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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正式发布:存管人不得提供保证或担保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正式发布:存管人不得提供保证或担保

昨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相较此前网曝的存管征求意见稿,定稿增加了不少新条款,以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同时,限定平台在6个月内完成相应存管整改。[详情]

中国银监会网站|2017年02月23日  15:13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剩六个月宽限期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剩六个月宽限期

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02月24日  05:36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指引》要求委托人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人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此前的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完全封堵,同时多个银行存管也被叫停。[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7年02月24日  07:48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谈及新政策对行业的影响,铜掌柜副总裁金少策坦言,《存管指引》落地后,将有九成(网贷)平台面临生死劫。[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7年02月24日  00:52
业内大佬解读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业内大佬解读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于是乎,银行、互金公司、研究机构无不在逐条仔细研究并解读。《指引》究竟规定了些什么?对互金行业又将带来怎样的影响?银行与互金公司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详情]

国际金融报|2017年02月23日  23:25
一文说透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四大变化和三大作用
一文说透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四大变化和三大作用

相较2016年8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从六大方面进一步放松对存管银行的要求,将显著提升银行开展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对网贷平台新增三项要求,进一步压缩了联合存管业务的开展空间。[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02月23日  17:31
拥有银行存管,就有了"免死金牌"?
拥有银行存管,就有了"免死金牌"?

在本君看来,能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网贷平台实力一定不差,但是银行存管只是合规条件之一,并不是“免死金牌”。有银行存管的确实不多[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02月23日  19:58

最新新闻

27位互金大咖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7位互金大咖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作者:陈剑锐来源:野马财经对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27位互金大咖是怎么看的?2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那么,《指引》对行业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于今后行业的规范发展会有什么具体的作用?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智库3位专家及24位业界大咖独家为您解读:野马互联网金融智库3位专家解读1、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明确双方权责欧阳日辉对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表示,初步来看《指引》有三大特性,第一,明确界定了委托人和存管人的权责;第二,对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第三,明确了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2、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打消银行顾虑董希淼通过对比此前流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后认为,《指引》中与“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四处: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董希淼进一步表示,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之前部分平台采用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将逐步退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备存管能力,应该专注于支付业务,已经涉及存管的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整改。支付环节可以和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双方签外包服务协议。但存管专用账戶及子账戶必须在银行。此外董希淼还指出,《指引》明确了银行在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强调银行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等等,从源头上打消银行的种种顾虑。随着指引的落地,下一步将会有更多商业银行推进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网贷资金存管的困局将有望打破。他还提到《指引》第三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应该说,资金存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一些平台征收的风险准备金纳入到存管对象中来,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3、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存管银行要履行10条义务肖飒律师特别指出,存管银行履责,也是“留取证据”的过程,她表示,根据指引第12条,存管银行要履行10条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同时也是一路留痕的过程。第一款“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实际上是给了存管行确定自己“接入门槛”的权利;第二款“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教给银行如何把专门账户和子账户区分清晰;第三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是提醒“授权指令”才是启动指令,不得乱来;此外,第四款是记录资金流转情况;第五款每日核对,双方确认;第六款定期提供存管报告;第七款档案合同留存五年;第八款资金安全要注意,不能外包;第九款加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管理;第十款万能的“其他条款”,都让银行拥有可以保留相关数据的机会。23位互金大佬同时发声1、宜信刘恬敏:落实网贷资金存管凸显监管智慧宜信副总裁刘恬敏表示,网贷平台如何有效防范风险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指引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在落实网贷资金存管方面凸显了监管的智慧,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也能有效识别平台,有效防范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跑路的风险,提高信披力度。2、微贷网汪鹏飞:推动了网贷行业进入依法监管新时代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指出,《指引》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做了硬性规定,加强对平台的监督,通过市场的力量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对网贷机构来说,未来的合规运营落点将在完成金融备案、信息披露和银行资金存管上。《指引》推动了网贷行业进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新时代。3、人人贷杨一夫: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中的责任和义务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提到,《指引》明确了银行在推进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即存管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杨一夫进一步表示,《指引》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银行的一些免责范围,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4、桔子理财弓晨:《指引》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桔子理财总经理弓晨表示:作为业界一员,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下发。长远来看,厘清存管人和托管人的权责,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在对接存管业务上对商誉风险的顾虑,尽快投入自身的系统开发和建设中,为合规网贷平台提供更多选择,也为资金存管提供更加优质服务,从而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并促进和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鉴于此,备案指引也会大大提振投资人的信心。5、金信网李玉维: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指引》的下发意味着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透露“自2016年以来,互金专项整治风声鹤唳,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不断下降,平台与存管银行彼此的“择偶”标准也一度攀升,这也是造成平台存管步伐艰难的重要原因。而《指引》的出台,将让各个平台快速稳步推进资金存管上线工作,并及时调整、完善,保障业务的稳健发展和用户体验的不断提升。6、沃投资曲童:《指引》体现监管“穿透式”策略沃投资联合创始人曲童表示,《指引》出台对整个行业来说必然是重大利好,首先,从客户角度,监管层依旧秉承“穿透式监管”的策略,进一步提升平台的安全措施,监管资金流向,杜绝挪用,提振投资者信心。同时,《指引》作为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7、积木盒子谢群:银行存管需先完成前置条件积木盒子CEO谢群表示,《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网贷机构开展进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这样将帮助银行更好的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时的风险,进而提升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积极性,从效果上改善当前网贷资金存管比例低的现象。8、PPmoney胡新:未来银行或将对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PPmoneyCEO胡新指出,《指引》主要针对的是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预见,未来银行将对接入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网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将面临新一轮大洗牌。6个月的整改期,也将倒逼网贷平台合规进程提速。9、网信理财陈志雄:《指引》将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网信理财CEO陈志雄表示,《指引》的发布将加快网贷行业的合规进程,提高全行业的合规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竞争门槛,促使优质合规的平台快速成长。10、融金所黄德林:《指引》或给出更多创新空间融金所总裁黄德林认为,《指引》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还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11、银豆网王鹏程:隐形门槛或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银豆网CEO王鹏程指出,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对存管业务的技术系统、管理系统等要求较高,但是因为有了明了的态度,使得平台有规可依,标志着网贷行业存管业务清晰化与规范化,对于网贷平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银行存管这道隐形门槛,或将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12、网利宝赵润龙: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赵润龙表示,以防范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的措施来控制风险的产生,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存管指引的落地无疑是一件利好,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速,配合相关监管办法,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进入了“最后的冲刺”。他进一步指出,银行存管并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人在选择平台和项目时还需仔细甄别,不宜混淆存管的作用与价值。13、易通贷康文:《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易通贷CEO康文指出,《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使银行存管的可操作性更强。《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对违法违规存管的行为提出了惩戒办法。毫无疑问,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完成合规的存管,也不代表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14、91金融许泽玮:后监管时代《指引》只是开始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指出,《指引》将正式开启互联网金融后监管时代的大门,也意味着各类监管意见的具体落实进一步推进,充分表明监管层合规发展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图。可以预见的是,步入后监管时代后,《指引》只是一个开始,后期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将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15、银客理财郭新涛:《指引》落实为行业提供重大利好银客理财CEO郭新涛表示,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办理条件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也落实了很多细节,打消了银行顾虑,更加有助于规范的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可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近期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中央各地方照顾配合,可以看出监管层相信中国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同时也相信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是能够促进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16、搜易贷何捷:“禁止动作”更明确、更严格搜易贷CEO何捷提到,网贷资金存管的要求较早已经提出,业内各网贷平台也在积极推进,但此次《指引》的发布,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17、九斗鱼郭鹏:《指引》令平台运营更加透明化九斗鱼CEO郭鹏表示,《指引》有利于推动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合作,促进行业发展正规化、平台运营透明化,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网贷平台“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问题。《指引》指出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这也间接提示了网贷平台要先完成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再落实资金存管的办理流程,为网贷平台落实合规指明了方向。18、和信贷周歆明:完成存管与转型的平台或已先人一步和信贷CEO周歆明表示,《指引》对网贷行业存管业务的推进十分利好,但自网贷监管细则下发起行业马太效应已突显。在这个过程中,完成存管业务与转型的平台已先人一步,开始下一阶段的战略布局;相反,未上线或需要调整的平台将面临生死考验,行业间优胜劣汰和强者间角逐竞争趋势将更加激烈。19、爱钱进杨帆:中小平台或将大量出局爱钱进杨帆指出,《指引》的出台对于对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加必将会速行业洗牌。虽然文件关于存管的细则要求给了平台明确的指引,大家都知道向哪个方向去做,不走弯路。但是,银行直接存管相当于为行业设置了隐形的门槛,不仅是银行对于存管的P2P平台是设有资本金、运营状况等要求,平台本身想要做到真正合规的银行存管成本也会非常高。因此,相信很多中小平台会逐步淘汰出局。20、火球理财孟庆彪:《指引》将存管各环节制度化火球理财孟庆彪表示,《指引》的发布将网贷资金存管各环节中制度化,是监管落地的重要一步,会更进一步促进整个网贷行业走向规范化,也将更大程度促进行业优胜劣汰。银行存管,对于平台是一个门槛,也是一个监督。这使得行业从新洗牌,有望获得修整,也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升投资者信心。21、嘉石榴温雪斌:《指引》或体现了打破刚兑大趋势嘉石榴首席风控官温雪斌认为,理财不存在无风险项目,过往的信托类产品也并不代表零风险,刚兑的存在模糊了投资人对金融风险的认知。近期颁布的资管指引也体现了监管部门逐步、有序打破刚兑的监管思路和大趋势;本次存管指引的推出明晰了在风险业务中各方的权、责、利,存管指引的出台将互联网理财向管理严格的资管业务靠拢的趋势,这都有助于投资人更为理性的认知金融风险,从而懂得敬畏风险和控制风险。22、懒财网陶伟杰:《指引》流程更简化、落地性更强懒财网CEO陶伟杰指出,《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更详细、全面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流程更简化,落地性更强,倡导把用户的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也将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再者,提高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积极性,更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化。《指引》的出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体现了行业稳健合规的趋势,也是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有助于行业信誉升级和投资者信心的提振。23、财路通王崇羽:平台应将精力从莫须有的营销中收回来财路通联合创始人王崇羽表示,《指引》在21、22条中出台的严规定了 “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财路通负责人表示,我们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将精力从莫须有的营销手段中收回来,重点布局优质资产债券端,并在技术端不断发力,才是一个网络借贷公司应走的发展之路。他进一步表示,一个P2P公司是否安全,合规运营,并不能单一通过是否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来判定,应该结合资产端情况、风控模式、借贷审核流程、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24、捷越联合王晓婷:《指引》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提到,随着《指引》的明确,相信接下来各平台的相关业务落地将更加顺利。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存管指引》明确了很多内容细节,为资金存管指明了方向。例如把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也就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同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这将进一步打消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进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想了解更多投资理财骗局?想爆料那些坑爹的骗子公司?搜索关注“野马财经”微信公众号(ID:ymcj8686),并在后台回复“互金”,经野马君验明真身后,会把你拉进“野马多金群”一起讨论!版权声明:此文为野马财经原创稿件,转载须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野马财经是专注于金融创新报道的新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等领域,致力于成为财经金融领域领先的新媒体机构。(微信搜索:野马财经,或者ID:ymcj8686 添加关注)[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02月24日 10:54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新华网 | 2017年02月24日 10:15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新规 平台完成要求存忧
中国新闻网 | 2017年02月24日 09:54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原标题:《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昨天,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通过引入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 银监会表示,网贷机构必须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银行和网贷机构每天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都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这次的银监会的网贷资金存管办法的出台,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强化网贷资金的专用存管账户的一个监管,防止网贷机构把相关的这些客户的资金卷款跑路,使得这样一种网贷交易的过程全面透明化。 今后,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在银行了,如果出现了违约或跑路情况,银行是否需要担责呢?新规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银监会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网贷机构)不能利用银行的存管向投资者宣传说,得到银行的担保啊保证啊,从而进行某种的欺诈,(银行)并不对网贷交易本身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保证。 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恒丰银行等33家银行开展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专家表示,新规明确银行的责任后,将提升商业银行开展网贷存管的意愿。此外,银监会还明确,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详情]

央视 | 2017年02月24日 09:34
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新浪财经 | 2017年02月24日 08:48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政策出台
中国政府网 | 2017年02月24日 07:52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记者 李静瑕 洪偌馨 银监会《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视觉中国图 2016年网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半年时间,备受市场关注的网贷资金存管细则也落地。 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明确了网贷机构资金存管业务流程、职责,对存管人也提出了相应的门槛。 “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目前,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网贷平台不到10%。银行资金存管将成为判断平台合规的重要指标,同时其对行业的高门槛也将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行业将进行新一轮洗牌。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原则上的改动。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指引》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指引》要求委托人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人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此前的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完全封堵,同时多个银行存管也被叫停。此前不少P2P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资金存管,《指引》给出了6个月的整改期。 之所以没有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存管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 “当然,《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该负责人称。 “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出现的权责不清。”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称。 对于网贷资金存管账户管理,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需要在银行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确保网贷借贷客户的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能够分账管理。 随着P2P资金银行存管的明确,2016年P2P掀起了银行资金存管的浪潮,银行的态度也在逐渐“变暖”,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显得尤为积极。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第一财经表示,《指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职责边界,从机构设置、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支付结算等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从而促进网贷行业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发展。 行业加速洗牌 银行资金存管被认为是进入P2P较高的隐形门槛,如今细则的落地也意味着在6个月内达不到存管要求的,将会被迫出局。 银监会引用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其中,广东华兴银行与60家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银行,签约36家;浙商银行和厦门银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签约23家和15家;民生银行排名第五,签约9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8家。 实际上,在网贷管理办法发布之后,银行已经加速了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布局。不过,仍然有不少银行处于观察阶段,主要考量是来自P2P的风险会给银行带来的声誉影响,尽管银行有免责条款。 “银行会考虑与平台合作的潜在声誉风险,有能力和经验建设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的存管银行,在选择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时,准入门槛应该不会降低。”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称。 《指引》落地的背景下,银行对P2P接入资金存管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不过每家银行对平台接入的标准不同。汪正红告诉第一财经,对平台的要求基本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此外,诸如公司治理、高管团队、股东背景、注册资本、技术系统,应该都要综合考虑。[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 | 2017年02月24日 07:48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商业银行不为变相背书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商业银行不为变相背书

  商业银行不为网贷平台变相背书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人,不对网贷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   为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和卷款跑路风险,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 《指引》否定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联合存管模式。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对网贷平台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风险隔离,明确责任和义务。其中明确要求,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商业银行做营销宣传。银监会表示,为了《指引》的落实,设置三项保障措施:一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安排,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焦点1 联合存管模式出局,商业银行成唯一“存管人” 《指引》明确,所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解读:易通贷CEO康文表示,《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对违法违规存管的行为提出了惩戒办法。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的唯一性,强调了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推进存管的普及。 他认为,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完成合规的存管,也不代表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积木盒子CEO谢群表示,P2P网贷行业存在四大风险,即道德风险(欺诈经营等)、流动性风险(只对于资金池模式平台才会有,投资用户大量集体提现将可能导致资金池提光)、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借款人不还款)。实现网贷资金存管能够基本消灭前两种风险,显著降低第三种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 焦点2 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严防卷款跑路 对于网贷行业为何实行资金存管,银监会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银监会称,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解读:搜易贷CEO何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指引》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 何捷认为,委托人即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满足的条件也作出了具体指引,已然把存在不良记录和竞争力不足的企业挡在门外。这都相当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了一次严格筛选。 《指引》还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较高的技术实力保障系统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营。在何捷看来,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认为,《指引》将有力提升行业的合规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投资者对于合规平台的甄别筛选成本。 焦点3 平台不得借银行宣传,明确责任打消银行顾虑 银监会表示,《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存管人的免责条款,防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指引》规定,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解读:此前,网贷行业为增信出现“抱大腿”事件,不过业内人士表示,资金银行存管不是万能药。昨日,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指引》的正式发布,为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该人士称,《指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职责边界,从机构设置、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支付结算等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从而促进网贷行业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发展。 网利宝CEO赵润龙认为,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有利于消除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促使更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加速推动网贷存管的普及进程。 积木盒子CEO谢群称,上述规定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 ■ 现状 不足5%平台上线银行存管 五大行暂未参与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分析认为,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在整改期限之内落地存管系统的平台数量有限。随着《指引》的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促进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 人人贷与民生银行合作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于2016年2月上线。在双方合作的资金存管模式下,人人贷用户都将开通独立的民生银行存管子账户,每笔投资行为均需由用户发起交易指令,银行按照指令进行资金划转。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上述银行名单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均未在列,招行、兴业银行等大型全国股份制银行也未在列。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是因为五大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更看重自己的商誉和品牌,比较谨慎,很多银行还处于观望状态。另一方面,资金存管业务对利润贡献并不高,但前期的开发却需要消费较大的人力物力。 昨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指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是重大利好。预计各地符合条件或者创造条件的商业银行都会认真考虑这块市场,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自身竞争激烈的现实下。 新京报记者 金彧 陈鹏 侯润芳[详情]

新京报 | 2017年02月24日 07:44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33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2月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明确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银行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另外,《指引》为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了6个月的过渡期。 易通贷CEO康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明确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推进存管落地。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达到合规的存管标准,也不代表网贷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 合力贷CEO刘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将规范存管业务,一方面,强调并坚持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平台(委托人)合规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许用存管银行做营销的内容;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同时,《指引》对存量的存管模式也给出了合理安排。 《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在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制约的情况下,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者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一些机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地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资金存管机制一方面是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 目前,平台与银行存管合作进展较慢,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其中,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详情]

证券日报 | 2017年02月24日 07:43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专家认为行业洗牌将进一步加剧 银行存管网贷资金不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彭彬 2月23日,银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提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多位从业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联合存管模式被叫停。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参与积极性将获得提高,行业洗牌进一步加剧。 应指定唯一存管机构 南都记者注意到,《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指引强调商业银行的免责权和声誉,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委托人(即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引强调,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银行积极性有望提高 据第一网贷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全国45家银行接受了P2P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其中38家银行已完成对接214家P2P网贷机构资金存管。已完成接入最多的四家银行分别是华兴银行47家、江西银行31家、恒丰银行25家、浙商银行14家。这四家银行共117家,占全国已经上线的54.67%。其中华兴银行最多,占全国已经上线的21.96%。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认为,《指引》的正式发布对于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有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也认为,指引中的一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银行的一些免责范围,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增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积极性。 行业洗牌或将加剧 杨一夫还认为,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随着《指引》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中普金融集团总裁臧延斌向南都记者表示,银监会下发的网贷业务存管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网贷存款业务中的责任跟标准,使得网贷投资行为更加透明,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资金存款成为网贷企业的标配,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助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每笔投资资金的透明,对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提出了要求,合格投资人市场的形成迫在眉睫。而在严要求之下,行业将加速洗牌,未来还将有一大批平台被淘汰。[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02月24日 07:36
27位互金大咖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7位互金大咖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作者:陈剑锐来源:野马财经对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27位互金大咖是怎么看的?2月23日,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那么,《指引》对行业具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于今后行业的规范发展会有什么具体的作用?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智库3位专家及24位业界大咖独家为您解读:野马互联网金融智库3位专家解读1、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明确双方权责欧阳日辉对野马财经(微信公号:ymcj8686)表示,初步来看《指引》有三大特性,第一,明确界定了委托人和存管人的权责;第二,对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发展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第三,明确了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2、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打消银行顾虑董希淼通过对比此前流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后认为,《指引》中与“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四处: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董希淼进一步表示,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之前部分平台采用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将逐步退出。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具备存管能力,应该专注于支付业务,已经涉及存管的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整改。支付环节可以和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双方签外包服务协议。但存管专用账戶及子账戶必须在银行。此外董希淼还指出,《指引》明确了银行在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强调银行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等等,从源头上打消银行的种种顾虑。随着指引的落地,下一步将会有更多商业银行推进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网贷资金存管的困局将有望打破。他还提到《指引》第三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应该说,资金存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将一些平台征收的风险准备金纳入到存管对象中来,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3、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存管银行要履行10条义务肖飒律师特别指出,存管银行履责,也是“留取证据”的过程,她表示,根据指引第12条,存管银行要履行10条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同时也是一路留痕的过程。第一款“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实际上是给了存管行确定自己“接入门槛”的权利;第二款“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教给银行如何把专门账户和子账户区分清晰;第三款“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是提醒“授权指令”才是启动指令,不得乱来;此外,第四款是记录资金流转情况;第五款每日核对,双方确认;第六款定期提供存管报告;第七款档案合同留存五年;第八款资金安全要注意,不能外包;第九款加强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管理;第十款万能的“其他条款”,都让银行拥有可以保留相关数据的机会。23位互金大佬同时发声1、宜信刘恬敏:落实网贷资金存管凸显监管智慧宜信副总裁刘恬敏表示,网贷平台如何有效防范风险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指引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政策,在落实网贷资金存管方面凸显了监管的智慧,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也能有效识别平台,有效防范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跑路的风险,提高信披力度。2、微贷网汪鹏飞:推动了网贷行业进入依法监管新时代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指出,《指引》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做了硬性规定,加强对平台的监督,通过市场的力量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对网贷机构来说,未来的合规运营落点将在完成金融备案、信息披露和银行资金存管上。《指引》推动了网贷行业进入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新时代。3、人人贷杨一夫: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中的责任和义务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提到,《指引》明确了银行在推进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即存管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同时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杨一夫进一步表示,《指引》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银行的一些免责范围,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4、桔子理财弓晨:《指引》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桔子理财总经理弓晨表示:作为业界一员,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下发。长远来看,厘清存管人和托管人的权责,有利于打破商业银行在对接存管业务上对商誉风险的顾虑,尽快投入自身的系统开发和建设中,为合规网贷平台提供更多选择,也为资金存管提供更加优质服务,从而帮助全社会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并促进和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鉴于此,备案指引也会大大提振投资人的信心。5、金信网李玉维: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指引》的下发意味着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透露“自2016年以来,互金专项整治风声鹤唳,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不断下降,平台与存管银行彼此的“择偶”标准也一度攀升,这也是造成平台存管步伐艰难的重要原因。而《指引》的出台,将让各个平台快速稳步推进资金存管上线工作,并及时调整、完善,保障业务的稳健发展和用户体验的不断提升。6、沃投资曲童:《指引》体现监管“穿透式”策略沃投资联合创始人曲童表示,《指引》出台对整个行业来说必然是重大利好,首先,从客户角度,监管层依旧秉承“穿透式监管”的策略,进一步提升平台的安全措施,监管资金流向,杜绝挪用,提振投资者信心。同时,《指引》作为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7、积木盒子谢群:银行存管需先完成前置条件积木盒子CEO谢群表示,《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网贷机构开展进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这样将帮助银行更好的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时的风险,进而提升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积极性,从效果上改善当前网贷资金存管比例低的现象。8、PPmoney胡新:未来银行或将对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PPmoneyCEO胡新指出,《指引》主要针对的是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预见,未来银行将对接入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网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将面临新一轮大洗牌。6个月的整改期,也将倒逼网贷平台合规进程提速。9、网信理财陈志雄:《指引》将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网信理财CEO陈志雄表示,《指引》的发布将加快网贷行业的合规进程,提高全行业的合规水平,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提高行业的竞争门槛,促使优质合规的平台快速成长。10、融金所黄德林:《指引》或给出更多创新空间融金所总裁黄德林认为,《指引》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还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11、银豆网王鹏程:隐形门槛或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银豆网CEO王鹏程指出,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对存管业务的技术系统、管理系统等要求较高,但是因为有了明了的态度,使得平台有规可依,标志着网贷行业存管业务清晰化与规范化,对于网贷平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银行存管这道隐形门槛,或将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12、网利宝赵润龙: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赵润龙表示,以防范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的措施来控制风险的产生,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存管指引的落地无疑是一件利好,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速,配合相关监管办法,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进入了“最后的冲刺”。他进一步指出,银行存管并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人在选择平台和项目时还需仔细甄别,不宜混淆存管的作用与价值。13、易通贷康文:《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易通贷CEO康文指出,《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使银行存管的可操作性更强。《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对违法违规存管的行为提出了惩戒办法。毫无疑问,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完成合规的存管,也不代表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14、91金融许泽玮:后监管时代《指引》只是开始91金融创始人许泽玮指出,《指引》将正式开启互联网金融后监管时代的大门,也意味着各类监管意见的具体落实进一步推进,充分表明监管层合规发展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意图。可以预见的是,步入后监管时代后,《指引》只是一个开始,后期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将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15、银客理财郭新涛:《指引》落实为行业提供重大利好银客理财CEO郭新涛表示,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办理条件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也落实了很多细节,打消了银行顾虑,更加有助于规范的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可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近期监管政策密集出台,中央各地方照顾配合,可以看出监管层相信中国互联网金融能够有更好的发展,同时也相信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是能够促进中国普惠金融的发展。16、搜易贷何捷:“禁止动作”更明确、更严格搜易贷CEO何捷提到,网贷资金存管的要求较早已经提出,业内各网贷平台也在积极推进,但此次《指引》的发布,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17、九斗鱼郭鹏:《指引》令平台运营更加透明化九斗鱼CEO郭鹏表示,《指引》有利于推动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合作,促进行业发展正规化、平台运营透明化,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网贷平台“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问题。《指引》指出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这也间接提示了网贷平台要先完成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再落实资金存管的办理流程,为网贷平台落实合规指明了方向。18、和信贷周歆明:完成存管与转型的平台或已先人一步和信贷CEO周歆明表示,《指引》对网贷行业存管业务的推进十分利好,但自网贷监管细则下发起行业马太效应已突显。在这个过程中,完成存管业务与转型的平台已先人一步,开始下一阶段的战略布局;相反,未上线或需要调整的平台将面临生死考验,行业间优胜劣汰和强者间角逐竞争趋势将更加激烈。19、爱钱进杨帆:中小平台或将大量出局爱钱进杨帆指出,《指引》的出台对于对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加必将会速行业洗牌。虽然文件关于存管的细则要求给了平台明确的指引,大家都知道向哪个方向去做,不走弯路。但是,银行直接存管相当于为行业设置了隐形的门槛,不仅是银行对于存管的P2P平台是设有资本金、运营状况等要求,平台本身想要做到真正合规的银行存管成本也会非常高。因此,相信很多中小平台会逐步淘汰出局。20、火球理财孟庆彪:《指引》将存管各环节制度化火球理财孟庆彪表示,《指引》的发布将网贷资金存管各环节中制度化,是监管落地的重要一步,会更进一步促进整个网贷行业走向规范化,也将更大程度促进行业优胜劣汰。银行存管,对于平台是一个门槛,也是一个监督。这使得行业从新洗牌,有望获得修整,也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升投资者信心。21、嘉石榴温雪斌:《指引》或体现了打破刚兑大趋势嘉石榴首席风控官温雪斌认为,理财不存在无风险项目,过往的信托类产品也并不代表零风险,刚兑的存在模糊了投资人对金融风险的认知。近期颁布的资管指引也体现了监管部门逐步、有序打破刚兑的监管思路和大趋势;本次存管指引的推出明晰了在风险业务中各方的权、责、利,存管指引的出台将互联网理财向管理严格的资管业务靠拢的趋势,这都有助于投资人更为理性的认知金融风险,从而懂得敬畏风险和控制风险。22、懒财网陶伟杰:《指引》流程更简化、落地性更强懒财网CEO陶伟杰指出,《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更详细、全面的规定,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流程更简化,落地性更强,倡导把用户的资金安全放在第一位。同时,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也将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再者,提高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积极性,更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化。《指引》的出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体现了行业稳健合规的趋势,也是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有助于行业信誉升级和投资者信心的提振。23、财路通王崇羽:平台应将精力从莫须有的营销中收回来财路通联合创始人王崇羽表示,《指引》在21、22条中出台的严规定了 “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财路通负责人表示,我们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将精力从莫须有的营销手段中收回来,重点布局优质资产债券端,并在技术端不断发力,才是一个网络借贷公司应走的发展之路。他进一步表示,一个P2P公司是否安全,合规运营,并不能单一通过是否已经对接银行存管来判定,应该结合资产端情况、风控模式、借贷审核流程、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24、捷越联合王晓婷:《指引》否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提到,随着《指引》的明确,相信接下来各平台的相关业务落地将更加顺利。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存管指引》明确了很多内容细节,为资金存管指明了方向。例如把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也就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同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这将进一步打消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进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想了解更多投资理财骗局?想爆料那些坑爹的骗子公司?搜索关注“野马财经”微信公众号(ID:ymcj8686),并在后台回复“互金”,经野马君验明真身后,会把你拉进“野马多金群”一起讨论!版权声明:此文为野马财经原创稿件,转载须注明出处,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野马财经是专注于金融创新报道的新媒体,涉及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等领域,致力于成为财经金融领域领先的新媒体机构。(微信搜索:野马财经,或者ID:ymcj8686 添加关注)[详情]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银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根据该指引,今后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但须强调的是,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4%的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存管防资金挪用根据定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据了解,国务院此前部署了有关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其中银监会负责牵头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银监会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主力军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不过,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该项业务态度并不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据银监会方面信息,目前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的主力军。不过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告诉记者,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对该项业务也有一定积极性。来自人人贷方面的消息,公司与民生银行合作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早在2016年2月即上线。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且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另外,指引明确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新规 平台完成要求存忧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新规 平台完成要求存忧

  网贷资金存管机制确保落实1.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2.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3.过渡期安排。(耿旭静)相关数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P2P资金存管指引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记者耿旭静)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林晓丽)银行资金存管作为网贷监管的硬性要求,已成为判断网贷平台是否合规的标准之一。昨日银监会正式下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至此网贷行业资金存管执行细则尘埃落定。不可否认,随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下发,银行将“择优录取”,网贷资金存管已经进入淘汰赛阶段。与资金安全相关业务不得外包《指引》明确,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明确资金存管机构为商业银行。另一方面,《指引》要求,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并要求已开展存管不合规平台限期6个月整改。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也认为,《指引》为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提供了依据和标准,从而进一步加速网贷机构整改合规的进程。其中,将之前征求意见稿要求存管人必须“自主研发”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调整为“自主管理”;且对“不得外包”的进行了明确,是与资金安全的相关业务不得外包。这一调整,将大幅度提高网贷资金存管操作性。此外,与征求意见稿对比,在信息披露方面规定披露内容包括“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不再强制要求披露逾期坏账情况,可执行性大为增强,有利于资金存管业务的开展。业内:部分平台将被卡方颂指出,资金存管是目前网贷机构合规化工作推进的难题,不少银行也因无明确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存在顾虑,导致平台接入银行资金存管颇为不易。据融360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实现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共有156家,占网贷行业内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比重为11.46%。融360网贷研究员韩腾认为,网贷行业已步入后监管期,预计未来会有更多银行加入存管业务。“去年年底以来陆续有新的银行加入,如已上线银行存管的华夏银行和已和平台完成签约的杭州银行。此外,近期也有国有大行建设银行及民营银行新网银行加入存管大军的消息。”“而行业合规的整改最后期限就在今年,未来短短数月将有大批的平台会更加紧密地寻求和银行的资金存管合作以期满足监管的合规要求,但银行方面的存管准入门槛和短期技术支持能力会卡住一些平台实现存管的步伐。”韩腾认为。广州市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也认为,从时间来看,网贷平台要在限期内完成全部的合规要求仍非常紧迫。很多提供存管服务的银行手头上都有大量网贷平台在排队,很多平台很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存管的监管要求。[详情]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原标题:《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昨天,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通过引入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 银监会表示,网贷机构必须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银行和网贷机构每天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都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这次的银监会的网贷资金存管办法的出台,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强化网贷资金的专用存管账户的一个监管,防止网贷机构把相关的这些客户的资金卷款跑路,使得这样一种网贷交易的过程全面透明化。 今后,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在银行了,如果出现了违约或跑路情况,银行是否需要担责呢?新规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银监会明确,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网贷机构)不能利用银行的存管向投资者宣传说,得到银行的担保啊保证啊,从而进行某种的欺诈,(银行)并不对网贷交易本身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保证。 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恒丰银行等33家银行开展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专家表示,新规明确银行的责任后,将提升商业银行开展网贷存管的意愿。此外,银监会还明确,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详情]

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今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指引要求,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需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且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此次《指引》确认了银行存管模式,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联合存管模式确认出局。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此次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此外,与2016年8月网传的意见稿相比,《指引》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以及对存管资金账户提出明确要求;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多头存管被叫停。同时,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地否定了。 《指引》还强调: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人(存管银行)营销宣传。 《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此外,在指引中还在“附则”中提到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共163家(不包含联合存管),2016年8月后,存管系统上线明显增速,2016年8月至今上线银行直连或直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到99家,即网贷办法出台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上线的数量,是自2014年12月首家银行资金存管平台的系统上线到2016年7月的20个月间累计数量(46家;不含联合存管)的两倍多。随着整改期限愈加紧迫,网贷存管系统的上线还在加速。  从具体数据来看,从2014年12月到2016年7月的20个月间,网贷行业月均有4.5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或联合存管,总量达到82家,其中有18家平台为联合存管模式;2016年8月以来上线资金存管的平台均为银行直连或直接存管模式,平均每月达到约14家。网贷平台资金银行存管明显增速。 以下为指引全文: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 第七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委托人 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第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 (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 (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 (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存管人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 (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 (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三)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 (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 (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 (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 第十四条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第十五条 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 (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 (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 (九)风险提示; (十)反洗钱职责;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 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 第十七条 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 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 第十八条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 第十九条 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答记者问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近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及原则是什么? 答: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2.问:网贷行业实行资金存管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3.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状况如何? 答: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下一步,随着《指引》的发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将进一步明晰,对于规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4.问:《指引》的发布对于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5.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答:《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一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6.问: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为了尽快建立资金存管制度,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7.问: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指引》对存管人的职责义务做出了明确界定,内容涵盖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鉴于网贷行业目前正处于规范整顿期,为防止风险传染,做好风险隔离,《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以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8.问:《指引》对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如何设置的? 答:《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详情]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政策出台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政策出台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政策出台存管并非没有风险,存管银行不提供保证或担保备受关注的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政策终于落地。银监会近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对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客户在银行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其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引》要求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要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据介绍,根据《指引》,银行会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后,是否意味着就没有风险了?《指引》特别提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真实性的审核责任。同时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银监会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同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指引》规定网贷机构先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后,才在银行开展资金存管。《指引》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6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记者 欧阳洁)[详情]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记者 李静瑕 洪偌馨 银监会《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视觉中国图 2016年网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半年时间,备受市场关注的网贷资金存管细则也落地。 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明确了网贷机构资金存管业务流程、职责,对存管人也提出了相应的门槛。 “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目前,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网贷平台不到10%。银行资金存管将成为判断平台合规的重要指标,同时其对行业的高门槛也将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行业将进行新一轮洗牌。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原则上的改动。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指引》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指引》要求委托人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人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此前的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完全封堵,同时多个银行存管也被叫停。此前不少P2P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资金存管,《指引》给出了6个月的整改期。 之所以没有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存管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 “当然,《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该负责人称。 “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出现的权责不清。”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称。 对于网贷资金存管账户管理,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需要在银行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确保网贷借贷客户的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能够分账管理。 随着P2P资金银行存管的明确,2016年P2P掀起了银行资金存管的浪潮,银行的态度也在逐渐“变暖”,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显得尤为积极。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第一财经表示,《指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职责边界,从机构设置、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支付结算等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从而促进网贷行业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发展。 行业加速洗牌 银行资金存管被认为是进入P2P较高的隐形门槛,如今细则的落地也意味着在6个月内达不到存管要求的,将会被迫出局。 银监会引用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其中,广东华兴银行与60家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银行,签约36家;浙商银行和厦门银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签约23家和15家;民生银行排名第五,签约9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8家。 实际上,在网贷管理办法发布之后,银行已经加速了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布局。不过,仍然有不少银行处于观察阶段,主要考量是来自P2P的风险会给银行带来的声誉影响,尽管银行有免责条款。 “银行会考虑与平台合作的潜在声誉风险,有能力和经验建设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的存管银行,在选择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时,准入门槛应该不会降低。”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称。 《指引》落地的背景下,银行对P2P接入资金存管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不过每家银行对平台接入的标准不同。汪正红告诉第一财经,对平台的要求基本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此外,诸如公司治理、高管团队、股东背景、注册资本、技术系统,应该都要综合考虑。[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商业银行不为变相背书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商业银行不为变相背书

  商业银行不为网贷平台变相背书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人,不对网贷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   为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和卷款跑路风险,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 《指引》否定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联合存管模式。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对网贷平台和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风险隔离,明确责任和义务。其中明确要求,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商业银行做营销宣传。银监会表示,为了《指引》的落实,设置三项保障措施:一是按照“新老划断”原则,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安排,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焦点1 联合存管模式出局,商业银行成唯一“存管人” 《指引》明确,所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解读:易通贷CEO康文表示,《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对违法违规存管的行为提出了惩戒办法。同时,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的唯一性,强调了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推进存管的普及。 他认为,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完成合规的存管,也不代表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积木盒子CEO谢群表示,P2P网贷行业存在四大风险,即道德风险(欺诈经营等)、流动性风险(只对于资金池模式平台才会有,投资用户大量集体提现将可能导致资金池提光)、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借款人不还款)。实现网贷资金存管能够基本消灭前两种风险,显著降低第三种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 焦点2 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严防卷款跑路 对于网贷行业为何实行资金存管,银监会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银监会称,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解读:搜易贷CEO何捷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指引》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 何捷认为,委托人即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满足的条件也作出了具体指引,已然把存在不良记录和竞争力不足的企业挡在门外。这都相当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了一次严格筛选。 《指引》还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较高的技术实力保障系统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营。在何捷看来,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认为,《指引》将有力提升行业的合规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投资者对于合规平台的甄别筛选成本。 焦点3 平台不得借银行宣传,明确责任打消银行顾虑 银监会表示,《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存管人的免责条款,防范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指引》规定,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解读:此前,网贷行业为增信出现“抱大腿”事件,不过业内人士表示,资金银行存管不是万能药。昨日,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指引》的正式发布,为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该人士称,《指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职责边界,从机构设置、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支付结算等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从而促进网贷行业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发展。 网利宝CEO赵润龙认为,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有利于消除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促使更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加速推动网贷存管的普及进程。 积木盒子CEO谢群称,上述规定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 ■ 现状 不足5%平台上线银行存管 五大行暂未参与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分析认为,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在整改期限之内落地存管系统的平台数量有限。随着《指引》的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促进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 人人贷与民生银行合作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于2016年2月上线。在双方合作的资金存管模式下,人人贷用户都将开通独立的民生银行存管子账户,每笔投资行为均需由用户发起交易指令,银行按照指令进行资金划转。 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上述银行名单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均未在列,招行、兴业银行等大型全国股份制银行也未在列。 业内人士表示,一方面是因为五大行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更看重自己的商誉和品牌,比较谨慎,很多银行还处于观望状态。另一方面,资金存管业务对利润贡献并不高,但前期的开发却需要消费较大的人力物力。 昨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指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是重大利好。预计各地符合条件或者创造条件的商业银行都会认真考虑这块市场,尤其是在目前银行自身竞争激烈的现实下。 新京报记者 金彧 陈鹏 侯润芳[详情]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33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2月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明确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银行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另外,《指引》为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了6个月的过渡期。 易通贷CEO康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明确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推进存管落地。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达到合规的存管标准,也不代表网贷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 合力贷CEO刘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将规范存管业务,一方面,强调并坚持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平台(委托人)合规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许用存管银行做营销的内容;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同时,《指引》对存量的存管模式也给出了合理安排。 《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在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制约的情况下,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者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一些机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地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资金存管机制一方面是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 目前,平台与银行存管合作进展较慢,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其中,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银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专家认为行业洗牌将进一步加剧 银行存管网贷资金不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彭彬 2月23日,银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提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多位从业人士认为,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联合存管模式被叫停。业内人士认为,银行参与积极性将获得提高,行业洗牌进一步加剧。 应指定唯一存管机构 南都记者注意到,《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指引强调商业银行的免责权和声誉,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委托人(即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指引强调,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银行积极性有望提高 据第一网贷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全国45家银行接受了P2P网贷机构的资金存管,其中38家银行已完成对接214家P2P网贷机构资金存管。已完成接入最多的四家银行分别是华兴银行47家、江西银行31家、恒丰银行25家、浙商银行14家。这四家银行共117家,占全国已经上线的54.67%。其中华兴银行最多,占全国已经上线的21.96%。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认为,《指引》的正式发布对于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有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也认为,指引中的一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银行的一些免责范围,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增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积极性。 行业洗牌或将加剧 杨一夫还认为,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随着《指引》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中普金融集团总裁臧延斌向南都记者表示,银监会下发的网贷业务存管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网贷存款业务中的责任跟标准,使得网贷投资行为更加透明,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银行资金存款成为网贷企业的标配,有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助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每笔投资资金的透明,对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提出了要求,合格投资人市场的形成迫在眉睫。而在严要求之下,行业将加速洗牌,未来还将有一大批平台被淘汰。[详情]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银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根据该指引,今后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但须强调的是,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4%的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 存管防资金挪用 根据定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 这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据了解,国务院此前部署了有关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其中银监会负责牵头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银监会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主力军 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不过,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该项业务态度并不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 据银监会方面信息,目前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的主力军。不过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告诉记者,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对该项业务也有一定积极性。来自人人贷方面的消息,公司与民生银行合作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早在2016年2月即上线。 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且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另外,指引明确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详情]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网贷监管成型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 网贷监管成型

  (原标题:存管指引出台 网贷监管成型) 在网贷行业监管细则下发半年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也正式落地。《指引》不仅明确了存管人必须是商业银行的定位,同时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与三个指引的监管框架也形成。 存管人定位商业银行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指引》明确指出,存管人是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PPmoney理财CEO胡新认为,对资金存管主体进行了规范,“存管人”为商业银行,“委托人”为网贷平台。要求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不仅用于资金结算和保管等业务,还将作为信披的重要准绳。 同时,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指引》第2条规定:“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到,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监督责任,目前定稿中修改为存管银行应具有安全保管责任。资金存管银行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对网贷交易行为进行担保。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后,本身的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还要仔细甄别,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平。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表示,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这将进一步打消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进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此外,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明确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这就确保了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与平台合作机构之间账户的独立和资金的有效隔离。 “一个办法和三个指引构成了网贷平台的现行监管框架。一个办法指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指引分别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尚未出台的信息披露指引。”宜信公司副总裁刘恬敏分析道。 第三方支付未完全出局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并提出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在分析人士看来,这也切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直接从事资金存管业务的主体资格。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对于联合存管,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认为,《正式稿》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外包事项的范围,明确要求“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进一步压缩了联合存管的开展空间。 这也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不重回支付通道的定位,P2P全面进入银行直接存管的时代。不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未完全出局。爱钱进CEO杨帆表示,这主要因为第三方支付在资金存管技术上等较为成熟,第三方支付未来则可能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的方式进行介入。 网贷之家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表示,这次文件明确定义存管人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但仍可退回支付业务合作。与之前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业务指引在技术上要求商业银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不再强调“自主开发”,为技术外包留有空间。  划定6个月整改期 《指引》最后表示,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其中,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这就意味着仍有九成多平台需在6个月整改期内完成资金存管。薛洪言表示,单从资金存管业务本身来看,6个月的时间差不多就够。不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前提是完成备案登记、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如果这两项门槛没有达到,那整改时间就比较紧张了。 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表示,实际上《指引》对于平台的整改内容不多,平台需要新增的主要是借款人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以及对应的系统开发、信息披露工作、每日与存管人对账、组织对客户资金审计,这些工作虽然工作量大,但是只要重视程度够高和投入成本足够,理论上还是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整改时间内完成的。 不过,对于目前还未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九成多平台而言,未来生存将较为困难。在高搜易CEO陈康看来,行业将进行大洗牌,绝大部分平台将无法生存。 和信贷CEO周歆明表示,《指引》对网贷行业存管业务的推进十分利好,但自《暂行办法》发布后网贷行业马太效应已突显。在这个过程中,完成存管业务与转型的平台已先人一步,开始下一阶段的战略布局;相反,未上线或需要调整的平台将面临生死考验,行业间优胜劣汰和强者间角逐竞争趋势将更加激烈。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表示,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能够在整改期限之内落地存管系统的平台数量有限。随着《指引》的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洗牌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91金融CEO许泽玮表示,可以预见的是,步入后监管时代后,《指引》只是一个开始,后期还会出台更多更细化的监管政策,补充现有的监管空白,将进一步加速行业合规发展。而对于网贷平台本身而言,《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肃清行业环境,还那些合规平台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北京商报记者 闫瑾 岳品瑜[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经济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 钱箐旎)中国银监会今天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作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部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根据第三方机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指引》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在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上,《指引》明确,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上述负责人指出,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此外,在过渡期安排上,《指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6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经济日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 钱箐旎)中国银监会今天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作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部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根据第三方机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指引》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在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上,《指引》明确,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应具备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基本条件。“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上述负责人指出,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此外,在过渡期安排上,《指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6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详情]

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 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银监会网站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指引》提出,网贷平台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将受处罚。 财路通联合创始人王崇羽告诉记者,对接银行存管是一个P2P网贷平台必备的资质之一,目前有一些成功对接银行存管的平台在日常宣传中,将“成功对接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让用户误以为这代表“资金绝对安全”,是一种对行业健康发展不负责任的做法。“《指引》有利于打消银行参与网贷平台存管的顾虑,可以预见,会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说。 《指引》进一步加强了平台对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隔离的规范,要求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存管人应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五年以上。 《指引》要求,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引》有利于网贷平台回归中介属性,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详情]

网贷资金银行存管提速 逾200家平台已签订存管协议
网贷资金银行存管提速 逾200家平台已签订存管协议

  □本报记者 高改芳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专家认为,这将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资金分账管理,能有效避免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及避免资金池风险,因此,《存管指引》的出台对于网贷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银行积极性或提高 监管部门表示,《存管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因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其次,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存管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不过《存管指引》第四章第22条明确,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认为,在《存管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的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存管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有望展现更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将存管的范围明确扩大覆盖到网贷业务从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的全业务流程,使得用户在网贷平台上的资金得到全流程的监管,并与平台的银行账户隔离,使得用户的资金安全得以极大地提升,杜绝了网贷机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触碰和支配用户资金的可能,从根本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已经上线的存管,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作出整改。 网贷之家高级分析师张叶霞认为,《存管指引》中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条要求说明平台仅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机构,不可多头存管。但目前有部分平台并未实现全银行存管,有的采用的是联合存管模式,有的仅是部分标的是银行存管,这些平台需要在未来的6个月内进行整改。 银行存管业务指引的出台将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资金分账管理,能有效避免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及避免资金池风险,因此,《存管指引》的出台对于网贷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逾200家平台已签订存管协议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开展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其中,广东华兴银行与60家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银行,签约36家;浙商银行和厦门银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签约23家和15家;民生银行排名第五,签约9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8家。 从数据上看,大部分P2P平台还是青睐银行直接存管模式。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广东华兴银行完成上线的平台最多,有40家平台上线直接存管系统;其次是江西银行,有29家平台成功对接并上线直接存管系统;浙商银行排第三,有13家平台成功对接直接存管系统;厦门银行和徽商银行各有10家和5家上线直接存管系统;恒丰银行、民生银行、贵州银行和上海银行等10家银行分别各有1-4家上线直接存管系统。[详情]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银行不担网贷违约之责 记者 李静瑕 洪偌馨 银监会《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视觉中国图 2016年网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出台半年时间,备受市场关注的网贷资金存管细则也落地。 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明确了网贷机构资金存管业务流程、职责,对存管人也提出了相应的门槛。 “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目前,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网贷平台不到10%。银行资金存管将成为判断平台合规的重要指标,同时其对行业的高门槛也将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行业将进行新一轮洗牌。 “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 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原则上的改动。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指引》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指引》要求委托人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人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此前的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完全封堵,同时多个银行存管也被叫停。此前不少P2P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资金存管,《指引》给出了6个月的整改期。 之所以没有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存管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 “当然,《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该负责人称。 “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出现的权责不清。”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称。 对于网贷资金存管账户管理,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需要在银行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确保网贷借贷客户的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能够分账管理。 随着P2P资金银行存管的明确,2016年P2P掀起了银行资金存管的浪潮,银行的态度也在逐渐“变暖”,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显得尤为积极。 民生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汪正红对第一财经表示,《指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职责边界,从机构设置、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支付结算等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从而促进网贷行业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发展。 行业加速洗牌 银行资金存管被认为是进入P2P较高的隐形门槛,如今细则的落地也意味着在6个月内达不到存管要求的,将会被迫出局。 银监会引用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其中,广东华兴银行与60家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银行,签约36家;浙商银行和厦门银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签约23家和15家;民生银行排名第五,签约9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8家。 实际上,在网贷管理办法发布之后,银行已经加速了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布局。不过,仍然有不少银行处于观察阶段,主要考量是来自P2P的风险会给银行带来的声誉影响,尽管银行有免责条款。 “银行会考虑与平台合作的潜在声誉风险,有能力和经验建设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的存管银行,在选择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时,准入门槛应该不会降低。”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称。 《指引》落地的背景下,银行对P2P接入资金存管的要求会更加严格,不过每家银行对平台接入的标准不同。汪正红告诉第一财经,对平台的要求基本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此外,诸如公司治理、高管团队、股东背景、注册资本、技术系统,应该都要综合考虑。[详情]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六个月宽限期 存管银行具唯一性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六个月宽限期 存管银行具唯一性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剩六个月宽限期 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 本报记者 谢水旺 李玉敏 上海、北京报道 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简称《指引》)终于正式落地。 该《指引(征求意见稿)》曾于去年8月下发至各银行,时隔半年之后,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指引》。 《指引》明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开鑫金服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周治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 《指引》还要求网贷平台六个月内完成整改,且登记备案等为前置条件。 不过,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网贷平台可以和银行签订存管合作意向性协议,等获得备案登记后再进行资金的存管。 可先签订存管意向性协议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银监会表示,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由于此前不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于网贷存管有所顾虑,担心网贷行业的风险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因此,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相比,监管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以此打消银行顾虑。 而且,《指引》还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期限与网贷监管暂行办法中整改的过渡期保持一致。 在此之前,网贷平台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不过,目前网贷行业正处于专项整治阶段,虽然去年11月底银监会等部委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近日厦门等地金融办又印发网贷备案登记指引细则,但大多数地方尚未出台相关细则,留给网贷机构的时间并不宽裕。 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网贷平台可以和银行签订存管合作意向性协议,等获得备案登记后再进行资金的存管。 华东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也表示, 6个月的整改期还是足够的,如果已经签了存管协议,银行根据《指引》微调存管系统即可,如果尚未签订存管协议,可以同时准备备案登记和签订存管协议,并不矛盾。 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 《指引》新增的第14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一是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案可能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指引》也给出半年的整改期,平台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整改。二是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 具体来说,《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不过,目前主要是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网贷存管持保留态度,其他的全国性股份行也在推进网贷存管上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进行改造,消耗成本。二是缺乏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发布后,银行对于存管会更加积极。 华东某城商行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银行搭建存管系统的成本为几十万元,是否有意愿要看各家银行的态度,在他看来,网贷借款限额以后,行业规模可期,但对于存管银行来说,盈利空间有限。不过,华东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一些中小银行对此很有兴趣,除了收费盈利以外,还能给银行带来开户和沉淀资金。 (编辑:闫沁波)[详情]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剩六个月宽限期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仅剩六个月宽限期

  银监会 本报记者 谢水旺 李玉敏 上海、北京报道 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简称《指引》)终于正式落地。 该《指引(征求意见稿)》曾于去年8月下发至各银行,时隔半年之后,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指引》。 《指引》明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开鑫金服总经理、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周治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 《指引》还要求网贷平台六个月内完成整改,且登记备案等为前置条件。 不过,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网贷平台可以和银行签订存管合作意向性协议,等获得备案登记后再进行资金的存管。 可先签订存管意向性协议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银监会表示,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由于此前不少银行和金融机构对于网贷存管有所顾虑,担心网贷行业的风险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因此,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相比,监管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以此打消银行顾虑。 而且,《指引》还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期限与网贷监管暂行办法中整改的过渡期保持一致。 在此之前,网贷平台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不过,目前网贷行业正处于专项整治阶段,虽然去年11月底银监会等部委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近日厦门等地金融办又印发网贷备案登记指引细则,但大多数地方尚未出台相关细则,留给网贷机构的时间并不宽裕。 对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网贷平台可以和银行签订存管合作意向性协议,等获得备案登记后再进行资金的存管。 华东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也表示, 6个月的整改期还是足够的,如果已经签了存管协议,银行根据《指引》微调存管系统即可,如果尚未签订存管协议,可以同时准备备案登记和签订存管协议,并不矛盾。 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 《指引》新增的第14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表示,《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一是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案可能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指引》也给出半年的整改期,平台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整改。二是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 具体来说,《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不过,目前主要是部分股份行和城商行在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网贷存管持保留态度,其他的全国性股份行也在推进网贷存管上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进行改造,消耗成本。二是缺乏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发布后,银行对于存管会更加积极。 华东某城商行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银行搭建存管系统的成本为几十万元,是否有意愿要看各家银行的态度,在他看来,网贷借款限额以后,行业规模可期,但对于存管银行来说,盈利空间有限。不过,华东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表示,一些中小银行对此很有兴趣,除了收费盈利以外,还能给银行带来开户和沉淀资金。[详情]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网贷资金明确由银行独立存管 借贷违约银行不兜底 ⊙记者 周鹏峰 ○编辑 陈羽 银监会昨日正式对外发布《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根据该指引,今后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但须强调的是,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 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约有4%的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 存管防资金挪用 根据定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 这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 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 钱不摸钱”,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据了解,国务院此前部署了有关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其中银监会负责牵头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银监会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目 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 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 三方资金存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 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 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 支付业务合作。 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主力军 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 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 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 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 不过,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 四大国有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该项业务态度并不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 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 据银监会方面信息,目前城商行是网贷资金存管的主力军。不过人大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告诉记者,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对该项业务也有一定积极性。来自人人贷方面的消息,公司与民生银行合作的银行资金存管系统早在2016年2月即上线。 为 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且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 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另外,指引明确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详情]

银监会出台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指引 P2P行业合规化再下一城
银监会出台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指引  P2P行业合规化再下一城

    银监会出台网贷机构资金存管指引 P2P行业合规化再下一城  本报记者 张末冬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经过一年多时间的酝酿,银监会于近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作为《办法》的重要配套措施,《指引》可影响网贷机构后续的资金存管和管理,所以市场对于《指引》的细则非常关注,其出台也引发了市场热议。   资金存管终落地   “从正在进行的专项整治排查中我们发现,客户资金安全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点。不少网贷机构把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混杂在一起,存在较大的挪用风险。”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  据介绍,《指引》明确了资金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支付清算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指引》的出台理顺了网贷资金存管的标准和步骤,将加速网贷机构合规整改的进程。积木盒子CEO谢群告诉记者,进行资金存管将极大地提高平台做资金池的成本,有效降低平台卷钱“跑路”的概率。   存管比例将逐步提高   囿于政策协调并未完全完成,银行顾虑较多,目前实现资金存管的网贷机构比例并不高。根据第三方机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完成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仅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分析人士认为,《指引》的出台或将打破这种僵局。“目前,网贷行业鱼龙混杂,专项整治也还在进行之中。银行在选择网贷机构时缺乏标准,观望情绪浓重。”一位城商行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指引》的出台相当于给银行提供了更好的评判标准与依据。  事实上,包括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方面也积极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差异化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满足网贷资金存管市场的需求。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特别强调,《指引》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强调银行不对借贷行为进行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等,从源头上打消了银行的种种顾虑。“存管机构不是担保机构,也不是增信机构。”他说道。  对此,谢群也认为,《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利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指引》的落地,下一步将会有更多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网贷资金存管的比例将会提高。   行业将加速洗牌   值得关注的是,从监管层面来说,《指引》主要是提出原则性规定,在政策上进行引导,打消银行疑虑。银行与网贷机构的行为属于市场化行为,需要市场主体根据自身定位来选择,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适合开展这一业务。  另外,《指引》明确了银行资金存管与备案、工商登记、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先后顺序。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方颂表示,《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网贷机构开展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明确了平台在整改合规化工作推进中“到底谁先谁后”的法律依据,这样能帮助银行更好地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提高资金存管比例。  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解释称,在这一点上,总体将按照“整治一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的原则,存量机构可以先行签订存管意向协议,继而备案,然后根据《指引》确定资金存管。  针对此前市场热议的账户管理问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平台接入存管银行后,将设立网络借贷企业专用账户,属于企业账户。在这一账户之下,会给每位投资人建立子账户,并且不存在诸如二类账户的额度、频次限制。他强调,这一设置经过了充分考量,一方面,符合网贷交易的特点,保证了客户体验;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分账管理的需求,实施独立核算,保障资金的安全。  实现资金存管之后,网贷平台将进入加速洗牌阶段。爱钱进CEO杨帆认为,市场对运营模式、风控模式、产品模式这些真正核心内容的筛选,决定了在这一轮竞争中谁将会被留下、谁又会被淘汰。行业马太效应凸显,大量资金和投资人将向实力雄厚、资质优异的大型知名平台聚集,而中小型平台生存或愈发艰难。对于投资者来说,未来除要关注平台是否真正地进行银行资金存管外,还需更多地衡量其经营风险,例如,从逾期率、盈利等数据侧面判断该平台的风险是否可控。 [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记者 张末冬  本报讯记者张末冬报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制度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规范网贷行业健康发展,防范P2P网贷资金挪用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近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指引》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定义和原则,指出“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此外,《指引》明确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各方的职责义务以及三项具体落实保障措施。  据悉,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明确了三项具体机制安排:一是过渡期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6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并与《办法》规定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二是不得变相背书。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等行为提供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三是平等商定服务费用。商业银行不得以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为由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银监会方面表示,《指引》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借助市场的力量和手段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下一步,围绕《办法》及配套制度的全面实施,推动网贷行业逐步进入依法监管、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详情]

联合存管模式6个月后退场网贷平台将上演“生死时速”
联合存管模式6个月后退场网贷平台将上演“生死时速”

   目前,共有118家P2P平台上线直接存管,约占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4.94%■本报记者 李 冰 长期困扰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存管问题,终于在政策层面上有了实质性进展。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距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好相隔半年时间。《指引》全文共计5章29条。其中第三章存管人中明确表示,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这也就明确否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91金融CEO许泽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明确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网贷平台留有6个月的整改期,这6个月将上演众多网贷平台的“生死时速”。可以预见,未来行业内一大批网贷平台会被淘汰掉,呈现出大洗牌的格局。中国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的正式发布,为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限定存管人为商业银行  账户模式有创新空间此次《指引》对存管人的界定对第三方来说也是“不小的打击”。汇付天下高级副总裁兼汇付数据总裁穆海洁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于汇付天下来说,我们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已完成与贵州银行、徽商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对接工作,同时,我们也有信心在6个月整改限期之内帮助合作的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完成全面对接。对于存管人,我们也将依托覆盖全国的跨行结算优势,助力银行为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支付服务。”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认为,“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相比,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可以预见,会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网贷存管将会快速推进。”银客理财CEO郭新涛也表示,“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也落实了很多细节,打消了银行顾虑,更加有助于规范的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可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与此同时,合力贷CEO刘丰认为,“《指引》弱化了银行(存管人)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同时,细则对存量的存管也作出了合理安排。”  沐金农 CEO 王曾指出,一方面划清存管人的内部责权,避免P2P平台利用存管银行进行洗钱等违规违法业务,另一方面也打消商业银行观望的态度,推动P2P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联姻”。在此之前,P2P对接银行在业内实属难事。富友支付总裁吴伟认为,《指引》并没有限制账户模式,这给网络借贷平台留下了一定的创新的空间。“目前市面上的银行存管方案有多种模式,就账户情况来分,分为‘大账户+小账户’、‘大账户+虚拟账户’、‘II类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等模式。就目前来看,银行II类账户有利于直销银行使用,如采用银行II类账户,在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基于大账户模式下的子账户或虚拟账户模式,较为适合网络借贷平台目前的业务逻辑和流程,用户体验较佳,创新空间较大。”仅有4.94%网贷平台完成与银行存管系统对接虽然众多平台表示,此举将打消银行对于P2P资金存管风险的顾虑,有望增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积极性。但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整个行业资金存管情况并不乐观。据网贷之家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则认为,随着《指引》的落地以及网贷行业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积木盒子CEO谢群表示:“P2P网贷行业存在四大风险,即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实现网贷资金存管能够基本消灭前两种风险,显著降低第三种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搜易贷CEO何捷表示,《指引》的发布,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详情]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网贷资金存管指引下发 存管银行不担保不担责 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33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 ■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银监会2月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否决了“联合存管”模式,并明确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银行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另外,《指引》为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了6个月的过渡期。 易通贷CEO康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明确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推进存管落地。银行存管未来会成为合规平台的标配,但银行存管只能杜绝平台“自融”、“资金池”等问题,无法弥补风控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足,所以即使达到合规的存管标准,也不代表网贷平台一定能健康长久地发展下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 合力贷CEO刘丰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指引》将规范存管业务,一方面,强调并坚持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平台(委托人)合规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许用存管银行做营销的内容;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同时,《指引》对存量的存管模式也给出了合理安排。 《指引》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分账管理。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二是依令行事。存管资金的清算支付以及资金进出等环节,需经出借人、借款人的指令或授权;三是账务核对。银行和网贷机构每日进行账务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规定每笔资金流转有明细记录,妥善保管相应数据信息,确保有据可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在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制约的情况下,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者挪用客户资金行为,一些机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地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资金存管机制一方面是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 目前,平台与银行存管合作进展较慢,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其中,在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详情]

网贷资金存管筑牢防火墙 实现与否攸关平台生死
网贷资金存管筑牢防火墙 实现与否攸关平台生死

  攸关投资人资金安全,风险高发却始终悬而未决的网贷资金存管标准,时隔征求意见半年之后,终于一锤定音。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对网贷平台获取业务资格、备案审核、资金存管的一系列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资金存管的账户模式、管理等具体要求,为网贷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建立起防火墙。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同时,能否完成资金存管,越来越成为网贷平台生死攸关的大事。业内人士分析,《指引》在确立资金存管标准的同时,也设置了诸多前置性条款,运营不规范、业务存在问题的平台,可能将很难进行资金存管。与此同时,已完成存管的平台,也将面临调整或整改。筑牢资金安全防火墙作为保护资金安全的防火墙,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一直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在此之前,部分平台与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而且数量颇为可观。但真正实现资金存管的,数量并不多,部分虽然实现了存管,但却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联合存管,业务、账户并没有统一标准。而《指引》的出台,标志着网贷资金存管统一标准诞生。《指引》涉及到账户模式的主要有两条规定,一是第六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委托人即网贷平台,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银行作为存管人,为平台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借贷资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按照这个规定,就是一个类似炒股的分仓账户,平台的专用总账户之下,平台、出借人、借款人都必须开立独立子账户,但不是每个项目的参与方,每参与一个项目都要开立账户。”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说,如此一来,账户内的每一笔资金流动,都会变得清晰,可以有效防止资金挪用风险。Ppmoney总经理胡新分析称,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业务的所有参与方,都要在银行开设电子账户,大大增加了平台业务、客户迁移和系统改造的工作量,但现在只规定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操作简便了的同时也防范了风险。同时,对委托人、存管人的账务、信披要求,则进一步筑牢了资金安全的防火墙。《指引》规定,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审核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说白了,这就是要求充值、提现、交易等环节,要取得客户授权,尤其是密码操作,就是要客户自己操作,而不是根据平台指令。”投哪网CEO吴显勇说,如果是根据平台指令划款,仍然无法避免平台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此外,银行作为存管人,要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等客户,进行明细登记。银行、平台要每日核对账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这样可以监控资金流向,而且出借人可以查询,每一笔资金的去向都清楚明白,是谁用的,什么时候用的,都一清二楚,如果被挪用,很容易就会发现,能及时追查处置,平台挪用资金的难度大大增加。”周治翰说。攸关平台生死虽然资金存管账户、业务等标准已经明晰,但却并非所有网贷平台都能实现资金存管,作为限制性条款,《指引》设定了获得资金存管的前置性要求,资金存管已成为网贷平台生死攸关的大事。根据《指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资金存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规定申请、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原先没有出台监管规定,大家都不知道有哪些前置条件,是先做资金存管,还是先备案,大家莫衷一是。”吴显勇说,《指引》的要求,明确了资金存管、各项业务资质、备案登记的时间顺序,平台首先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核,获得各项业务许可,再通过所在地金融办备案,全部通过后,才能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如此一来,也提高了平台资金存管的准入门槛,部分平台可能会因为电信业务许可、经营存在问题等各种原因,被挡在门外,最终无法进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要向存管人充分披露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金融办备案审核,每一个程序都是一道关口。”周治翰称,在电信业务许可证这一关上,可能就会被挡在门外。即便能够通过,在备案审核时,如果经营存在问题,也无法获得金融办审核通过。更为重要的是,银行作为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也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吴显勇认为,银行要对委托人进行审查,同样是前置标准,《指引》没有明确规定审查内容、标准,是因为这属于银行具体业务,监管不便过多干涉。同时,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的业务已经非常成熟,没有必要限定具体内容。“虽然《指引》明确了很多银行的免责条款,但万一发生不良事件,对银行的声誉还是有负面影响。”吴显勇说,为了自身声誉和利益,银行在审核平台资金存管资格时,必然会加强审核力度,要求平台的信息也会更多,如果存在问题,很容易就会被发现。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认为,网贷平台要在限期内完成全部合规要求,时间非常紧迫。很多提供资金存管的银行,都有大量平台在排队,如果按照此前一年期的整改时间,很多平台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存管的监管要求。部分存管面临调整根据网贷第三方平台统计,截至2017年1月20日,已有32家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8家平台宣布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仅占正常运营平台的8%左右,真正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则只有99家,占比仅为4%左右。而在此之前,资金存管也成为网贷平台进行信用背书、自我宣传的手段。但《指引》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而更为重要的影响,可能还不止于此,一些已经真正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其业务规范可能也将面临整改或调整。吴显勇、周治翰称,其所在平台存管账户模式,均是按总、分模式设立,基本符合《指引》要求,只有小部分需要调整。“据我了解,有些平台的存管,其实平台、出借人、担保人等各方资金混在一起,没有实现子账户管理,监管作用大打折扣。”吴显勇说。据业内人士介绍,实际上,最初的联合存管模式,大多采取银行存放资金,第三方支付交易结算的模式。此后,又出现了银行账户接入第三方支付的模式,而且有部分银行的存管系统采用外包给第三方的模式。《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此外,委托人还应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这意味着,技术、系统、运营等外包模式,将存在合规方面的问题。““原先是第三方存管的,必须改成银行存管,银行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的,必须取消第三方支付这个环节。”吴显勇说,在此情况下,部分平台的存管必须进行调整,但给了6个月的缓冲期,调整的问题并不是很大。[详情]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增不少新条款 平台须6月内完成整改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增不少新条款 平台须6月内完成整改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姜樊)业界翘盼多日的网贷存管细则终于落地。昨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相较此前网曝的存管征求意见稿,定稿增加了不少新条款,以防范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同时,限定平台在6个月内完成相应存管整改。 与此前网络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增加了一条唯一性条款。《指引》规定,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只能“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同时,《指引》还明确指出,存管机构只能是商业银行。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认为,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意味着多头存管被叫停。同时,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否定。 在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看来,《指引》对“唯一性”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而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将逐步退出。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 对于网贷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银监会新闻发言人也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指引》从物理意义上防止了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 不仅如此,《指引》还规定,平台要在银行设立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网络资金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开设子账户。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认为,《指引》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确保了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与平台合作机构之间账户的独立和资金的有效隔离。 积木盒子CEO谢群则认为,《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将有效减少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 尽管监管层出台网贷的存管指引是为了为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提供更多保障,但有了银行存管,也并不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万无一失。此次《指引》还增加了不少银行免责条款。 根据《指引》,存管机构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存管人(银行)也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杨一夫认为,《指引》的这些条款实际上明确了一些银行的免责范围,明确了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从政策上或将减轻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增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义务的积极性。[详情]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 银行不承担资金运作风险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落地 银行不承担资金运作风险

  见习记者 卓泳 昨日下午,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 《存管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但不做担保且不承担资金运作风险;此外,指引还明确了网贷平台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方可进行资金存管,这解决了长期困扰网贷平台“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3日,已有33家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完成资金存管的平台仅占5%。 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 网贷行业期待已久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终于落地,这使得一直以来困扰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问题得到缓解,有利于推动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合作,促进行业发展正规化、平台运营透明化。该《存管指引》对网贷投资存在的几个重要风险点一一做了“排雷”,包括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平台欺诈、数据造假、平台以银行存管增信宣传等方面。 从具体条款来看,九斗鱼CEO郭鹏认为,《存管指引》解决了长久以来困扰网贷平台“先做什么后做什么”的问题。《存管指引》指出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这间接提示了网贷平台要先完成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再落实资金存管的办理流程,为网贷平台落实合规指明了方向。 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问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存管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但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这给业界留下很大的想像空间。深圳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很多平台做银行存管只是为了合规,但由于客户体验不好还是用了第三方支付做存管。” 除了明确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各方职责及业务规范,《存管指引》还考虑到了风险防范。该指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并不做担保,不承担资金运作风险。此外,强调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这为不良平台虚假、夸大宣传敲响了警钟,也提醒了投资人,不可轻信类似广告贸然投资。 此外,该指引还明确了已开展业务但不符合指引要求的需要委托人和存管人应自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超过1年整改期匹配。 完成存管平台仅5%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 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从主要的几个地区来看,北京有28家,深圳有32家,广州有14家,杭州有11家。 此外,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详情]

网贷银行存管一锤定音 第三方支付不能再管钱
网贷银行存管一锤定音 第三方支付不能再管钱

  证券时报记者 刘筱攸 闻声许久终见人。 昨日,银监会联手十部委正式颁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一纸让庞大网贷交易资金监管有规可循、有法可依的操作细则,距离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文件《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整整晚了一年半。 在频发的平台信用风险、激增的坏账率和高企的合规成本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下,“银行存管”一直难以落地。银行不进,第三方支付不退,长时间成为网贷资金存管的主要格局。 随着网贷整顿步入收尾阶段,存管指引的出炉将会倒逼行业上演两个可预见的变化:一是第三方支付让出最后江山,联合存管模式全部停摆,已接入该模式的P2P整改;二是无数小平台将会争先恐后完成备案登记,因为这是接入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 这两种变化,都会在将要来到的六个月内悉数发生。 联合存管模式将清退 2015年7月18日,“银行存管”的提法第一次官方性地出现在了互金指导意见里。而在此之前的两年多时间里,业界对于资金账户监管的叫法一度是“资金托管”,而托管的主体绝大部分都是第三方支付。 去年网贷资金存管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监管明令银行才能为投融资双方开立资金账户的意图已经十分明朗和坚决。于是,曾经的托管主力军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开始联手,推出了一度大行其道的“联合存管”模式——由银行开设平台存管账户,同时开放结算通道接口给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再依据平台指令调拨资金。 而《存管指引》的出炉,宣告了这种模式最终出局。该指引强调了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独立性,并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 一位大型城商行资产托管部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该行推出的存管模式里,平台需要开立三类账户:银行存管总账户、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存管总账户管理投资人交易资金,由网贷平台发送数据并且下达指令,银行进行款项划拨。总账户下设有很多虚拟子账户,每一个账户记录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流向,虚拟子账户和交易账户互为绑定。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平台自身的对公账户,隔离存放自有资金。风险备付金/保证金账户也称为增信账户。如果平台有担保公司,那么担保公司需存一定保证金于该账户下;如果没有,那么平台是将自身一定比例的风险备付金存于该账户下。而这个账户的资金,只有在平台发生兑付风险的时候,通过银行同意才能够动用。 这也是目前业界主流的“大账户+虚拟账户”模式。 此外,还有一种同样在目前看来合规的形式,即二类账户模式。通常提供该模式的银行会将存管业务放在直销银行部门来完成。在这一模式下,存管银行还会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单独开立二类电子账户。但采用这种模式的银行并不多,因为这对用户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总之,两种模式都是为了银行对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账管理,而且为交易资金开具单独的资金结算账户。而各家银行收费模式不一,通常分为三种: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交易笔数收取和按年费收取。 第三方支付将出局? 此前盘踞P2P存管业务已久的第三方支付,到底是彻底出局,还是依旧可以生存? 对此,富友支付总裁吴伟认为,虽然存管的主体不可能再是第三方支付,但指引并没有限制支付公司与银行合作。存管方案包含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功能,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等三大功能。支付公司仍旧可以为银行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帮助网贷从支付充值到交易,再到回款提现等诸多环节达到流畅的效果。 某股份行托管部人士也告诉记者,如果投资人的资金账户并没有开立在存管行,那么存管行还是会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的跨行划转,因为通道费用更为低廉而且速度更快。 融360网贷分析员韩腾则概括了上述各方意见:监管否定联合存管模式,强调的是银行要亲自履行存管职责去进行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联合存管模式中,把这些职责交给第三方支付来完成是不合规的,但是除此之外的一些信息处理及技术开发工作,不会改变存管履责主体。 银行已在布局 根据第三方监测平台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7年1月底, P2P贷款余额增至8560.95亿元,环比去年12月底增加了4.88%;同时,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3.65万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5万亿增长幅度达到143.33%。 网贷资金合规存管的进展依旧缓慢。银监会负责人就《存管指引》答记者问时就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完成系统对接的P2P有90多家,占P2P机构总数的4%。 记者在网贷之家拿到的最新数据是,截至2月20日,落实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增加了23家,达到113家,占比较去年末的4%上升到了4.83%。还有更多的平台在路上,已签订协议、还未正式上线系统的平台,另外还有93家。 记者经多方调查了解到,目前已经推出存管服务的30多家银行中,不少将该项业务放在二级部门来运作,但均能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独立性。最早运作该项业务、系统成熟度颇受追捧的民生银行,存管业务由金融市场条线的资产托管部运营;上海银行是由新型机构部下设的资产托管部运营、江苏银行是由网络金融部和托管部共同运作,另外不少股份行是由网络金融部负责。而包商银行是少数的将互金存管置于一级部门来运营的银行,由数字银行事业部负责。[详情]

网贷存管一锤定音:联合存管将清退 第三方支付不再管钱
网贷存管一锤定音:联合存管将清退 第三方支付不再管钱

  网贷“银行存管”一锤定音 第三方支付不能再管钱 证券时报记者 刘筱攸 闻声许久终见人。 昨日,银监会联手十部委正式颁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这一纸让庞大网贷交易资金监管有规可循、有法可依的操作细则,距离互联网金融顶层设计文件《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炉,整整晚了一年半。 在频发的平台信用风险、激增的坏账率和高企的合规成本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下,“银行存管”一直难以落地。银行不进,第三方支付不退,长时间成为网贷资金存管的主要格局。 随着网贷整顿步入收尾阶段,存管指引的出炉将会倒逼行业上演两个可预见的变化:一是第三方支付让出最后江山,联合存管模式全部停摆,已接入该模式的P2P整改;二是无数小平台将会争先恐后完成备案登记,因为这是接入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 这两种变化,都会在将要来到的六个月内悉数发生。 联合存管模式将清退 2015年7月18日,“银行存管”的提法第一次官方性地出现在了互金指导意见里。而在此之前的两年多时间里,业界对于资金账户监管的叫法一度是“资金托管”,而托管的主体绝大部分都是第三方支付。 去年网贷资金存管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监管明令银行才能为投融资双方开立资金账户的意图已经十分明朗和坚决。于是,曾经的托管主力军第三方支付与银行开始联手,推出了一度大行其道的“联合存管”模式——由银行开设平台存管账户,同时开放结算通道接口给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再依据平台指令调拨资金。 而《存管指引》的出炉,宣告了这种模式最终出局。该指引强调了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独立性,并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 一位大型城商行资产托管部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该行推出的存管模式里,平台需要开立三类账户:银行存管总账户、平台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存管总账户管理投资人交易资金,由网贷平台发送数据并且下达指令,银行进行款项划拨。总账户下设有很多虚拟子账户,每一个账户记录每一笔交易资金的流向,虚拟子账户和交易账户互为绑定。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平台自身的对公账户,隔离存放自有资金。风险备付金/保证金账户也称为增信账户。如果平台有担保公司,那么担保公司需存一定保证金于该账户下;如果没有,那么平台是将自身一定比例的风险备付金存于该账户下。而这个账户的资金,只有在平台发生兑付风险的时候,通过银行同意才能够动用。 这也是目前业界主流的“大账户+虚拟账户”模式。 此外,还有一种同样在目前看来合规的形式,即二类账户模式。通常提供该模式的银行会将存管业务放在直销银行部门来完成。在这一模式下,存管银行还会为投资人和借款人单独开立二类电子账户。但采用这种模式的银行并不多,因为这对用户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有更为严格的要求。 总之,两种模式都是为了银行对平台的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账管理,而且为交易资金开具单独的资金结算账户。而各家银行收费模式不一,通常分为三种: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征收、按交易笔数收取和按年费收取。 第三方支付将出局? 此前盘踞P2P存管业务已久的第三方支付,到底是彻底出局,还是依旧可以生存? 对此,富友支付总裁吴伟认为,虽然存管的主体不可能再是第三方支付,但指引并没有限制支付公司与银行合作。存管方案包含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功能,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等三大功能。支付公司仍旧可以为银行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帮助网贷从支付充值到交易,再到回款提现等诸多环节达到流畅的效果。 某股份行托管部人士也告诉记者,如果投资人的资金账户并没有开立在存管行,那么存管行还是会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资金的跨行划转,因为通道费用更为低廉而且速度更快。 融360网贷分析员韩腾则概括了上述各方意见:监管否定联合存管模式,强调的是银行要亲自履行存管职责去进行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联合存管模式中,把这些职责交给第三方支付来完成是不合规的,但是除此之外的一些信息处理及技术开发工作,不会改变存管履责主体。 银行已在布局 根据第三方监测平台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7年1月底, P2P贷款余额增至8560.95亿元,环比去年12月底增加了4.88%;同时,历史累计成交量达到3.65万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5万亿增长幅度达到143.33%。 网贷资金合规存管的进展依旧缓慢。银监会负责人就《存管指引》答记者问时就表示,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完成系统对接的P2P有90多家,占P2P机构总数的4%。 记者在网贷之家拿到的最新数据是,截至2月20日,落实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增加了23家,达到113家,占比较去年末的4%上升到了4.83%。还有更多的平台在路上,已签订协议、还未正式上线系统的平台,另外还有93家。 记者经多方调查了解到,目前已经推出存管服务的30多家银行中,不少将该项业务放在二级部门来运作,但均能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独立性。最早运作该项业务、系统成熟度颇受追捧的民生银行,存管业务由金融市场条线的资产托管部运营;上海银行是由新型机构部下设的资产托管部运营、江苏银行是由网络金融部和托管部共同运作,另外不少股份行是由网络金融部负责。而包商银行是少数的将互金存管置于一级部门来运营的银行,由数字银行事业部负责。[详情]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业内指出,《存管指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不过,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技术较为成熟,未来可考虑从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的角度切入网贷存管业务。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每经编辑 贾运可 千呼万唤始出来,讨论许久的网贷资金存管细则终于出炉。 昨日(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明确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的具体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存管指引》内容主要包括: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网贷机构应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等。 融360网贷研究员韩腾分析指出,网贷行业整顿已经步入收尾阶段,网贷平台出于业务合规需求,越来越迫切地希望完成银行存管签约和对接。未来,随着各地备案制度陆续出台和《存管指引》落地,银行参与网贷存管业务的动力也会有所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银行存管之外,目前联合存管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捷越联合首席风控官王晓婷分析指出,《存管指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不过,爱钱进CEO杨帆表示,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技术较为成熟,未来可考虑从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的角度切入网贷存管业务。 谈及新政策对行业的影响,铜掌柜副总裁金少策坦言,《存管指引》落地后,将有九成(网贷)平台面临生死劫。 业内:第三方支付仍有可为 自去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网贷平台便进入了整顿阶段,资金存管是重中之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发布的《存管指引》除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之外,还进一步强调了存管机构的“唯一性”,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在《存管指引》没有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网贷)存管(业务),但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持保留态度,其他的全国性股份行也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进行改造,成本很高。二是缺乏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存管指引》发布后,银行对于存管会更加积极。”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 金少策也分析指出,在业务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存管模式是否合规,是银行需要慎重考量的,这也使得大多数银行在推进(网贷)资金存管上积极性不高。现在《存管指引》正式出台,关于银行资金存管的细节已经明确。未来,预计银行推动(网贷)资金存管的意愿将明显提升,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个好事情。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亦表示,《存管指引》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共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 “去年文件中不得外包‘资金账户开立’的要求,使得‘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银行只做资金存放’的第一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之后行业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银行做大账户+虚拟子账户’的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而《存管指引》中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的要求,则会让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表示。 那么,《存管指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在网贷资金存管中完全出局? 对此,杨帆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不重回支付通道定位,P2P全面进入银行直接存管时代。但也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出局,因为第三方支付在资金存管技术等方面较为成熟,未来可能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 城商行是当前存管主力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去年银监会就提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但银行相对还是持谨慎态度。根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 “去年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了备案指引,网贷行业已步入后监管期,预计未来会有更多银行加入存管业务。”韩腾分析指出,而已经上线的存管平台中,城商行则是开展存管业务的主力军。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存管指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这点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等准存管机构的顾虑,提振银行业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与信心,有助于打破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实现存管对接的现状,切实地加快推进网贷行业整体的合规进程。”紫马财行CEO唐学庆坦言。 网贷之家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分析指出,之前,由于银行存管业务指引未正式下达,一些商业银行在对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上持谨慎态度,而这一条款将有效提升商业银行介入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会降低门槛去做网贷资金存管? 对此,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表示,银行还是会考虑与平台合作的潜在声誉风险,有能力和经验建设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的存管银行,在选择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时,准入门槛应该不会降低。银行通常会详尽考察平台的注册资本、交易数据、项目信息披露以及运行时间等硬指标,同时还会考虑平台的融资情况、股东背景和团队资质,筛选优质领先平台进行合作。 与此同时,杨一夫同时指出,《存管指引》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资质门槛,只有符合业务要求,有足够技术能力的银行才可以担当存管人角色。整体来说,这对于银行是一块全新的业务。 合规整改设6个月过渡期 记者注意到,自互联网金融整顿以来,有多家网贷平台以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作为宣传营销手段,吸引客户。不过,昨日发布的《存管指引》明确提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积木盒子CEO谢群坦言。 唐学庆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这一点对网贷平台的市场营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制约,有利于网贷平台坚守产品和服务阵地,强化底层资产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对网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净化网贷市场的整体营销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和虚假夸大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存管指引》还指出,“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这有利于倒逼网贷平台加快现有的合规建设工作进度,争取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尽快签约、上线存管系统,全力完成监管政策最看重的合规发展指标。”唐学庆分析指出。 米缸金融董事长曹晓峰亦表示,这意味着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回归网贷支付业务。网贷行业的合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达不到存管业务标准的平台会逐渐退出,网贷行业的春天已经来临。[详情]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网贷存管细则落地 业内称九成平台渡生死劫 新规要求,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分析称,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每经编辑 贾运可 千呼万唤始出来,讨论许久的网贷资金存管细则终于出炉。 昨日(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明确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的具体要求。《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存管指引》内容主要包括: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网贷机构应指定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银行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等。 融360网贷研究员韩腾分析指出,网贷行业整顿已经步入收尾阶段,网贷平台出于业务合规需求,越来越迫切地希望完成银行存管签约和对接。未来,随着各地备案制度陆续出台和《存管指引》落地,银行参与网贷存管业务的动力也会有所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银行存管之外,目前联合存管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捷越联合首席风控官王晓婷分析指出,《存管指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不过,爱钱进CEO杨帆表示,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技术较为成熟,未来可考虑从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的角度切入网贷存管业务。 谈及新政策对行业的影响,铜掌柜副总裁金少策坦言,《存管指引》落地后,将有九成(网贷)平台面临生死劫。 业内:第三方支付仍有可为 自去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网贷平台便进入了整顿阶段,资金存管是重中之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发布的《存管指引》除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之外,还进一步强调了存管机构的“唯一性”,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在《存管指引》没有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网贷)存管(业务),但工农中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持保留态度,其他的全国性股份行也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进行改造,成本很高。二是缺乏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存管指引》发布后,银行对于存管会更加积极。”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 金少策也分析指出,在业务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存管模式是否合规,是银行需要慎重考量的,这也使得大多数银行在推进(网贷)资金存管上积极性不高。现在《存管指引》正式出台,关于银行资金存管的细节已经明确。未来,预计银行推动(网贷)资金存管的意愿将明显提升,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个好事情。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亦表示,《存管指引》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问题。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共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 “去年文件中不得外包‘资金账户开立’的要求,使得‘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银行只做资金存放’的第一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之后行业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银行做大账户+虚拟子账户’的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而《存管指引》中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的要求,则会让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新联在线COO陈智诚表示。 那么,《存管指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在网贷资金存管中完全出局? 对此,杨帆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得不重回支付通道定位,P2P全面进入银行直接存管时代。但也并不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出局,因为第三方支付在资金存管技术等方面较为成熟,未来可能为银行资金存管提供辅助服务。” 城商行是当前存管主力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去年银监会就提出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但银行相对还是持谨慎态度。根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 “去年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了备案指引,网贷行业已步入后监管期,预计未来会有更多银行加入存管业务。”韩腾分析指出,而已经上线的存管平台中,城商行则是开展存管业务的主力军。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存管指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这点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等准存管机构的顾虑,提振银行业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与信心,有助于打破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实现存管对接的现状,切实地加快推进网贷行业整体的合规进程。”紫马财行CEO唐学庆坦言。 网贷之家高级分析师张叶霞也分析指出,之前,由于银行存管业务指引未正式下达,一些商业银行在对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上持谨慎态度,而这一条款将有效提升商业银行介入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银行会降低门槛去做网贷资金存管? 对此,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表示,银行还是会考虑与平台合作的潜在声誉风险,有能力和经验建设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系统的存管银行,在选择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时,准入门槛应该不会降低。银行通常会详尽考察平台的注册资本、交易数据、项目信息披露以及运行时间等硬指标,同时还会考虑平台的融资情况、股东背景和团队资质,筛选优质领先平台进行合作。 与此同时,杨一夫同时指出,《存管指引》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资质门槛,只有符合业务要求,有足够技术能力的银行才可以担当存管人角色。整体来说,这对于银行是一块全新的业务。 合规整改设6个月过渡期 记者注意到,自互联网金融整顿以来,有多家网贷平台以与银行完成资金存管作为宣传营销手段,吸引客户。不过,昨日发布的《存管指引》明确提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 “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积木盒子CEO谢群坦言。 唐学庆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指出,这一点对网贷平台的市场营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制约,有利于网贷平台坚守产品和服务阵地,强化底层资产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对网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净化网贷市场的整体营销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和虚假夸大宣传。 值得一提的是,《存管指引》还指出,“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这有利于倒逼网贷平台加快现有的合规建设工作进度,争取在6个月的过渡期内尽快签约、上线存管系统,全力完成监管政策最看重的合规发展指标。”唐学庆分析指出。 米缸金融董事长曹晓峰亦表示,这意味着平台对接银行存管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回归网贷支付业务。网贷行业的合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达不到存管业务标准的平台会逐渐退出,网贷行业的春天已经来临。[详情]

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 银监会:存管银行不承担网贷资金风险 银监会网站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指引》提出,网贷平台不得将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将受处罚。 财路通联合创始人王崇羽告诉记者,对接银行存管是一个P2P网贷平台必备的资质之一,目前有一些成功对接银行存管的平台在日常宣传中,将“成功对接银行存管”作为一种营销手段,让用户误以为这代表“资金绝对安全”,是一种对行业健康发展不负责任的做法。“《指引》有利于打消银行参与网贷平台存管的顾虑,可以预见,会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说。 《指引》进一步加强了平台对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隔离的规范,要求存管人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存管人应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五年以上。 《指引》要求,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引》有利于网贷平台回归中介属性,打破刚性兑付,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详情]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 存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 存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发布 中国证券报 近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网络借贷(简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并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陈莹莹)[详情]

网贷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后:超九成P2P尚未银行存管
网贷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后:超九成P2P尚未银行存管

  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程春雨)网贷行业资金存管指引文件正式落地,要求网贷企业资金需在银行进行存管,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卷款跑路。数据显示,目前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尚有超九成尚未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业内预计,在行业整改期限剩下的半年时间内,网贷行业将迎来大洗牌。防跑路 存管后网贷机构将“见钱不摸钱”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去年,银监会牵头负责进行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据银监会网站2月23日消息,银监会22日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记者梳理发现,宜信等多家网贷公司对外均表示,落实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将能有效降低平台跑路风险,以及防止网贷平台出现设立资金池的情况。玖富CEO孙雷称,银行资金存管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有效分离,也可避免平台监守自盗、挪用资金的可能性,出借人可以拥有一个更加安全出借的环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定,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并将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即,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网贷之家统计显示,目前已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指引》还明确,存管人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超九成P2P平台没进行资金存管 未来或加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48家。正常运营平台中,截至2017年2月23日,209家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总数量的8.75%;118家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总数量的4.94%。不过相比2016年,网贷企业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2017年出现了加速。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仅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企业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整改期限仅剩半年 行业料迎大洗牌网贷企业急于加速与银行开展存管合作的背后是仅剩下半年时间的整改期限。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地位,凡不符合规定的网贷平台,需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指引》对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给予了6个月的过渡期,同《办法》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而对逾期未整改的,则按照《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执行。91金融CEO许泽玮、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等网贷企业高管认为,行业未来6个月将上演众多网贷平台的“生死时速”,6个月后大量不合规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呈现出大洗牌的格局。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详情]

网贷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后:超九成P2P尚未银行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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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后:超九成P2P尚未银行存管 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程春雨)网贷行业资金存管指引文件正式落地,要求网贷企业资金需在银行进行存管,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卷款跑路。数据显示,目前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尚有超九成尚未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业内预计,在行业整改期限剩下的半年时间内,网贷行业将迎来大洗牌。 防跑路 存管后网贷机构将“见钱不摸钱” 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 去年,银监会牵头负责进行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据银监会网站2月23日消息,银监会22日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 记者梳理发现,宜信等多家网贷公司对外均表示,落实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将能有效降低平台跑路风险,以及防止网贷平台出现设立资金池的情况。玖富CEO孙雷称,银行资金存管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有效分离,也可避免平台监守自盗、挪用资金的可能性,出借人可以拥有一个更加安全出借的环境。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指引》规定,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并将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即,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网贷之家统计显示,目前已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指引》还明确,存管人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资料图:2016年3月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 超九成P2P平台没进行资金存管 未来或加速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48家。正常运营平台中,截至2017年2月23日,209家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总数量的8.75%;118家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总数量的4.94%。 不过相比2016年,网贷企业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2017年出现了加速。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仅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企业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 资料图 整改期限仅剩半年 行业料迎大洗牌 网贷企业急于加速与银行开展存管合作的背后是仅剩下半年时间的整改期限。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地位,凡不符合规定的网贷平台,需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指引》对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给予了6个月的过渡期,同《办法》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而对逾期未整改的,则按照《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执行。 91金融CEO许泽玮、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等网贷企业高管认为,行业未来6个月将上演众多网贷平台的“生死时速”,6个月后大量不合规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呈现出大洗牌的格局。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情]

网贷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后:超九成P2P尚未银行存管
网贷存管指引正式落地背后:超九成P2P尚未银行存管

   中新网北京2月24日电 (记者 程春雨)网贷行业资金存管指引文件正式落地,要求网贷企业资金需在银行进行存管,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卷款跑路。数据显示,目前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尚有超九成尚未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业内预计,在行业整改期限剩下的半年时间内,网贷行业将迎来大洗牌。防跑路 存管后网贷机构将“见钱不摸钱”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去年,银监会牵头负责进行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据银监会网站2月23日消息,银监会22日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记者梳理发现,宜信等多家网贷公司对外均表示,落实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将能有效降低平台跑路风险,以及防止网贷平台出现设立资金池的情况。玖富CEO孙雷称,银行资金存管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有效分离,也可避免平台监守自盗、挪用资金的可能性,出借人可以拥有一个更加安全出借的环境。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可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定,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并将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即,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可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网贷之家统计显示,目前已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指引》还明确,存管人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资料图:2016年3月份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超九成P2P平台没进行资金存管 未来或加速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448家。正常运营平台中,截至2017年2月23日,209家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总数量的8.75%;118家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总数量的4.94%。不过相比2016年,网贷企业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2017年出现了加速。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仅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企业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资料图整改期限仅剩半年 行业料迎大洗牌网贷企业急于加速与银行开展存管合作的背后是仅剩下半年时间的整改期限。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地位,凡不符合规定的网贷平台,需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指引》对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给予了6个月的过渡期,同《办法》的整改过渡期保持一致。而对逾期未整改的,则按照《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执行。91金融CEO许泽玮、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等网贷企业高管认为,行业未来6个月将上演众多网贷平台的“生死时速”,6个月后大量不合规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呈现出大洗牌的格局。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办法》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详情]

业内大佬解读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你需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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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3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如约而至。于是乎,银行、互金公司、研究机构无不在逐条仔细研究并解读。《指引》究竟规定了些什么?对互金行业又将带来怎样的影响?银行与互金公司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不仅是各相关机构急需了解的,同样也是投资者们所需要明白的。银行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指引》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在紫马财行CEO唐学庆看来,这相当于存管人的免责条款。唐学庆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引》不仅把存管免责等有关表述单列提前,并强调存管人不承担交易审核责任,不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不视为网贷行为的担保,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等。“这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等准存管机构的顾虑,提振银行业内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与信心,有利于打破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实现存管对接的现状,从而切实地加快推进网贷行业整体的合规进程”。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其中,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共有118家,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附截至2月23日的银行存管详细名单:《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的相关人士了解到,之前由于政策未明朗,即使有些银行在做这方面的业务,也是默默做,不太愿意对外提起。“我们正在仔细研究《指引》的内容,未来在网贷资金存管方面有很大的机会,非常欢迎网贷平台来跟我们对接。”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平台不允许多头存管《指引》指出,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关上了开展网贷存管业务的大门。另外,《指引》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但仍可退回支付业务合作。那么,网贷平台是否可以在多家银行进行存管业务呢?对此,《指引》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但《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目前有部分平台并未实现全银行存管,有的采用的是联合存管模式,有的仅部分标的是银行存管,这些平台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进行整改。PPmoney理财CEO胡新认为,网贷机构只能选择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可以避免多家银行共同存管引发的混乱情况。资金池模式难以再续《指引》中明确规定,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为委托人(即P2P)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在网贷平台大规模涌现的初期阶段,资金池模式较为普遍,平台资金流向不透明,假标横行,投资者很难知道自己的资金到底被借给了谁。积木盒子CEO谢群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平台对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的隔离,规范了出借人资金必须按照其投资意愿流动, 极大地提高了平台做资金池的成本,有效大幅降低了平台卷钱跑路的概率。此外,由于接入银行是一个市场行为,需要平台接受在信贷业务方面有着深厚经验的存管方对其借贷业务模式的检查,再次从资金池外的维度抑制了平台的其他不规范行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谢群指出。唐学庆同样表示,该《指引》强调银行存管不能视为对网贷行为的担保,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机构进行营销宣传。“这一点对网贷平台的市场营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制约,有利于网贷平台坚守产品和服务阵地,强化底层资产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对网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净化网贷市场的整体营销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和虚假夸大宣传”。开鑫贷CEO周治翰指出,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后,本身的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还要仔细甄别,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国际金融报记者 付碧莲)[详情]

网贷资金存管规则落地 银行管钱但不当“靠山”
网贷资金存管规则落地 银行管钱但不当“靠山”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题:网贷资金存管规则落地 银行管钱但不当“靠山”新华社记者 李延霞 吴雨继各地陆续出台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后,《网贷资金存管监管业务指引》23日正式出台。监管明确了网贷机构与银行双方的存管权责,银行可以帮网贷机构“管钱”,但坚决不当“靠山”,不为交易担保增信。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我国网贷行业正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指引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采取资金存管可以让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为投资人的账户资金和自主投资意愿提供安全保障。在指引公布前,人人贷就已达到资金存管要求。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介绍,在人人贷充值、投资、提现等资金流转环节,用户都需跳转至银行页面进行操作,以确保根据用户真实意愿进行交易,防止平台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对用户资金进行违规操作。尽管银行帮助网贷机构“管钱”,但却不能做网贷机构的“靠山”。指引明确,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网贷机构不得打着存管人的旗号做营销宣传。厦门银行网络金融部总经理李飞表示,存管业务本身就没有担保职责和定位,银行只对资金交易的安全性负责,网贷平台不能利用存管银行进行营销宣传。明确双方权责打消顾虑监管部门对网贷资金存管早有要求,但这方面工作推进却较为缓慢。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仅有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存管,但国有大型银行大多对此持保留态度,股份制银行也并不很积极。“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银行进行系统改造,部分网贷机构的不合规行为也让一些银行有所顾虑。”为此,指引对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特别要求网贷机构需经过备案。目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采取“合规一家、备案一家”,也就是说,只有合规的网贷机构才能与银行开展存管合作。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网贷机构必须经过备案才能进行存管,银行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等,从源头上打消银行的顾虑。指引还明确,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这使得之前部分平台采用的第三方支付存管模式将逐步退出。银监会表示,目前,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在内的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随着指引的落地,将会有更多商业银行推进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网贷资金存管的困局将有望打破。”董希淼说。“新老划断”留足过渡期银行资金存管对于大多数平台来说门槛较高,平台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能够在整改期内落地存管系统的平台数量有限。为确保网贷资金存管机制有效落实,指引设置了过渡期的安排。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为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系统改造等工作留出时间。近期,处于整顿规范阶段的网贷平台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监管政策正发挥影响力。网信理财CEO陈志雄表示,一系列监管政策落地将进一步提高行业的竞争门槛,加快网贷行业合规步伐。随着指引落地及行业整改结束,优质平台将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投资者信心正不断增强。[详情]

业内大佬解读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看点都在这里
业内大佬解读网贷资金存管指引 看点都在这里

  网贷之家讯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存管指引》发布后,多位业内专家、P2P平台高管对此进行了解读。网贷之家高级研究员张叶霞: 银行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出台,明确了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以及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的条件、职责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时,不对网贷的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之前,由于银行存管业务指引未正式下达,一些商业银行在对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上持谨慎态度,而这一条款将有效提升商业银行介入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这次文件明确定义存管人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但仍可退回支付业务合作。与之前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业务指引在技术上要求商业银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不再强调“自主开发”,为技术外包留有空间。另外,文件中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条要求说明平台仅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存管机构,不可多头存管。但目前有部分平台并未实现全银行存管,有的采用的是联合存管模式,有的仅是部分标的是银行存管,这些平台需要在未来的6个月内进行整改。最后,银行存管业务指引的出台将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资金分账管理,能有效避免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及避免资金池风险,因此,这份文件的出台对于网贷行业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拍拍贷总裁胡宏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对于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中、农、工、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是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将存管的范围,明确扩大覆盖到网贷业务从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的全业务流程,使得用户在网贷平台上的资金,得到全流程的监管和与平台银行账户的隔离,对于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极大地提升,杜绝了网贷机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能触碰和支配用户资金的可能,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已经上线的存管,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作出整改。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共计29条。1. 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该正式稿进行了不少流程简化,可执行性更强,且重视用户的资金安全。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并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2. 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同时,规定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此外,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相比,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3. 流程虽然有一些简化,但是细读《网贷存管指引》的一些条款,可以发现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升级,包括安全保障措施升级、风险准备金也要相应进行存管、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等。4.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贷存管指引》强化了诸多关于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利于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但投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能直接划等号。《网贷存管指引》定稿规定,资金存管银行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对网贷交易行为进行担保。积木盒子CEO谢群:《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网贷机构开展进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这样将帮助银行更好的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时的风险,进而提升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积极性,从效果上改善当前网贷资金存管比例低的现象。《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指引》对于网贷机构与银行在开展资金存管合作中,例如资金帐户类型、帐户管理、资金清算、信息交互与披露、合同内容等机制进行了规范,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操作标准化提供了法规依据。P2P网贷行业存在四大风险,即道德风险(欺诈经营等)、流动性风险(只对于资金池模式平台才会有,投资用户大量集体提现将可能导致资金池提光)、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借款人不还款)。实现网贷资金存管能够基本消灭前两种风险,显著降低第三种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新联在线COO陈智诚:1. 对于借款资料提出了大量要求,其中最关键的是“借款人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这三项信息,这会给行业带来两个问题:P2P 平台相当于对存管银行完整开放借款人信息和资源,P2P 平台会担心银行抢客户;对于消费金融、现金贷这类资产,一天数千笔甚至数万笔交易信息、资料、合同的传送,对于平台和银行的系统承载能力、传输能力、安全性等都是不低的要求,没有一定规模、一定技术能力的平台和银行难以承载,这就又成为了一大合规。2. 规定存管人需于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与委托人进行账务核对,这涉及到两个问题:每日对账造成工作量剧增;提到“每日日终交易结束”,这可能隐藏一个信息“以后 P2P 平台的交易时间跟银行网点一样、朝九晚五,周末双休”,那么这就彻底丧失了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价值了,P2P 只不过是网上网点而已。3. 银行直接存管与第三方存管之争再次升级,政策中的“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的要求,则会让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再次被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4. 这次是正式文件,所以整改期真的只有6个月,但是有点偏心: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主要对 P2P 平台有整改要求,那么银行整改不符的怎么办?怎么处理?5. 实际上,本细则中对于平台的整改内容不多,只要重视程度够高和投入成本足够,理论上还是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整改时间内完成的。如果存在无法完整按照本办法完成整改的平台,我认为主要问题并不在于平台方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能力是否能符合,关键问题其实是银行所提供的系统和服务能否符合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回到存管银行的挑选问题上面了。如果银行存管系统受到第十二条(8)的影响的话,那么一方面银行需要重新构建存管系统的支付架构,另一方面就是因此而带来的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银行来讲是否得不偿失而考虑退出存管业务的问题了。宜信公司副总裁刘恬敏:落实网贷平台资金存管能有效防范网贷平台的以下潜在风险:第一,是降低平台跑路风险,存管实现了用户资金与网贷平台有效隔离,大大降低网贷平台卷款跑路的可能性;第二,是银行为网贷平台建立用户自账户体系,同步核对借款信息的匹配度,并根据合同信息展开资金划转,有效防止网贷平台出现设立资金池的情况;第三,是资金存管情况透明可查,银行将会监控核对从用户实名开户、合同签署备案,交易与合同的匹配审核、交易资金的划转的全部流程,并定期出具资金存管报告,用户可在网站上查询资金存管情况。PPmoney理财CEO胡新: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变化点:新增了关于反洗钱的条款。指引第九条第6款明确,网贷机构作为委托人,须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的义务,此外,第十五条中,对存管合同的内容规定里,也相应增加了反洗钱职责的内容。反洗钱通常是在支付领域进行,目前是前置,这意味着网贷平台风控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指定商业银行为存管机构,并明确了其免责条款,银行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增信,如发生平台项目违约、虚假标等情况,银行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宣传中平台也不能以银行存管作为宣传和营销的噱头。这有利于鼓励更多银行加入存管队伍。此外,在存管银行资质界定上也更为明确,其中新增了一项条款,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网贷机构只能选择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可以避免多家银行共同存管引发的混乱情况。担保人资金也需纳入存管,明确了只要有担保人存在,其资金必须在存管银行开立帐户,而不能在其它银行开户。银监会要求银行对网贷平台交易数据保存从15年,统一划归为5年,可操作性更强。可以预见,未来银行将对接入存管业务的网贷平台提出更高要求,网贷行业的规范性发展将面临新一轮大洗牌。6个月的整改期,也将倒逼网贷平台合规进程提速。投哪网董事长吴显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出台是国内互联网金融迈向合规发展的关键性一步。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再次提高了网络借贷资金银行存管的门槛。第一,指引明确了,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且平台必须指定唯一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联合存管的模式不被认可。第二,再次强调了网贷平台的合规性,须完成备案登记等才能进行资金存管,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第三,指引规定,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对平台的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不再做强制性要求。第四,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五,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搜易贷CEO何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要求较早已经提出,业内各网贷平台也在积极推进,但此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发布,对存管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禁止动作”,这些规定都防范了资金存管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将最大程度上保证存管资金的安全性。此外,委托人即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须满足的条件也作出了具体指引,已然把存在不良记录和竞争力不足的企业挡在门外。这都相当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进行了一次严格筛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还要求网贷信息中介机构需要较高的技术实力保障系统持续开发和安全运营。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其意义不仅是资金安全性的加强,更是在选择平台时多了一项有价值的重要参考。监管层规范行业发展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的决心可见一斑,对于行业长远发展必然是大利好。合拍在线风控合规总监谢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无论是对网贷优质平台还是对广大网贷投资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大利好的消息。《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银行资金存管过程的操作指引和各方的责权利,对促进优质平台落地银行资金存管具有的实操性。银行资金存管落地真正起到保护网贷投资人,将彻底杜绝网贷的几个重要风险点,包括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平台欺诈,数据造假,平台以银行存管增信宣传等。对照《存管业务指引》的要求,合拍正在即将上线的银行资金存管模式和系统几乎完全合乎要求。受此鼓励,我们将与合作银行加强协作,尽快完成系统上线,让合拍的合规工作更进一步。民生易贷CEO陶静远:银监会2月23日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存管人商业银行及委托方网贷平台各自的职责,以及存管业务的规范、存管合同、资金对账等操作细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在网贷资金存管上的积极性,以及整个网贷行业在资金存管上的进度都有积极意义,是行业进一步规范化的助推剂。目前,民生易贷已经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并快速推进存管系统的正式上线。指引特别提到,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即风险需要投资人自行承担。网贷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管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被不法平台挪用,但投资的风险还包括借款人无法偿还、平台的系统、账户安全等,投资人在选择平台的时候还是要基于网贷平台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自己的风险偏好等综合考量。今日捷财CEO张坚卿:在网络借贷平台的整改的加速时期,出台这一存管业务指引,无疑是给监管细则一年期的加速推进,政策的指向性更明确,国家对互金对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的要求更清晰。此前,网贷平台的银行存管推进一直较为缓慢,很大原因是由于源于标准的缺失。此次指引出台后,相信未来商业银行和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态度将会更加积极,平台银行资金存管的上线速度也将进一步将提升。从指引的整体内容看,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该正式稿进行了不少流程简化,并在网贷资金存管的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从技术和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而作为网贷平台来说,在实操中还是有几点待监管部门及银行进一步指示:1、开展存管业务需要委托人满足条件。而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2、第二十七条中已有银行存管的平台不符合要求有6个月整改期,提到的未能完成整改的责任,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暂行办法却没有规定具体细化的责任后果。融金所总裁黄德林:第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从政策指引层面明确了由市场化层度较高的银行单位来承接,而不是几大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铜掌柜副总裁金少策:根据国家系列政策文件规定,银行资金存管是每个P2P网贷平台必不可少的合规要求,因为门槛较高,银行资金存管被私下喻为行业的“隐形牌照”,这次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正式出台,则预示着这个“隐形牌照”开始正式发挥威力,那些达不到要求的平台将会被迫退出或转型,整个行业都将面临着新的洗牌。以资深从业者的角度来看,银行资金存管之所以被赋予这么重要的意义、之所以受到社会这么广泛的关注,以至于关于银行资金存管的任何风吹草动,都能掀起巨大波澜,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银行资金存管确实能够降低平台的道德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资金安全。银行资金存管的基本原理是将通过存管系统将平台自有资金和借款人、投资额人的资金安全隔绝。具体来说,合作的银行将为平台上的每位投资人和借款人开立独立的电子账户,每一笔资金划转都由用户授权操作完成。第二,银行出于成本和风险考量,会对平台进行严苛筛选,如果平台无法达到一定的合规水平、资金体量和技术实力,银行是不愿意进行合作的。德众金融董事长许圣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存管指引》)此时出台可谓是期盼已久、也是正当时。当前,全国各地的互金专项整治进入深水区,北京、广东等地已陆续下发了网贷整改书,安徽的首批现场检查平台已开始接到整改书。整改结果与后续的备案登记、银行存管等都是密切相关的。厦门、广东已下发了多项网贷监管细则,其他地方也在酝酿当中。此时出台《存管指引》也是为进一步推动后续整改工作指明路径。在此之前,网贷的银行存管推进一直较为缓慢,很大程度上源于标准缺失。《指引》出台以后,厘清了存管银行、网贷平台各自的职责,明确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让没有接入银行存管的平台能够加快进程,而对于像德众金融这样已经实现银行存管的平台,也能进一步规范,统一标准。更重要的,银行存管的落地,从技术、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网利宝CEO赵润龙:《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网贷资金存管做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涉及业务定义、操作流程、办理条件、责任划分、业务规范等方面。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指引》中简化了不少操作流程,相对来说更易于执行。“总则”中出现了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与征求意见稿相对比,该表述的位置被提前了。这一变化有利于消除银行方面的顾虑,有望促使更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加速推动网贷存管的普及进程。以防范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的措施来控制风险的产生,投资人信心将得到提振,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存管指引的落地无疑是一件利好,随之而来的必然是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速,配合相关监管办法,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进入了“最后的冲刺”。不过,银行存管并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人在选择平台和项目时还需仔细甄别,不宜混淆存管的作用与价值。博金贷副总邬磊:此次下发的《存管指引》与去年8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大方向基本保持一致,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以下几点:1、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开展“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联合存管模式。2、明确了商业银行存管的唯一性;3、简化了流程存管对接流程,促使存管更加快速稳定的落地;4、更关注资金安全保障,并明确了银行对存管资金的义务与责任;可以看出这次银监会所下发的《存管指引》在网络平台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中简化了流程,并明确的界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对接存管的具体事项都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的规定,在正式稿中已经取消。并且也不用单独设立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这些流程的简化,可以促使存管更加快速平稳地落地执行。另外在资金安全方面也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同时银行也会单独开设担保方的独立账户。一方面肯定了“平台+担保”的商业模式,另外也对资金的安全也加强了保障。有了银监会明确的存管业务指引规范,接下来在6个月内的合规整改期,银行对网络借贷的存管对接意广开方面之门。富友支付总裁吴伟:1、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并没有限制支付公司与银行合作,这其实对网络借贷平台来说是利好。第三方支付服务网络借贷已经有近10年时间,对网络借贷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知之甚稔,可以成为网络借贷企业和银行之间的桥梁。根据指引文件看,存管方案包含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功能,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等3大功能。支付公司为银行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和咨询服务,能帮助网络借贷在合规的基础上,从支付充值到交易,再到回款提现等诸多环节达到流畅的效果。2、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并没有限制账户模式,这给网络借贷平台留下了一定的创新的空间。目前市面上的银行存管方案有多种模式,就账户情况来分,分为“大账户+小账户”、“大账户+虚拟账户”、“II类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等模式。就目前来看,银行II类账户有利于直销银行使用,如采用银行II类账户,在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基于大账户模式下的子账户或虚拟账户模式,较为适合网络借贷平台目前的业务逻辑和流程,用户体验较佳,创新空间较大。3、银监会的监管文件指出,网络借贷合规经营要完成地方金融办备案、电信业务许可和银行存管3大要务。其中银行存管是网络借贷平台合规道路上第一要务。地方备案也好、电信许可证也好,说穿了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也就是说平台其实不掌握主动权,只能等政策落地,大门打开。但是银行存管比较市场化,市面上也已经有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抓紧过渡期的时间窗口,尽快完成银行存管的签约和上线。来源:网贷之家声明: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PS:爆料、互动交流、版权等问题,请私聊互金侦探,微信号if91100,或新浪微博搜索“互金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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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据悉《存管指引》已经国务院审批,全文内容共计五章二十九条。这意味着网贷行业迎来了继备案登记之后又一合规细则的最终落地。据悉,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进行资金存管合作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其中,银行直连是指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而联合存管是“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目前包括汇付天下、富友支付等多家支付公司均已与多家银行开展合作推行此类资金存管模式。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一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截止2017年1月19日,目前已有民生银行、华兴银行、江西银行等39家银行布局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已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的平台共有139家,占1714家正常运营比例仅为8.11%。以下为《存管指引》全文: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委托人,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指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包括为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所开立的子账户。第七条 网络借贷业务有关当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第二章 委托人第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第九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委托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网络借贷平台技术系统的持续开发及安全运营;(二)组织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等应向存管人充分披露的信息;(三)每日与存管人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四)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五)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六)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合同(以下简称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存管人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存管人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委托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担保人等)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二)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三)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四)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支撑对应业务量下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各类峰值操作;(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四)记录资金在各交易方、各类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五)每日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易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定期提供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报告;(七)妥善保管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交易数据、账户信息、资金流水、存管报告等包括纸质或电子介质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和业务档案,相关资料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八)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九)存管人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业务规范第十三条 存管人与委托人根据网络借贷交易模式约定资金运作流程,即资金在不同交易模式下的汇划方式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模式下的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等环节。第十四条 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第十五条 存管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开户、充值、投资、缴费、提现及还款等环节资金清算及信息交互的约定;(五)网络借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六)网络借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七)存管服务费及费用支付方式;(八)存管合同期限和终止条件;(九)风险提示;(十)反洗钱职责;(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二)其他约定事项。第十六条 委托人和存管人应共同制定供双方业务系统遵守的接口规范,并在上线前组织系统联网和灾备应急测试,及时安排系统优化升级,确保数据传输安全、顺畅。第十七条 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第十八条 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第十九条 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第二十三条 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当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机构违法违规从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对其进行业务定性,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交相应的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家解读:周治翰:资金安全的一大步,网贷合规的一小步银监会出台网贷存管指引,对整个行业是一件好事,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振投资者信心,不过它也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投资项目时还要仔细甄别。 一、网贷资金存管可操作性行大幅提高,便于落地《网贷存管指引》对存管人、委托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存管合同的具体事项,例如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有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将更具操作性,便于落地。此外,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并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这些流程的简化,可以促使存管更加快速平稳地落地执行。二、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 一是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其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就已经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没有做网贷存管的资格。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案可能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该《网贷存管指引》也给出半年的整改期,平台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整改。二是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网贷存管指引》正式稿新增的第14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三、更加关注资金安全,对投资人的保障升级流程虽然有一些简化,但是细读《网贷存管指引》的一些条款,可以发现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升级。一是安全保障措施升级。指引第11条规定,“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二是风险准备金也要相应进行存管。指引第3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这就包括一些平台征收的风险准备金,对该资金进行存管,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措施。三是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指引第9条规定,需要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进行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相当于将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常态化,有利于持续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这些规定的落实,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竖起更多的“硬杠杠”,有利于提振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四、银行资金存管不代表无风险,投资人要仔细甄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贷存管指引》强化了诸多关于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利于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但投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能直接划等号。《网贷存管指引》第2条规定:“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到,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监督责任,目前定稿中修改为存管银行应具有安全保管责任。资金存管银行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对网贷交易行为进行担保。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后,本身的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还要仔细甄别,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平。 了解更多金融行业相关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支付百科ID:PayPedia[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给既有机构六个月过渡期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给既有机构六个月过渡期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2月23日讯 银监会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将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在文件提出的存管业务三大基本原则中,“分账管理”位列首位,即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对于已经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机构预留六个月的过渡期。 (证券时报·e公司)[详情]

参与起草专家解读网贷存管: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参与起草专家解读网贷存管: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

   2017年2月22日,银监会召集部分网贷平台召开了银行存管会议,并于23日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存管业务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参与新规制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教授第一时间对《指引》做出了解读。 一、《指引》的基本原则本次《指引》的出台,其基本原则在于强化对网贷资金专用存管账户的监管,防止网贷平台侵吞客户资金卷款跑路。《指引》明确了银行的义务责任。专用账户的存管,使得存管人银行能够对客户的资金进行专门的开立和销户,除了资金存管外,还将进行资金清算和账户核对,使网贷交易的过程全面透明化。要注意的是,存管只是使交易过程的透明,存管人并不对交易承担保证或担保责任,这一点应当向广大投资者明确告知。当下,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实施的是备案管理,监管的焦点集中于事中事后的管理,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就是通过银行掌握平台经手的资金流向。为此,资金存管正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最核心的一个安全环节。《办法》禁止平台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并明确要求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因此,《指引》的出台势在必行,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应有之义。二、《指引》的亮点《指引》的主要亮点以及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的主要变化包括:1、明令禁止多头存管,一家网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这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控平台资金流向,对平台的行为进行更准确的监督。2、《指引》明确了只有银行能做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这对非银机构是一个打击,但并不是特别严重。首先,这些机构本来有心理预期;其次,这些机构可以和银行合作,为银行提供搭建账户体系等技术外包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有足够的空间,可以发挥技术优势,能在存管业务发展的进程中获得相应的利好。3、《指引》第一次明确指出,网贷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平台开展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虽然此前曾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意见稿,考虑到电信主管部门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妥当起见,规定先落实银行存管再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该许可证不是电信部门专门给网贷平台设置的特别许可证,业务本身并不复杂,而与此相应的银行存管更具有复杂性和难度。因此,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现实条件来看更具有可能性,有利于平台获得银行的合作开展存管,并且获得更好的存管条件。因为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条件和费率,有利于降低存管的成本,更有利于提升网贷机构的服务能力。同时也有利于银行更好地识别网贷平台的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在内的技术安全性、合规性方面的问题,降低银行的风险,进而有利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业务,形成银行之间开展此业务积极的竞争态势。最终有效地解决银行对于网贷资金存管积极性不高以及存管费用较高的问题。4、《指引》明确,存管人不承担对网贷交易本身的担保和保证责任,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第21条),禁止网贷平台过度宣传夸大银行资金本身的安全性,避免误导投资者,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更有利于投资者教育。5、存管范围较为全面,包括借款人、投资人的主体信息,以及发标、投标、撤标、清算等业务信息,在财务核对、资金监管、贷后管理等整个网贷业务流程中进行全流程的监管,有效实现了客户的资金与网贷平台资金的隔离。6、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降低了存管人的门槛,不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只要求有指定部门负责。另外,允许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开发外包给第三人,取消了征求建议稿中技术系统必须由存管人自主开发的规定。存管流程更加简化、更具有流程性、效率更高。7、存管账户体制的创新。对平台采取企业专用账户,与去年年底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的个人帐户分类监管体系有所不同,构建了一个新的安全、高效、便捷的资金存管账户体系,进行了帐户差异化的管理体系,既保护了资金安全,又提高了效率和便捷性。以上这些亮点对于整个存管业务的发展是重大利好,更多的银行将投身到资金存管业务中来,为网贷行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定的基础,也为其他行业的客户资金存管提供了范例和有效的经验。 三、《指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1、《指引》发布,以“一个办法两个指引外加一个信息披露标准”(俗称“1+3”)组成的网络借贷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完备,“办法”即前文所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另一个“指引”则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标准”则是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 1-2016),虽然这一标准属于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范,但依然对行业的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完备的法规体系,对广大网贷平台以及从业者无疑是重大利好,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标志性事件,使得网贷整治和监管工作更加有法可依。2、银监会在当下时间点发布《指引》,并为网贷平台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刚好与一年前发布的《办法》中规定的1年过渡期在时间上相衔接,构建了无缝链接的监管体系。同时,《指引》的出台能够加快、督促地方政府出台网贷平台备案的相关细则,对网贷平台备案的工作也有推进作用。此前,厦门、广东、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办法或开始征求意见,相信很快会有更多地方政府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整体实现《办法》构建的,银监会在中央层面负责监管规则制定、银监局在地方层面负责行为监管,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的,双头监管体系的快速落地。3、存管一直被认为是网贷行业的生死结,但是对消费者来说是根本安全保障措施。《指引》是根据多方调研多方协调制定的,对其操作可能性也有所考虑。《指引》落地之后,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银行也会投身到里边来。《指引》也为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金融科技业务解决安全资金保障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典范和借鉴,意义非常重大。因为整个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阻挡,银行不会仅看到网贷行业,在当今形势下,就算是国有大银行也不会坐视不管,肯定会研究筹备,甚至直接加入进来。4、《指引》有效了降低网贷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资金风险、系统风险等各方面的风险。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教育,从根本上保护了消费者,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5、这次《指引》的出台,延续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办法的基本原则,但又比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存管更加市场化,明确了银行的义务与责任。第三方支付只是资金的转移,主要应用于消费场景,而网贷的交易本身就是一种金融行为,是一种金融交易,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资金往来,会涉及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利息、资金撮合、资金清算、账户的开户与销户、财务的核对、资金的监督等等,特别是资金的清算和财务、账户的核对方面都比第三方支付的资金存管更加复杂,也更加具有技术含量。网贷资金的存管在各个方面都能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提供非常重要的经验,这不仅仅是对于网贷行业,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将起到安全保障的作用。6、对网贷行业的影响前几年网贷行业缺乏有效监管,自从去年国务院对网贷行业整治,8月银监会又出台《办法》以来,整个网贷行业越来越规范化。特别是此前客户资金没有有效存管,导致网贷机构挪用客户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的现象频发,还出现了E租宝这样的恶性事件。现在有了有效的资金存管制度之后,网贷行业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有助于树立行业的信心。而且,存管人对资金存管的账户定期核对,使得网贷交易的过程更加透明,使投资者了解到相关投资交易的全过程,使得网贷的投资在全社会面前更加透明化,将对网贷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比较深远的影响。自从去年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以来,监管部门对网贷行业开展了全面的整治,资金存管是整治工作中最为核心的业务之一。一家网贷平台如果无法在地方政府备案,拿不到工信部门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那么它就很难找到银行合作存管。所以,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自然就会被淘汰出市场。相反,能在地方政府备案,经整治整改较为成功的网贷平台,应该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合作银行开展存管业务。据统计,目前已经完成资金存管业务的平台仅占平台总数的4%,今年8月24日过渡期结束,行业可能会发生一轮大洗牌。7、对银行的影响对银行而言,原本在当前银行息差获利空间缩窄的环境下,本应对能够带来非利息收入以及增量客户的业务敞开怀抱。但是,由于许多银行对监管要求和存管流程设计抱有疑惑,对声誉风险也有担忧,因而对存管网贷平台资金的业务相对较为谨慎,尤其是大型银行,更是不愿轻易涉足其中。这也是资金存管业务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官方权威的实施细则和标准,银行开展存管业务需要承担最后风险。市场上流传的很多银行不愿意做资金存管业务的说法,不够客观全面。因为,《办法》《指引》出台前缺乏相应的规则,银行不知道怎么做,而不是不愿意做。相信《办法》《指引》实施落地后,明确了监管的具体要求和存管的必要流程,同时也展现了监管部门的态度,能够打消银行的疑虑,很多银行将愿意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并形成市场淘汰机制,真正做得好的平台能够获得备案、落实存管,并有好的发展。有效降低了网贷行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资金风险、系统风险。四、存管业务收费问题此外,关于万众瞩目的存管业务收费问题,银行应该会参考以往银行给保险基金开展类似业务、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存管备付金的经验,选择相应的费率。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承担推广普惠金融的重要作用,其业务符合小额、分散、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银行收费过高,那么对网贷机构会造成较大的压力,并且最终会转嫁为借款人的成本。所以,相关费率应当遵循普惠金融原则。当然,更多的银行参与存管业务,会形成市场的竞争,按照市场化、自愿有偿的原则,将会使得存管成本降低。所以,竞争是存管业务更加规范化、市场化的重要保障。同时,存管业务收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P2P理财收益。但是根本上,网贷机构是否把P2P业务做得好,主要还是看它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整体的成本优化能力。资金存管只是整个网贷业务的一个环节,不会对网贷机构的成本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五、对投资者的忠告网贷存管的基本原则,作为存管人的银行只是承担了资金的保管、清算、监督,账户、账本的核对等基本义务,并不对网贷交易本身承担担保或保证责任。假标、自融问题银行是不负责的。网贷业务本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银行并不担责。银行只监管信息流和资金流是否一致、银行的账目和网贷机构帐目是否一致,至于背后是假是真,银行不过问,只是起到一个有效的物理隔离的作用。假标等问题是道德风险,属于网贷业务本身的风险。资金有效物理隔离并形成资金流和信息流的配合与实时动态核对之后,有利于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更好地了解融资方借款人的情况,有利于网贷投资者提前发现欺诈的可能性。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假标问题,但是加上大数据分析后,不会再有像以前一样的黑箱操作。所以,广大投资者请注意,网贷平台不得利用资金的存管向投资者宣传得到银行的保证,这是欺诈宣传,必须禁止,资金的存管只不过让网贷交易透明化而已。广大投资者一定要了解这一情况。(编辑:闫沁波)[详情]

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念“最严紧箍咒”:联合存管面临封杀
网贷平台资金存管念“最严紧箍咒”:联合存管面临封杀

  自P2P浪潮兴起后,平台账户资金、投资者个人资金、担保人资金等与平台相关的资金安全问题,始终悬而未决。随着今日(2月23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的发布,这块“大石”终于落地。而资金存管也经历了从无存管到公司统一大账户替代存管,再到第三方支付存管、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联合存管,最终落地为商业银行成为唯一存管方。对处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期的网贷行业来说,存管标准的出炉并不令人感到意外。但《指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打破商业银行的疑虑,提高现有平台的资金存管率,同时平稳度过整改期限,将成为关键问题。零壹财经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2月23日,上线银行资金存管的网贷平台共162家(不包含联合存管)。尤其在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存管系统上线明显加速,至今共上线银行直连或直接存管的网贷平台达97家。但即便如此,上线存管系统的平台仍不足一成。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在《指引》下发当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领头羊陆金所宣布,其旗下P2P服务平台陆金服已完成资金存管,存管银行为同属“平安系”的平安银行。破除银行顾虑 加快存管步伐商业银行一直被视为网贷平台存管业务的最佳之选。《指引》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资金存管主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限缩为“商业银行”,具体可提供存管服务的主体将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等。融360统计数据显示,在已经上线存管的平台中,城商行依然是开展存管业务的主力军。其中,华兴银行上线资金存管业务的平台数量最多,达到了37家,占总数约四分之一。紧随其后的是恒丰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和浙商银行,也均为城商行。在国有和股份制大行中,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相对积极,但平台存管上线数量均未超过5家。此外,为了推进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效率,破除银行在存管业务中的顾虑,《指引》明确提出了银行的多项免责条款。其中包含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存管人近似存管业务的服务方,而非担保方,厘清了存管银行的义务和边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指引》细化了存管业务,具体包含五项内容,即开户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相比此前下发的《指引》征求意见稿,其将“信息披露”修正为“提供信息报告”。“该变化弱化了存管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刘新宇进一步表示,《指引》第十八条关于信息报告的细化相比征求意见稿,删除了“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借款成本”等披露要素,同时也删除了“在官方指定网站进行公开披露”的要求。同时,《指引》还扩大了存管业务的外围。《指引》第三条指出,存管人保管的不仅仅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在投融资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和相关资金,还包含担保人的。相比征求意见稿,在专项借贷资金之外还增加了“相关资金”的表述。刘新宇称,背后引出的话题是存管账户体系中的“担保人”以及以风险准备金、保证金为代表的“相关资金”。实务中,不少银行允许担保人及这些相关资金的存在,《指引》则回应了这一现实需求。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尽管《指引》落地,但银行资金存管并非判断平台安全与否的标准,实施了银行资金存管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网贷平台自融、跑路等风险事件。联合存管面临末日联合存管作为P2P发展曾经很重要的一环,在一定程度上曾被视为网贷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的“救命稻草”。但是《指引》明确指出,“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可以看出,联合存管模式封杀在即。零壹财经统计数据显示,自2014年12月至2016年7月的20个月间,网贷行业月均有4.5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或联合存管,总量达到83家,其中有18家平台为联合存管模式。破除联合存管,让第三方支付成为单纯意义上的通道,是合规的必然方向。而曾经在网贷领域分得较大一杯羹、甚至在后期存管业务已成为其主营业务的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对红线怎么办?短期内寻找不到能够提供存管的商业银行,部分平台又将何去何从,会否被实施强制关闭?这些仍需观望。其实,早在2015年12月央行就已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在2015年7月18日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紫马财行CEO唐学表示,事实上自《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之后,很多平台已经开始着手进行直接存管的洽谈合作以及数据对接等工作,但是银行存管的合作门槛并未见降低,反而愈发严格。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封杀了联合存管,但是《指引》并没有限制账户模式,这给网贷平台留下了一定的创新空间。富友支付总裁吴伟表示,目前市面上的银行存管方案有多种模式,就账户情况来看,分为“大账户+小账户”、“大账户+虚拟账户”、“II类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等模式。就目前而言,银行II类账户有利于直销银行使用,如采用这一模式,在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上会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基于大账户模式下的子账户或虚拟账户模式,较为适合网贷平台目前的业务逻辑和流程,用户体验较佳,创新空间较大。[详情]

防“卷款跑路”中国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防“卷款跑路”中国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中新社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继备案登记后又一合规细则“落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网贷行业的客户资金挪用、侵占等风险加以防控。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中国网贷行业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此次《指引》表示,将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在文件提出的存管业务三大基本原则中,“分账管理”位列首位,即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这位负责人称,上述机制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也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据第三方机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中国有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不过,仍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对此,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亦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负责人同时表示,《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完) [详情]

防“卷款跑路”中国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防“卷款跑路”中国银监会发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中新社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王恩博)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继备案登记后又一合规细则“落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3日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网贷行业的客户资金挪用、侵占等风险加以防控。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中国网贷行业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此次《指引》表示,将通过资金存管机制,加强对网贷资金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管理,防范网贷资金挪用风险,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在文件提出的存管业务三大基本原则中,“分账管理”位列首位,即商业银行为网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对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存管资金分开保管、分账核算。这位负责人称,上述机制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也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据第三方机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中国有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其中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不过,仍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对此,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亦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负责人同时表示,《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完)[详情]

良币开始驱逐劣币,银行存管政策正式落地!
良币开始驱逐劣币,银行存管政策正式落地!

  导读:有了这条军规,网贷平台资金出现任何大规模异动,相关监管部门都会第一时间获悉,否则银行不会放行。来源 | 支点研习社作者 | 周娜2月23日下午,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存管指引》),银行存管政策正式落地,网贷行业合规化进程再下一城。未来存跑路之心的行业敛财者至少要费一番思量,在资金被层层监管的情况下,还能实现成功跑路吗,为什么这么说?《存管指引》规定,网贷平台暂停、终止业务时,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也就是商业银行,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翻译成白话就是,有了这条军规,网贷平台资金出现任何大规模异动,相关监管部门都会第一时间获悉,否则银行不会放行。此外《存管指引》为存管落地提供了更加细节性的规定,存管对接可以更简便落地了。以下,支点研习社将就《存管指引》为大家提供白话解读版:1、本指引所称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白话文:与之前网传版《存管指引》注明的存管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本《存管指引》存管人专指商业银行。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包括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只办理储蓄业务)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开展网贷存管业务。2、网贷平台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备案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白话文:网贷平台在签署银行存管协议前应先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3、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白话文:意味着平台向投资人或担保人收取的风险备付金,也需要进行存管。4、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白话文:明确了银行存管机构的唯一性,避免多家银行存管可能会导致的权责不清。5、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白话文:银行存管不能作为增信作用,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担。6、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白话文:目前有一些网贷平台存在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联合存管的情况,《存管指引》给予了半年的整改时间。7、网传版《备案指引》曾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白话文:今日正式下发的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内容,但要求存管银行有自主管理、运营且安全高效的存管技术系统。8、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白话文:承认“子账户”的合规性。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存管指引》答记者问中指出: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指引》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行业大咖新鲜解读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对支点研习社表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对于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工、农、商、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是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此外,胡宏辉认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将存管的范围明确扩大覆盖到网贷业务从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的全业务流程,使得用户在网贷平台上的资金得到全流程的监管和与平台银行账户的隔离,对于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极大地提升,杜绝了网贷机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能触碰和支配用户资金的可能,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已经上线的存管,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作出整改。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则对支点研习社分析称:“《存管指引》一是,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共计29条。同时,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该正式稿进行了不少流程简化,可执行性更强,且重视用户的资金安全。二是,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版相比,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可以预见,会有更多银行响应并加速推进网贷存管业务,网贷存管将会快速普及。三是,在指引的鼓励支持下,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作有望加速与深化。近期各类监管办法紧密出台,并且相互配套,网络借贷行业合规化发展进入了快车道。”周治翰认为,“银监会出台网贷存管指引,对整个行业是一件好事,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振投资者信心,不过它也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投资项目时还要仔细甄别。 ”合拍在线风控合规总监谢安对支点研习社表示,《存管指引》无论是对网贷优质平台还是对广大网贷投资人来说,都是一个极大利好的消息。《存管指引》明确了银行资金存管过程的操作指引和各方的责权利,对促进优质平台落地银行资金存管具有的实操性。银行资金存管落地真正起到保护网贷投资人,将彻底杜绝网贷的几个重要风险点,包括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平台欺诈,数据造假,平台以银行存管增信宣传等。合拍在线正在即将上线的银行资金存管模基本合乎要求。受此鼓励,合拍在线将与合作银行加强协作,尽快完成系统上线,让合拍在线的合规工作更进一步。今日,支点研习社在昨日的银行存管名单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23日,共有159家平台上线银行存管系统,目前与平台签订存管协议最多的前三大银行分别是:华兴银行、江西银行和浙商银行。其中包括德鸿金融、优本财富、融和贷、铸金所、橙天金融、安捷财富、金银猫、维金荟、恒易融、华侨宝、鄂汇金融、多多理财、才米公社等多家平台在恒丰银行的存管模式均为联合存管,并不合规。据不完全统计,已有24家银行加入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大军中,四大行全部缺席。有粉丝询问口贷网是否已上线农业银行存管,支点研习社分析师致电口贷网确认,该平台并未上线农业银行存管系统,而是与新网银行签署了银行存管协议。最新银行存管名单本文由支点研习社分析师原创,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不代表P2P观察的意见。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P2P观察聚焦网贷、互金领域ID:p2pguancha点击并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P2P观察网贷交流群点击并识别左侧二维码添加小助手为好友备注“网贷交流群”申请入群▪[详情]

银监会:网贷资金存管仅限银行 强化存管人免责条款
银监会:网贷资金存管仅限银行 强化存管人免责条款

  2016年网贷管理办法出台半年时间,备受市场关注的网贷资金存管细则也落地。2月23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要求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明确了网贷机构在资金存管业务流程、职责,对存管人也提出了相应的门槛。“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目前,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网贷平台仅占8.75%。市场预计,银行资金存管成为判断平台合规的重要指标,同时其对行业的高门槛也将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预计不少中小平台将面临清场出局,行业将进行新一轮洗牌。“第三方支付联合存管”被封杀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原则上的改动。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指引》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此前市场上争论较多的网贷资金存管机构、模式,在《指引》中都一一明确。《指引》明确,“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要求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且要求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此前的第三方支付的联合存管模式被完全封堵,同时多个银行存管也叫停。此前不少P2P主要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资金存管,《指引》给出了6个月的整改期。之所以没有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存管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当然,《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该负责人称。“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称。对于网贷资金存管账户管理,银监会要求网贷平台需要在银行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确保网贷借贷客户的资金和网贷平台自有资金能够分账管理。存管人也有“门槛”随着P2P资金银行存管的明确,2016年P2P掀起了银行资金存管的浪潮,银行的态度也在逐渐“变暖”,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显得尤为积极。不过,也不是所有的银行都能够作为网贷平台的“存管人”。《指引》对存管人也提出了相应的“门槛”。《指引》要求,存管人除了是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还要符合以下“六大条件”:(一)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三)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风险监控的相关制度;(四)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能力;(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同时,做网贷资金存管业务还有技术系统的要求,例如完善规范的资金存管清算和明细记录的账务体系,具备完整的业务管理和交易校验功能,具备对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系统的数据接口,系统具备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的能力等。一位股份制银行资金存管业务人士对第一财经表示,另一方面,《指引》明确界定了存管银行职责边界,从机构设置、业务系统、内部管理、支付结算等多个角度对存管银行提出要求,可能吸引更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从而促进网贷行业乃至普惠金融更好更健康发展。行业加速洗牌银行资金存管被认为是进入P2P较高的隐形门槛,如今细则的落地也意味着在6个月内达不到存管要求的,将会被迫出局。银监会引用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其中,广东华兴银行与60家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江西银行,签约36家;浙商银行和厦门银行排名第三和第四,分别签约23家和15家;民生银行排名第五,签约9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8家可以看到,目前总体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网贷平台也仅占8.75%,即便银行加速网贷资金存管,高要求高门槛也会将大部分的网贷拒之门外,行业洗牌将加速。“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是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对第一财经表示,《指引》没有正式发布之前,大型银行对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实际上,在网贷管理办法发布之后,银行已经加速了在P2P资金存管方面的布局。不过,仍然有不少银行处于观察阶段,主要考量是来自P2P的风险会给银行带来的声誉影响,尽管银行有免责条款。[详情]

p2p资金存管新规落地,银行积极性料大幅提升
p2p资金存管新规落地,银行积极性料大幅提升

  文/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下称《正式稿》),相较2016年8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从六大方面进一步放松对存管银行的要求,将显著提升银行开展存管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对网贷平台新增三项要求,也进一步压缩了联合存管业务的开展空间。整体上,《正式稿》在一系列细节上的改进,显著提升了资金存管业务的可执行性,预计市场将很快看到网贷平台上线资金存管业务的小高潮。《正式稿》四大变化之处1、准入门槛更加宽松在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准入门槛上,《正式稿》删除了“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这一要求,变强制为存管银行自行把握,更加符合市场化原则。2、对网贷平台新增三项要求一是明确要求“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相关纸质或电子介质信息” 应当自借贷合同到期后保存5年以上。二是组织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的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三是履行并配合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总体上,对网贷平台的要求更加明确,也更为全面,进一步提高资金存管业务的透明度,降低相关风险发生的概率。3、对存管银行的要求有所放松,有利于提升其积极性一是改“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为“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一词之差,银行不必再为资金存管业务专门新增一个一级部门了,更具有可行性。二是删除“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要求,只需要存管银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即可。三是改“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查询功能”为“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即不再强制银行对外提供信息查询功能,工作量也会大大降低。四是把资金存管相关信息资料的保存年限由“15年”降至“5年”。五是减少资金存管报告的信息披露数量,《征求意见稿》要求披露“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平均借款期限及借款成本”等信息,而《正式稿》只要求披露“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信息,不必再披露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借款成本等敏感信息,也一定程度上打消了网贷平台关于“商业泄密”的疑虑,对银行而言,工作量也有所下降。六是进一步弱化存管银行的责任,明确规定“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相比《征求意见稿》“存管人不对网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管理运用风险,投资人须自行承担网贷投资责任和风险”的规定,更能打消存管银行担心“受牵连”的疑虑。4、进一步压缩联合存管的空间对于联合存管,《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正式稿》进一步扩大了禁止外包事项的范围,明确要求“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进一步压缩了联合存管的开展空间。资金存管的三大作用最后,简单说一下网贷资金存管的意义所在,网贷资金存管可以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但重要的有三点,这也是《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一脉相承的地方。一是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为网贷机构、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设立单独的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投资人资金与平台自有资金不再混在一起,想卷款跑路?没戏了!二是“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这一条实现了投资人资金与借款人债权的一一对应,防止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将无处遁形,根本上杜绝了资金池风险。三是“完整记录网络借贷客户信息、交易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并具备提供账户资金信息查询的功能”。有了这些信息,存管银行可以定期出具存管报告,平台的交易量、交易余额、投资人数、不良率、逾期率等关键信息终于可以真相大白于天下了。可见,落实资金存管制度后,平台私设资金池、搞庞氏骗局、卷款潜逃等最令投资人头疼的难题可以迎刃而解了,平台的真实经营信息也将大白于天下,投资人也不必担心被善于吹牛的平台蒙蔽了。一句话,平台更合规了,投资人更安心了。 作者微信公号:洪言微语(ID:hongyanweiyu)[详情]

互金大咖全面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互金大咖全面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共计29条。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经过互金观察站的站长精挑细选,解读集纳如下:开鑫金服总经理 周治翰:资金安全的一大步,网贷合规的一小步银监会出台网贷存管指引,对整个行业是一件好事,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振投资者信心,不过它也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投资项目时还要仔细甄别。一、网贷资金存管可操作性行大幅提高,便于落地《网贷存管指引》对存管人、委托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存管合同的具体事项,例如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有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将更具操作性,便于落地。此外,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并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这些流程的简化,可以促使存管更加快速平稳地落地执行。二、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一是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其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就已经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没有做网贷存管的资格。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案可能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该《网贷存管指引》也给出半年的整改期,平台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整改。二是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网贷存管指引》正式稿新增的第14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三、更加关注资金安全,对投资人的保障升级流程虽然有一些简化,但是细读《网贷存管指引》的一些条款,可以发现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升级。一是安全保障措施升级。指引第11条规定,“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二是风险准备金也要相应进行存管。指引第3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这就包括一些平台征收的风险准备金,对该资金进行存管,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措施。三是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指引第9条规定,需要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进行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相当于将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常态化,有利于持续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这些规定的落实,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竖起更多的“硬杠杠”,有利于提振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四、银行资金存管不代表无风险,投资人要仔细甄别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贷存管指引》强化了诸多关于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利于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但投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能直接划等号。《网贷存管指引》第2条规定:“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到,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监督责任,目前定稿中修改为存管银行应具有安全保管责任。资金存管银行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对网贷交易行为进行担保。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后,本身的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还要仔细甄别,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平。人人贷联合创始人 杨一夫: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随着《指引》的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地否定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指引》也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资质门槛,只有符合业务要求,有足够技术能力的银行才可以担当存管人的角色。整体来说,这对于银行是一块全新的业务。随着《指引》的正式实施,可以预见到,大量不合规平台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显而易见的是,《指引》将有力提升行业的合规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投资者对于合规平台的甄别筛选成本,能够选择真正优质的平台进行投资,并能够有效防范平台的道德风险。积木盒子CEO 谢群: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网贷机构开展进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这样将帮助银行更好的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时的风险,进而提升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积极性,从效果上改善当前网贷资金存管比例低的现象。《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指引》对于网贷机构与银行在开展资金存管合作中,例如资金帐户类型、帐户管理、资金清算、信息交互与披露、合同内容等机制进行了规范,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操作标准化提供了法规依据。P2P网贷行业存在四大风险,即道德风险(欺诈经营等)、流动性风险(只对于资金池模式平台才会有,投资用户大量集体提现将可能导致资金池提光)、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借款人不还款)。实现网贷资金存管能够基本消灭前两种风险,显著降低第三种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拍拍贷总裁 胡宏辉: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对于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工、农、商、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是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将存管的范围明确扩大覆盖到网贷业务从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的全业务流程,使得用户在网贷平台上的资金得到全流程的监管和与平台银行账户的隔离,对于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极大地提升,杜绝了网贷机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能触碰和支配用户资金的可能,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已经上线的存管,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作出整改。民生易贷CEO陶静远:网贷资金存管指引助推行业规范《指引》对存管人商业银行及委托方网贷平台各自的职责,以及存管业务的规范、存管合同、资金对账等操作细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在网贷资金存管上的积极性,以及整个网贷行业在资金存管上的进度都有积极意义,是行业进一步规范化的助推剂。目前,民生易贷已经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并快速推进存管系统的正式上线。指引特别提到,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即风险需要投资人自行承担。网贷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管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被不法平台挪用,但投资的风险还包括借款人无法偿还、平台的系统、账户安全等,投资人在选择平台的时候还是要基于网贷平台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自己的风险偏好等综合考量。海投汇CEO李鲁一:这是平台的标准配置我们非常高兴的看到资金存管政策终于发布,存管政策将会非常有效的净化市场,帮助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业务进行有效管理。银行存管,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都有严格的要求,能有助于风控安全的升级,能更有效的加强企业资金安全性。我们团队,对于资金存管的理解,这是平台的标准配置,监管机构对于网络信息中介平台的基本要求。金信网副总经理 李玉维: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自2016年以来,互金专项整治风声鹤唳,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不断下降,平台与存管银行彼此的“择偶”标准也一度攀升,这也是造成平台存管步伐艰难的重要原因。《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下发意味着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指引明确存管机构为商业银行,强化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同时也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存管事关平台合规,更事关用户资金安全和用户体验。其间的账户、资金迁移及技术对接等更是纷繁复杂,这就要求平台在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中稳扎稳打、事无巨细,在保障账户体系完整、业务接入方式灵活的同时保障用户体验。合力贷CEO 刘丰:更细致规范了存管业务如何开展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指引细则,更细致规范了目前市场化运作背景下的存管业务如何开展:一方面,强调并坚持了网贷暂行办法中对平台(委托人)合规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许用存管银行做营销的内容。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存管人)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同时,细则对存量的存管也作出了合理安排。事实上,指引对支持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划分多方责权关系,合规化管理等方面,有着长足的意义,相信将市场化运作的商业行为模式下,银行存管在半年整改周期会更踏实落地,从资金流向逻辑上,做好风险把控。银豆网CEO王鹏程:行业稳健合规经营的趋势所在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积极性,进而增强与网贷平台的合作意愿。与此同时,对存管人和委托人明确了责任边界,也强调了商业银行的唯一性。指引中更加注重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也明确提出,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银行并不能起到增信、担保的作用,投资人也应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在选择平台时还是需要仔细的进行甄别。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对存管业务的技术系统、管理系统等要求较高,但是因为有了明了的态度,使得平台有规可依,标志着网贷行业存管业务清晰化与规范化,对于网贷平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银行存管这道隐形门槛,或将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资金存管指引发布 加速平台业务对接落地资金存管业务的开展,将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资金分账管理,有效避免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以及避免资金池等风险,进一步提升行业合规的水平。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范,对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加快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之前大多平台都反馈资金存管很难推进是个高门槛,但随着指引的明确,相信接下来各平台的相关业务落地将更加顺利。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存管指引》明确了很多内容细节。例如把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也就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同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这将进一步打消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进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此外,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明确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这就确保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与平台合作机构之间账户的独立和资金的有效隔离。此外,还对已经完成对接的平台和银行,若不符合《存管指引》规定的,设定了6个月的整改期限。富友支付总裁 吴伟:网贷平台应抓紧过渡期的时间窗口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并没有限制账户模式,这给网络借贷平台留下了一定的创新的空间。目前市面上的银行存管方案有多种模式,就账户情况来分,分为“大账户+小账户”、“大账户+虚拟账户”、“II类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等模式。就目前来看,银行II类账户有利于直销银行使用,如采用银行II类账户,在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基于大账户模式下的子账户或虚拟账户模式,较为适合网络借贷平台目前的业务逻辑和流程,用户体验较佳,创新空间较大。银监会的监管文件指出,网络借贷合规经营要完成地方金融办备案、电信业务许可和银行存管3大要务。其中银行存管是网络借贷平台合规道路上第一要务。地方备案也好、电信许可证也好,说穿了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也就是说平台其实不掌握主动权,只能等政策落地,大门打开。但是银行存管比较市场化,市面上也已经有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抓紧过渡期的时间窗口,尽快完成银行存管的签约和上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董希淼: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网利宝CEO 赵润龙:意味着联合存管模式不被监管认可《指引》明确,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这意味着备受争议的联合存管模式不被监管认可,部分平台的银行存管合作面临调整。德众金融董事长 许圣明:此时出台可谓是期盼已久、也是正当时。当前,全国各地的互金专项整治进入深水区,北京、广东等地已陆续下发了网贷整改书,安徽的首批现场检查平台已开始接到整改书。整改结果与后续的备案登记、银行存管等都是密切相关的。厦门、广东已下发了多项网贷监管细则,其他地方也在酝酿当中。此时出台《存管指引》也是为进一步推动后续整改工作指明路径。在此之前,网贷的银行存管推进一直较为缓慢,很大程度上源于标准缺失。《指引》出台以后,厘清了存管银行、网贷平台各自的职责,明确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让没有接入银行存管的平台能够加快进程,而对于像德众金融这样已经实现银行存管的平台,也能进一步规范,统一标准。更重要的,银行存管的落地,从技术、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融金所总裁黄德林:可以预见业内将迎来一波存管热潮第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从政策指引层面明确了由市场化层度较高的银行单位来承接,而不是几大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网贷监管对银行资金存管作出明确规定,并限定了一年期的整改时间。银行资金存管之于网贷平台已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硬性指标,此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有利于平台尽快合规化,完成资金存管。近期,继华兴银行等32家银行布局存管业务后,国有大型银行建设银行的入局无疑也为网贷行业注入一针强心剂,再加上政策的监管指引,可以预见业内将迎来一波存管热潮。金融工场董事长 魏薇:第三方存管模式将面临整改本次指引的下发,进一步落实了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存管合同的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包含的当事人基本信息、权利与义务等十二项内容,使网贷资金存管的操作性更为明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网贷存管的“唯一性”,第三方存管模式将面临整改。在不断出台的多份监管法规中,让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标签更为鲜明,彰显了监管层对网贷平台需要严守“信息中介”本质的要求,以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中再融合伙人&副总裁 侯君:平台开启新一轮竞技对于网贷行业来说,整治之下问题平台跑路,负面不断,行业一片阴霾,银行存管指引下发,合规平台能更进一步,存管落实后,网贷行业可谓霾过天晴,将迎来一片艳阳天。有了银监会明确的存管业务指引规范,银行进行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将明显提升,这一规范或更利好于行业。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指引》,存管银行对P2P平台项目真实性并不负责。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此时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不仅为平台资金存管指明了方向,加快了行业合规步伐,也使行业分化初见分晓。银行资金存管门槛较高,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随着《指引》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该留下的平台将获得用户认可,该退出的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行业洗牌加速,行业环境得以净化,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据悉,指引文件对存管人、委托人有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存管合同的具体事项,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使得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将更具操作性,更易于落地。同时,指引文件也对未存管平台提出了整改期限,中再融作为成立于整改初期的平台,正积极对接贵州银行,协调资金存管业务,近期会进入实操阶段。随着监管落地文件的及时下发,平台及时跟进整改,2017年整个网贷行业合规加速度,留下的平台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启新一轮竞技。钱罐子COO 蔡弋戈:又一个春天开始了这次《存管指引》的出台是及时雨,给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资金存管方向和要求。《指引》更加关注资金安全,是对投资人的保障升级,有了具体存管要求,银行和互金平台的积极性都将得到提高,有利于资金存管的顺畅开展。对投资理财用户来说,更是一个定心丸,多方资金监督之下,银行存管已经是用户选择平台的一个标准线。特别是对于广东平台来说,上周刚刚出台了监管细则和备案细则,现在银监会又发布了资金存管指引,一切都变得有章可循。春回大地,万物更新,对互金来说,又一个春天开始了。玖富创始人兼CEO 孙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越来越规范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正在一步步落地、执行。此前,银监会表态要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法人监管和行为监管。此次指引的下发,已经表露了严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严控违规操作风险的监管意图。银行资金存管可以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有效分离,能够有效降低P2P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避免平台监守自盗、挪用资金的可能性,出借人可以拥有一个更加安全出借的环境,相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越来越规范。新联在线 COO 陈智诚:银行直接存管与第三方存管之争再次升级1、 对于借款资料提出了大量要求:第九条(3)、第二十条的内容合并理解,即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其中最关键的是“借款人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这三项信息,这会给行业带来两个问题:1、 P2P 平台相当于对存管银行完整开放借款人信息和资源,P2P 平台会担心银行抢客户;2、对于消费金融、现金贷这类资产,一天数千笔甚至数万笔交易信息、资料、合同的传送,对于平台和银行的系统承载能力、传输能力、安全性等都是不低的要求,没有一定 规模、一定技术能力的平台和银行难以承载,这就又成为了一大合规。2、 对每日对账的要求以及我个人延伸思考:第九条(2)、第十二条(5)、第十七条合并理解,即存管人需于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与委托人进行账务核对。这涉及到两个问题:1、每日对账造成工作量剧增;2、第十七条提到“每日日终交易结束”,而作为公开交易网站来说一般来讲是没有日终的概念的,所以考虑到银行对账需要人工参与、以及对银行业工作时间的理解,我认为这可能隐藏一个信息“以后 P2P 平台的交易时间跟银行网点一样、朝九晚五,周末双休”,那么这就彻底丧失了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价值了,P2P 只不过是网上网点而已。3、 银行直接存管与第三方存管之争再次升级:第十二条(2)提出,存管人履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与之前813版本基本一致,对于目前的银行联合存管模式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关键的来了:第十二条(8):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去年813文件中的“不得外包资金账户开立”的要求,让“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银行只做资金存放”的第一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之后发展到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银行做大账户+虚拟子账户”的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的银行存管就是用这种模式做的);而今天政策中的“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的要求,则会让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再次被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4、 这次是正式文件,所以整改期真的只有6个月,但是有点偏心:第二十七条要求,对于已经开展了银行存管业务的平台和银行,只有6个月的整改期。但是有点偏心: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主要对 P2P 平台有整改要求,那么银行整改不符的怎么办?怎么处理?5、实际上,本细则中对于平台的整改内容不多,平台需要新增的主要是借款人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以及对应的系统开发、信息披露工作、每日与存管人对账、组织对客户资金审计,这些工作虽然工作量大,但是只要重视程度够高和投入成本足够,理论上还是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整改时间内完成的。而如果存在无法完整按照本办法完成整改的平台,我认为主要问题并不在于平台方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能力是否能符合,关键问题其实是银行所提供的系统和服务能否符合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回到存管银行的挑选问题上面了。如果银行存管系统受到第十二条(8)的影响的话,那么一方面银行需要重新构建存管系统的支付架构,另一方面就是因此而带来的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银行来讲是否得不偿失而考虑退出存管业务的问题了。[详情]

资金存管机构只能有一家!银监会明确网贷存管业务
资金存管机构只能有一家!银监会明确网贷存管业务

  资料图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3日电 日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提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通知提出,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对于委托人,通知表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对于存管人,通知提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明确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同时,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通知提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资金对账工作由委托人和存管人双方共同完成,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存管人根据委托人发送的日终清算数据,进行账务核对,对资金明细流水、资金余额数据进行分分资金对账、总分资金对账,确保双方账务一致。存管人应按照存管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委托人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保管及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委托人的交易规模、借贷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及出借人数量等。委托人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清算处置方案,并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存管人,存管人应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人或清算处置小组等相关方完成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资金的清算处置工作,相关清算处置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及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存管人应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开展捆绑销售及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中新经纬APP)[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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