但无需缴纳费用;2026 年开始正式征收;涵盖范围: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气、特定前体、某些下游产品等,并将在过渡期结束前评估是否扩大范围;碳排放核查主要考虑直接排放,视情况纳入某些特定条件下的间接排放。

对我国影响:CBAM覆盖的产品,中国大陆究竟出口多少到欧盟?

答案是,2022年的出口额是200亿欧元,仅占对欧盟出口总额的3.2%。2022年欧盟进口“CBAM产品”的情况如下:

一、钢铁

CBAM所覆盖的钢铁产品,涉及欧盟海关税则第72和73章下的27个税则号,其中13个为排除性质。

2022年,以贸易额计,欧盟进口的“CBAM钢铁产品”主要来自:中国、土耳其、印度、俄罗斯、中国台湾、韩国、越南、瑞士、乌克兰、美国和日本。在上述11个国家和地区中,瑞士因豁免于CBAM应予排除,剩下的就是欧盟进口 “CBAM钢铁产品”的十大来源。中国排名第一,为151亿欧元,占欧盟从中国进口总额的2.4%。

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

二、铝

CBAM所覆盖的铝产品,涉及欧盟海关税则第76章下的14个税则号。

2022年,以贸易额计,欧盟进口的“CBAM铝产品”主要来自:挪威、中国、土耳其、俄罗斯、冰岛、瑞士、阿联酋、印度、莫桑比克、巴林、南非、美国和波黑。在上述13个国家中,挪威、瑞士和冰岛因豁免于CBAM应予排除,剩下的就是欧盟进口“CBAM铝产品”的十大来源。中国仍然排名第一,为45亿欧元,占欧盟从中国进口总额的0.7%。

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

三、化肥

CBAM所覆盖的化肥产品,涉及欧盟海关税则第28和35章下的6个税则号,其中1个为排除性质。

2022年,以贸易额计,欧盟进口的“CBAM化肥产品”主要来自:俄罗斯、阿尔及利亚、埃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摩洛哥、挪威、土耳其、阿曼、中国和智利。在上述11个国家中,挪威因豁免于CBAM应予排除,剩下的就是欧盟进口“CBAM化肥产品”的十大来源。中国排名第九,为3.3亿欧元,占欧盟从中国进口总额的0.05%。

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

四、水泥、氢和电力

CBAM所覆盖的水泥产品,涉及欧盟海关税则第25章下的6个税则号。2022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水泥只有1,146万欧元(2.1万吨),排不进前十。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水泥产量为21.18亿吨,意味着中国生产的水泥中只有0.001%是以欧盟为市场的。

CBAM下的氢只涉及一个税则号。2022年欧盟仅从中国进口了价值3,134欧元的氢,可忽略不计。中国从来不向欧盟输出电力,故CBAM下的电力出口与中国无关。

五、CBAM产品汇总(钢铁、铝、水泥、化肥、氢)

由于中欧之间没有电力贸易,故我们只需关注CBAM所覆盖的钢铁、铝、水泥、化肥和氢这五种产品(下称“CBAM有形产品”)的贸易情况。

以贸易额计,2022年向欧盟出口“CBAM有形产品”并且未来会被征收CBAM的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是:中国大陆、土耳其、俄罗斯、印度、中国台湾、韩国、美国、越南、埃及和乌克兰。中国大陆排名第一,出口额为199.6亿欧元。

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

虽然199.6亿欧元这一绝对数字不小,但也应注意到2022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总额为6,260亿欧元,其中“CBAM有形产品”占比仅为3.2%。这个比例在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中是第二低,略高于美国(1.1%),远低于埃及(19.5%)、土耳其(13.8%)和印度(12.5%)。这说明中国对欧出口的主力并非CBAM所覆盖的初级原材料产品及其直接衍生品(如钢管、螺丝和铝结构件)。

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数据来源:欧盟统计局

国际方面影响

1.碳关税增加了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形势,不利于全球化发展。

碳关税会使国际贸易摩擦的形式多样性大大增加,辐射范围全面扩大,不可预测性显著提高。同时,由于监管技术的滞后以及征收标准难以统一,存在着随意性和不合理性。这将对出口高碳排放产品以及依赖发达国家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形成不公平对待,势必恶化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环境,降低新兴国家的对外投资和出口积极性,进而阻碍世界经贸复苏和全球化发展。

2.碳关税的推行加剧全球经济失衡。

碳关税的征收一方面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成本,降低了其成本价格优势,另一方面,也没有给正在不断进行绿色低碳转型的发展中国家留有缓冲期,通过单方掠夺性行为降低其产业发展收益,增加转型成本,使其国际分工利益受损。碳关税可以说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剩余收割,势必加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贸领域的利益失衡,不利于全球经济治理新秩序的建立。

3.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将受到较大冲击。

新兴经济体多数拥有众多人口,若低碳减排技术无实质性突破,碳排放量势必会长期保持较高水平。而且,化工、钢铁等制造业是新兴经济体国家工业化的主动力,但这些产业的碳排放量居高不下,由此新兴经济体国家将会面临碳排放量和经济效益失衡的问题。

4.全球低碳绿色竞争将更为剧烈。

碳关税的出台无疑加剧了全球低碳绿色领域竞争,推动各国大力推动低碳绿色产业发展,在诸如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育种、节能环保、数字产业等新兴低碳领域的博弈将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

5.改善全球环境。

国际资源能源的结构和消费方式等方面均在碳关税的影响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同时有效地减少因大量二氧化碳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能够防止温室效应进一步恶化。

应对之法:

在碳关税的巨大影响中,我们不仅要做出应对,并且应对要比别人更快、更好,才能取得竞争优势。对企业而言,需要尽快重视各个工厂的碳管理与产品的碳足迹管理,低碳化与数字化转型刻不容缓!

短期内:尽快建立必要的数字化碳管理系统,运用数字化IoT的方式摸清企业家底,尽快建立必要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MRV),掌握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来源和总量情况,提高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做好出口产品碳排放申报工作。

中长期内:重点要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应当审慎评估成本控制和降碳策略,通过使用绿电、改造技术工艺和生产流程等更加经济的方式,尽可能降低碳排放,减少碳关税的税基。

国家维度

1.密切关注CBAM相关法令动态:CBAM法案中对CBAM申报、隐含排放量的认证、CBAM证书数量的扣减等仍有较多不明确之处,留待将来出台细则作进一步规定。

2.推动中国出口贸易低碳化转型,使得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占出口产品的主导地位。

3.中国应该主动参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争取加入到减排规则的制定者行列,对于包含争议的碳关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也应积极探讨,提升中国在国际碳减排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4.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生产生活方式。应对碳关税、实现低碳转型需要激发企业和民众对低碳发展的行动自觉性。

企业维度

1.企业应当识别范围内的产品与供应商,包括审查供应链及海关编码等。此外,企业应采用监测、报告与核查机制,从CBAM的角度分析与评估产品碳足迹。

2.收集并保存在原产国已支付碳价的认证资料:如问题5下所阐述的,原产国支付的碳价可在计算CBAM证书数量时予以扣除。

3.应该加强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的升级改造,努力研发出更加节能技术,同时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上也该持有低碳发展的态度,努力研发出更多的清洁能源,使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清洁能源的供给,降低碳的总排放量。

4. 企业应该尽快地调整贸易与投资策略,将外汇储备能够与企业共同走出去。

5. 基于国际通用标准尽可能做到国内基准核算标准与国际接轨,重点明确生命周期界限和统一核算边界,避免出口企业面临双重标准。

06

碳边境调节机制几点误区

以下内容来自晓数碳中和研究院:

误区一:碳足迹属于欧盟碳关税的一部分

晓数解读:

      其实不然,如果将CBAM与碳足迹的特点分别列举进行对比(表格笔者已列出,见此节最后部分),就会发现其顶层设计侧、核算侧、结果侧都大相径庭。

      先来说CBAM,究其根本,CBAM的逻辑是碳市场的逻辑,是自17年前(2005年)建立的欧盟碳交易制度(见下表)的延伸,这也是为什么CBAM的提出比碳足迹要晚很多。碳市场建立的初衷实际是为了从生产端或者说从源头上控制碳排放,因此首当其冲加入碳市场的企业一定属于高碳排放行业(全球任意一个碳市场都是如此),毕竟全世界“大头”的碳排放都来源于这些行业。大家如果了解中国的全国碳市场,会知晓我们的碳配额履约市场直指的是八大控排行业,欧盟碳市场也一样,有自己的覆盖行业(电力和热力生产、炼油、钢铁、建材、纸浆和造纸、航空、化工、石化、合成氨、电解铝等)。

发展阶段

覆盖国家

控排气体和行业

配额总量

分配方式

第一阶段:

2005-2007年(试运行期)

欧盟25个成员国

仅涉及CO2排放

电力和热力生产、工业制造、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石灰、砖、陶瓷、纸浆、造纸和纸板

“国家申报,欧盟调节”方式。控排企业填报历史排放数据后,上报国家碳排放管理机构,在对具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与分析后,形成本国的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wancePlan, NAP),最后提交欧盟委员会。针对各国的 NAP,欧盟委员会进行统筹调整。第一阶段欧盟削减了NAP总量中 2.2 亿吨排放量。

年均约23亿吨(欧洲环境署(EEA) 修正为当前口径)

至少95%配额免费分配(历史法)

配额不可跨期存储或借贷

超排罚款 40 欧元/吨

第二阶段:

2008-2012年

增加2个欧盟成员国(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

仅涉及CO2排放

2021年新纳入航空行业

“国家申报,欧盟调节”方式。第二阶段削减了上报总量的10.4%

逐年下降,年均约22亿吨

约90%配额免费分配《历史法+基准线法),均10%拍卖

配额可跨期存储,不可借贷

开始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 (CERs,ERUs等),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

超排罚款100欧元/吨,并扣除次年排放额度(超标相应数量)

第三阶段:2013-2020 年

增加1个欧盟成员国(克罗地亚)

瑞士碳市场于2020年与欧盟碳市场链接

扩大至氧化亚氮(N2O)、全氟碳化物(PFCS)排放

新纳入石化、合成氨、有色金属、电解铝、硝酸等行业

取消NAP,由欧盟直接进行总量控制

每年下降1.74%(从2013 年的20.8亿吨下降到 2020年的18.2亿吨)

约57%配额拍卖,剩余免费分配配额采用历史法+基准线法,其中电力行业全部拍卖

配额可跨期存储,不可借贷

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但要求CERs来自不发达国家

2019 年初启动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MarketStability Reserve,MSR),旨在减少碳市场过剩配额,并提升市场抵御未来冲击的能力

第四阶段:2021-2030 年

英国脱欧,于2021年去除,但会保留北爱尔兰的电力企业

目前无变化

考虑进一步纳入建筑、交通等部门

欧盟直接进行总量控制

自2021年起每年下降2.2%

逐步提高拍卖比例,计划于  2027年实现全部配额的有偿分配

配额可跨期存储,不可借贷

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但使用 CERs 仍存限制)

图表欧盟碳市场发展阶段 根据资料晓数绘制

       从基础层面来看,根据前文的定义——CBAM是为了避免“碳泄露”,即规避欧盟企业为了躲避高额的配额缴纳而将高碳排放企业建设到其他国家,最终碳排放一点没少,还躲避了“惩罚”,这对欧盟本土“遵纪守法”的生产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关于CBAM公平性的问题会写一个专篇,这里不做展开)。至此,我们能够理解CBAM的建立初衷和为什么会有覆盖行业,且覆盖行业也基本在欧盟碳市场的覆盖范围之下。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欧盟碳市场的交易规模是目前全球最大、最活跃,覆盖行业最广的,配额的发放也是逐步收紧(对比之下,我国目前只有发电行业正式纳入了履约),然而欧盟目前也只有电力行业需要100%购买配额,要想实现其Fit for55一揽子计划和2050碳中和的目标,自然最终会走向覆盖行业全部100%购买配额。但是欧盟的气候雄心不仅限于自己的地盘,更是着眼于全球——立志于通过CBAM制度带动全球控排企业减碳

       再来看碳足迹,其发展比起CBAM可悠久许多,全生命周期碳足迹LCA诞生于90年代,因此它的核算制度和方法更具系统性和复杂性。国际上主流或者说被高度认可的LCA数据库主要有瑞士Ecoinvent、欧洲生命周期文献数据库ELCD、德国GaBi扩展数据库(GaBi Databases)、美国NREL-USLCI数据库(U.S. LCI)、韩国LCI数据库(Korea LCI datebase)等。国内目前能被国际认可的LCA本土数据库为CLCD(Chinese Reference Life Cycle Database,四川大学创建、亿科环境开发)。LCA建立的初衷与碳市场也完全不同,如果说碳市场是“哪里排放管哪里”,那么LCA的逻辑就是“不做特定企业/行业排放的责任划分,而是追求总碳排放的降低”,这也就导致LCA面向全球600多个行业(全部)。从LCA的概念来看,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核算——不局限于某一阶段的生产企业,而是“顺藤摸瓜”般,从终端到初始端全产业链进行核算,这也是为什么LCA需要极其复杂且庞大的数据库支撑。

       由此可见,“碳足迹是CBAM的一部分”这种说法完全是误解,分明是将两种减碳理念下的政策产物混为一谈了。

误区二:CBAM与碳足迹只是核算范围不同

晓数解读:

       在核算层面,不止核算范围,核算逻辑和标准也不尽相同。

CBAM的核算范围包括直接碳排放(direct emissions)和隐含碳排放(部分产品)。直接碳排放量: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供热和制冷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无论他们是在哪生产的";隐含碳排放量:明确规定"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生产释放的间接排放";在此边界之下,CBAM覆盖范围下的企业需要根据其附录中的类目和要求确认需要核算的范围,并进行计算。

图表4修订案中“直接碳排放”原文定义

图表5 修订案中“隐含碳排放”原文定义

      碳足迹与此不同,欧盟委员会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发布了评估产品环境足迹评价方法(PEF)和组织环境足迹评价方法(OEF),提议共同使用产品环境足迹(PEF)和组织环境足迹(OEF)的方法来评价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环境足迹(PEF)是通过生命周期来评价产品或服务的环境影响的多准则方法,评价范围覆盖了产品“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生命过程,包括资源开采、初级原料和能源生产,以及产品生产、使用到废弃再生的全流程。本质上,PEF是由欧盟政府层面建立的产品Ⅲ型环境声明体系(即EPD),为各类产品制定专用的评价规范PEFCR(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 Category Rules),企业按照PEFCR编制产品的PEF报告(目前欧盟已经组织多个行业制定了几十类产品的PEFCR细则),经过欧盟认可的审核机构评审(比如莱茵),具有效力可以对外发布。可以理解为,碳足迹(欧盟)的核算并非遵循ISO14064,而是依据欧盟独有、且被执行的PEF标准,每类产品都有自己严格的核算范围和标准。

误区三:企业只要做了碳足迹报告就可以出口欧盟了

晓数解读:

       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做辨析。第一,要辨别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哪个行业,由此来推断是在CBAM还是碳足迹的范畴,因为二者涉及的行业范围不同,需要遵守的规范以及提供的报告自然不同。

 CBAM:根据最新文件(2023年2月9日欧盟立法机关正式通过CBAM,正式版预计在2023年4、5月发布,内容应该不会再有出入了),CBAM的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过渡期之后欧盟还有意将有机化学品和塑料等高碳产品逐步纳入管控范围,并且计划在2030年扩展到欧盟碳市场所覆盖的全部产品。欧盟碳足迹:全行业覆盖,最近被欧盟委员会通过的《新电池法》正式对国际进口产品增加碳足迹调研的文件之一。(具体要求如下图)

时间线

管控要求

2024年7月1日

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应包含根据授权法案起草的碳足迹声明

2026年1月1日

加贴表明该电池碳足迹性能等级(carbon footprint performance class)的标签,并在技术文档中说明申明的碳足迹以及碳足迹性能等级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授权法案计算的

2027年7月1日

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证明生命周期碳足迹值低于授权法案设定的最大限制

图表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的碳足迹要求

       由此得出结论,出口欧盟的企业首先要辨析自身产品属于哪种规范的管辖范围,明确要提供的报告,然后需要找到专业的机构进行碳排放核算与认证。因为就现在国内市场来看,以碳足迹为例,真正能做到遵循欧盟PEFCR标准的机构凤毛麟角。不专业的核算无法通过欧盟认证,更是会加剧出口企业的风险与负担。

误区四:建立中国的自己的核算方法、标准、评估认证体系等可以提升我国际话语权,反制欧盟

晓数解读:

      无论是碳足迹、CBAM还是其他标准也好,总有一种声音对于这些来自欧盟的标准在质疑,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执行,是否有“被牵着鼻子走”的意味,“为什么我们不能也提出一套甚至多套标准来提高我们自己的话语权,甚至反制其他国家?”,这种观点不无道理,从笔者的角度看来甚至是正向的。

       然而,在解开这个误区之前,我们需要先通过了解一个概念来剖析为何欧盟制定的“规则”可以影响世界——“布鲁塞尔效应”(Brussels effect),一词最早是芬兰裔美国法学教授Anu H. Bradford于2012年提出的,指欧盟凭借市场力量单方面监管全球市场的能力。在无需诉诸国际机构或寻求欧盟外国家合作的情况下,仅凭自身市场力量就足以将欧盟标准转换为全球标准,因为跨国公司为进入欧盟而不得不遵循欧盟的规则和标准,欧盟就可以通过这些公司输出其在食品安全,化学品法规,反托拉斯,环境保护,隐私保护等方面制定的行业标准,来单方面改变全球市场。

       举几个典型的例子:

       2018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生效,意在保护欧盟境内的公司和主管部门所拥有的个人信息,Google,Facebook为了欧盟地区的业务不得不遵循该条例。目前已逐渐成为全球标准,例如2019年泰国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几乎就是照搬欧盟的GDPR。

       一是《数字服务法》——旨在通过赋予平台编辑责任来规范在线内容;二是《数字市场法》——旨在为最大的平台引入新的义务。这两项法案是欧盟在2020年12月提出的计划,目的就是对数字巨头进行监管。

       回过头来再看CBAM和《新电池法》,未来会有相同的命运——向全世界输出规则,单方面来改变全球市场。而且欧洲身处一个逐渐衰退的背景之下(近几年不断下滑的德国制造业,陷入负利率的欧央行、恐怖主义,难民危机,民粹兴起、英国脱欧以及俄乌战争影响天然气的供应以至于不得不重启火电等等)其能发挥的政策空间有限,因此借助其成熟且庞大的市场(4亿5千万人口)通过对跨国公司施加影响从而参与全球规则的制定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方法

      了解欧盟能一直对外输出“规则”的原因后,我们再回到这个问题的核心上:中国能不能自主定制标准并被世界认可?长远来看,我国有更加庞大的市场,也许在不远的将来我们也能听到“北京效应”但目前看这还需要做非常多的专业工作,首先能够达到标准互认(碳核算也好,其他标准也罢)的前提是“先达标,再超越”。前文中提到了CBAM和欧盟碳足迹核算方法的发展进程,专业性和规范性确实在全球范围内非常领先,想要改变甚至制定“游戏规则”,我们需要在国际规范、标准和公约上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

       其实CBAM与碳足迹的误区不仅限于以上四点,只是笔者认为这四类是较为核心且常见的误区,因而摘出来做了具体的探讨,为方便理解,根据前文的内容作出归纳对比表格如下:

欧盟边境调节机制

CBAM

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LCA

提出时间

2021.07.14

1990

建立场景

欧盟Fit55计划的一部分

目标

CBAM的目的是平衡国内和国外产品的碳价格,从而限制碳泄漏

对所有产品的供应链作出减碳要求

覆盖行业

截至目前:钢铁、水泥、化肥、电力、铝业、氢气(部分)

全行业

相关法案

欧盟循环经济行动欧盟碳边界调节机制

Fit for  55

《新电池法》中碳足迹要求

欧盟制定几十类产品PEFCR细则

核算范围

基于组织层面的:

直接碳排放

隐含碳排放

基于产品层面的全生命周期评价

核算标准

CBAM自定标准

各国不尽相同,最严格的当属欧盟PEFCR标准

考核内容

碳配额履约

符合标准的碳足迹声明和标签

图表 7 CBAM与碳足迹区别一览表

三、发展现状及对碳市场影响

1.CBAM进展与影响

      根据欧盟自身的预测,CBAM到2030年将会带来每年91亿欧元的收入。这些费用大多来自于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的征税。我国是受CBAM影响的贸易量位居第二的经济体,CBAM覆盖行业包括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过渡期之后欧盟还有意将有机化学品和塑料等高碳产品逐步纳入管控范围。在全面实施CBAM机制后,中国的钢铁、铝、有机化学品及塑料等产品将受到冲击,大大提高相关企业的出口成本。CBAM的计算由产品碳含量,欧盟碳价格,出口国的碳价格三部分组成,但由于我国与欧洲碳价不对等,即便我国出口欧洲的商品已在国内支付碳成本,但还需购买CBAM证书。因此CBAM机制的落地会推动我国碳价的上涨,逐渐缩小与欧洲碳价的差距,同时也将激励中国碳市场机制体系的完善,促进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加快与全球碳市场接轨进程。

      目前已经确定执行的是《新电池法》,未来一定会纳入更多行业。《新电池法》中被纳入核算的产品包括各类化学电池,比如储能电池、锂电池等(目前暂未包括光伏电池,但是光伏也有自己需要遵循的PEF方法)都是计算起来相当复杂的产品,由此可以推测,未来一定会出台针对多元、广泛等类型的产品碳足迹法案,特别是战略性行业的产品,比如光伏、5G、新能源汽车等。在此我们以新能源汽车为例进行简单分析,日前出于降低汽车二氧化碳排放目的而通过的《2035年欧洲新售燃油轿车和小货车零排放协议》,要求2035年开始禁售燃油车,看似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出口利好,但实际欧盟也想要借此机会巩固自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我们必须要重视电车全生命周期内的降碳,因为目前中国电车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量与欧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可以大胆猜测一下欧盟是否会仿照《新电池法》出台类似法律,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建议企业早做打算。

图表欧盟《新电池法》源自网络

      总而言之,不管是CBAM的尘埃落定还是碳足迹的代表—《新电池法》的通过都在警示中国出口企业即将面对的巨大挑战。

07

碳边境调节机制个人机遇

分成几个维度:

1.想要入局碳中和的朋友:可以多关注相关的检测、认证公司,未来应对碳税市场一定是有的,也因此会有相关的职位需求。2.已经入局碳中和的朋友:在过渡期积累沉淀相关知识,有可能机遇来了会一把抓住,特别是一些欧盟的龙头企业来开拓中国市场时,足够的经验和积累会让你有可能搭上财富列车。

3.在碳税收取范围内企业工作的朋友:无论此项业务外包还是内部设立部门,都可能是一次好的机遇,外包也需要懂行的进行管理,内部成立部门更是可以作为跨越阶层的进身之路,可以想办法多多把握。

以上6点,总结一下:

CBAM将如何运作?

• CBAM将于2026年正式开征,如果商品是根据欧盟碳定价规则生产的,欧盟进口商将购买与本应支付的碳价格相对应的碳证书。

• 反之,一旦非欧盟生产商能够证明他们已经为第三国进口商品生产中使用的碳支付了价格,则欧盟进口商可以全额扣除相应的成本。

• 因此,CBAM 将通过鼓励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将其生产过程绿色化来帮助降低碳泄漏的风险。

新机制将涵盖哪些部⻔?

• ⽔泥 • 铝 • 化肥 • 铁和钢 • 氢 • 电

这些⾏业是根据特定标准选择的,因为它们存在⾼碳泄漏⻛险和⾼碳排放量,⼀旦完全实施,这些⾏业最终将占欧盟碳交易体系ETS涵盖⾏业排放量的50% 以上。

过渡期需要干嘛?

• 2023年10月1日开始到2025年底,进口商在过渡期内必须报告其受CBAM约束的商品中嵌入的排放量,但不需要支付任何财务。

• 最初只有最高碳排放的产品将受到CBAM的约束。CBAM范围内的低碳排放产品将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其排放水平低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覆盖的排放基准。

欧盟如何获得企业数据?

• 受CBAM约束的货物的隐含排放信息应由其非欧盟生产商传达给在欧盟注册的进口商。

• 如果在进口货物时无法获得此信息,欧盟进口商将能够使用每种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默认值来确定他们需要购买的证书数量。

企业如何操作?

• 货物进⼝商必须单独或通过代表注册参加CBAM并购买CBAM证书。在每年5 ⽉31⽇之前申报上⼀年进⼝到欧盟的商品数量和这些商品的隐含排放量。

• 证书的价格将根据以欧元/吨⼆氧化碳排放量表⽰的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计算。

• 由欧盟委员会与相关成员国主管部⻔协调运⾏。

来源:维度系列

(环境生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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