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

重磅!国家能源局公开征求!
2023年04月30日 21:36 市场资讯
  新浪财经ESG评级中心提供包括资讯、报告、培训、咨询等在内的14项ESG服务,助力上市公司传播ESG理念,提升ESG可持续发展表现。点击查看【ESG评级中心服务手册

为规范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进行修订,形成《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入商业运营条件以及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方式方法

意见指出:

  1.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2.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3.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4.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5. 五.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2)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3)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6. 经核查认定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7.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考核、补偿和分摊。

  8. 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9.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10.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11.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各地应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12.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电费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13. 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推动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分摊费用月结月清,原则上不超过调试运行期电费收入的10%。

  14. 火电、水电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且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此期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原标准2倍追溯执行,并在进入商业运营时点次月对已结算费用进行清算。

  15. 全文如下:

  16.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

  17. (征求意见稿)

  18. 第一章总则

  19.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参照本办法执行。

  21.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22. 第二章并网调试工作的条件和程序

  23.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并网调试运行工作应遵循《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网运行准则》的有关规定。

  24. .首次并网调试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25.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电网运行准则》明确的时间要求向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6. .电力调度机构自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发电企业提出申请后20日内完成。电力调度机构因故不能及时安排或不能按时完成并网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并网主体说明原因,并抄报相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27.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8. .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相关电力工程已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并通过有资质的质监机构监督检查。

  29. .拥有自备机组的电力用户已与电网企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

  30. .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31. 第三章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

  32.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工程验收规范》(NB/T35048)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抽蓄机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机组启动试运行规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通过15天试运行考核。其余类型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应按照相应工程验收规范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

  33. .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34. .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35.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36.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37.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38.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注册或备案。

  39. .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40. .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41. .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42.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43. .电网企业负责进入商业运营有关材料的收集、审核、存档等工作。

  44. 第四章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45. .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后6个月内),经电网企业审核,发电机组、新型储能分别具备第七条、第八条商业运营条件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次日起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46. 十一.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47. 第五章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48. 十二.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按照第六条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的,调试运行期自并网时点起至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止。

  49. 十三.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满足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各地应适应当地电力市场发展进程,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50. 十四.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调试电费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执行现行电价政策。

  51. 十五.各派出机构按照变动成本合理补偿的原则,确定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推动建立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调试运行期火电、水电机组分摊费用月结月清,原则上不超过调试运行期电费收入的10%。火电、水电机组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3个月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且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此期间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原标准2倍追溯执行,并在进入商业运营时点次月对已结算费用进行清算。

  52. 第六章退出商业运营的程序

  53. 十六.发电机组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从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时刻起,或发电机组、新型储能改扩建按规定解网的,从解网时刻起,自动退出商业运营,并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

  54. 十七.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再次进入商业运营的,按照本办法进行商业运营的条件审核,履行相关程序并执行有关结算规定。

  55. 第七章附则

  56. 十八.发电机组和新型储能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57. 十九.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条款或制订实施细则。

  58. 二十.本办法自XX11日起施行。《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号)同时废止。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能源日参)

  新浪财经ESG评级中心简介

  新浪财经ESG评级中心是业内首个中文ESG专业资讯和评级聚合平台,致力于宣传和推广可持续发展,责任投资,与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价值理念,传播ESG的企业实践行动和榜样力量,推动中国ESG事业的发展,促进中国ESG评估标准的建立和企业评级的提升。

  依托ESG评级中心,新浪财经发布多只ESG创新指数,为关注企业ESG表现的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同时,新浪财经成立中国ESG领导者组织论坛,携手中国ESG领导企业和合作伙伴,通过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理念,推动建立适合中国时代特征的ESG评价标准体系,促进中国资产管理行业ESG投资发展。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5-05 德尔玛 301332 --
  • 05-05 蜂助手 301382 --
  • 05-05 华纬科技 001380 --
  • 05-04 慧智微 688512 20.92
  • 05-04 航天南湖 688552 21.17
  • 产品入口: 新浪财经APP-股票-免费问股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