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产低价卖给长子,长子去世老人能要求长孙支付赡养费吗

老人将房产低价卖给长子,长子去世老人能要求长孙支付赡养费吗
2021年10月13日 19:10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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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低价把房产卖给长子以求能得到妥善赡养,然而此举令其他子女心生芥蒂,长子去世后,长孙也不再赡养老人。年近九十的王阿婆为此把3名子女和长孙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子女须每月向老人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探望一次,驳回王阿婆要求孙子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王阿婆患有高血压、动脉硬化等疾病,需要常年看病吃药,生活基本无法自理。早在2014年,为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买卖的方式低价出售给了长子并进行了过户,同时其与长子一家达成口头协议:长子一家需保障老人在有生之年可以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王阿婆的其他子女因未分得财产而心存芥蒂,不再与母亲来往。

  2015年,长子突然因病去世。此后,王阿婆几次因病住院,其他三位子女及长孙均未对其进行照料,不仅不接电话、不给赡养费,还拒绝探望,只能由社区的工作人员陪同看病、住院。去年年初,长孙还以结婚为由,数次要求王阿婆搬离房屋另寻住处。

  王阿婆认为子女、孙子都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关于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于是提出诉讼。

  老人子女称,王阿婆每个月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而且早已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了长子,现哥哥虽然已经去世,他的儿子作为主要继承人之一,享受了既得利益,自然需要代替履行赡养义务。况且,哥哥一家还和王阿婆有相关协议,应当负责王阿婆的日常生活起居。

  孙子则表示,自己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负担较重,并且作为孙子,自己也没有赡养祖母的法定义务,故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王阿婆作为母亲,有权利要求子女在其年老生病时对其进行赡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中,王阿婆已高龄,不仅身体残疾还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照顾。现王阿婆要求子女对其尽赡养义务,对此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指出,王阿婆虽有固定的退休金以及残疾保障金,但其年老多病,需每月固定支出看病费用,为确保其老年生活质量,子女应支付赡养费来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对于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及老人的需求酌情予以判定。

  对于孙子的赡养责任,法院认为,其父亲虽已去世,但王阿婆还有其他子女,并且有一定的负担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在该情况下,孙子女没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因此,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但法院也在判决中指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关爱老人、家庭和睦是社会倡导的价值观,子女应当在老人需要时对老人进行探视、照料。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法官提出,随着老龄化社会程度的加深,如何面临“银发危机”成了许多老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除了依赖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以及自身的养老积蓄以外,大多数家庭的老人还是更多依赖子女养老。“乌鸦尚知反哺”,孝顺父母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是每名子女都应当尽到的义务,除了生活起居还要尽量满足父母的精神需求。

  另外,父母拥有自由处置财产的权利,体现在被继承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志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应对此给予充分尊重,即便未分得遗产或未达心理预期,作为子女也理当对父母尽孝,报答养育之恩,而不是因遗产争夺而忘却本心,用道德绑架,为年迈的父母增添心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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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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