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两名带货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税务总局发声:涉税金额较大!文娱领域成税收检查重点

突发!两名带货主播涉嫌偷逃税款,税务总局发声:涉税金额较大!文娱领域成税收检查重点
2021年09月29日 00:00 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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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两名带货主播摊上事了!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数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其中,税务总局在近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据悉,税务部门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税务总局曝光典型案例:有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

  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数起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典型案例,包括青海警税破获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件;湖北警税破获某化工企业变票虚开案件;安徽破获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等。

  值得注意的是,据税务总局披露,近期,税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有两名主要从事电商和直播带货的网络主播涉嫌通过隐匿个人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方式偷逃税款。

  据悉,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统筹协调浙江、广西等地税务部门,依法对这两名主播及相关企业进行立案检查。检查发现,两名主播均涉嫌违规将个人收入转变为企业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涉税金额较大。目前,案件正在检查之中,对于查实的偷逃税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税务总局明确指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结合正在开展的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公平有序的税收营商环境。

  税务总局正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税收检查

  9月18日,为贯彻落实中宣部《关于开展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深化文娱领域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

  其中,《通知》提出,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

  《通知》发出后仅10天,9月28日,税务总局就公开曝光了相关案例,表明近期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有所收获”,反映出税务部门的监管效率与力度,也说明文娱领域仍然存在扰乱税收环境的情况。税务总局已明确,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力度,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类恶意偷逃税行为。

  除了定期检查外,《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日常税收管理,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还提出,要定期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近期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依法查处。

  同时,《通知》要求,要着力加强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经纪公司和经纪人及相关制作方的税收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实施税收管理工作。

  电商直播带货已被“重点关注”

  随着直播兴起,电商平台直播带货已成为虚假宣传重灾区。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徐绍史就曾在报告中指出,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诱骗消费者,甚至通过少数网红“直播带货”等助力虚假宣传,互联网虚假宣传案件已占全部虚假宣传案件的一半以上。

  直播带货中的乱象频发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8月份,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文拟对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美腕公司”)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直播一哥”李佳琦为该公司旗下艺人。

  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规定,互联网平台中直播带货、平台推荐等行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其中,《意见稿》要求,经营者不得采取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具体包括: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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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晓桐

税收 税务总局 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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