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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结算代理制度优化社会融资结构(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0:32 金时网·金融时报

  主持人:投资的流动性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财务指标,因此,企业为了增强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必须保持资产具有良好的流动性。那么,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对企业资金流动性管理有何积极作用?

  嘉宾:在企业的资产中,长期资产的流动性较差,一般不能直接用于偿还债务。流动资产中现金可以直接用于偿还债务,被列为一级储备,但是企业储备现金过多,会降低企业
的资产报酬率;而企业的债券投资流动性仅次于现金,可以被列为二级储备,还可以随时进行回购业务或出售转变成现金,用于偿还债务,既保持了资产的流动性,又相应地增加了企业的收益。

  另外,由于银行间市场制度体系完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中账户体系、委托操作、业务分离以及复核查询等均有严格的制度限制,完全可以防范结算代理人挪用客户债券的问题出现,因而保障了企业投资安全。同时,利用结算代理业务投资,企业降低了融资成本,也降低了获取市场信息的成本,还不用配备专职人员和专用设备。

  此次央行取消对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逆回购交易的限制,使其可以把短期资金投资到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又一理财新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更充分地运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存款从商业银行分流到债券市场,进而推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

  主持人:在新政策出台前,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虽然方便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但以前的政策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交易对象和交易品种的限制较严,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积极性。

  嘉宾:是的。根据以前规定,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而且只能进行现券买卖和正回购,不得进行逆回购。这一规定在市场发展初期,对于保证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顺利开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市场的发展,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使其不能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资金管理。

  事实上,非金融机构参与者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的规定,严格地限制了其询价范围,不利于其获得一个公平的市场价格。随着债券远期交易的推出,如果非金融机构投资人还是只能跟其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将大大制约非金融机构对债券远期交易的参与。同时,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以后,这一规定也将在客观上使发债银行的委托人无法购买发债银行的金融债券。在交易品种方面,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融入资金的需求,客观上也有短期融出资金的需求,不允许其进行逆回购的规定使其无法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短期投资,不利于其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流动性管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入市的积极性。

  此外,目前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发展很不平衡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以前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在制度安排上对结算代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没有考核和信息披露要求,这就导致了结算代理人在开展该业务时没有压力;规定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开展交易,导致结算代理人在提高结算代理业务服务水平上没有动力,这些都极大地制约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发展,在客观上导致了结算代理业务发展的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结算代理人代理开户数和代理结算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部分结算代理人的业务拓展不够理想,有的机构甚至自2001年取得结算代理业务资格以来,还没有一家代理账户,有的机构虽然开立了代理账户,却很少发生结算代理业务。

  主持人:原先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这次业务调整后,非金融机构可以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所有具备结算代理资格或做市商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这是本次业务调整的一个方面,其他还有哪些地方进行了调整?

  嘉宾:本次业务调整中,扩大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是重要的一点;其二是扩大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品种。因为,调整之前非金融机构只能做现券买卖和正回购,这次业务调整后,非金融机构还可以开展逆回购业务,短期投资的手段增加了。

  第三是建立了结算代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原先,结算代理人业务开展情况没有披露,这就造成了委托人在寻找结算代理人时的信息不对称。从2006年起,央行将于每年的1月下旬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中国债券网和中国货币网上公布上一年度债券结算代理人的代理丙类账户开户数、代理丙类账户债券托管量、代理丙类账户债券结算量和代理结算笔数等指标。

  第四是规范了有关的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了结算代理的报告和监督制度。这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加强对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日常监测,并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统计报表。

  其次,要求结算代理人根据属地原则,于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要求其与中央结算公司和同业拆借中心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及时了解辖区内债券结算代理人代理开户、代理债券结算及债券托管、交易等有关情况。这些措施将有助于结算代理制度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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