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要求各行把好产品设计关口,杜绝“假结构”问题,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嵌入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部分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并使存款人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详情]
严查大数据公司,为消费金融行业转向拉开序幕,从业机构需警惕逾期率上升风险。[详情]
除了进行产品创新外,改善客群结构对银行缓解负债端压力尤为关键。[详情]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整治目标,并“点名”了结构性存款假结构、过度向大学生营销信用卡、保险理赔推诿等多种表现形式。[详情]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一方面规范机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详情]
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详情]
今年9月份,银保监会合计对险企(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保险中介)罚款总额约1110万元,加上今年前8个月罚金7680万元,银保监会前三季度合计处罚险企8790万元。[详情]
原标题:整治银行保险侵权乱象要压实主体责任 来源 证券时报 李凤文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并于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行保险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任由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泛滥,不但会影响到银行保险机构良好的社会信誉,加大金融风险,更为严重的是,还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和社会的稳定。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金融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银行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由此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问题不断发生。银保监会下发《通知》,针对当前这一乱象进行整顿,不仅很及时,而且非常必要,充分体现了监管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监管部门紧跟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开展预防性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总的来看,《通知》明确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共包含16个方面的问题,39种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强化整治问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同时明确了处理原则,即:对于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监管部门鼓励自查自纠,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不仅如此,《通知》还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担当作为。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毋庸置疑,监管整治只是一种手段,并不能完全杜绝违规问题,要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侵权问题发生,关键在于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即: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查制度建设是否完善。董事会和高管层要以此次整治为契机,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不断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以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二是要查产品设计是否合理。在金融产品的研发和设计上,要充分进行论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和不同的需求,开发不同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之需。避免产品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和诱导性表述,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发生。三是查销售行为是否合规。要从绩效考核的根源上杜绝违规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发生,科学进行绩效考核,避免过度激励,致使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刺激员工误导销售。要搞好客户风险评估,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群。 此外,监管部门也要高悬处罚利剑,对于自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走形式问题,除督促纠改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促使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详情]
上月被北京银保监局叫停后 再遭银保监会点名 结构性存款也“打假”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该文件在附件中详细列出了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数十条表现形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全面排查,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不分大小类别,附件中具体点出的银行业乱象有19条,其中包括“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监管层首次注意到“假结构”的问题。 银行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假结构性存款”是如何“作假”的呢?中信证券曾有研报分析指出,“假”结构性存款主要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嵌入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工具设置不可能执行的条件,导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被触发,再加上产品本身通常不会报告衍生品的真实交易情况,因而产品本身与衍生品的真实挂钩令人存疑,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性质有问题;二是结构性存款产品在设计上将嵌入衍生品的观察区间或者情景条件设置得较为宽松,从而使得最高收益很容易达到,并且最差收益与最高收益的差距很小,使得原本浮动的收益变成固定收益,实质上表现为类似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达到保本保收益的目标。 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也指出,产品设计不合规是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已被要求把好产品设计关口 北京银保监局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要求各行把好产品设计关口,杜绝“假结构”问题,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嵌入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部分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并使存款人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同时要求各银行应严格遵守衍生产品交易、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监管规制要求,科学划分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类型,合规计提相关风险资本,确保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各类监管指标计算准确。 此外,各银行应确保所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性质与本行衍生交易资格相匹配,审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建立和完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和计量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各环节操作风险,并对结构性存款中的衍生产品交易份额进行风险隔离。应合理把控本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总量和增速,确保业务体量与本行衍生交易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通知》明确提出各行应对本行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整改方案及时间表在10月10日之前报送北京银保监局,同时确保本行新发生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将确保新发生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有序开展,旨在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结构性存款产品领域的非理性竞争,向辖内存款市场传递规范信号,平抑中小银行负债端资金价格,切实落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政策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规模增速大幅下降 银行为什么会热衷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甚至不惜“造假”呢?天风证券研报认为,负债压力增大是主要原因。相比同业负债,一般性存款稳定性更强,监管对同业负债也加以限制——商业银行广义同业负债不得超过负债余额的1/3,这让银行十分重视一般性存款业务。但存款增速持续走低,让存款竞争变得异常激烈,结构性存款正是在此背景下脱颖而出。此外,结构性存款的最终利率取决于投资收益,并不受央行对一般存款利率水平的监测限制,这让结构性存款更像资管产品,能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向往。 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前两年出现大幅飙升。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5万亿,2018年末猛增至9.62万亿,增幅38.42%。 不过随着监管的持续强化,今年结构性存款规模的快速扩张已经“刹车”。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10.46万亿,较2018年同期的10.02万亿仅增长4.39%,增速大幅回落。 中信证券研报指出,从未来监管趋势来看,在存款增长乏力的大背景之下,监管层可能会允许部分资产规模较大、抗风险和投资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通过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来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当然同时也需要督促银行在制度和操作层面完善衍生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从长期来看,结构性存款的规范发展将在存款利率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实体经济增长。 天风证券研报分析认为,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目的和LRP改革是一致的,即从负债端降低银行成本,从而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关键词 结构性存款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业内人士介绍称,结构性存款资金投向一般分为两部分,主要部分作为银行存款,小部分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资金部分通过杠杆作用可以扩大收益倍数,但同时也承担较大的风险。结构性产品投资的金融衍生品通常挂钩汇率、利率、指数、商品等。根据这些投资标的在某个时间段或时间点的价格波动,选择是否行权。赌对了行权,投资者可以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产品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赌错了不行权,损失的也只是部分利息,并不影响本金,但投资者只能拿到最低预期收益率。(记者 程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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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假结构性存款整治在即 秦玉芳、郝亚娟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其中明确提到银行通过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来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之一,并将开展整治工作。 在银保监会下发194号文之前,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出手规范辖区内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9月份,北京银保监局已下发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监管文件;另外,浙江、广东等地区监管部门也对辖区内银行的“假结构性存款”问题予以指导。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结构性存款受限的同时,一些中小银行积极推出定期存款产品揽储。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吸储压力持续上升,未来中小银行将会在利率、期限、流动性、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产品调整,以增强吸储能力。也有银行人士表示,相比产品创新,改善客群结构才能从根本上缓解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地方银行“停售”假结构性存款 10月10日,银保监会在194号文中提到,“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通过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来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作为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 根据194号文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自查整改阶段、监管抽查阶段以及总结汇报阶段。文件规定,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194号文提到的“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也就是假结构性存款,此前是不少中小银行广为采用的揽储产品。普益标准研究员王伟指出,结构性存款因其计入银行存款口径、变相打破银行存款利率上线限制、可作为银行保本型理财的替代品等成为各类型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缓解流动性压力、积极揽储的利器,但绝大多数区域中小银行并不具备发行结构性储存款所要求的衍生品交易资质,因而部分区域中小银行通过假结构性存款进行高息揽储。 “假结构性存款未嵌入真实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到期收益不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实际交易行为挂钩,导致能以接近100%的概率拿到预期的收益率上限。”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向记者分析,银行通过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并且在宣传的过程中对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给储户传递“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提升了银行负债端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刘银平告诉记者,追溯监管层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态度”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8年二季度,有效制止了不具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行为;第二个阶段是2019年9月起,对设计不合规的假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整治。 在194号文之前,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发文规范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9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指出,目前辖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包括产品设计不合规、风险计量不准确、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以及宣传销售不规范。 记者同时了解到,除北京银保监局之外,浙江、广东等地区监管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辖区内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 在监管的重拳规范下,包括上市城商行、小型城商行、农商行在内的浙江多家银行均已暂停结构性存款业务。其中,浙江某农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我行的结构性存款在2018年7月已暂停发售。” 针对近日流传的“浙江叫停假结构性存款”消息,记者向浙江银保监局求证,浙江银保监局方面回复称:“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有关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通过窗口指导、治理乱象等方式,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近期我局未专门发过‘叫停假结构性存款’的文件。” 广东地区多家地方银行业务经理均向记者透露,下半年来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都已经基本停售了,现在更多的是推大额存单或类似大额存单的替代类产品。 中信证券认为,从实质上来看,监管对于假结构性存款的关注目的不在于打击结构性存款,而在于通过控制结构性存款过快增长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 大额存单发力揽储 自资管新规出台以来,我国结构性存款呈现高速增长。不过,从去年底至今,结构性存款规模出现回落。 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0.46万亿元。其中全国性大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为3.51万亿元,占比为33.54%;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6.95万亿元,占比为66.46%,从规模来看,相比今年1月下降4.86%。 从当前结构性存款在不同类型银行的分布来看,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占比较高,下降幅度较大。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认为,主要是因为一些中小银行缺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质。“根据监管规定,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必须要有衍生品牌照,但实际上国内银行有这个牌照的并不是很多,一些中小银行就不能再发了。” 与结构性存款基本停售的中小银行相比,国有大行及股份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仍在持续上线,但收益率较此前普遍走低,且一些结构性存款产品仍存在“保本保收”的情况。 某国有银行广东地区一支行负责人表示,现在结构性存款年化收益率4%左右,较以往略有下调。“按照监管的规定,现在合同协议里面不会约定保本保收,但实际上都会按照协议上的价格执行,不过一些保证收益的产品价格更低,一般在2%或者3%左右。目前客户买得较多的还是结构性存款产品。” “假结构性存款”的叫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负债来源,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吸储压力仍在持续上升。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中小银行近期力推大额存单类产品。如华南某农商行推出的一款月得利产品,标的物为定期,但比大额存单更加灵活,1万元即可起购,每月都会按照4%的价格付息,随时可以取回本金。 华东某农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坦言,目前我行的产品创新主要体现在大额存单不限制提取,即最传统的大额存单,只有到期才能取本;经过创新后,储户可以提前支取,实行靠档计息。该人士还表示,目前除了存单创新,暂无其他方式。 熊启跃认为,整体来看未来银行业存款争夺的竞争将加剧,中小银行将会在利率、期限、流动性、渠道等方面进行产品设计的调整,以增强吸储能力。 在刘银平看来,银行拉存款不能光靠提升存款利率,要多管齐下,比如提高员工素质和金融服务水平,强化产品创新力度,推出适合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金融产品等。 除了进行产品创新外,改善客群结构对银行缓解负债端压力尤为关键。某上市城商行银行人士向记者分析,有些银行发行假结构性存款,不仅不合规,而且这类存款成本较高,只能暂时解决银行的负债端压力;对银行而言,从长远来看,只有改善客群结构才能改善银行的负债结构分布,比如银行可多培育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客户。[详情]
原标题:过度营销信用卡、保险理赔推诿…银保监会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整治目标,并“点名”了结构性存款假结构、过度向大学生营销信用卡、保险理赔推诿等多种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在产品设计方面,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列出三类: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保险业则列出两类: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在营销宣传方面,主要针对产品的不当宣传和错误销售,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在产品销售方面,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信息披露不到位、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等,保险业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等被特别列明。 在互联网保险方面,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还有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此外,银保监会特别提及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列出了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的七个方面。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据悉,此次整治工作的自查整改阶段为今年10月-11月,监管抽查阶段为今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将于今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详情]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常抓不懈,讲究浸入职业素养、融于制度流程,如微风细雨浸润无声。运动式清查,总难免故态复萌,既如此,《通知》的出台又有何深意呢?[详情]
原标题:重磅!监管层对保险业乱象“亮剑”,严查整治33项问题 银保监会再发重磅文件整治乱象!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点名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23项问题,同时还提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部分共性的10个具体问题和乱象。 自查、督导、抽查 《通知》强调,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另外,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 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限期2个月 《通知》表示,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19年10月至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第二阶段:监管抽查。2019年10月至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汇报。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 33个乱象问题 《通知》不仅点名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23项问题,同时还提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部分共性的10个具体问题和乱象。具体见下表。 ▲ 《国际金融报》整理制表 3家银行保险机构已被通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2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涉及1家财险公司、1家寿险公司和1家商业银行。 其中,某大型商业银行因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被通报。 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据视频资料,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某寿险公司被通报原因为电销业务、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比如,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 另一家被银保监会点名批评的财险公司,不仅欺骗投保人,还多收保费、无理拒赔或拖延理赔。比如,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对此,银保监会明确表示,上述三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详情]
原标题:银行业保险业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多项消费者“痛点”被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整治工作要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整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对照通知附件——《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下称附件)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查找问题根源 建立长效机制 据悉,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为落实机制整改,银保监会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其中,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局应于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明确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表现形式 附件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三大方面列举乱象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中,银行业保险业的共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不准确信息;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情况。 分行业看,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方面。 其中,针对银行业营销宣传,附件直指两类问题。一是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比如,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二是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比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等。 针对保险产品,附件列举了两类突出乱象:一是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比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二是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详情]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张末冬 付秋实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一方面规范机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保险不同层面上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指出,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针对当下银行业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整顿很及时,很有必要。“在目前经济和金融大环境下,各家金融机构营收和利润承压,创新激励较强。创新的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必然会产生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次整顿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紧跟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开展预防性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他强调。 《通知》提到,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存在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环节,保险业则集中在产品、销售、理赔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保险等方面。 结构性存款被“点名” 据《金融时报》记者梳理,《通知》中点出银行业侵权乱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二是结构性存款是“假结构”,替换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三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不合理,存在诱导表述。 其中,假结构性存款已被多次提及。自2018年上半年资管新规限制银行发行保本理财后,假结构性存款就开始成了银行重点推销的理财产品。其表面收益率不确定且挂钩衍生品,但实际上依然做到保本保收益,背后原因可能包括挂钩衍生产品行权条件不可能触发,未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及交易。 此外,陈文还提到,当下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兴的民营银行在与互联网流量平台合作开发所谓的结构性存款方面动作很大,也吸引了大量缺乏高息投资渠道的个人投资。然而其设计的大多是没有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假结构性存款,肆意进行“本金保障,50万元以内100%赔付”等误导性宣传。“现在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借助虚假的结构性存款疯狂高息吸纳资金,需要引起特别关注。”陈文说。 实际上,对结构性存款的整治规范已在进行中。此前,银保监会从制度层面明确结构性存款应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存款管理。2018年9月出台的理财新规对结构性存款已经有所规范,例如要求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今年9月初,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财新规发布以来,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基本停售了,但部分银行存在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匹配的问题。 央行数据显示,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份达到峰值11.23万亿元,随后逐渐下降,8月份,这一数字为10.46万亿元。 信用卡过度营销待规范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自前几年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分期平台、网贷机构和电商平台纷纷进入大学生校园贷市场,并出现过度借贷及“裸贷”等乱象。在此背景下,2017年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银行业对大学生等群体的服务缺位,商业银行应研究如何“把正门打开”,把对大学和大学生的金融服务做到位。此后,不少银行以信用卡为主打重返校园贷市场,以满足大学生借贷需求,同时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效果。 陈文认为,此前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大量的低收入消费信贷客户,在非持牌互联网金融受到整顿后,部分银行开始抢夺这一客群,造成不适格客群的过度负债问题。尤其是学生群体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更容易陷入债务陷阱。 目前来看,信用卡共债风险以及对大学生的过度营销问题依旧存在,这也是《通知》所提及的一大问题。银行和监管方面已有所关注,半年报显示,在部分银行主动调整和监管趋严的共同作用下,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多项规模指标增速进入个位数时代。陈文强调,对于相关业务的规范,一方面,旨在保护弱势金融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是强化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风控能力。 互联网保险乱象多发“第三方” 在银保监会此次划定的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项业务被单独“点名”。 《通知》显示,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达到六种,而其中多离不开第三方网络平台。比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等。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52.4%来自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人身险更是达到83.1%。与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相比,有更多用户场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互联网保险保费的主要来源。 硬币具有两面性。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带来流量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通知》提出的乱象中,就有“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的问题。 “投保意外险往往是一些现金贷以及短期消费贷平台收取‘砍头息’的重要方式。由于期限非常短,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高达九成以上的保费能够以返佣形式回到第三方网络平台。” 陈文表示,此次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整治上述乱象,主要是防范网贷风险向保险持牌机构传递,尤其是声誉风险。 此次整治工作将持续两个月,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保监会表示,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详情]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张末冬 付秋实 本报讯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另外,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10月至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10月至12月,各银保监局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详情]
原标题:整治银行保险侵权乱象要压实主体责任 来源 证券时报 李凤文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并于近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行保险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任由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泛滥,不但会影响到银行保险机构良好的社会信誉,加大金融风险,更为严重的是,还将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和社会的稳定。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金融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各银行和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由此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问题不断发生。银保监会下发《通知》,针对当前这一乱象进行整顿,不仅很及时,而且非常必要,充分体现了监管为民的理念,体现了监管部门紧跟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开展预防性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同时,也有助于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总的来看,《通知》明确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共包含16个方面的问题,39种表现形式。更重要的是,强化整治问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同时明确了处理原则,即:对于违反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监管部门鼓励自查自纠,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不仅如此,《通知》还明确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担当作为。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毋庸置疑,监管整治只是一种手段,并不能完全杜绝违规问题,要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侵权问题发生,关键在于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即: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具体而言,就是银行保险机构需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要查制度建设是否完善。董事会和高管层要以此次整治为契机,加强顶层设计,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不断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以制度规范经营管理和员工行为。二是要查产品设计是否合理。在金融产品的研发和设计上,要充分进行论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和不同的需求,开发不同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之需。避免产品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和诱导性表述,导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发生。三是查销售行为是否合规。要从绩效考核的根源上杜绝违规宣传和违规销售问题发生,科学进行绩效考核,避免过度激励,致使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刺激员工误导销售。要搞好客户风险评估,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人群。 此外,监管部门也要高悬处罚利剑,对于自查工作组织不力,存在走形式问题,除督促纠改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促使银行保险机构切实承担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详情]
上月被北京银保监局叫停后 再遭银保监会点名 结构性存款也“打假”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正式下发。该文件在附件中详细列出了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数十条表现形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全面排查,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不分大小类别,附件中具体点出的银行业乱象有19条,其中包括“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监管层首次注意到“假结构”的问题。 银行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假结构性存款”是如何“作假”的呢?中信证券曾有研报分析指出,“假”结构性存款主要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嵌入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工具设置不可能执行的条件,导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被触发,再加上产品本身通常不会报告衍生品的真实交易情况,因而产品本身与衍生品的真实挂钩令人存疑,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性质有问题;二是结构性存款产品在设计上将嵌入衍生品的观察区间或者情景条件设置得较为宽松,从而使得最高收益很容易达到,并且最差收益与最高收益的差距很小,使得原本浮动的收益变成固定收益,实质上表现为类似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达到保本保收益的目标。 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也指出,产品设计不合规是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已被要求把好产品设计关口 北京银保监局在此次印发的《通知》中要求各行把好产品设计关口,杜绝“假结构”问题,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嵌入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部分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并使存款人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同时要求各银行应严格遵守衍生产品交易、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风险管理等监管规制要求,科学划分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类型,合规计提相关风险资本,确保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各类监管指标计算准确。 此外,各银行应确保所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性质与本行衍生交易资格相匹配,审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建立和完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识别和计量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严格控制各环节操作风险,并对结构性存款中的衍生产品交易份额进行风险隔离。应合理把控本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总量和增速,确保业务体量与本行衍生交易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通知》明确提出各行应对本行存量业务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整改方案及时间表在10月10日之前报送北京银保监局,同时确保本行新发生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有序开展。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该文件的出台将确保新发生结构性存款业务合规有序开展,旨在杜绝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结构性存款产品领域的非理性竞争,向辖内存款市场传递规范信号,平抑中小银行负债端资金价格,切实落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政策要求,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规模增速大幅下降 银行为什么会热衷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甚至不惜“造假”呢?天风证券研报认为,负债压力增大是主要原因。相比同业负债,一般性存款稳定性更强,监管对同业负债也加以限制——商业银行广义同业负债不得超过负债余额的1/3,这让银行十分重视一般性存款业务。但存款增速持续走低,让存款竞争变得异常激烈,结构性存款正是在此背景下脱颖而出。此外,结构性存款的最终利率取决于投资收益,并不受央行对一般存款利率水平的监测限制,这让结构性存款更像资管产品,能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向往。 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前两年出现大幅飙升。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5万亿,2018年末猛增至9.62万亿,增幅38.42%。 不过随着监管的持续强化,今年结构性存款规模的快速扩张已经“刹车”。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10.46万亿,较2018年同期的10.02万亿仅增长4.39%,增速大幅回落。 中信证券研报指出,从未来监管趋势来看,在存款增长乏力的大背景之下,监管层可能会允许部分资产规模较大、抗风险和投资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通过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来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当然同时也需要督促银行在制度和操作层面完善衍生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从长期来看,结构性存款的规范发展将在存款利率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力实体经济增长。 天风证券研报分析认为,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目的和LRP改革是一致的,即从负债端降低银行成本,从而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关键词 结构性存款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业内人士介绍称,结构性存款资金投向一般分为两部分,主要部分作为银行存款,小部分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金融衍生品的资金部分通过杠杆作用可以扩大收益倍数,但同时也承担较大的风险。结构性产品投资的金融衍生品通常挂钩汇率、利率、指数、商品等。根据这些投资标的在某个时间段或时间点的价格波动,选择是否行权。赌对了行权,投资者可以获得额外的浮动收益,产品实现最高预期收益率;赌错了不行权,损失的也只是部分利息,并不影响本金,但投资者只能拿到最低预期收益率。(记者 程婕)[详情]
严查大数据公司,为消费金融行业转向拉开序幕,从业机构需警惕逾期率上升风险。[详情]
原标题:假结构性存款整治在即 秦玉芳、郝亚娟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其中明确提到银行通过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来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之一,并将开展整治工作。 在银保监会下发194号文之前,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出手规范辖区内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9月份,北京银保监局已下发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监管文件;另外,浙江、广东等地区监管部门也对辖区内银行的“假结构性存款”问题予以指导。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结构性存款受限的同时,一些中小银行积极推出定期存款产品揽储。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吸储压力持续上升,未来中小银行将会在利率、期限、流动性、渠道等多方面进行产品调整,以增强吸储能力。也有银行人士表示,相比产品创新,改善客群结构才能从根本上缓解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地方银行“停售”假结构性存款 10月10日,银保监会在194号文中提到,“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通过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来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作为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此次整治的重点之一。 根据194号文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自查整改阶段、监管抽查阶段以及总结汇报阶段。文件规定,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194号文提到的“设计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也就是假结构性存款,此前是不少中小银行广为采用的揽储产品。普益标准研究员王伟指出,结构性存款因其计入银行存款口径、变相打破银行存款利率上线限制、可作为银行保本型理财的替代品等成为各类型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缓解流动性压力、积极揽储的利器,但绝大多数区域中小银行并不具备发行结构性储存款所要求的衍生品交易资质,因而部分区域中小银行通过假结构性存款进行高息揽储。 “假结构性存款未嵌入真实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到期收益不与金融衍生产品的实际交易行为挂钩,导致能以接近100%的概率拿到预期的收益率上限。”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向记者分析,银行通过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并且在宣传的过程中对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给储户传递“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提升了银行负债端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刘银平告诉记者,追溯监管层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态度”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18年二季度,有效制止了不具备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行为;第二个阶段是2019年9月起,对设计不合规的假结构性存款进行规范整治。 在194号文之前,已有地方监管部门发文规范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9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指出,目前辖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包括产品设计不合规、风险计量不准确、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以及宣传销售不规范。 记者同时了解到,除北京银保监局之外,浙江、广东等地区监管部门也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辖区内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 在监管的重拳规范下,包括上市城商行、小型城商行、农商行在内的浙江多家银行均已暂停结构性存款业务。其中,浙江某农商行金融市场部人士表示:“我行的结构性存款在2018年7月已暂停发售。” 针对近日流传的“浙江叫停假结构性存款”消息,记者向浙江银保监局求证,浙江银保监局方面回复称:“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有关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要求,通过窗口指导、治理乱象等方式,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近期我局未专门发过‘叫停假结构性存款’的文件。” 广东地区多家地方银行业务经理均向记者透露,下半年来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都已经基本停售了,现在更多的是推大额存单或类似大额存单的替代类产品。 中信证券认为,从实质上来看,监管对于假结构性存款的关注目的不在于打击结构性存款,而在于通过控制结构性存款过快增长来降低银行负债成本。 大额存单发力揽储 自资管新规出台以来,我国结构性存款呈现高速增长。不过,从去年底至今,结构性存款规模出现回落。 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0.46万亿元。其中全国性大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为3.51万亿元,占比为33.54%;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6.95万亿元,占比为66.46%,从规模来看,相比今年1月下降4.86%。 从当前结构性存款在不同类型银行的分布来看,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占比较高,下降幅度较大。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认为,主要是因为一些中小银行缺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质。“根据监管规定,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必须要有衍生品牌照,但实际上国内银行有这个牌照的并不是很多,一些中小银行就不能再发了。” 与结构性存款基本停售的中小银行相比,国有大行及股份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仍在持续上线,但收益率较此前普遍走低,且一些结构性存款产品仍存在“保本保收”的情况。 某国有银行广东地区一支行负责人表示,现在结构性存款年化收益率4%左右,较以往略有下调。“按照监管的规定,现在合同协议里面不会约定保本保收,但实际上都会按照协议上的价格执行,不过一些保证收益的产品价格更低,一般在2%或者3%左右。目前客户买得较多的还是结构性存款产品。” “假结构性存款”的叫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负债来源,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吸储压力仍在持续上升。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中小银行近期力推大额存单类产品。如华南某农商行推出的一款月得利产品,标的物为定期,但比大额存单更加灵活,1万元即可起购,每月都会按照4%的价格付息,随时可以取回本金。 华东某农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坦言,目前我行的产品创新主要体现在大额存单不限制提取,即最传统的大额存单,只有到期才能取本;经过创新后,储户可以提前支取,实行靠档计息。该人士还表示,目前除了存单创新,暂无其他方式。 熊启跃认为,整体来看未来银行业存款争夺的竞争将加剧,中小银行将会在利率、期限、流动性、渠道等方面进行产品设计的调整,以增强吸储能力。 在刘银平看来,银行拉存款不能光靠提升存款利率,要多管齐下,比如提高员工素质和金融服务水平,强化产品创新力度,推出适合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金融产品等。 除了进行产品创新外,改善客群结构对银行缓解负债端压力尤为关键。某上市城商行银行人士向记者分析,有些银行发行假结构性存款,不仅不合规,而且这类存款成本较高,只能暂时解决银行的负债端压力;对银行而言,从长远来看,只有改善客群结构才能改善银行的负债结构分布,比如银行可多培育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客户。[详情]
原标题:过度营销信用卡、保险理赔推诿…银保监会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整治目标,并“点名”了结构性存款假结构、过度向大学生营销信用卡、保险理赔推诿等多种表现形式。 具体而言,在产品设计方面,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列出三类: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保险业则列出两类: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在营销宣传方面,主要针对产品的不当宣传和错误销售,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在产品销售方面,例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信息披露不到位、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等,保险业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等被特别列明。 在互联网保险方面,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还有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此外,银保监会特别提及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列出了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的七个方面。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据悉,此次整治工作的自查整改阶段为今年10月-11月,监管抽查阶段为今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将于今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详情]
保护消费者权益,需常抓不懈,讲究浸入职业素养、融于制度流程,如微风细雨浸润无声。运动式清查,总难免故态复萌,既如此,《通知》的出台又有何深意呢?[详情]
原标题:重磅!监管层对保险业乱象“亮剑”,严查整治33项问题 银保监会再发重磅文件整治乱象!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点名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23项问题,同时还提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部分共性的10个具体问题和乱象。 自查、督导、抽查 《通知》强调,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另外,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 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限期2个月 《通知》表示,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19年10月至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第二阶段:监管抽查。2019年10月至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汇报。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 33个乱象问题 《通知》不仅点名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23项问题,同时还提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部分共性的10个具体问题和乱象。具体见下表。 ▲ 《国际金融报》整理制表 3家银行保险机构已被通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2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涉及1家财险公司、1家寿险公司和1家商业银行。 其中,某大型商业银行因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被通报。 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据视频资料,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某寿险公司被通报原因为电销业务、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比如,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 另一家被银保监会点名批评的财险公司,不仅欺骗投保人,还多收保费、无理拒赔或拖延理赔。比如,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对此,银保监会明确表示,上述三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详情]
原标题:银行业保险业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多项消费者“痛点”被明确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记者昨日从银保监会获悉,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整治工作要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整治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对照通知附件——《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下称附件)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查找问题根源 建立长效机制 据悉,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为落实机制整改,银保监会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其中,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各银保监局应于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明确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表现形式 附件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三大方面列举乱象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中,银行业保险业的共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不准确信息;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情况。 分行业看,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方面。 其中,针对银行业营销宣传,附件直指两类问题。一是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比如,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二是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比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等。 针对保险产品,附件列举了两类突出乱象:一是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比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二是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详情]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张末冬 付秋实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一方面规范机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教育。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保险不同层面上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指出,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针对当下银行业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整顿很及时,很有必要。“在目前经济和金融大环境下,各家金融机构营收和利润承压,创新激励较强。创新的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必然会产生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次整顿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紧跟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开展预防性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他强调。 《通知》提到,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存在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环节,保险业则集中在产品、销售、理赔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保险等方面。 结构性存款被“点名” 据《金融时报》记者梳理,《通知》中点出银行业侵权乱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二是结构性存款是“假结构”,替换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三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不合理,存在诱导表述。 其中,假结构性存款已被多次提及。自2018年上半年资管新规限制银行发行保本理财后,假结构性存款就开始成了银行重点推销的理财产品。其表面收益率不确定且挂钩衍生品,但实际上依然做到保本保收益,背后原因可能包括挂钩衍生产品行权条件不可能触发,未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及交易。 此外,陈文还提到,当下尤其是中小银行和新兴的民营银行在与互联网流量平台合作开发所谓的结构性存款方面动作很大,也吸引了大量缺乏高息投资渠道的个人投资。然而其设计的大多是没有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假结构性存款,肆意进行“本金保障,50万元以内100%赔付”等误导性宣传。“现在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借助虚假的结构性存款疯狂高息吸纳资金,需要引起特别关注。”陈文说。 实际上,对结构性存款的整治规范已在进行中。此前,银保监会从制度层面明确结构性存款应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存款管理。2018年9月出台的理财新规对结构性存款已经有所规范,例如要求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今年9月初,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相关负责人表示,理财新规发布以来,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基本停售了,但部分银行存在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不匹配的问题。 央行数据显示,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份达到峰值11.23万亿元,随后逐渐下降,8月份,这一数字为10.46万亿元。 信用卡过度营销待规范 《通知》指出,部分银行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自前几年互联网金融兴起后,分期平台、网贷机构和电商平台纷纷进入大学生校园贷市场,并出现过度借贷及“裸贷”等乱象。在此背景下,2017年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表示,银行业对大学生等群体的服务缺位,商业银行应研究如何“把正门打开”,把对大学和大学生的金融服务做到位。此后,不少银行以信用卡为主打重返校园贷市场,以满足大学生借贷需求,同时达到良币驱逐劣币、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效果。 陈文认为,此前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大量的低收入消费信贷客户,在非持牌互联网金融受到整顿后,部分银行开始抢夺这一客群,造成不适格客群的过度负债问题。尤其是学生群体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更容易陷入债务陷阱。 目前来看,信用卡共债风险以及对大学生的过度营销问题依旧存在,这也是《通知》所提及的一大问题。银行和监管方面已有所关注,半年报显示,在部分银行主动调整和监管趋严的共同作用下,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多项规模指标增速进入个位数时代。陈文强调,对于相关业务的规范,一方面,旨在保护弱势金融消费者;另一方面,也是强化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风控能力。 互联网保险乱象多发“第三方” 在银保监会此次划定的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项业务被单独“点名”。 《通知》显示,互联网保险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达到六种,而其中多离不开第三方网络平台。比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等。 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互联网财险保费收入52.4%来自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人身险更是达到83.1%。与保险公司自营网络平台相比,有更多用户场景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互联网保险保费的主要来源。 硬币具有两面性。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带来流量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通知》提出的乱象中,就有“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的问题。 “投保意外险往往是一些现金贷以及短期消费贷平台收取‘砍头息’的重要方式。由于期限非常短,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高达九成以上的保费能够以返佣形式回到第三方网络平台。” 陈文表示,此次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整治上述乱象,主要是防范网贷风险向保险持牌机构传递,尤其是声誉风险。 此次整治工作将持续两个月,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保监会表示,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详情]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张末冬 付秋实 本报讯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另外,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10月至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10月至12月,各银保监局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重拳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银行业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保险业主要集中在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方面。 金融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再出重拳。 “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相应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追责自查不力或瞒报 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具体而言,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其中,对于违反银行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不当销售等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都要问责到人,严格依规、依法处理。一旦发现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如何保证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的成效?银保监会明确指出,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而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在这一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事实上,今年以来,银保监会严格落实双罚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处罚,采取了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多种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共处罚银行保险机构1239家次、责任人1664人次,罚没款合计5.94亿元。 此次整治工作的自查整改阶段为今年10月-11月,监管抽查阶段为今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将于今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 监管列出乱象表现形式 今年前三季度,银保监系统对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依法依规严格惩处,保持高压态势。 9月2日,银保监会对外通报了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涉及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欺骗投保人、多收保费、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等问题。 以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为例,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某大型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抽查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回溯视频资料,发现抽查件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在此次整治工作中,银保监会详细列明了银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银行业主要集中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保险业主要集中在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方面。此外,还有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 例如,在银行的产品销售方面,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还有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一位保险机构人士坦言,监管部门旨在通过综合施策,令银行保险机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详情]
原标题:10万亿结构性存款“打假” 贷款利率有望压降 10月10日,浙江银保监局回应称,近期未专门发过“叫停假结构性存款”的文件。 结构性存款被叫停的消息近期不断传出,引发市场关注。根据央行发布数据测算,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达到峰值11.23万亿元,随后逐渐下滑;到今年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下降为10.46万亿元。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各地银保监局正在逐步压缩结构性存款,但压降规模不会搞“一刀切”。“假结构性存款肯定是要叫停的。”一位华南地方监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另有一中部地区机构人士表示,该省已叫停假结构性存款,凡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均不允许发行结构性存款,而该省只有一家城商行拿到了衍生品业务资格。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从现金管理类产品的角度考虑,结构性存款收益率大致相当于银行理财产品的“下限”,与同业存款均是市场化存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利率保持大体同步。 “假结构性存款是变相高息揽存。规范的目的是降低存款成本,存款成本下不来,贷款利率就很难下来。”一位银行业内人士表示,LPR资产端已在调整。 结构性存款继续降温 随着LPR改革推进,结构性存款规范更趋紧迫。 一位银行业内人士指出,今年对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等利率上浮监管更严,大额存单等定期存款以前上浮超过50%,现在部分银行被窗口指导、重点督导存款利率不能突破上浮超过50%。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目的是降低银行负债端成本,从而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杜绝“假结构”问题。该通知要求,各行应严把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审查关,及时停售存在设计不合规或“假结构”问题的产品,确保结构性存款真实嵌入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部分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并使存款人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今年5月,银保监会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时要求,查处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一位银行业分析师指出,在银行LPR报价中,资金成本占比超过70%。若“假结构”存款全面整改,10万亿存量结构性存款付息成本下降,能明显推动银行体系负债成本下降。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上海货币信贷运行情况显示,8月末,协定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分别减少47亿元和26亿元,同比分别多减91亿元和45亿元。 假结构存款有多少? 10万亿结构性存款中,“假结构性”存款到底有多大规模,目前并无权威数据。 在产品设计上,假结构性存款为了高息揽储,给客户承诺收益区间,在产品设计上创设完全不可能触碰条件的期权组合。 另一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假结构的泛滥,与真结构“难卖”有关。因为真结构性存款收益与市场表现挂钩,波动较大。假结构本质是利率水平失真,挂钩3个月Libor,范围0-5%,其实三个月Libor几乎不会超过这个区间。虽有结构,其实是小概率事件,客户能稳定获得最高收益。 导致的结果是,从存款结构上看,上市银行定期存款占比逐年上升,其中股份行和城农商行的占比提升幅度较大。银行纷纷通过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产品补充资金来源,付息成本随之走高。 自2016年以来,在去杠杆和资产回表影响下,银行贷款增速一直快于存款增速,倒逼银行高息揽储。在银行负债端中,广义同业负债不得超过负债余额的1/3,货币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债券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分流存款,导致揽储价格战。 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在报告中认为,结构性存款最终利率取决于投资收益,并不在央行对存款利率水平的监测范围内。这让结构性存款更类似资管产品,能满足客户对高收益的需求。 但目前这一模式很多是通过“假结构”实现的。 从存款结构上看,截至2019年6月末,上市银行定期存款占比达49%,略高于活期存款。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计提资本和拨备。 目前能拿到资格的仍以大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为主,但当前在市场上发行结构性存款的主力是中小银行。一份第三方数据显示,目前,共有54家中资银行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包括5家大型商业银行、11家股份制银行、22家城商行和15家农商行。 问题在于,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依赖度有多大?数据显示,部分股份制银行的存款中,结构性存款接近1/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银行财报测算,截至2018年末,光大银行结构性存款4824.58亿元,占全部存款的18.76%。平安银行结构性存款4335.6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2%,占全部存款的20.17%。华夏银行结构性存款1019.05亿元,占全部存款的6.83%。 21世纪经济报道及其客户端所刊载内容的知识产权均属广东二十一世纪环球经济报社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详情或获取授权信息请点击此处。[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前三季度重罚险企近9000万元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苏向杲 今年前三季度,银保监会重拳整治保险市场各类违规乱象。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9月份,银保监会合计对险企(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保险中介)罚款总额约1110万元,加上今年前8个月罚金7680万元,银保监会前三季度合计处罚险企8790万元。 保险机构被罚原因主要包括欺骗投保人,拒绝妨碍监督检查,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承保理赔档案不真实,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拒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利用自媒体发布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信息,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违规跨区域经营保险业务等。 针对各类违规行为,10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相关通知,要求险企就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个主要领域的乱象表现形式对照排查,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近几年来,由于多种原因,我国保险机构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也出现了盲目扩张的乱象。乱象集中表现在公司治理薄弱、违规资金运用、产品创新不当、销售误导、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方面。通过持续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保险市场的乱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纠正。”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近期表示。 9月份险企被罚逾千万元 从9月份单月罚金来看,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9月份对险企合计开出52张罚单;合计罚金(机构+个人)达1110万元,银保监会对险企严监管态势依旧。 对比来看,今年下半年以来,银保监会7月份对险企开出的罚金为1025万元,8月份罚金约399万元。而9月份罚金重回千万元,较8月环比大幅增加。 引人注意的是,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鹏诚代理”)上个月收到了银保监会开出的“最贵”一张罚单,其被罚原因也较为典型。 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显示,因鹏诚代理存在两大违规行为,银保监会决定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100万元。 其中,第一大违规行为是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经查,2018年及2019年1月-3月期间,鹏诚代理的业务主渠道之一,同时也是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推介承保的车险中,有16560人次“推客”为投保人本人,创保鑫用鹏诚代理公司向其支付的“推介服务费”返还 “推客”(即投保人本人)推介费1432.29万元。鹏诚代理公司知晓,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一行为。 第二大违规行为是财务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经查,鹏诚代理车险业务部负责人李某2018年所做保险业务,涉及保费2065.89万元全部记在沈某及其团队成员名下;涉及佣金262.95万元,以转账或提货卡方式发放给沈某。银保监会发现鹏诚代理还存在多项类似行为。以上通过虚假的财务资料发放佣金的行为合计涉及保费4813.4万元,佣金900.13万元,涉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除保险中介外,财险公司是9月份保险机构被罚的重点,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9月份共有12家财险公司被罚。此外,还有4家寿险公司也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罚单。 监管重拳整治违规行为 今年以来,监管持续重拳出击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比如,10月10日,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并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银保监会表示,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记者注意到,《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中涉及保险行业的乱象,主要涉及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个领域。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就未来的监管趋势,梁涛表示,今年将依法依规严格惩处,保持高压态势。特别是落实双罚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处罚,综合采取了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多种处罚措施,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使得机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 “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监管、责任的到位倒逼银行保险机构落实自己的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保机构16方面问题被喊话“照镜子”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张 歆 10月10日,银保监会表示,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据了解,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在附件中,银保监会列出了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共计包含16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又细分为39个表现。 整治工作三个阶段分别为:一是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0月份—11月份,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二是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10月份-12月份,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三是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银保监会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详情]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欧阳洁、曲哲涵)银保监会10日下发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对银行理财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不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重点督导和抽查。 通知称,在银行业营销宣传方面,将重点整治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包括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在保险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方面,银保监会将围绕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重点督导和抽查。[详情]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原标题:银保监会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银保监会网站10月10日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银保监会称,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指出,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随《通知》一同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中,列举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在强化整治问责方面,《通知》提出,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在落实机制整改方面,《通知》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通知》规定,自查整改阶段为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监管抽查阶段为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在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详情]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孙璐璐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明确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工作重点内容,并强化整治问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本次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阶段和监管抽查阶段,前者在今年10~11月开展,后者则在10~12月开展,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为增加本次整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通知》还配发《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明确列出银行业、保险业,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等三方面具体乱象表现。 《表现形式》列举了银行业存在的五大类共19项侵害消费者的典型行为,涉及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环节,结构性存款、信用卡、房贷、小微企业贷款、资管产品等业务都是重点整顿领域。 保险业则列举了四大类共17项侵害消费者的典型行为,涉及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方面。特别是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日益普及的大趋势下所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行为,《表现形式》予以详细明示,例如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等。 此外,《表现形式》还对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共性问题和乱象单独列出,主要涉及销售不合规产品、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过度电话营销扰民、绩效考核权重设置不合理等方面。 上述列举的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公众都遭遇过,因此,本次整治乱象工作将重拳整顿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通知》强调,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为强化整治问责,《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此外,《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详情]
原标题:过度向大学生营销信用卡迎强监管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孟凡霞 宋亦桐 李皓洁 以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保险销售误导“保证续保”不保终身……这些问题已经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10月10日,银保监会向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行业开启自查 据了解,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该《通知》让银行保险机构及行业将侵犯消费者权益定位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的重要环节,其中提出“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有助于让银行以及险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当做有一定“红线”意义的大事来抓;《通知》还将“点多面广”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比较清晰地分门别类,所以没有多少空间可以去利用。最终有助于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及行业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形成与消费者共赢的经营理念。 点名银行假结构性存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直是监管狠抓的重点,本次《通知》也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划出了重点,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后发现,在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监管有意从源头抓起着重点名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五大方面共计19条内容。 在产品设计方面,《通知》“剑指”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等问题。 结构性存款曾一度被视为保本理财产品的替代,成为各大商业银行揽储“新宠”,但假结构产品层出不穷也成为让消费者头疼的事实。 对投资者来说,更不应盲目只顾高收益不顾风险。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提醒称,不少银行在宣传结构性存款时,给投资者传递出“风险低、期限短、利率高”的概念,让投资者忽视产品的收益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虽然目前来看,购买假结构性存款对投资者没什么坏处,但是整治之下假结构性存款将会大幅减少,当市场上都是真结构性存款时,投资者依然认为产品保本保息,很有可能会导致权益受到侵害。 同时,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等行为也被点名。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也成为监管要求各类机构自查的重点。 不过,在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看来,《通知》对商业银行产品设计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要求商业银行设计出更多结构清晰、收益稳定的产品。这不利于中小银行的生存发展,马太效应可能会愈发明显。何南野强调,过往很多小银行能够与大型银行竞争,主要在于理财产品收益更高,而收益高的原因之一是资金层层嵌套,投入到更为挣钱的项目,而不是简单放贷,因此往往结构也更为复杂。其次在于销售人员的保本承诺及其他误导性销售。现如今,这两项都被《通知》严加控制,这将使得中小银行的产品收益和风险保障优势不复存在,从而在与大型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严查保险销售误导 进入四季度,各家险企正在冲刺年度任务达成目标以及启动“开门红”营销大战,互联网保险机构也将迎来“双11”、“双12”的营销狂欢,监管这一时段发布该《通知》,无疑对保险机构上紧了合规营销、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这根弦。 在销售方面,监管列出的乱象包括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客户信息不真实;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等违规情况中的十余项自查行为。对此,王向楠解释称,目前市场竞争味道很浓,所以经营者可能会无意或有意地忽略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加之保险销售环节是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领域,而就像很多企业在节假日前强调纪律一样,监管此时强调该问题是及时的。 例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进而产生纠纷。在资深保险经纪人李玉看来,该现象反映了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让客户对条款产生片面理解,误以为产品是终身保证续保,或者不会停售。一家寿险公司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保证续保”的意义在于,即便消费者生病理赔后也能续保,不会因此被拒保,保证续保期间,费率表也不会涨价,即使产品停售,保险公司也会遵守承诺让消费者接着续保。“目前短期健康险保证续保期限最多在5-6年,该期限过后,消费者续保时需要重新进行投保以及核保。”该负责人提醒道。[详情]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银保监会官网10日发布消息显示,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通知》指出,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其中,近期备受关注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乱象遭到点名。 在银行产品设计方面,主要有三种乱象:存在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结构性存款也称收益增值产品,是运用利率、汇率产品与传统的存款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存款。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曾印发《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称目前其辖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主要存在产品设计不合规、风险计量不准确等多重问题,要求辖内银行自查整改。 营销宣传方面,《通知》指出,银行业存在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的问题。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详情]
银保监会再发重磅文件整治乱象!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点名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23项问题,同时还提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部分共性的10个具体问题和乱象。 1 自查、督导、抽查 《通知》强调,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另外,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2 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按照《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 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3 限期2个月 《通知》表示,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2019年10月至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第二阶段:监管抽查。2019年10月至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汇报。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 4 33个乱象问题 《通知》不仅点名指出了保险业在产品、销售、理赔和互联网保险四大方面的23项问题,同时还提出了保险业与银行业部分共性的10个具体问题和乱象。具体见下表。 ▲ 《国际金融报》整理制表 ▲《国际金融报》整理制表 5 3家银行保险机构已被通报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2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关于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涉及1家财险公司、1家寿险公司和1家商业银行。 其中,某大型商业银行因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被通报。 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此外,据视频资料,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某寿险公司被通报原因为电销业务、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比如,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 另一家被银保监会点名批评的财险公司,不仅欺骗投保人,还多收保费、无理拒赔或拖延理赔。比如,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对此,银保监会明确表示,上述三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 罗葛妹[详情]
查实什么整治什么!细数银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45种姿势,银保监会再掀乱象整治风暴 来源:慧保天下 乱象整治风暴又来了! 10月10日,银保监会官网发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在10—12月期间在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并对银行业保险业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45类表现形式进行了全面盘点。 在保险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中,《通知》重点列举了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客户信息不真实,车险保单将4S店、中介机构等记录为投保人;为规避“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银购买;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故意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政府或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等等。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照列举内容一一自查,且“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根据《通知》,此次覆盖银行业以及保险业的乱象整治工作将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根据银保监会的有关部署,此次统一的乱象整治工作将划分为三个阶段: 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整改、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 《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以下即为《通知》中,银保监会所盘点的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具体表现形式: 01 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产品设计方面 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 营销宣传方面 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 产品销售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四 内部管理方面 1.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 2.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五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1.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2.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3.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 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02 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产品方面 1.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 2.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二 销售方面 1.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2.客户信息不真实。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如车险保单将4S店、中介机构等记录为投保人,影响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享受退保金的权利;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如存在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冒领生存金以及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3.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如个险销售中,为规避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双录”,营销员让投保人以其子女名义投保;银保销售中,为规避“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银购买等情况。 三 理赔方面 1.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 2.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 3.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或者未说明理由。 4.理赔附加限制条件,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时指定修理厂及相关产品等。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小额理赔未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号)规定执行。 四 互联网保险方面 1.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2.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3.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4.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 5.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03 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故意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政府或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二)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 (三)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 (四)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目标客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取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或为关联第三方荐客,未经客户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 (五)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未按消费者需求进行名单调整。 (六)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 (七)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 1.针对个别产品创设销售指标和定向激励,导致销售人员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过度营销或诱导销售某一类产品。 2.银行保险机构工资制度中,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刺激员工误导销售。 3.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消保内部考核占比太低,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导向作用不强,难以激励分支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详情]
一般而言,在正规持牌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人们相对放心,对于金融从业人员的建议也比较信任。 然而,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也在金融正规军中客观存在,监管新一轮风暴正刮向这一领域。 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并开启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在文件下发同时,银保监会以附件形式发布《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下称附件),要求对照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而对于一般金融消费者而言,咱们也可以比照这份附件,有效避免“踩雷”。一旦发现这样的违规行为,大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保障自身权益。 共性问题: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等 附件分别列明了银行业、保险业以及两个行业共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方面。 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等方面。 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 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 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 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 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情况。 消费者应警惕:资管产品明示或暗示保本,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的信用卡业务 具体来看,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遇到哪些行为,可以视为侵害消费者权益? 营销宣传方面 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 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 比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产品设计方面 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产品销售方面 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比如,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消费者应警惕: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保单情况披露不真实 在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哪些行为可以视作消费者权益被侵害? 产品方面 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 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销售方面 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比如,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再比如,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详情]
原标题:银行保险业存在哪些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保监会一一列举了! 银行业、保险业在金融服务中都存在哪些猫腻?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点名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此次通知对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乱象进行了一一列举。比如保险与网贷合作乱象、保险误导销售、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乱象、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等。 “针对当下银行业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整顿很及时,很有必要。目前经济和金融大环境下,各家金融机构营收和利润承压,创新激励较强。创新的过程缺乏有效监管,必然会产生大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表示。 保险销售“坑”很多 《通知》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三方面对银行保险行业存在的乱象进行了详尽列举。 其中,对信用卡业务乱象进行了列举。比如,部分金融机构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在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问题上,银保监会则从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个方面进行了详尽阐述。 比如,在销售方面,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具体而言,包括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等;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 陈文认为,本次发文整顿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紧跟市场最新动态,积极开展预防性监管的前瞻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进一步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 点名保险与网贷合作乱象 保险机构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曾多次引发市场关注。此前,一些保险机构为网贷平台提供传统风险保障,并提供履约保障,保护投资人的本息收入。 不过,第一财经记者在业内了解到,部分保证保险的合作形式多为虚假的保证保险。一般,平台将先前收取的风险准备金放到共管账户,保险公司只对账户资金安全进行保险而非真实对于信贷项目进行保险,但却被网贷平台进行虚假宣传。 早在2019年初,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时就明确,将重点整治排查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此次文件,银保监会再次点名保险与网贷合作乱象。银保监会表示,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在互联网保险方面存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情况。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陈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网贷平台与保险的部分合作是网贷服务和保险服务绑定销售后,平台通过保险返佣变相收取砍头息,保险机构在此过程中更多以“合规”收费通道的角色存在。“比如,投保意外险往往是一些现金贷以及短期消费贷平台收取‘砍头息’的重要方式,由于期限非常短,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概率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高达9成以上的保费能够以返佣形式回到平台方。” 陈文表示,这一规范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整顿所需要的,防止网贷机构变相突破监管的合规底线,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另一方面则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向保险行业传递,尤其是相关的声誉风险。 此外,在互联网保险方面,银保监会还指出了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几个重点领域:一是,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其次,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此外还包括,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详情]
银行保险机构注意了!银保监会重拳整顿这些乱象:过度营销信用卡分期、电话盲呼扰民… 来源:券商中国 结构性存款假结构、过度营销信用卡分期、保险理赔推诿、扰民营销……这些普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常遇到的银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被重拳整顿。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明确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工作重点内容,并强化整治问责,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本次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阶段和监管抽查阶段,前者在今年10-11月开展,后者则在10-12月开展,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为增加本次整治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通知》还配发《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下称“《表现形式》”),明确列出银行业、保险业,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等三方面具体乱象表现。 圈定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常见行为 《表现形式》列举了银行业存在的五大类共19项侵害消费者的典型行为,涉及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环节,结构性存款、信用卡、房贷、小微企业贷款、资管产品等业务都是重点整顿领域。 例如,在产品设计方面,要求检查是否存在结构性存款按保本产品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等问题。在营销宣传方面,则要检查是否存在资管类产品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过度营销分期业务等问题。 银行在产品销售环节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较多,《表现形式》中重点列举了8项。其中,强制捆绑搭售、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方面都有具体业务违规行为列举,如房贷业务中,银行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保险业则列举了四大类共17项侵害消费者的典型行为,涉及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四方面。特别是针对当前互联网保险日益普及的大趋势下所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行为,《表现形式》予以详细明示,例如以下行为: 1、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2、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3、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 4、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等。 此外,《表现形式》还对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共性问题和乱象单独列出,主要涉及销售不合规产品、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过度电话营销扰民、绩效考核权重设置不合理等方面。 例如,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未按消费者需求进行名单调整。目标客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取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或为关联第三方荐客,未经客户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 重拳整顿,一次性问责到位 上述列举的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公众都遭遇过,因此,本次整治乱象工作将重拳整顿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通知》强调,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为强化整治问责,《通知》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此外,短期内重拳整治乱象的同时,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长效机制也非常关键。《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详情]
原标题:敲黑板!银保监会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形式:假结构存款、多层嵌套、保险条款不明确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文指出,银行产品多层嵌套、结构性存款假结构等属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银保监会在当日公布的《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中指出,银行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至少有三种形式:银行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央行发布数据测算,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达到峰值11.23万亿元,随后逐渐下滑,到今年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下降为10.46万亿元。此前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要求杜绝“假结构”问题。 对于坊间抱怨已久的保险条款复杂等问题,银保监会指出,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等行为属于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具体是,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银保监会指出,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未按消费者需求进行名单调整,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 此外,对于信贷类业务的乱象整治也牵涉到“助贷”、办理房贷时搭售信用卡等行为。 银保监会指出,在信贷业务中,银行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另外,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此外,银保监会指出,若银行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也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在整治时间安排上,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 附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一、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设计方面 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 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四)内部管理方面 1.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 2.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1.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2.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3.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 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方面 1.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 2.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二)销售方面 1.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2.客户信息不真实。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如车险保单将4S店、中介机构等记录为投保人,影响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享受退保金的权利;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如存在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冒领生存金以及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3.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如个险销售中,为规避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双录”,营销员让投保人以其子女名义投保;银保销售中,为规避“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银购买等情况。 (三)理赔方面 1.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 2.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 3.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或者未说明理由。 4.理赔附加限制条件,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时指定修理厂及相关产品等。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小额理赔未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号)规定执行。 (四)互联网保险方面 1.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2.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3.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4.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 5.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三、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故意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政府或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二)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 (三)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 (四)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目标客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取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或为关联第三方荐客,未经客户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 (五)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未按消费者需求进行名单调整。 (六)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 (七)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 1.针对个别产品创设销售指标和定向激励,导致销售人员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过度营销或诱导销售某一类产品。 2.银行保险机构工资制度中,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刺激员工误导销售。 3.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消保内部考核占比太低,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导向作用不强,难以激励分支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详情]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李延霞)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印发通知,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以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2019年10月至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10月至12月,各银保监局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通知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一次性问责到位。[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整治假结构性存款、过度向大学生营销信用卡等乱象 10月10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下称《通知》),旨在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在银行业领域,《通知》附件列举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主要存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五大类19种形式。 具体而言, 在产品设计方面,主要有三种乱象表现形式。分别为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在营销宣传方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包括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另一类是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 包括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可见的是,银行业领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集中在产品销售上,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近些年来,一些银行业机构发生风险事件往往与其自身的内部管理不当有关。《通知》显示,在内部管理方面,有机构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还有机构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通知》显示,有的银行机构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还有银行机构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除此之外,有银行机构虽然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在信贷业务中,有银行机构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 附: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设计方面 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 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四)内部管理方面 1.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 2.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1.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2.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3.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点名结构性存款“假结构”:侵害消费者权益 10月1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产品设计方面,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都属于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此外,营销宣传方面,银保监会称,银行业存在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另外,银行业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在产品销售方面,银行业存在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银保监会要求,落实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上述文件称,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银保监会称,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自查整改阶段为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监管抽查阶段为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详情]
银保监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明确整治重点 强化整治问责 作者:欧阳剑环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银保监会网站10日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保监会称,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通知》指出,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在强化整治问责方面,《通知》提出,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在落实机制整改方面,《通知》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在加强组织领导方面,《通知》强调,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此外,《通知》规定,自查整改阶段为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监管抽查阶段为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在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整治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来源:蓝鲸银行 10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知显示,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通知要求,在落实机制整改方面,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 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日前,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下称通知)。 通知称,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知显示,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 通知提出,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 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担当作为。 通知指出,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整治工作分为如下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详情]
新浪财经讯 10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并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在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方面,银行业存在着诸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设计方面 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 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四)内部管理方面 1.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 2.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1.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2.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3.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银保监会10月10日消息,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详情]
新浪财经讯 10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5方面共19种情况。 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4方面共17种情况。 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7方面。 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全文: 一、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设计方面 1.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 2.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3.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 (二)营销宣传方面 1.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2.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过度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在校大学生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三)产品销售方面 1.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或不当引导消费者提高风评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2.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 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未经机构内部审批的产品。 4.信息披露不到位。在贷前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未使用清晰可辨字体明示产品与服务年化利率及费率;未向消费者明示重要合同条款、可能承担的风险及违约责任、银行保险机构应承担的义务等,导致关键信息披露不到位;产品与服务购买、个人信息查询等用户授权等采用默认勾选模式。 5.强制捆绑、搭售,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借贷过程中强制消费者办理保险、信用卡、大额存单等业务或强制要求向特定第三方合作机构购买产品或服务;办理业务时未充分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提醒短信业务并收取费用。 6.销售过程缺乏契约精神。如房贷业务中,未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一方面为抢占客户资源,以优惠利率营销客户;另一方面利用格式合同拟定方的优势,在条款中暗藏保留自身调整利率的权力,后期以总行额度管控等理由,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利率上调,谋求银行收益最大化。 7.未落实专区“双录”规定。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8.要求消费者签署空白合同,在消费者签署后再添加对消费者不利的合同条款及要素。 (四)内部管理方面 1.对信用卡营销团队重绩效、轻管理,造成信用卡营销人员不当销售行为多发。 2.资管类产品受托人尽职管理不到位而侵害消费者权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尽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义务,造成受托管理资金被挪用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后果。 (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 1.违规允许第三方机构业务人员在银行机构网点开办业务或营销产品。 2.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 3.与第三方机构通过合同约定开展各种合作,但未检查和有效管控合作机构执行情况。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不得存在误导销售、暴力催收、强制搭售、针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重复收费、巧立名目多收费、滥收费、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等行为。 4.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这些第三方与银行的“合作”,不同程度存在与银行内部人员的利益交换,同时可能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 二、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产品方面 1.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 2.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二)销售方面 1.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2.客户信息不真实。投保单或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息存在缺失、虚假等情况,如车险保单将4S店、中介机构等记录为投保人,影响消费者解除保险合同以及享受退保金的权利;业务员存在伪造、篡改客户信息等行为,如存在私自将客户保单退保获取退保金、冒领生存金以及伪造客户签名、印鉴将客户保单质押贷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3.规避保险销售可回溯管理规定,如个险销售中,为规避对60岁以上的投保人“双录”,营销员让投保人以其子女名义投保;银保销售中,为规避“双录”,营销员引导客户到自助终端购买,或在柜台使用网银购买等情况。 (三)理赔方面 1.未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理赔所需单证资料。 2.销售人员代索赔时,不及时报案;不及时将客户提供的理赔资料递交保险公司。 3.未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定核损,作出理赔核定、赔款支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未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或者未说明理由。 4.理赔附加限制条件,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时指定修理厂及相关产品等。 5.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小额理赔未按照《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保监消保〔2015〕201号)规定执行。 (四)互联网保险方面 1.互联网保险销售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业务中重要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客户告知不够标准、清晰,如销售页面所载条款或保险责任不全,重要内容未采取字体、颜色等特别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将投保过程嵌入其他诸如网络借款等业务流程,而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产品的承保机构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导致消费者对投保不知情。 2.在网络销售中限制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如与第三方网络借款平台合作,强制消费者在借款过程中投保意外险、保证保险等,若不投保则无法办理借款。 3.互联网业务中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角色定位边界不清晰、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与披露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主体不一致,存在违规经营的风险。 4.线上理赔管理不到位,消费者线上申请保险理赔后无人回复且等待时间长,线上线下理赔服务衔接不到位。 5.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发生争议纠纷时,销售平台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诿、处理时效冗长。 6.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未完整保存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投保人投保信息、操作轨迹、操作时间,以及保险公司接收投保申请时间等内容。 三、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非法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营销宣传。如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故意曲解政策,甚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认为政府或监管部门对产品或服务提供保证。 (二)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 (三)销售金融产品未经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独立审查。 (四)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到位。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不规范,目标客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未取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将其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或为关联第三方荐客,未经客户同意或无法定事由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 (五)银行保险机构电话营销主动呼出存在盲呼扰民问题,或者未经客户同意即向消费者发送营销短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营销电话或短信后,未按消费者需求进行名单调整。 (六)银行保险机构自行组织或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拨打电话或发送宣传短信中,内容存在误导、虚假内容,或提供不准确信息。 (七)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消费者保护不到位。 1.针对个别产品创设销售指标和定向激励,导致销售人员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过度营销或诱导销售某一类产品。 2.银行保险机构工资制度中,绩效占员工总收入比例过高,刺激员工误导销售。 3.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消保内部考核占比太低,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导向作用不强,难以激励分支机构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体责任。[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详情]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行为监管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整治重点 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1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三、强化整治问责 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四、落实机制整改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二)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三)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详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 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准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强行为监管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乱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要以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为重要抓手,正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提供重要保障。 二、明确整治重点 本次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1所列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项列出问题清单并对照整改。 三、强化整治问责 本次整治工作以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银行保险机构对机构自查和监管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存在的不当销售行为,要立即叫停或纠正,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要问责到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于机构自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的问题,监管部门将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于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机构,监管部门发现后将严肃追责并处罚。 四、落实机制整改 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深入剖析本次整治发现的问题,查找问题根源,弥补制度短板,完善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压实深化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主体责任。董事会担负起最终责任,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高管层担负起执行责任,监事会担负起监督责任,上级机构担负起管理责任,真正使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二是完善体制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顶层设计,缺什么补什么,完善产品服务管理、投诉管理、信息保护、内部考核等制度办法,强化制度的持续执行力和刚性约束力。三是强化担当作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此次问题排查整改,强责任,硬制度,规范行为,全面提升消保工作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整治工作综合性强,排查要求明确具体,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全业务覆盖、全员工参与。各银行保险机构和各银保监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层层推进落实。 (一)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10月—11月,各银保监局组织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开展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书面报告辖区银保监局。 (二)监管抽查阶段。2019年10月-12月,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针对重点机构和重点业务,适时开展监管抽查。 (三)总结汇报阶段。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银保监会消保局报送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 联系人:向巴泽西 石晓乐 联系电话:010-66286262 66286331 附件:1.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 2.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统计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 以下为附件1原文: [详情]
原标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在即 银保加速治理“小账”“返点”等违规现象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王笑 “整改非常彻底,从我们网点来看,保险公司私下给客户经理等销售人员‘返现’的现象已经消失。”位于北京市永安里附近某银行支行网点客户经理对《金融时报》记者肯定地说道,距银保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各家银行网点都在对“小账”“返点”“小黑钱”等违规现象积极整改,以更好地促进银保渠道业务的发展。 银保渠道产品与服务同时推进整改 进入9月份以后,虽在时节上已过白露,但秋老虎发威,北京仍保持30℃以上的高温。尽管烈日当空,但来往于银行办理业务的客户络绎不绝。“存款保险,保护您珍贵的存款”“用心服务百姓生活,为您点亮财富之路”等类似标语滚动播出在银行网点外的显示屏上,一切都在提示着客户在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但是,屡见不鲜的存单变保单等飞单现象,却让不少消费者对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心存疑虑。 一直以来,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代理渠道,银保业务发展快速、规模庞大,在保险业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记者统计今年上半年上市银行半年报,有不少银行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入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发展放缓。“究其根本,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的经营问题和风险有三大类。”一位业界人士表示,一是销售误导问题。长久以来,银保渠道存在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混淆概念特别是混淆保险产品和银行存款之间的区别、隐瞒保险合同内容和客户信息收集时不合规不全面等问题。多数消费者也是由于上述问题对银保渠道产品产生不信任感。二是手续费违规支付问题。保险公司私下给银行销售人员“小黑钱”的行为,已成为业内共同“不能说的秘密”,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不少银行和保险公司也在为这种恶性竞争的后果“买单”。三是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期缴保障型产品上出现困难。近年来,银保渠道保费同比增速和占比逐年下降,银行的理财中心主要功能体现在理财,而保险业则处于回归保障本源结构调整的过程中,这使得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作为保险销售渠道之一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很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都向《金融时报》记者讲述了上述难点问题,而这也是《办法》出台的原因和背景之一。事实上,《办法》不仅加强了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主体责任以及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渠道管控责任,同时也促进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转型升级,针对上述问题也给出一系列相应对策。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赵国栋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近几年银保渠道的发展从期交业务来看,事实上是逐步回升的,银行也在逐渐接受保险产品的转型。在未来发展银保业务时,一方面依托银行优质资源,另一方面要适应保险业回归本源的需要,使产品和服务均向长期持续性和保障型转移。 严打违规行为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过去,不少违规现象的产生导致消费者不信任银保渠道产品,这也让背负业绩压力的营销人员感到心焦。“银行和保险产品有一定相似度,过去几年,保险产品多以理财型趸交产品为主,一次性给付,到期退保取回本金和利息,和银行定期非常相似。再加上,过去对员工的行为规范不够严格,销售人员在话术上易使客户产生误解,使其认为投资的是银行定期,发现购买的是保险产品之后,一旦不能到期支付或略有其他差池,不仅保险公司资金可能受损,更可能危害到银行在客户心中的信誉。”一位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再向许多临柜客户介绍银行定期产品时,客户第一反应都是‘我不买保险’,可见银保渠道保险销售的难度以及行业声誉受损程度。” 这一现象并非个案,而是在银保渠道中普遍存在。导致消费者产生疑虑的源头,仍是银保渠道业务发展的不规范。去年,银保监会曾公布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某银行支行存单变保单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而话术不规范、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在银保渠道中更是常见的违规现象。 近两年来,随着监管部门一步步推进渠道整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银保渠道业务发展已经有了很大变化。这一点,从银行网点的装修陈设中也可以看出。记者在北京的几家银行网点走访时发现,网点在大堂多设有理财专区,各自摆设有保险产品宣传册,在宣传册上,已不再出现“保本”“保息”等标语或字眼,保险公司驻点人员也早已取消。银行更在销售保险产品时进行“双录”,将销售人员所销售产品以及客户清楚了解产品详情的情形录音录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 北京魏公村地区某银行支行网点营销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银保产品“双录”制度持续推进,该网点已将“双录”写进考核办法中,严格遵守,一旦违规,将直接影响销售人员绩效,有效降低了违规操作发生的可能性。位于北京五棵松附近的另一家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办法》下发的整改阶段,确实感觉比原来监管更加严格,在销售保险时不仅采取谁销售谁负责的制度,做到笔笔都有登记,更需持证上岗,对‘双录’的要求也进一步严格。” “相对来说,银行是客户最方便接触到的第一个金融机构,有些客户是有储蓄或存款需求的,但并不知道自己适合怎样的产品。相较于保险销售人员,客户更容易和愿意跟银行的理财经理沟通。”在办完手头业务后,永安里地区的一家银行网点客户经理对记者说:“客户对银行的信任是银保渠道销售产品的主要优势之一,银行客户经理更应该为客户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等级的金融产品,不能只追求个人利益,罔顾客户风险。” 随着近年来保险行业的发展转型,银保渠道业务量放缓是不争的事实,对于这一业务存在的很多问题和擦边球行为,新的《办法》均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比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意健险、定期或终身寿险等占比不得低于保费总收入20%,让客户清楚知晓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并明确相关指导原则,避免将客户存款诱导成保单现象,形成不良影响。同时,规范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结算佣金应当由两者统一结算,严禁保险公司支付额外利益,这也将有利于加强银保佣金结算透明度,减少因销售回扣形成大小账的乱象,形成健康的销售服务体系。 优化结构调整 产品向保障型转型 在采访过程中,多家银行网点客户经理告诉记者,银保渠道产品变化趋势明显,投保期限延长,利率相对有所下降。尽管部分银行网点仍在销售理财型趸交产品,但明显感觉到销售规模已大不如前。银保渠道产品也在往长期保障型转型。而《办法》的出台也明确这一发展方向。 有银行客户经理坦言:“保险产品在银行销售的地位比较尴尬,纯理财型保险与银行理财产品相似度较高,保险收益率一旦下降,实现销售更为困难;而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内容复杂、条款晦涩,销售时需要长时间与客户进行反复沟通,但一般客户来银行都想赶紧办完业务赶紧走,没时间理会。因此,发展保障型保险产品,银行还得看今后银行转型和银保产品设计的走向。” 事实上该名客户经理的担心不无道理。近日,银保监会还下发了《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3年8月5日及以后签发的普通型养老年金或10年以上的普通型长期年金进行调整,将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由年复利4.02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调整为年复利3.5%和预定利率的小者。这也意味着,长期年金的收益率将下滑。在收益率上不占优势的保险产品,在银保渠道的销售难度将加大。可以预计的是,险企将会加大对产品以及渠道的调整,开发和销售更多长期保障型产品,重疾、医疗等健康险产品都将得到有效发展,更加突出风险保障本源。同样,银保渠道销售产品、策略以及配置的营销资源也将会有所调整。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在走访时,几位银行客户经理都不约而同提起资产组合配置,客户进入银行网点想要寻找合适的理财产品时,以组合配置的形式销售银保产品是目前较为有效的销售方式,通过提供风险保障弥补保险产品自身收益率的不足,以组合产品的形式“出击”能够为客户在资产增值以及风险保障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以资产组合配置方式销售保险产品时,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要防止销售误导。 从近年监管的一系列动向来看,“保险姓保”的理念正在保险业得到落实。保险公司积极转型,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办法》的出台也将进一步敦促商业银行深入优化代理产品结构,提升相关人员对保险业务的认知,加快业务结构转型。从较长一段时期来看,商业银行仍会是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要求就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自查自纠 3家银行保险机构已被通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3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直指“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投保人的问题,涉及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和一家财产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8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3家机构均存在欺骗投保人 根据通报,某大型商业银行存在违规收取账户年费和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问题。经查,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福建、四川、西藏部分“绿卡通”借记卡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年费。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部分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该商业银行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此外,两家保险机构均存在欺骗投保人等情况。一家寿险公司通报的情况显示,在随机抽取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电话销售保单中,部分保单存在欺骗投保人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的问题。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 而另一家财险公司除了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之外,还存在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该公司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上述。3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不符 某机构记者注意到,在网销保险方面,宣传页面与实际保险条款不一致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通报显示,上述寿险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和“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存在虚假宣传。“100万自驾车两全险”的“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等。 记者注意到,“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为人保寿险旗下产品,支付宝目前已下架了该产品,该公司目前在支付宝仍有一款“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款)在售,目前销量为2825份。 对于上述财险公司的处罚显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该公司在其官网和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该公司在官网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产品销售宣传页面称“只要确诊癌症,从此无免赔额”“100%赔付比例”,与合同条款不符。 通告还显示,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该公司在“滴滴出行”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和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时,突破向原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尊享”系列产品为众安保险旗下主打产品。一位众安保险人士向某机构记者回应称:“我司在接受检查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相关会议及时传达,并认真总结,切实反思,责成专项工作组制定并积极落实整改方案,立查立改。经梳理对照,此次监管通报的问题宣传页面已在2018年年底主动下架,问题产品也进行了主动替换调整。”[详情]
原标题:因侵害消费者权益,邮储银行、人保寿险、众安在线三家机构遭监管批评 银保监会近日在官网发布通报,对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与两家保险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不点名批评。虽然通报中并未点名具体机构,但由通报情况和对应产品可对应出违规机构分别为邮储银行、人保寿险和众安在线。 通报称,某大型银行涉及问题包括违规收取账户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及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披露中的产品绿卡通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借记卡。 另外涉及的一家寿险公司违规问题为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和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通报中指出,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和“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存在虚假宣传。“100万自驾车两全险”的“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等。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为中国人保寿险旗下产品。 此外,还有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被通报,通报问题包括欺骗投保人、多收保费以及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 通报显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该公司在其官网和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该公司在官网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产品销售宣传页面称“只要确诊癌症,从此无免赔额”、“100%赔付比例”,与合同条款不符。 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该公司在“滴滴出行”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和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时,突破向原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该产品对应公司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银保监会明确,上述三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表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详情]
原标题: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被银保监会通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欧阳剑环)为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三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通报了近期银保监会检查发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三件案例。 具体来看,第一家是某大型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违规收取账户年费。经查,该银行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福建、四川、西藏部分“绿卡通”借记卡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年费。 二是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经查,该银行自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对部分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三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一是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二是抽查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回溯视频资料,发现抽查件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第二家是某人寿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在随机抽取该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电话销售保单中,部分保单存在欺骗投保人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的问题。部分坐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 二是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和“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存在虚假宣传。“100万自驾车两全险”的“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等。 第三家是某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欺骗投保人。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该公司在其官网和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该公司在官网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产品销售宣传页面称“只要确诊癌症,从此无免赔额”、“100%赔付比例”,与合同条款不符。 二是多收保费。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该公司在“滴滴出行”APP司机端销售“拉活宝”车主保障计划和乘客端销售重疾保障计划时,突破向原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表上下限收取保费。 三是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该公司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上述三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详情]
原标题:银保监会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来源 经济参考报 银保监会日前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了相应规范,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业务准入方面,《办法》提出,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从业人员“门槛”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投连保险产品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的保险销售经验,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 此外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并规定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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