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如约而至。

于是乎,银行、互金公司、研究机构无不在逐条仔细研究并解读。《指引》究竟规定了些什么?对互金行业又将带来怎样的影响?银行与互金公司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这些问题不仅是各相关机构急需了解的,同样也是投资者们所需要明白的。

银行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指引》总则第二条明确指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在紫马财行CEO唐学庆看来,这相当于存管人的免责条款。

唐学庆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引》不仅把存管免责等有关表述单列提前,并强调存管人不承担交易审核责任,不对数据真实性负责,不视为网贷行为的担保,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等。

“这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商业银行等准存管机构的顾虑,提振银行业内对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兴趣与信心,有利于打破目前只有极少数平台实现存管对接的现状,从而切实地加快推进网贷行业整体的合规进程”。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其中,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共有118家,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附截至2月23日的银行存管详细名单:

《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多家银行的相关人士了解到,之前由于政策未明朗,即使有些银行在做这方面的业务,也是默默做,不太愿意对外提起。

“我们正在仔细研究《指引》的内容,未来在网贷资金存管方面有很大的机会,非常欢迎网贷平台来跟我们对接。”一位银行业人士对记者称。

平台不允许多头存管

《指引》指出,存管人是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这意味着,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政策性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被关上了开展网贷存管业务的大门。

另外,《指引》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但仍可退回支付业务合作。

那么,网贷平台是否可以在多家银行进行存管业务呢?

对此,《指引》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但《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目前有部分平台并未实现全银行存管,有的采用的是联合存管模式,有的仅部分标的是银行存管,这些平台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进行整改。

PPmoney理财CEO胡新认为,网贷机构只能选择唯一一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可以避免多家银行共同存管引发的混乱情况。

资金池模式难以再续

《指引》中明确规定,存管人(即商业银行)为委托人(即P2P)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在网贷平台大规模涌现的初期阶段,资金池模式较为普遍,平台资金流向不透明,假标横行,投资者很难知道自己的资金到底被借给了谁。

积木盒子CEO谢群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指引》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平台对自有资金和出借人资金的隔离,规范了出借人资金必须按照其投资意愿流动, 极大地提高了平台做资金池的成本,有效大幅降低了平台卷钱跑路的概率。

此外,由于接入银行是一个市场行为,需要平台接受在信贷业务方面有着深厚经验的存管方对其借贷业务模式的检查,再次从资金池外的维度抑制了平台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不得用存管银行做营销宣传

《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

“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谢群指出。

唐学庆同样表示,该《指引》强调银行存管不能视为对网贷行为的担保,网贷平台不得用存管机构进行营销宣传。“这一点对网贷平台的市场营销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制约,有利于网贷平台坚守产品和服务阵地,强化底层资产的风险控制水平,加强对网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净化网贷市场的整体营销环境,避免恶性竞争和虚假夸大宣传”。

开鑫贷CEO周治翰指出,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后,本身的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还要仔细甄别,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

(国际金融报记者 付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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