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宁波市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2021年06月21日 13:42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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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21〕56号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委网信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

  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长租公寓经营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建房函〔2021〕8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各地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21年8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整治情况填报至《整顿规范情况表》和《整顿规范情况明细表》(附件2、3、4、5、6、7)并上报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市级主管部门于2021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将表格汇总反馈给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联系人:刘丁嘉;联系方式:89187549;电子邮箱:1607499269@qq.com

  市委网信办联系人:陈华军;联系方式:89186615;电子邮箱:764603717@qq.com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联系人:廖永杰;联系方式:89284663;电子邮箱:29563805@qq.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王国兴;联系方式:89189934;电子邮箱:nbwanggx@163.com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人:夏宏志;联系方式:87198498;电子邮箱:siming909@sina.cn

  人行市中心支行联系人:楼东玮;联系方式:87058426;电子邮箱:nbldw888@163.com

  宁波银保监局联系人:蒋天宙;联系方式:87976924;电子邮箱:jiangtianzhou@126.com

  附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工作部署,根据《关 于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信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建房 函〔2021〕85 号)和《关于落实部门和地区责任解决当前信访 突出问题的工作方案》(甬信联〔2021〕2 号)文件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坚持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有 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等“三个坚持”要求,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 定就是对宏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贡献这个大局出发,保持 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梳理房地产领域问题负面清 单,集中解决近期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企 业、中介机构、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抑制投机炒房,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

  三、整治重点 各地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长租公寓经营企 业的下列行为(负面清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1、未在预售住宅房源附近设置售楼处和样板房,未在预售 许可前 5 个工作日以上建设完成交付样板房并对外展示,或者交 付样板房建造管理、保留不规范;禁止或变相禁止参观基础装修 样板房。(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许可证明、销售机构及 人员信息,未张贴商品房销售服务承诺书和车位(库)销售价格 承诺书;委托没有备案的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或者销售人 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违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在房产交易信息服 务网上传商品房预定信息。(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向购房者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费用的项目;验 资额度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 所需的首付款额度,或者要求购房者将预订款、定金等资金存入 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向购房者收取的预订款额度 超过购房人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 首付款额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承销机构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向购房 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商品房经营者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得 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 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 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 5、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 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商品房和车位车库 销售价格与备案价格或者约定限价不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 其他单位、个人向购房人收取除商品房价款、装修升级价款和车 位(库)价款外的电商费、团购费、茶水费等其他费用,或者捆绑 销售装修升级包。(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未在售楼处明显位置公示经备案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按揭贷款银行,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的;未 按规定及时将售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指使按揭贷款银 行或者协同按揭贷款银行将商品房按揭贷款划入非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其他 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7、控制或变相控制认筹比例规避公开摇号行为;采取公开 摇号方式销售商品房,未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捂盘惜售、囤积房源;误导、诱导、欺骗、强 制或者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者规避限 购政策;将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或者车位(库)销售给他人。(牵 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8、通过属地网站平台、自媒体等载体恶意炒作、虚假宣传、 散布不实信息,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牵头单位:网信部 门;配合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提供或者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 融产品和服务,或者以“售后包租”形式销售商品房。(牵头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10、房地产领域涉及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规划核实备案后变 更规划核实内容的认定、不动产登记、土地拍卖等引发的投诉处 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1、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因违规改造引起的绿化率不 达标、绿地被侵占等投诉处理及处罚。(牵头单位:综合行政执 法部门;配合单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 1、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不 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 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牵头单位: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 2、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强制提供 代办服务、未按规定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网签服务;在门店、互联 网平台、APP 等发布未经核验或者标注虚假核验码的房源信息; 估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照估价规范出具估价报 告。(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为保障性住房等不符合交易条件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未 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全面告知购房人;未经当 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委托书、中介合同、网签合同; 诱导、唆使、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对交 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 屋赚取差价;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 报成交价格或伪造虚假证明等骗取税收优惠;泄露或不当使用客 户信息。(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 抵贷”等作为购房款。(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单 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三)长租公寓经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以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抢占房源;再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出租 房源;向承租人一次性预收租金数额超过 3 个月以上;存在按月 支付出租人租金,但收、付租金周期不匹配;以隐瞒、欺骗、强 迫等不正当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采取威胁、 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未经审批、未经业主同意对房源进 行改造装修后群租;有预谋地强迫交易或恶意挪用客户资金,强 制上涨或恶意克扣租金押金等。(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保监局)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1 年 6 月底前) 各地要尽快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 任,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组织各在售和即将销售楼盘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 报信箱,收集线索。 (二)检查查处阶段(2021 年 7 月-2022 年 12 月) 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 业、中介机构和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各地应视 情节轻重对查处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 负责人、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暂停网签、市场禁 入等措施。 结合检查查处情况,各区县(市)、功能园区相关部门应定 期汇总当地整治情况,并在每月 5 号前将上一月整治情况表、明 细表(附件)上报各市级主管部门。 (三)督查抽查阶段(2021 年 8 月-2022 年 12 月) 在企业自查和各地查处基础上,市住建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 各地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并对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企业、中介 机构和长租公寓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和长租公寓经营行为,事关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事关整个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 地要充分认识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落 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将专项整治 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长租公寓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 要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发现一 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严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或变相禁止 参观基础装修样板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等违规行为的,属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暂停销售并限期整改,同时公开 曝光。整改结束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进行复查,确定其 整改到位后,开发企业方可按规定重新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如果 重新登记或销售过程中还存在此类情况,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名 单、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切实净化市场环境,维 护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强化舆论引导。请各地协调新闻媒体、自媒体等充分 宣传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意义、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树立正面 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正面舆情,为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 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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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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