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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基本法划13条红线 倒逼草根平台洗牌
网贷基本法划13条红线 倒逼草根平台洗牌

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详情]

北京商报|2016年08月25日  01:01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个人最高只能借到100万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个人最高只能借到100万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详情]

新浪财经|2016年08月24日  15:47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宜人贷周三股价暴跌22%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宜人贷周三股价暴跌22%

宜人贷(NYSE:YRD)周三股价暴跌,截至收盘,宜人贷跌6.92美元至24.52美元,跌幅高达22.01%。[详情]

新浪科技|2016年08月25日  07:56
网贷监管划13条红线 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网贷监管划13条红线 债权转让未搞一刀切

在债权转让方面,《暂行办法》则并未搞“一刀切”,只是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08月25日  07:01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详情]

中国银监会网站|2016年08月24日  17:03
P2P行业97%面临淘汰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P2P行业97%面临淘汰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若这几项规定严格推行之后,初步测算,预计约有97%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而行业增速、规模也面临大幅放缓、缩减。[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2016年08月25日  06:40
ICP资质成网贷平台敲门砖 仅5%平台具备资质
ICP资质成网贷平台敲门砖 仅5%平台具备资质

ICP资质的获取将引起网贷机构新一轮优胜劣汰,变相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全国范围内正常运营的2000多家平台中,有ICP经营许可证的比率仅为5.73%。[详情]

证券时报|2016年08月25日  05:34
最严P2P新规殃及美股:十倍股宜人贷暴跌22%
最严P2P新规殃及美股:十倍股宜人贷暴跌22%

  过去几年,P2P一直在争议中野蛮成长,而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之严厉,令市场为之一震。远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宜人贷也难幸免于难,其股价开盘暴跌近20%,随后跌幅收窄至14%,但最终仍收报24.67美元/股,暴跌21.53%。 《办法》中较为严厉的部分之一在于贷款限额方面,《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主流观点认为,很多平台远远超过个人20万元及企业100万元的授信额度,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影响很大。 “十倍股”宜人贷暴跌 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称为中国P2P网贷行业上市第一股,发行750万股美国存托股票(ADS),定价10美元/ADS,募资总额为7500万美元。此前,宜人贷两度谋求上市遭拒。 相比之下,美国P2P龙头Lending Club于2014年12月12日在纽交所上市,8月9日收盘价为4.79美元/股,市值为18.3亿美元。 上市后,宜人贷的股价可谓一波三折,令人诧异。 宜人贷股价在上市后便破发,此后持续遭遇“滑铁卢”,最低跌至3.35美元/股,当时市值仅剩约2亿美元。 2016年以来,宜人贷股价便持续震荡上行。今年8月1日,宜人贷股价大涨10.37%,报收于28.3美元/股。当日,宜人贷最高价为29.88元/股,相较于其上市以来的股价最低点(3.35美元),已经涨了近10倍。所谓的“十倍股”(Ten-bagger)便是这一概念。 8月9日收盘后,宜人贷公布了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16年第二季度净收入7.34亿元人民币(1.10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0%;实现净利润2.61亿元人民币(392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26%。 截至2016年6月30日,宜人贷共为68882位借款人发放了45.39亿元贷款。自宜人贷于2012年上线以来,宜人贷网贷平台已促成200亿人民币贷款的发放。截至今年6月30日,2015年促成的A、B、C、D借款的净坏账率分别为4.5%, 4.5%, 5.7% 和4.2%,截至2016年3月31日分别为3.4%, 2.9%, 3.2% 和2.5%。 再到8月16日,宜人贷走势可谓“过山车”,全天振幅近30%,波动创历史新高。 据格隆汇,就2015年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宜人贷单一大股东Creditease Holding(Cayman)Limited控股了宜人贷85.5%的股权,唐宁通过控股Creditease Holding控制宜人贷,市场上最大的流通盘只有14.5%;前十大机构持股大概在4.48%,市场上真实流通股约10%左右。 P2P新规冲击大 宜人贷是唯一一只P2P中概股,其股价跌幅之大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办法》火力之强劲。 首当其冲的就是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针对100万和500万的限制,诸多平台超出了限额。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元,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00万元,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元。 此外,《办法》中银行存管要求也将逼退近九成平台。“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不能否认的是,银监会此次对P2P“重拳监管”也是应有之义。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宏观上的风险并不比传统金融来的低。“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良资产的时候,可以运用资本、拨备、利润来处置,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不良资产增加而直接受到损失,但互联网金融一旦出了问题,马上就会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风险。”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是个长尾市场,公众性很强,一旦出现风险,就可能迅速扩散。现在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模还比较小,当规模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如果监管继续宽松,同样会对市场产生区域性甚至系统性的风险隐患,很难说一定不会对同业市场产生影响。[详情]

一财网 | 2016年08月25日 11:05
网贷监管再升级明令十三禁 超九成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网贷监管再升级明令十三禁 超九成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提出的双负责原则、存管制、借款上限等内容,将对网贷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超九成P2P网贷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据悉,这十三项禁止性行为,除了此前规定的不得自融、不得拆分融资项目期限等,还新增加了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规定。 《办法》指出,将按照“双负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并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拍拍贷总裁胡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促使行业走向成熟,网络借贷要小额分散、服务消费,做普惠金融,是监管的基本思路。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将促使一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将大幅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对同一借款主体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爱钱进CEO杨帆称,《办法》提出的借款上限规定,将促使P2P平台“做小、做简单、做分散”,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坚守“普惠金融”的本质。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也表示,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加强风控。如果借款人需要进行大额借贷,势必面临多家平台的风控调研,对于提升资产质量来说是件好事。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网贷平台依靠大额借贷在交易规模和用户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此类平台在面对监管时,必须在资产端进行较大调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数千亿元。”神仙有财CEO惠轶认为,对于这一部分业务,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要留给相关P2P平台平滑的过渡的时间和空间。 对此,《办法》提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详情]

经济参考报 | 2016年08月25日 08:04
网贷管理办法出炉 P2P将告别野蛮生长
网贷管理办法出炉 P2P将告别野蛮生长

  经过漫长的征求意见过程,日前,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P2P业界盼望已久的网贷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记者看到,《办法》共有八章47条,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以负面清单、事中事后为主的监管制度,划出了“十三条”禁止行为,同时对借款人和出借人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监管分工上实行协同监管。此外,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进行了规定,加上此前已出台细则征求意见的银行存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从多方面规范P2P行业发展,也留出了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焦点1 网贷平台定位 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设资金池 《办法》重申,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银监会分析,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焦点2 平台备案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此次《办法》在监管上做出了较多创新,重点放在对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底线监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与此前业内猜测的牌照管理不同,《办法》实行了备案管理,要求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除了办理备案登记,还有权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此外,平台还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焦点3 列出负面清单 划13条“红线” 不得打包资产债权转让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本的《办法》共划出了13条网贷平台禁止红线,比原有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增加,且要求更细致。 记者看到,除了禁止自融、虚假标、归集资金、提供担保、开展众筹等,《办法》还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线下业务和线下推介,要求平台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产品募资,不得代销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不得向场外配资、投资股票期货等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要求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业界普遍认为,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是目前很多平台非常广泛的做法,此次明令禁止或会对不少平台造成较大的影响。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这一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融360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 焦点4 借款人限额管理 单个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企业不得超100万 此次《办法》最受关注的一条是“限额管理”。《办法》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办法》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是通过完全线下模式开展的,包括客户资料收集和贷款管理手段。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他表示,对于20万、100万、500万这三个额度,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发展再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分析表示,这一条对行业的影响很大,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的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 ■行业反馈 过渡期太短优胜劣汰将加速 银监会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虽然《办法》的出台在预期内,但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更严格的措施和更紧迫的整改时间(原来为18个月)也引发市场较大反响。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认为,关于借款额度和存管等方面的限制,变相提高了行业门槛。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有大批平台被迫转型甚至退出。整个P2P行业优胜劣汰进程将加速。 “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不过,他认为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明确了日常管理的操作难题,如备案登记的条件、流程等,实现了从“无监管”到“有监管”的无缝对接和转化,同时也为行业创新留下了空间,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朱明春也认为,整体来说,本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长期发展奠底了法律基础,平台从业者有了标准的尺度来指导自己企业的行为,规范的企业将得到市场的更多认可,而不规范的企业也会逐步被淘汰出局,整体上对于行业是好事。因为是暂行办法,关于额度的限制未来还是有调整的空间。 由于行业面临一轮洗牌过程,投资人持币观望的情绪或会增加,静待平台整改的效果,P2P将正式进入“整顿期”。 [详情]

南方日报 | 2016年08月25日 07:57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宜人贷周三股价暴跌22%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宜人贷周三股价暴跌22%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8月25日消息,宜人贷(NYSE:YRD)周三股价暴跌,截至收盘,宜人贷跌6.92美元至24.52美元,跌幅高达22.01%。 昨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P2P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还增加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在具体负面清单内容中,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禁止行为。 另外,在北京时间8月10日早间,宜人贷发布了其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宜人贷第二季度净营收7.34亿人民币(1.10亿美元),同比增长140%;净利润2.61亿人民币(3920万美元),同比增长226%。(科峰) [详情]

新浪科技 | 2016年08月25日 07:56
投行:今后数月中国将有部分P2P平台关闭
投行:今后数月中国将有部分P2P平台关闭

  FX168财经报社(香港)讯 中国银监会周三(8月24日)在北京宣布,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平台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15万美元)。企业借款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银监会还表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委托合格的银行作为存管人,并要完善信息披露。 投行Bernstein分析师侯炜周三称,新的网络借贷业务规定与中国银监会去年1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致。 中国政府对国内2349家网贷机构的违约和欺诈行为颇为担忧。去年12月,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曝光:网贷平台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相当于76亿美元,涉及投资人逾90万名。根据银监会数据,中国“有问题”的网贷平台达1778个。 侯炜指出,“大体来讲,中国政府是在推动P2P平台充当信息门户,不承担任何金融或信贷中介的职责。目前来看,中国的P2P平台为吸引零售客户,需分担潜在信贷损失。” Bernstein预计,许多不符合规定、小型P2P平台近期将退出市场或被收购,这将有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校对:卢瑟[详情]

FX168 | 2016年08月25日 07:39
P2P面临洗牌 十三项铁律限定平台专注主业
P2P面临洗牌 十三项铁律限定平台专注主业

  编者按:昨日,备受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P2P网贷行业在经历了前期野蛮式增长后,未来一年将迎来洗牌潮,并预计行业整体增速会暂时放缓,甚至不少平台将倒闭消亡。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相比于去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新增了更为严苛的管理要求,并规定了为期12个月的平台整改过渡期。有业内人士称,预计未来很多平台会主动退场,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监管部门要做好预案,防止高标准下带来的动荡洗牌波及投资者利益。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以备案制代替此前市场预期的持牌准入管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此外,以“双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工协调监管,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能。 与征求意见稿 相比有三大变化 自去年12月底发布关于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后,银监会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正式版本。李均锋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有三大不同。 一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具体来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网贷监管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实行备案制而非持牌准入管理。所谓备案制,是没有门槛和前提条件限制(如资本金要求、高管资质等),网贷申请机构只要根据齐全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资质即可。”李均锋称。 二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定位,包括其信息中介定位;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的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明确网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禁止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明确网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撮合,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上述定位在《办法》中要求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中有所提及,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版本比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或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果树财富CEO吴复申称,此项要求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网贷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首先是现场签约已然不可能,那么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被认定为有效、如何签署属于有效,这决定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其次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获得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将成为关键,这决定了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但实际上,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不单单从事网贷业务,而是以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交易平台的名义从事包括网贷、理财产品销售、债权转让在内的多类型业务,对于这类机构如何监管、是否纳入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之内,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是在网贷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下一步银监会将指导自律组织加强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 个人网贷借款 总余额不得超100万 不过,相比于上述三大变化,《办法》引发外界最大关注的新规定,是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设置限额管理。《办法》称,网贷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据李均锋介绍,设置借款余额上限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网贷机构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不能覆盖到的群体的融资需求,包括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农民等,这些群体的融资需求多是小额、分散。二是目前互联网技术在风控、信息搜集等方面只能定位于小额的融资需求,千万元级别以上的融资需求现场调查审核,单靠网上信息搜集无法解决大额融资的风控问题。三是从国外的发展情况看,现存比较规范的网贷机构的定位就是小额分散,从国内现存的2400多家网贷机构情况看,做小额借贷活动的网贷机构在风控方面做得比较好,做大额借贷的机构多数涉及期限错配、设置资金池以及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等问题。 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借款限额的要求不仅对目前大多数网贷机构的业务会造成影响,甚至会对行业格局产生影响。不过,因为目前业内信息共享度不高,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限额规定需要业内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 东方汇总裁胡玉君则提醒称,《办法》出台后,各平台业务调整的工作量较大,也有部分平台即便努力调整也很难达到要求,预计未来很多平台会主动退场,这会对行业造成大的冲击,一种比较极端的可能是在短时间内出现平台集体倒闭的群体事件,甚至不排除有公司会提前“跑路”。因此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监管部门要做好预案,防止高标准下带来的动荡洗牌波及投资者利益。 [详情]

证券时报 | 2016年08月25日 07:37
网贷基本法落地 借款限额或将使半数平台消失
网贷基本法落地 借款限额或将使半数平台消失

  网贷“基本法”落地,13条红线+借款限额或将使半数平台消失 极具杀伤力的借款限额最终被写入网贷“基本法”。昨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P 2P在经历野蛮生长之后,将迎来最严监管时代。 据悉,根据《办法》,在监管机制上,将采取银监+地方金融“双负责”制监管。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对南都记者表示,联合存管被否定和贷款金融设上限这两个门槛,就足以让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网贷平台结束,转型或者关门成为一个必然的选项。 监管:银监+地方金融“双负责”制 随着《办法》出台,意味着历经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将有了监管依据。而在监管机制上,相较于去年12月28日发布的《意见稿》,《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其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认为,“双负责”管理模式,充分考虑到网贷平台经营的跨区域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不一致性,银监会带头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平台监管行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登记、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机构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办法》看,在牌照式监管和备案制监管的争议中,监管最终选择了备案制管理。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表示,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李钧峰表示,对于P2P采取宽进严管的监管方式,而配合《办法》也起草了备案登记的指引。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 在备案制管理监管下,对于网贷采取了负面清单监管。李钧峰表示,明确“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南都记者留意到,相较于去年发布的意见稿中提到的12条负面清单,《办法》提出13条负面清单,新增了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融360分析师分析认为,新增的该条内容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撮合的纯粹定位,被禁止的这几类业务形式与“信息中介”以及“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几类被禁止从事的业务形态在此前的网贷行业中并不少见,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融360分析认为,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另外,加上对单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规定的影响,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 从业内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网贷平台中只有部分此前有所涉及,例如有的网贷平台受让相关公司获得的交易所挂牌的小贷资产包再在平台进行发标等。而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参与该类业务的平台数量较少,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部分开展过的平台已经逐渐关闭了这一类业务。 洗牌:借款限额将引发倒闭风险 而在业内看来,《办法》的最大杀伤力在于坐实业内对借款提出限额要求的传言。《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 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认为,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很多平台将受到较大影响”,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指出,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受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朱明春表示。 在不少市场人士看来,此举或给行业带来进一步挑战。方颂指出,目前行业的待收6000多万亿元中,至少有2/3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超限额这部分项目,如何平稳处理,很具挑战性”,方颂认为,若这些项目抽不出来,意味着平台不合规将要退出。如果将这些项目抽离出来,也可能给融资企业(借款人)带来资金链断裂从而倒闭的风险。 据悉,相较于《意见稿》,《办法》正式落地的同时,留给P 2P平台的整改过渡时间却由此前的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在业内看来,随着监管落地,一场洗牌也将随之而来。 紫马财行C E O唐学庆表示,从监管条例的细节改动上可以看出,监管层目前更加侧重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这与近期国内多个金融理财领域普遍掀起的“强监管”态势相呼应。在办法正式稿发布后,整个网贷行业将正式进入合规倒计时,虽然有关银行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仍待落地,但是网贷行业的“基本大法”已尘埃落定,各平台均需加快合规调整的步伐,尽快向监管《办法》要求靠拢。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认为,随着监管落地,平台合规成本大增,如果没有好的背景与实力,目前至少一半平台会在整改期内无声无息退出市场。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详情]

南方都市报 | 2016年08月25日 07:33
网贷监管细则划定13条红线 禁止P2P债权转让
网贷监管细则划定13条红线 禁止P2P债权转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本报记者 苏诗钰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同时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新闻发言人江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 《办法》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 “这些红线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为强化网贷行业监管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法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为网贷行业未来规范发展指出方向,划定负面清单,符合遵纪守法的市场参与者的共同期待。”江楠说。 江楠表示,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有望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详情]

证券日报 | 2016年08月25日 07:21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引导P2P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引导P2P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记者 周鹏峰○编辑 陈羽 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可以休矣。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近8个月之后,网贷行业暂行管理办法正式亮相。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昨日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贷行业的信息中介定位,并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构架,对自然人及法人借款上限亦做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P2P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最混乱、风险最大,也是亟须进行整治的重要领域,违法现象突出,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充分表明这一领域需要整治。《办法》的出台呼应了社会需求,业内预计这将导致大量平台退出,行业将走向规范。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大看点: 一是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即各地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以及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杨东就此评论称,P2P是创新的金融业态,监管上必须予以一定的创新,任何一方难以独立监管,要发挥多方机构的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整治P2P乱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特别要指出的是,2015年末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办,但众多观点认为,由于金融办精力和实力等问题限制,监管很难做实。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说,新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监管工作不易落空。 二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规定单一自然人、单一法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上限分别是20万、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分别是100万、500万元。 这一限额规定颇受业内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昨日表示,网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是回归其普惠金融的本质,且目前利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对大额资金需求进行风险控制可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调研也发现多数大额资产完全是通过线下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对于现存机构多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李均锋称,《办法》已给了从业机构12个月的整改期。 三是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确了十三条负面清单。尹振涛表示,《办法》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而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办法》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可以说关闭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 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但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网络借贷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办法》的出台将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或大幅提高,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需要提及的是,《办法》出台之后,仍有多项工作需要推进。李均锋透露,下一步重点是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以及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 [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6年08月25日 07:20
监管斩网贷快偏乱 为平台预留12个月缓冲期
监管斩网贷快偏乱 为平台预留12个月缓冲期

  ◎每经记者 施娜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同时,《办法》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机制也做了明确安排,实行“双负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卫国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负责”原则,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发挥监管部门和地方机构各自的优势,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协同管理。”其还表示,总体上,《办法》遵循“市场准入放宽,事后监管加强”的原则。同时,实行备案管理,避免了“登记制”可能出现的免责思维和“寻租”现象。 “双负责”原则 多部门协同监管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贷行业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频发。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为解决这“三缺”问题,《办法》提出了“双负责”原则。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这是《办法》监管体制安排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在整个监管体制安排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即对整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第三,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第一,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第二,做好“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的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牵头组织打击机构的非法集资活动等。 那么,“双负责”监管中如何防止扯皮?李均锋表示,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两方分工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但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包括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等。第二,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联合行动。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网贷行业业务管理涉及的多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备案管理 整改期缩短6个月 《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实行的是备案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更强调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对网贷平台的“宽进严管”。 对于《办法》,铜掌柜CEO张焱告诉记者,“总体上,有些规定比较严格。但从行业健康发展来看,意义非凡。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将面临洗礼,一些根基不稳的平台将难以发展下去。” 对比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给予网贷平台的整改期已由18个月缩短到了12个月。 对此,网贷天眼CEO田维赢向记者表示,相对其他行业的监管,12个月的整改期限还是比较宽松的。这说明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还是比较认可的。事实上,去年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很多平台也在尝试慢慢地转型。比如北京,很多原来做大单的平台差不多都转型了,但对北上广深开展房贷业务的平台,影响可能比较大。 而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则表示,给到的合规整改过渡期从18个月缩短到了12个月,虽然距离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已有8个月,专项整治工作也已经开展了4个月,但12个月的整改过渡时间还是非常具有挑战的。其中,最大的难点可能在于银行资金存管对接的落地。 [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 | 2016年08月25日 07:06
最严P2P新规殃及美股:十倍股宜人贷暴跌22%
最严P2P新规殃及美股:十倍股宜人贷暴跌22%

  过去几年,P2P一直在争议中野蛮成长,而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之严厉,令市场为之一震。远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宜人贷也难幸免于难,其股价开盘暴跌近20%,随后跌幅收窄至14%,但最终仍收报24.67美元/股,暴跌21.53%。 《办法》中较为严厉的部分之一在于贷款限额方面,《办法》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主流观点认为,很多平台远远超过个人20万元及企业100万元的授信额度,对于网贷行业而言影响很大。 “十倍股”宜人贷暴跌 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称为中国P2P网贷行业上市第一股,发行750万股美国存托股票(ADS),定价10美元/ADS,募资总额为7500万美元。此前,宜人贷两度谋求上市遭拒。 相比之下,美国P2P龙头Lending Club于2014年12月12日在纽交所上市,8月9日收盘价为4.79美元/股,市值为18.3亿美元。 上市后,宜人贷的股价可谓一波三折,令人诧异。 宜人贷股价在上市后便破发,此后持续遭遇“滑铁卢”,最低跌至3.35美元/股,当时市值仅剩约2亿美元。 2016年以来,宜人贷股价便持续震荡上行。今年8月1日,宜人贷股价大涨10.37%,报收于28.3美元/股。当日,宜人贷最高价为29.88元/股,相较于其上市以来的股价最低点(3.35美元),已经涨了近10倍。所谓的“十倍股”(Ten-bagger)便是这一概念。 8月9日收盘后,宜人贷公布了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16年第二季度净收入7.34亿元人民币(1.10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0%;实现净利润2.61亿元人民币(392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26%。 截至2016年6月30日,宜人贷共为68882位借款人发放了45.39亿元贷款。自宜人贷于2012年上线以来,宜人贷网贷平台已促成200亿人民币贷款的发放。截至今年6月30日,2015年促成的A、B、C、D借款的净坏账率分别为4.5%, 4.5%, 5.7% 和4.2%,截至2016年3月31日分别为3.4%, 2.9%, 3.2% 和2.5%。 再到8月16日,宜人贷走势可谓“过山车”,全天振幅近30%,波动创历史新高。 据格隆汇,就2015年年报显示,截至2016年3月31日,宜人贷单一大股东Creditease Holding(Cayman)Limited控股了宜人贷85.5%的股权,唐宁通过控股Creditease Holding控制宜人贷,市场上最大的流通盘只有14.5%;前十大机构持股大概在4.48%,市场上真实流通股约10%左右。 P2P新规冲击大 宜人贷是唯一一只P2P中概股,其股价跌幅之大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办法》火力之强劲。 首当其冲的就是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针对100万和500万的限制,诸多平台超出了限额。 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元,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00万元,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元。 此外,《办法》中银行存管要求也将逼退近九成平台。“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不能否认的是,银监会此次对P2P“重拳监管”也是应有之义。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此前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宏观上的风险并不比传统金融来的低。“当商业银行出现不良资产的时候,可以运用资本、拨备、利润来处置,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因不良资产增加而直接受到损失,但互联网金融一旦出了问题,马上就会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风险。”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小额、分散的特点,是个长尾市场,公众性很强,一旦出现风险,就可能迅速扩散。现在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模还比较小,当规模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如果监管继续宽松,同样会对市场产生区域性甚至系统性的风险隐患,很难说一定不会对同业市场产生影响。[详情]

网贷监管再升级明令十三禁 超九成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网贷监管再升级明令十三禁 超九成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提出的双负责原则、存管制、借款上限等内容,将对网贷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超九成P2P网贷平台面临业务调整。 《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据悉,这十三项禁止性行为,除了此前规定的不得自融、不得拆分融资项目期限等,还新增加了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等高风险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等规定。 《办法》指出,将按照“双负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并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拍拍贷总裁胡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将促使行业走向成熟,网络借贷要小额分散、服务消费,做普惠金融,是监管的基本思路。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将促使一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将大幅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对同一借款主体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爱钱进CEO杨帆称,《办法》提出的借款上限规定,将促使P2P平台“做小、做简单、做分散”,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坚守“普惠金融”的本质。金信网副总经理李玉维也表示,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加强风控。如果借款人需要进行大额借贷,势必面临多家平台的风控调研,对于提升资产质量来说是件好事。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很多网贷平台依靠大额借贷在交易规模和用户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此类平台在面对监管时,必须在资产端进行较大调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数千亿元。”神仙有财CEO惠轶认为,对于这一部分业务,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要留给相关P2P平台平滑的过渡的时间和空间。 对此,《办法》提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详情]

网贷管理办法出炉 P2P将告别野蛮生长
网贷管理办法出炉 P2P将告别野蛮生长

  经过漫长的征求意见过程,日前,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P2P业界盼望已久的网贷管理办法终于出炉。 记者看到,《办法》共有八章47条,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以负面清单、事中事后为主的监管制度,划出了“十三条”禁止行为,同时对借款人和出借人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在监管分工上实行协同监管。此外,对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额上限进行了规定,加上此前已出台细则征求意见的银行存管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从多方面规范P2P行业发展,也留出了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南方日报记者 黄倩蔚 焦点1 网贷平台定位 作为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设资金池 《办法》重申,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银监会分析,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焦点2 平台备案管理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对网贷业务的监管,此次《办法》在监管上做出了较多创新,重点放在对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底线监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与此前业内猜测的牌照管理不同,《办法》实行了备案管理,要求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除了办理备案登记,还有权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此外,平台还需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焦点3 列出负面清单 划13条“红线” 不得打包资产债权转让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本的《办法》共划出了13条网贷平台禁止红线,比原有的征求意见稿有所增加,且要求更细致。 记者看到,除了禁止自融、虚假标、归集资金、提供担保、开展众筹等,《办法》还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线下业务和线下推介,要求平台不能将融资项目的期限拆分,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产品募资,不得代销银行、券商、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不得向场外配资、投资股票期货等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要求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业界普遍认为,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是目前很多平台非常广泛的做法,此次明令禁止或会对不少平台造成较大的影响。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这一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融360相关负责人分析认为。 焦点4 借款人限额管理 单个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企业不得超100万 此次《办法》最受关注的一条是“限额管理”。《办法》指出,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办法》要求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表示,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是通过完全线下模式开展的,包括客户资料收集和贷款管理手段。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他表示,对于20万、100万、500万这三个额度,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发展再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分析表示,这一条对行业的影响很大,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的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 ■行业反馈 过渡期太短优胜劣汰将加速 银监会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虽然《办法》的出台在预期内,但是相比征求意见稿,更严格的措施和更紧迫的整改时间(原来为18个月)也引发市场较大反响。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认为,关于借款额度和存管等方面的限制,变相提高了行业门槛。在未来一段时间,将会有大批平台被迫转型甚至退出。整个P2P行业优胜劣汰进程将加速。 “整改时间紧、任务重,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表示。不过,他认为管理办法进一步解决明确了日常管理的操作难题,如备案登记的条件、流程等,实现了从“无监管”到“有监管”的无缝对接和转化,同时也为行业创新留下了空间,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的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朱明春也认为,整体来说,本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行业的规范、长期发展奠底了法律基础,平台从业者有了标准的尺度来指导自己企业的行为,规范的企业将得到市场的更多认可,而不规范的企业也会逐步被淘汰出局,整体上对于行业是好事。因为是暂行办法,关于额度的限制未来还是有调整的空间。 由于行业面临一轮洗牌过程,投资人持币观望的情绪或会增加,静待平台整改的效果,P2P将正式进入“整顿期”。 [详情]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宜人贷周三股价暴跌22%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宜人贷周三股价暴跌22%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8月25日消息,宜人贷(NYSE:YRD)周三股价暴跌,截至收盘,宜人贷跌6.92美元至24.52美元,跌幅高达22.01%。 昨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P2P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还增加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在具体负面清单内容中,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13项禁止行为。 另外,在北京时间8月10日早间,宜人贷发布了其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宜人贷第二季度净营收7.34亿人民币(1.10亿美元),同比增长140%;净利润2.61亿人民币(3920万美元),同比增长226%。(科峰) [详情]

投行:今后数月中国将有部分P2P平台关闭
投行:今后数月中国将有部分P2P平台关闭

  FX168财经报社(香港)讯 中国银监会周三(8月24日)在北京宣布,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平台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15万美元)。企业借款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银监会还表示,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销售理财产品,必须委托合格的银行作为存管人,并要完善信息披露。 投行Bernstein分析师侯炜周三称,新的网络借贷业务规定与中国银监会去年1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致。 中国政府对国内2349家网贷机构的违约和欺诈行为颇为担忧。去年12月,中国最大的庞氏骗局曝光:网贷平台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相当于76亿美元,涉及投资人逾90万名。根据银监会数据,中国“有问题”的网贷平台达1778个。 侯炜指出,“大体来讲,中国政府是在推动P2P平台充当信息门户,不承担任何金融或信贷中介的职责。目前来看,中国的P2P平台为吸引零售客户,需分担潜在信贷损失。” Bernstein预计,许多不符合规定、小型P2P平台近期将退出市场或被收购,这将有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校对:卢瑟[详情]

P2P面临洗牌 十三项铁律限定平台专注主业
P2P面临洗牌 十三项铁律限定平台专注主业

  编者按:昨日,备受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P2P网贷行业在经历了前期野蛮式增长后,未来一年将迎来洗牌潮,并预计行业整体增速会暂时放缓,甚至不少平台将倒闭消亡。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相比于去年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办法》新增了更为严苛的管理要求,并规定了为期12个月的平台整改过渡期。有业内人士称,预计未来很多平台会主动退场,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监管部门要做好预案,防止高标准下带来的动荡洗牌波及投资者利益。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以备案制代替此前市场预期的持牌准入管理,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此外,以“双负责”的原则实行分工协调监管,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能。 与征求意见稿 相比有三大变化 自去年12月底发布关于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后,银监会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正式版本。李均锋称,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有三大不同。 一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采取了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具体来说,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网贷监管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实行备案制而非持牌准入管理。所谓备案制,是没有门槛和前提条件限制(如资本金要求、高管资质等),网贷申请机构只要根据齐全的资料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资质即可。”李均锋称。 二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定位,包括其信息中介定位;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的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明确网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禁止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明确网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融资活动撮合,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上述定位在《办法》中要求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中有所提及,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版本比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或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果树财富CEO吴复申称,此项要求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网贷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首先是现场签约已然不可能,那么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被认定为有效、如何签署属于有效,这决定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其次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获得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将成为关键,这决定了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反映,《办法》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但实际上,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不单单从事网贷业务,而是以综合性互联网金融平台、资产交易平台的名义从事包括网贷、理财产品销售、债权转让在内的多类型业务,对于这类机构如何监管、是否纳入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之内,都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是在网贷行业的自律管理体制上,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下一步银监会将指导自律组织加强行业的自律制度建设。 个人网贷借款 总余额不得超100万 不过,相比于上述三大变化,《办法》引发外界最大关注的新规定,是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设置限额管理。《办法》称,网贷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具体来说,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据李均锋介绍,设置借款余额上限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网贷机构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不能覆盖到的群体的融资需求,包括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农民等,这些群体的融资需求多是小额、分散。二是目前互联网技术在风控、信息搜集等方面只能定位于小额的融资需求,千万元级别以上的融资需求现场调查审核,单靠网上信息搜集无法解决大额融资的风控问题。三是从国外的发展情况看,现存比较规范的网贷机构的定位就是小额分散,从国内现存的2400多家网贷机构情况看,做小额借贷活动的网贷机构在风控方面做得比较好,做大额借贷的机构多数涉及期限错配、设置资金池以及资金用于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等问题。 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借款限额的要求不仅对目前大多数网贷机构的业务会造成影响,甚至会对行业格局产生影响。不过,因为目前业内信息共享度不高,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限额规定需要业内尽快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 东方汇总裁胡玉君则提醒称,《办法》出台后,各平台业务调整的工作量较大,也有部分平台即便努力调整也很难达到要求,预计未来很多平台会主动退场,这会对行业造成大的冲击,一种比较极端的可能是在短时间内出现平台集体倒闭的群体事件,甚至不排除有公司会提前“跑路”。因此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监管部门要做好预案,防止高标准下带来的动荡洗牌波及投资者利益。 [详情]

网贷基本法落地 借款限额或将使半数平台消失
网贷基本法落地 借款限额或将使半数平台消失

  网贷“基本法”落地,13条红线+借款限额或将使半数平台消失 极具杀伤力的借款限额最终被写入网贷“基本法”。昨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P 2P在经历野蛮生长之后,将迎来最严监管时代。 据悉,根据《办法》,在监管机制上,将采取银监+地方金融“双负责”制监管。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对南都记者表示,联合存管被否定和贷款金融设上限这两个门槛,就足以让目前市面上绝大部分网贷平台结束,转型或者关门成为一个必然的选项。 监管:银监+地方金融“双负责”制 随着《办法》出台,意味着历经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将有了监管依据。而在监管机制上,相较于去年12月28日发布的《意见稿》,《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其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认为,“双负责”管理模式,充分考虑到网贷平台经营的跨区域性,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不一致性,银监会带头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平台监管行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登记、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机构等。 值得注意的是,从《办法》看,在牌照式监管和备案制监管的争议中,监管最终选择了备案制管理。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在昨天的发布会上表示,备案管理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没有资本金的限制,没有高管人员的限制,没有股东的限制”,李钧峰表示,对于P2P采取宽进严管的监管方式,而配合《办法》也起草了备案登记的指引。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 在备案制管理监管下,对于网贷采取了负面清单监管。李钧峰表示,明确“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南都记者留意到,相较于去年发布的意见稿中提到的12条负面清单,《办法》提出13条负面清单,新增了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融360分析师分析认为,新增的该条内容进一步巩固了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行业地位,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撮合的纯粹定位,被禁止的这几类业务形式与“信息中介”以及“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事实上,这几类被禁止从事的业务形态在此前的网贷行业中并不少见,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融360分析认为,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另外,加上对单一借款人在网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规定的影响,预计从事这几类资产运营的平台,可能都需要重新审视、整改其现有的运营模式。 从业内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网贷平台中只有部分此前有所涉及,例如有的网贷平台受让相关公司获得的交易所挂牌的小贷资产包再在平台进行发标等。而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参与该类业务的平台数量较少,在《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部分开展过的平台已经逐渐关闭了这一类业务。 洗牌:借款限额将引发倒闭风险 而在业内看来,《办法》的最大杀伤力在于坐实业内对借款提出限额要求的传言。《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 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认为,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很多平台将受到较大影响”,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朱明春指出,现有平台开展的许多业务都不符合这条规定,绝大多数平台将面临业务转型。比如过去成熟的红本抵押、赎楼业务、企业过桥、供应链金融都会受很大影响,车贷业务也会有部分受影响。“如果这些比较成熟的业务不能得到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话,未来还是会转入线下的民间市场”,朱明春表示。 在不少市场人士看来,此举或给行业带来进一步挑战。方颂指出,目前行业的待收6000多万亿元中,至少有2/3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超限额这部分项目,如何平稳处理,很具挑战性”,方颂认为,若这些项目抽不出来,意味着平台不合规将要退出。如果将这些项目抽离出来,也可能给融资企业(借款人)带来资金链断裂从而倒闭的风险。 据悉,相较于《意见稿》,《办法》正式落地的同时,留给P 2P平台的整改过渡时间却由此前的18个月缩短至12个月。在业内看来,随着监管落地,一场洗牌也将随之而来。 紫马财行C E O唐学庆表示,从监管条例的细节改动上可以看出,监管层目前更加侧重于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治理,这与近期国内多个金融理财领域普遍掀起的“强监管”态势相呼应。在办法正式稿发布后,整个网贷行业将正式进入合规倒计时,虽然有关银行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退出机制等相关配套措施仍待落地,但是网贷行业的“基本大法”已尘埃落定,各平台均需加快合规调整的步伐,尽快向监管《办法》要求靠拢。 广东南方金融创新研究院秘书长徐北认为,随着监管落地,平台合规成本大增,如果没有好的背景与实力,目前至少一半平台会在整改期内无声无息退出市场。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详情]

网贷监管细则划定13条红线 禁止P2P债权转让
网贷监管细则划定13条红线 禁止P2P债权转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本报记者 苏诗钰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银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同时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新闻发言人江楠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 《办法》划定了13条红线,包括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得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等。 “这些红线为行业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为强化网贷行业监管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法规依据,另一方面也是为网贷行业未来规范发展指出方向,划定负面清单,符合遵纪守法的市场参与者的共同期待。”江楠说。 江楠表示,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有望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详情]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引导P2P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网贷管理办法出台 引导P2P回归普惠金融本质

  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记者 周鹏峰○编辑 陈羽 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可以休矣。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近8个月之后,网贷行业暂行管理办法正式亮相。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昨日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贷行业的信息中介定位,并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构架,对自然人及法人借款上限亦做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P2P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最混乱、风险最大,也是亟须进行整治的重要领域,违法现象突出,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充分表明这一领域需要整治。《办法》的出台呼应了社会需求,业内预计这将导致大量平台退出,行业将走向规范。 《办法》主要有以下几大看点: 一是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即各地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以及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杨东就此评论称,P2P是创新的金融业态,监管上必须予以一定的创新,任何一方难以独立监管,要发挥多方机构的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整治P2P乱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特别要指出的是,2015年末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落地在地方金融办,但众多观点认为,由于金融办精力和实力等问题限制,监管很难做实。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说,新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监管工作不易落空。 二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规定单一自然人、单一法人在一个平台借款上限分别是20万、100万元,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分别是100万、500万元。 这一限额规定颇受业内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昨日表示,网贷机构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是回归其普惠金融的本质,且目前利用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对大额资金需求进行风险控制可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调研也发现多数大额资产完全是通过线下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对于现存机构多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李均锋称,《办法》已给了从业机构12个月的整改期。 三是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且明确了十三条负面清单。尹振涛表示,《办法》最重要的是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而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办法》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可以说关闭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 据不完全统计,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但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说,《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网络借贷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办法》的出台将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或大幅提高,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需要提及的是,《办法》出台之后,仍有多项工作需要推进。李均锋透露,下一步重点是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以及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 [详情]

监管斩网贷快偏乱 为平台预留12个月缓冲期
监管斩网贷快偏乱 为平台预留12个月缓冲期

  ◎每经记者 施娜 8月24日,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共同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同时,《办法》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的监管机制也做了明确安排,实行“双负责”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卫国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双负责”原则,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发挥监管部门和地方机构各自的优势,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协同管理。”其还表示,总体上,《办法》遵循“市场准入放宽,事后监管加强”的原则。同时,实行备案管理,避免了“登记制”可能出现的免责思维和“寻租”现象。 “双负责”原则 多部门协同监管 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P2P网贷行业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频发。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与此同时,网络借贷行业长期缺乏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为解决这“三缺”问题,《办法》提出了“双负责”原则。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这是《办法》监管体制安排的一个重大的变化,“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在整个监管体制安排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具体如下: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第一,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即对整个行业的规则、制度,从顶层上要作出安排。第二,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第三,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第一,做好“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第二,做好“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及时的提出风险防范和预警。第三,做好风险机构的处置,包括机构的退出安排、机构的注销、风险事件的维稳和处置,牵头组织打击机构的非法集资活动等。 那么,“双负责”监管中如何防止扯皮?李均锋表示,第一,必须实行信息共享,虽然两方分工是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但对“网贷”机构的信息要实行共享,包括各种产品信息、机构信息等。第二,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联合行动。第三,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网贷行业业务管理涉及的多部门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备案管理 整改期缩短6个月 《办法》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也就是说,监管机构对网贷平台实行的是备案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更强调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对网贷平台的“宽进严管”。 对于《办法》,铜掌柜CEO张焱告诉记者,“总体上,有些规定比较严格。但从行业健康发展来看,意义非凡。一些不合规的平台将面临洗礼,一些根基不稳的平台将难以发展下去。” 对比去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给予网贷平台的整改期已由18个月缩短到了12个月。 对此,网贷天眼CEO田维赢向记者表示,相对其他行业的监管,12个月的整改期限还是比较宽松的。这说明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还是比较认可的。事实上,去年征求意见稿出来以后,很多平台也在尝试慢慢地转型。比如北京,很多原来做大单的平台差不多都转型了,但对北上广深开展房贷业务的平台,影响可能比较大。 而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则表示,给到的合规整改过渡期从18个月缩短到了12个月,虽然距离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已有8个月,专项整治工作也已经开展了4个月,但12个月的整改过渡时间还是非常具有挑战的。其中,最大的难点可能在于银行资金存管对接的落地。 [详情]

P2P个人网贷限额20万 80%以上抵押业务或要暂停
P2P个人网贷限额20万 80%以上抵押业务或要暂停

  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的限额,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每经记者 朱丹丹 昨日(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的限额,其中,个人和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为20万元和100万元,而在不同平台借款上限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 “做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的定位;二是从目前互联网技术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三是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它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定位就是‘小额’。”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表示,此外,做大额的平台,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等问题,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则分析,这一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上述限额的。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注意到,上述《办法》还明确了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 对此,神仙有财CEO惠轶坦言,监管立场十分明确,在P2P资金应实行隔离管理和银行存管这两个核心点上进行了强调与重申。个人看来,银行存管更像一块隐形牌照,而监管趋严也是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业内:网贷金额上限偏低 记者注意到,上述《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具体而言,“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地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王晓婷表示。 不过,投之家联合创始人CEO黄诗樵则分析指出,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元,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元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很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米缸金融董事长曹晓峰也向记者表示,个人认为对于个人信用类贷款在网络上的限额是合理的,而对于有抵押物的借款客户,这个限额仍值得商榷。 对此,李均锋坦言,这只是暂行办法,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和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来说,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当然,现存机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办法》也给从业者机构12个月的整改安排时间。 那么,目前这一限额究竟会对现存的哪类平台产生较大影响? “这对于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形态影响巨大,在当前P2P网贷平台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中,像大额企业借贷、房抵赎楼等房贷业务乃至部分车贷业务、供应链金融及保理业务等底层资产所形成的借款项目均可能超过限额‘红线’。”融360分析师表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陈莉也指出,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的将面临调整和转型,不过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 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士亦表示,这将对以企业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平台集中转型,转向更小额分散的资产。小额抵押贷款、消费金融等具有小额特点的资产势必会迎来激烈的抢滩与竞争。 银行资金存管是大势所趋 除了网络借贷的限额之外,一直以来,资金存管也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来自融360网贷评级课题组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有100多家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然而签约率不及全部正常运营平台的5%,真正实现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54家。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目前P2P资金存管主要有三种模式,银行直连;与银行合作直接在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以及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 不过,上述《办法》中明确提出,“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网贷’的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进行存管,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才是网贷资金的存管者,而不是其他机构,这是明确的。”李均锋表示,存管者和委托者要通过双方市场的办法协商来形成一种合约关系,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监管则将根据不同方的意见来进一步完善这个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指引。 对此,融金所创始人孙明达分析指出,再次强调了资金存管的重要性,银行资金存管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防止p2p平台设立资金池,避免平台直接接触,甚至挪用投资人资金,但目前成功存管的平台还很少,而且大多数采取银行与第三方联合存管的方式。 融360分析师亦表示,目前有一部分平台正在与银行对接的路上,更多的平台自签订协议后,并无实质性进展,资金存管合规化进程进展缓慢。接下来,按照《办法》的要求,有将近95%的平台会被“银行资金存管”这道坎淘汰。 此外,信息披露也是此次《办法》的重点之一,比如要“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对此,91金融许泽玮分析指出,这说明,一方面投资人需要提高理财意识以及分析甄别能力,另一方面要平台的透明度要提高。 银监会方面则透露,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详情]

网贷管理办法明确13项禁止性行为 不得设立资金池
网贷管理办法明确13项禁止性行为 不得设立资金池

  □本报记者 陈莹莹 24日,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发布。《办法》强调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并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资金存管等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 对部门平台将产生冲击 《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监管部门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多位监管人士指出,设计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条,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以及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传统金融机构服务难以覆盖的领域。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办法》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同时,《办法》对宣传推介融资项目的方式方法、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等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和明确规定。 回归小微普惠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明确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李均锋表示,上述限额或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调整,但目前来看限额设置是合理的。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新闻发言人江楠认为,《办法》的目的无疑是“正本清源”,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相信未来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网贷行业的一系列乱象也将随着《办法》发布和实施、监管的强化以及行业参与者自律的加强,逐步得到妥善处理。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认为,《办法》将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提振。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分期乐创始人兼CEO肖文杰指出,《办法》确定了对行业采取备案管理而并非此前令业界颇为担忧的持牌模式,体现了监管层面对网络借贷在助力普惠金融、服务小微实体经济等方面正面价值的肯定,也为网络借贷行业留出了创新发展空间。“从分期乐和桔子理财的实践来看,中国网络借贷及消费金融的蓬勃发展会助推中国经济向内需转型升级,但是借贷过度也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监管细则明确借款人借贷余额上限可以有效防范过度信贷风险,同时也会极大推动行业信息共享,从而更好地规范新金融长期健康稳定成长。” 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 银监会负责人指出,《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并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 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称,过渡期从18个月缩短到12个月,虽然此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8个月,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开展4个月,但12个月的整改过渡时间还是非常具有挑战,其中最大的难点可能在于银行资金存管对接落地。 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对这一部分历史业务,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过度和转移。在未来的发展中,平台一定要明确信息中介的定位,通过先进技术,做好信息中介,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变身成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爱钱帮CEO王吉涛认为,《办法》或将促使行业格局彻底改变。近一年来,随着行业小平台有序退出,大平台不断壮大,百万到千万量级的项目是大平台的优选,也起到了控制集中度的作用,如果严格按照《办法》执行,这部分项目的清退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详情]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贷款限额杀伤力最大
全方位解读P2P管理办法:贷款限额杀伤力最大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距2015年末公开征求意见八个月后,业内既期待又担忧的P2P网贷管理办法“靴子”终于落地。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四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据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介绍,备受瞩目的网贷管理办法,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意见300余条。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后,又定向征求了31个省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 因此,《办法》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但是对此前的12条禁止性监管“红线”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内容,变更为13条禁止性监管“红线”。 东方资产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认为:“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鱼龙混杂,平台家数达到数千家,《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公司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阵痛在所难免,行业洗牌潮来临,大多数草根平台或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格局重塑在即。” 监管部门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与此同时,部分机构的业务创新偏离轨道,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在这个过程中,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借款总余额不超500万 正式下发的《办法》中,业界最为关注的是增加了贷款限额的具体规定。明确“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办法中此规定是对“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P2P平台自身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但未明确具体的金额。 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在不得拆标、不得拆期等规定下,这一规定对现有的网贷平台的业务影响很大。但在执行中,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在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 至于如何确定个人或者企业在不同机构的融资额,工信部通信管理局副处长徐强表示,主要是加强数据的共享。他表示,“前期我们跟银监会这边也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已经通过系统平台向银监会这边共享了两千余家网贷平台的主要信息。”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表示:“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部分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的不合规平台都会在这个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参与此前论证的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限额管理在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后来的多次讨论中也曾有不同的限额提法,争议也比较大,但是最终定下来也是在近期。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表示,通过沟通,我们意识到,本次网贷管理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上位法依据的。其中,“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设定融资上限的条款也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严禁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给出的权威解释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的需要。现在传统金融服务不充分的领域,“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小额融资需求”,而P2P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到的人群的投融资需求。 其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大额融资需求,如果没有现场的实地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网上信息搜集、大数据处理解决不了风控问题。 此外,从国际上其他国家来看,其网络借贷发展比较规范的,定位也是小额。 李均锋还表示,“从我们现存有经营活动的约2400家网贷机构看,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反而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期限错配、设立资金池、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行业”。 并且,对于监管要求,正式办法中也给予了12个月的过渡期,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给予的过渡期是18个月。“在办法实施前设立的P2P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重划13条监管“红线”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银监和金融办“双负责” 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中对于监管的分工也有调整。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李均锋表示,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就是对新型的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主要的是对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持续的、不间断的监管。主要方式包括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而地方金融办作为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李均锋也在会上坦言,网贷机构长期“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实际上《办法》就是要解决这个三缺的问题。总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或者说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 李均锋也透露,目前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等。希望能够在《办法》公布的不久,这些配套办法也能及时出台,为《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至于网贷机构的备案和持牌有何不同,李均锋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备案登记和持牌许可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类机构管理的形式。持牌是一种准入管理、许可管理,有许多门槛、许多条件你才能进到这个门。备案管理是一种没有前提条件的、无条件的备案,如果设了很多条件叫二许可,就叫玻璃门、弹簧门。本次采取的备案登记,就是按照简政放权的思路来进行的,主要解决网贷机构资料的齐全性,而不是门槛的高低。” 在《办法》中也重申,“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详情]

P2P监管靴子落地 负面清单扩容至十三禁
P2P监管靴子落地 负面清单扩容至十三禁

  李静瑕 [自然人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元,多个平台贷款总额上限100万元;企业法人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元。] 缺监管、缺规则、缺门槛,“三缺”的网贷行业终于迎来了首份行业监管细则。 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历经8个多月征求意见的行业管理办法终于落地。 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进行了更加明确的定位,主要表现在,进一步明确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吸存不设资金池,定位小额分散经营模式,必须在线上经营,合理定价以及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不能混业经营。 《暂行办法》中新设个人和企业借款限额,以及必须银行资金存管的硬性指标,被认为将提高P2P门槛,不过监管也设立了12个月的过渡期。行业人士均认为,《暂行办法》的发布将重塑网贷行业,引发行业大变局。 银监会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49.1%、499.7%。 “十三禁”+小额定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P2P负面清单管理方式未变,而清单内容从此前的“十二禁”扩容为“十三禁”,在自融和债权转让方面也留有“口子”。 负面清单中最新加入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于这一条,银监会表示,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不过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这并非意味着网贷平台债权转让全面禁止,平台根据新的法规出于保护投资人的流动性的债权是被允许的。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此前征求意见稿中的禁止项“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进行了细化: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暂行办法》依然禁止自融,不过将征求意见稿中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一项删除。在尹振涛看来,在一定的风控要求下,关联关系并未完全代表自融或风险更大,删除更适合现实情况。 网贷平台一直都倾向于定位小额分散,《暂行办法》对借款余额上限的设定是这一定位的“加强版”。 此次规定,自然人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元,多个平台贷款总额上限100万元;企业法人同一平台借款上限100万元,多个平台借款上限500万元。 监管“双负责” 近两年,P2P网贷快速发展,其风险也涉及多个部门,《暂行办法》在监管上明确了“双负责”制度。 按照“双负责”的原则,《暂行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互联网金融或者P2P网络借贷,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一家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实行一个协同的、共同的监管。”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在整个监管体制的安排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大的方面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监管,一是负责对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监管和政策的制定;二是负责对“网贷”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方式包括我们讲的产品登记、资金的第三方存款、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三是主要负责跨区域、跨地区“网贷”机构监管行动的协调和牵头。 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登记后“网贷”机构的信息的收集和风险机构的处置。 “双负责”制度如何能够在明确职责的情况下形成合力? 李均锋称,首先是必须实行信息共享,其次在一些非现场监管的预警安排上取得一致,就是对机构风险的预警提示、负面清单的提示要形成一种联合行动。同时,对重点机构可以联合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为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李均锋表示,抓紧制定、公布《暂行办法》的配套制度。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网络借贷备案登记指引,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指引,网贷机构信息和产品登记、披露指引。“希望能够在《暂行办法》公布后不久,使这些配套办法及时出台,为《暂行办法》的落地、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业重塑 《暂行办法》的正式落地,对P2P而言是行业结束“野蛮生长”的标志,而严格的监管政策则将重塑网贷行业。 在规模迅猛增长的同时,P2P网贷业务创新也偏离轨道。银监会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同时,P2P风险事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通过限定借款余额上限加强P2P网贷的小额分散定位,这被认为是对行业最具影响力的一条约束。 “《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限额一条会让行业格局彻底改变。优质资产向更低成本的机构资金聚集,大平台转型,中小型平台陆续退出。”爱钱帮CEO王吉涛表示。 拍拍贷总裁胡宏辉也称,借贷限额控制会对相当数量的平台造成影响,特别是以企业贷为主的平台。加上联合存管被否定,很多不合规平台都将在这一过程中被自然淘汰。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目前有60%~70%的P2P网贷平台超过这一借款限额,也有行业人士粗略估计,超出限额的规模有3000亿~4000亿元,这意味着未来一年,P2P网贷行业将清理这部分规模的业务。 一方面,《暂行办法》规范行业发展,另外一方面,P2P网贷行业的专项整治并未到头。郭宇航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P2P网贷行业风险事件频发之后,监管层加大了行业专项整治力度。 专项整治内容包括了自融、线下门店宣传融资和债权转让,还包括资金流向,平台是不是信息中介,平台实际控制人是否通过平台募集资金,同时,还有“大拆小”、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现在专项整治没到收尾的阶段,明年上半年可能才会完成这一轮。”郭宇航对本报记者表示。 [详情]

P2P行业97%面临淘汰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P2P行业97%面临淘汰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洪偌馨 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落地,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暂行办法》对于网贷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平台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借款余额设置上限,以及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来看,借款上限的设置、资金存管、ICP许可证等要求对于P2P行业的影响最为直接和巨大。若这几项规定严格推行之后,初步测算,预计约有97%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而行业增速、规模也面临大幅放缓、缩减。 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暂行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已经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借款上限的规定,银监会在发布会上回应称,这是基于三点考虑:1.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不管是投资端还是资产端都要小额、分散,主要为金融机构服务不充分的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提供金融服务。2.从目前的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技术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收集上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一些大额融资需求能否通过大数据风控的手段来完成,目前并未得到验证。3.按照国际惯例来讲,现存比较规范的网贷平台,定位就是小额,美国的几家网贷机构对于借款人都进行了额度限制,个人贷款上限是5万~6万美元,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 P2P人均贷款55.27万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对于自然人余额上限,主要是考虑自然人债务聚集过多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自然人债务大规模出现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由于有其他融资渠道,不宜在网贷机构借贷过多。 从业内人士的反馈来看,提出这一规定的初衷并不难理解,这可以让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的本质,以及普惠的定位。但它短期内带来的行业震动不容小觑,除了会影响不少P2P业务外,显然还将直接导致行业增速放缓,交易规模缩水。 先看个人借款,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是消费贷款,小额分散,通常笔均都在20万元内;二是车辆抵押贷款,一般放款金额也在20万元以内,但不排除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超过了20万元;三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元的限额。其次是企业借款,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元,甚至千万级别,例如,红岭创投、爱投资、鹏金所等。 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6212.61亿元,借款人数达到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在55.27万元。 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目前P2P单个平台上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的情况,估计该比重在40%~50%左右,甚至以上。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ICP也成硬指标 根据《暂行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尽管业内对此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必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已经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从过去一段时间银行方面的态度和推进情况来看,未来也不容乐观。今年以来,银行存管的准入门槛在不断提高,对接速度也在逐步放缓,甚至有些已经签订的“合作协议”随着银行的退出而最终搁浅。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30日,共计39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其中签约平台数最多的三家银行为:华兴银行、恒丰银行、民生银行,紧随其后的还有中信、徽商、江西、浙商、招商等银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寻求银行合作只是第一步。从存管协议的签订到正式上线,还有漫漫长路要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现阶段网贷平台开展银行存管的成功技术和模式案例都屈指可数,其中系统对接是合作中最难的难点。 简单列举一项:资金存管系统需要对P2P平台主要功能进行账户分层处理,其中包括投资人账户、融资人账户、平台账户、担保方账户,以及渠道方账户等。每一种分层意味着一个单独的场景,每一个场景又包含着多个结构,涉及多种指令。 从已经完成此项业务的几个平台来看,积木盒子专门组建了二三十人的团队,花费了近9个月的时间与民生银行进行系统对接;人人贷与民生银行的接洽开始于2015年2月,系统切换上线于2016年2月,历时长达一年。 而根据《暂行办法》,缓冲期也仅有12个月,这意味着,即便P2P网贷平台立刻开始对接银行资金存管,时间也非常紧张。 另外,此次《暂行办法》还强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InternetContentProvider,ICP)。 肖飒表示,这里用词为“应当”,与“可以”不同,这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地方监管部门还要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及时公示。而备案后,还需要ICP许可,没有许可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要求更严。 再结合前段时间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同时还规定,网贷平台想要接入存管须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就是“拥有ICP许可证”。 这也意味着获得ICP也成为P2P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甚至成为一家合规平台的一项硬指标。目前,P2P行业中已经获取该许可证的平台仅有极少数,在已经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或联合存管协议的平台中也仅有40多家拿到了ICP证。 [详情]

网贷平台转型势在必行 债权转让被禁止
网贷平台转型势在必行 债权转让被禁止

  见习记者 罗晓霞 昨日,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框架基本与征求意见稿一致。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办法》实施,控制平台的单一借款人额度等新规会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平台转型。而在资金端上,未来借贷资金将会由银行托管。 平台将被迫转型 为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办法》明确,在同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企业法人最多借款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100万元,企业法人最多借款500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多次借贷或有可能进行倒卖资金的违法行为。 数据显示,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6212.61亿元,借款人数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55.27万元。与此同时,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透露,据初步统计,目前自然人借款超过20万元的平台的待还余额,占全行业五成以上。这意味着,限额规定将对大部分平台造成影响。 另有一位业内人士称,“现在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必须要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未来肯定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向小额调整是大趋势。” 对于“借款限额”条款,风控专家、深圳网贷平台石榴壳董事长李家安表示,这一条款客观上能促进平台间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平台的风控管理;投资者的本金利息是否安全,与借款主体和项目本身密切相关,信息披露更加重要。 借贷资金须由银行存管 在银行存管方面,《办法》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中第二十八条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对此,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认为,《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要对资金进行银行存管,是规范行业运作的重要环节,表明了网贷行业监管从政策探讨阶段正式步入实质操作阶段。 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也表示,与去年末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银监会发布的最终版采纳了部分企业的意见,《办法》不是银监会单一部门的闭门造车之作,很多细则是有法律依据的。部分银行并非不愿意对接存管业务,而是希望在明确的监管细则出台后,再没有包袱地参与到存管业务中来。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则表示,行业正面临一个极大的挑战。“以前是18个月完成资金存管,现在12个月内既要实现资金存管,又要规范借款额度。预计消费金融平台的价值会剧增,行业并购潮或将涌现,随着政策逐步明朗,更多资本将涌入行业。” 债权转让被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发布的《办法》从《征求意见稿》的十二项禁令增加到十三项,新增的一条为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黄诗樵表示,这条规定几乎涉及所有平台,债权转让是目前平台普遍使用的业务模式,如果被禁止,影响面较大,平台的业务模式需要进行调整,短期内将对平台运营产生较大冲击。 对此,郭宇航介绍称,“个人在同一平台贷款上限20万”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条款是考虑到禁止以自融为目的的关联交易、禁止线下理财、禁止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所作出的。 [详情]

ICP资质成网贷平台敲门砖 仅5%平台具备资质
ICP资质成网贷平台敲门砖 仅5%平台具备资质

  证券时报记者 刘筱攸 见习记者 罗晓霞 昨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出炉。《办法》中第二章备案管理中的第六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这意味着,“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备案”和“ICP经营许可”将成为关乎网贷机构存续的两大“杀手锏”。 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目前网贷申请ICP经营许可证还没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办理流程,90%以上的平台都没有相关证明。ICP资质的获取将引起网贷机构新一轮优胜劣汰,变相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仅5%平台具备资质 《办法》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须 “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其中所指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即ICP经营许可证。 据了解,目前网贷机构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尚未有明确的资质要求和办理流程,大多数平台都已进行过ICP备案,但ICP经营许可证却因为门槛较高,导致获批的平台屈指可数。第三方机构盈灿咨询提供的数据显示,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130家网贷平台中,仅有陆金所、宜人贷、红岭创投、积木盒子、理财农场等31家获得ICP经营许可证;全国范围内正常运营的2000多家平台中,有ICP经营许可证的比率仅为5.73%。 对此,理财农场联合创始人兼CEO杨世华表示,“获批ICP资格,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监管对平台运营资质的一种权威认可,该项资质对于整个行业合法合规运营非常重要。” ICP许可证难申请 ICP又分为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是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两种管理标准。而网贷机构是撮合式交易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从中收取费用,是典型的经营性信息服务平台,因此取得ICP经营许可证是网贷机构取得平台资质的一块“敲门砖”。 据业内人士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真正难度在于,通信局认为网贷机构属于金融行业,所以审批要求平台有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文,但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批文也有流程,不能随意出具。 多家曾尝试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平台表示,正是由于“金融监管部门批文”申请不下来,导致其难以顺利获得ICP资质。 如今《办法》出台,明确规定拥有ICP经营许可证将作为开展资金存管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意味着,大多数平台或将因为没有该证而无法获得资金存管业务的资质。在网贷行业整顿的大背景下,各家平台良莠不齐,ICP经营许可证不仅是平台规范化运营的有力凭证,同时也会进一步加速行业的洗牌。 [详情]

四部委发布网贷管理办法 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四部委发布网贷管理办法 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界定了网贷内涵,重申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网贷监管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体制,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网贷业务边界,设置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业内普遍认为,《办法》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更为严格,预计在未来12个月的整改过渡期内,行业将迎来洗牌潮,不少平台将在洗牌中消亡,行业整体增速会暂时放缓。 《办法》对网贷业务主要设置了三大类管理措施: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设置限额管理,如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20万或100万。 银监会方面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下一步,银监会会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 东方汇总裁胡玉君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办法》的出台势必会对绝大多数平台产生冲击,尤其是借贷限额设置将对企业贷平台造成一定冲击。此外,《办法》要求网贷平台需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项行政许可的门槛较高。而在资金存管方面,目前提供存管业务的几家银行对网贷平台要求严苛,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目前多数平台很难达到要求。 [详情]

网贷基本法倒逼草根平台洗牌 划13条红线实施备案制
网贷基本法倒逼草根平台洗牌 划13条红线实施备案制

   网贷行业正式迎来“基本法”。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设置了13条红线,明确实施备案管理制、对借款人进行限额管理等,被业界认为史上最严网贷监管条例。在分析人士看来,《办法》的下发,将促使平台正视监管新规带来的业务模式的变化。 祭出13条红线 债权转让受限制 《办法》采用负面清单制的监管方式,提出了13条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共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去年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次《办法》新增加“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开展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债权转让是网贷平台主流的资产来源渠道之一,主要为解决大额借贷需求的供需匹配和时效性问题,在行业发展之初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带来了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和问题。 事实上,早在今年4月监管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明确禁止了债权转让行为。不过,网贷之家联合创始人石鹏峰指出,这一条对比互金专项整治方案中提到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债权转让业务”的说法更加明确也相对宽松,并没有把所有债权转让的行为全部禁止。 此外,《办法》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有人士指出,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定位为金融超市的平台或许有违规之嫌。薛洪言指出,按照《办法》规定,只要获得出借人授权,行业内的活期理财和智能投顾等业务创新都是合规的。 实行备案管理 网贷平台属地监管难度大 和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并执行备案管理。其中,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 而对于银监会和地方监管层的具体职责,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银监会行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产品登记、资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投资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他称安排地方政府对P2P进行机构监管的原因是“P2P作为一个非存款类机构,注册在地方,地方政府有维护稳定、处置非法、打击非法的资源”。 《办法》中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且备案制的执行者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办法》提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ICP许可)。 李均锋表示,地方金融办备案的办法正在制定,备案登记和牌照管理是不同的管理方式,备案管理是没有前提条件的,如果设了很多条件,会形成“玻璃门”,备案的资料信息要作为事中事后主要的信息源,要求P2P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后,到备案登记机关去登记。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忧,属地监管难度较大。东方汇总裁胡玉君表示,监管有效落地问题,不同于小贷公司,P2P网络借贷虽然类似于线上小贷公司,但其业务并不局限于平台所在地区,借款人和出借人来自全国各地。网络借贷的跨地区性质,决定了其属地监管的实际难度较大,由于各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尺度的不同,如何有效防范网贷风险的跨地区传递,如何协调不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权益,未来仍需进一步规定细化。 最严网贷监管 多数草根平台面临消亡 坚持信息中介、明确13条禁令以及借款人的限额管理等规定,《办法》也被业界认为是史上最严的网贷监管条例,不少业内人士直呼,按照正式版细则,“平台要么改,要么死”。 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银监会相关人士提到,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此外,《办法》仅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比征求意见稿的18个月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洗牌潮真正来临。胡玉君表示,由于这个行业经过前期的野蛮生长,平台达到数千家,按照新标准,大多数平台很难满足监管要求,行业洗牌潮来临。 事实上,《办法》提出了很多平台难以达到的要求。比如,银行资金存管可能会是一个最大门槛,目前真正有能力为互联网金融提供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屈指可数,且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要求极其严格,有高额的资本金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股东背景要求、交易模式合规要求等,而且存管相关费用也不菲,绝大多数平台很难达到。 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表示,小额借贷平台会成为焦点,或将成为大型P2P平台的收购对象;其次,车贷、信贷、消费金融再次受热捧;再次,行业成交量放缓,因为接下来一段时间大额借款项目将会逐步收缩。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双霞 [详情]

97%的P2P面临出局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97%的P2P面临出局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来源:微信公众号馨金融 洪偌馨、林意/文 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终于落地了,P2P头上的“紧箍咒”比预想中来得更急、更紧。尽管监管也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对于大多数P2P平台而言,前景不容乐观。 与此前网传的版本相差无几,《暂行办法》对于网贷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平台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存管机构、借款余额设置上限以及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中对于P2P行业影响最大、最为直接的还属借款上限的设置、资金存管的要求。若这两项严格推行之后,业内预计96%的P2P都面临转型或淘汰,行业增速、规模更面临大幅放缓、缩减。 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暂行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00万,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 至少三成借款人“超标” 根据零壹财经的数据,2015年,我国P2P借贷行业总成交额约为9750亿元,较前一年年大幅增长225%。其中规模靠前的30家平台成交总额超过6000亿元,占行业60%以上的份额。 根据零壹财经的统计,目前P2P单个平台上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至少占到30%左右的比重,如果考虑到一人拥有多个账号的情况,估计该比重在40%-50%左右,甚至以上。 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最新发布的《2016年全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当前网贷行业贷款余额达到了6212.61亿元,借款人数达到了112.41万人,人均贷款额度在55.27万。 以此来看,如果借款上限严格推行,除了会影响不少P2P业务外,显然还将直接导致行业增速的放缓、交易规模缩水。 对于借款上限的规定,银监会在发布会上回应称,这是基于三点考虑: 1、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不管是投资端,还是资产端都要小额、分散,主要为金融机构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 2. 从互联网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收集上定位为小的融资需求。一些大额融资需求能否在通过大数据风控的手段来完成,目前并未得到验证。 3. 按照国际惯例来讲,现存比较规范的网贷平台,定位就是小额。而美国的几家网贷机构对于借款人都进行了额度,在个人上限是5、6万美元,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 业内普遍认为,一方面,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让P2P网贷平台回归中介本质,以及普惠金融的定位,长期来看必然会利于P2P行业发展;但另一方面,借款限额的限制也让现有P2P平台覆盖的人群、提供的服务有了更多限制。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暂行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另外,《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除了银行存管,拿下ICP的难度有多高,看看下面这张图表就知道了。 附上十三项负面清单:目前已拿到ICP的平台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详情]

四部委联手规范P2P 大规模调整来了?
四部委联手规范P2P 大规模调整来了?

  来源:微信公众号央视财经评论 野蛮生长多年后,P2P的监管靴子正式落地。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出台的正式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同时,《办法》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除此,P2P监管办法要求,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此外,P2P还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详情]

壹佰金融CEO洪建荣:一刀切借贷限额管理不很合理
壹佰金融CEO洪建荣:一刀切借贷限额管理不很合理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部委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壹佰金融CEO洪建荣表示,“一刀切”的限额规定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来说不是很合理。 壹佰金融CEO洪建荣表示,“此次《暂行办法》依然是强调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并作出了明确的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这更契合互联网金融建普惠金融的初衷,但这种“一刀切”的限额规定于“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来说不是很合理,北上广深经济发展迅速,个人和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实际的资金利用率于二三线城市还是有很大不同的,希望能有针对不同地区的改良,灵活对待。” “同时,《暂行办法》也强调了网贷行业间数据、信息的协同共享,这将很有利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征信数据的统一收集和信用体系的建设,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银监会来主导征信及数据建设对网贷平台在未来开展更多类型的业务会有很大实际意义。” [详情]

网贷天眼CEO:目前业内九成平台难以满足借款限额要求
网贷天眼CEO:目前业内九成平台难以满足借款限额要求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消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今日正式发布,网贷天眼CEO田维赢表示,《办法》明确了借款金额上限,目前业内八九成平台难以满足要求。 田维赢表示,业内期盼已久的监管靴子终于落地。相对于2015年12月银监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思路基本保持一致,几个细节略微有有调整:首先,整改期由原来的18个月缩短到12月;其次,对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金额做了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家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多家平台上借款上限为100万;单一企业法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 为500万;此外,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 田维赢认为,总体来看,意见征求稿和暂行办法的思路一致,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原则,尤其是对借款金额做明确上限这一点,更是体现了网络信贷服务于“普惠金融”的原则。据此看,监管层对于网络信贷的定义是让其服务于传统银行业暂时无力触及或者忽略的小微企业融资领域。不过就目前的情况,单单对于借款金额上限这一条,业内八九成平台目前难以满足要求。相信接下来一段时间会是行业过渡、平台整改求合规的高潮期。从长远看,监管规则正式落地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将会得以改善。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上月底为止,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4070家,累计问题平台达2105家,在运营平台1965家,跌破两千家;累计借款人数达1491.35万人,累计投资人数为5306.8万人(已去重);历史累计成交额约2.2万亿元,网贷行业投资者平均收益率为10.25%,平均借款期限为6.42个月;行业贷款余额已达6122.09亿元;行业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平台占平台总数的8.9%,注册资本小于5000万的平台数量占比为57.1%,注册金额范围从5000万到1亿的平台注册数量占平台总数34%。 总体,P2P网贷行业每月新增平台数量逐步减少,相反,每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逐步增多,成交额环比速度稳步上涨,贷款余额单边快速增长,行业淘汰率大于50%,预计未来持续走高后保持平稳。 [详情]

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P2P网贷监管细则最全解读 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8月24日,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针对此前业界关注的诸多内容终于落定。 1、银行存管逼退九成平台 根据《办法》,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银监会同时透露,下一步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尽管业内对此已早有预期,但从这两年P2P与银行对接资金存管的进度来看,业内人士也颇为灰心。一度寄希望于该要求有所放松,但目前来看这已将成为一道硬门槛。 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 而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 2、贷款限额令大量业务面临整改 《办法》中最让人意外的一项莫过于近日引发热议的借款上限。 根据《暂行办法》,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先看个人借款,据了解,在P2P个人借款方面,主要有三类业务,一种是消费信用贷,金额较小,一般都在20万范围内;第二种是车辆抵押贷,一般的放款金额也可以控制在20万以内,但有些大额的车贷业务也超过了20万。 第三种则是和房产相关的个人贷款,包括赎楼贷、房产抵押贷等,这种模式下的借款金额应该都超过了20万的限额。例如赎楼贷业务较多的链家理财和搜易贷,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较为知名的安心贷、米缸金融。 其次是企业借款,那些给中小企业直接贷款、与机构合作发放贷款、做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的P2P平台受到的影响最大。这几类业务的借款余额基本都在百万,甚至千万级别。 例如,根据网贷之家数据,爱投资最大借款人在平台的借款超过了1.2亿,平台前十大借款人占借款总金额接近五成的比例。鹏金所的借款金额较爱投资相对低,但前十大借款人的借款金额都超过了2000万,最大借款人借款超过6000万。 3、忽视的ICP终于被扶正 《办法》第五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开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此前一直被忽略的ICP许可证终于“得见天日”, 曾经在默默的角落今被扶正。而数据显示,截至目前,156家有银行资金存管网贷平台中,只有49家拥有ICP经营许可证,仅占所有平台数量的三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站由于直接牵涉投资者的资金、个人信息、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险性比一般网站更高,此前ICP许可证一直被忽略。 此前,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贷平台想要接入存管须满足五项条件,其中一项是“拥有ICP许可证”。 4、债权转让并未“一刀切” 此前,债权转让是否被“否定”成为业界平台最为关注的内容,是否被阻隔,成为这个行业还继续生存与否的关键,让平台长出一口气的是,还为债权转让留了“一口气”。 《办法》的“十三禁”指出,平台禁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债权转让设定了范围,没有明确把普通的债权转让都封杀 债权转让模式也被业内人士称为“居间人“模式.或“专业放款人”模式.即P2P理财平台在线下寻找借款人.对其进行评估.通过后推荐给专业放款人.专业放款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 5、自融概念范围限缩 《办法》十三禁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而早在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十二禁”中的说法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P2P网贷行业成立以来,自融始终被认定为该行业的原罪,自融和非法集资始终被捆绑在一起,被试图规范该行业的人士所诟病,而从“1228”征求意见稿到“0824”评估稿,可以发现,自融的范围正在不断变小,从关联方到自身或者变相自身,范围已被限缩。 6、借款决策放宽 《办法》第二十五条借贷决策指出,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中借贷决策,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只要经出借人授权即可替其决策,放款倾向更为明显。 7、募集期管理延时一倍 《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募集期管理指出,网路欧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的超过20个工作日。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九条中关于 募集期管理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募集时间已经拉长一倍。 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明确地位拓展 《办法》第六条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1228”《征求意见稿》中第六条则指出,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机构名称到经营范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地位明确的范围正在逐步拓展。 [详情]

十余位互金大咖全面解读网贷监管细则
十余位互金大咖全面解读网贷监管细则

  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 对于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第一时间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下附解读) 1.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 总体上,本次正式颁布的《网贷管理办法》作为网贷行业的基本法,明确了网贷监管由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中央制定监管制度,地方负责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有利于监管政策的顺利落实。 开鑫贷成立的宗旨在于借鉴P2P理念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公司成立到业务开展均在省、市金融办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运作,所有产品类别均报金融办备案。 本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之多,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后续还将出台详细的资金存管、备案、信批配套政策,网贷企业未来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大局已定,同时也给出12个月的过渡期,这期间各家平台需要逐项落实监管要求,并与地方监管部门做好具体事项的沟通,工作量还是非常大的,预计整体行业增速会暂时放缓。 开鑫贷成立三年以来,为缓解实体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做了不少具体工作,开鑫贷平台上借款人的利率从2013年初的15%已经下降到最近的8%。同时,为了让投资人能获得合理的收益,开鑫贷从2016年开始一直在进行资产多元化拓展工作,逐步引入新型资产。在这方面开鑫贷依然保持与合作机构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 2.拍拍贷总裁胡宏辉 拍拍贷长期期待监管规定的推出,规定的推出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行业走向成熟。长期以来拍拍贷都是行业里最坚持合规的企业,我们仔细对照过意见稿的各种版本,拍拍贷基本都符合监管的要求。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3.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姑且不去说,它的内容完不完善,未来会不会根据行业、市场的发展有一些大的改动或者改变,单单是确立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就是非常大的利好。 文件还提到“避免刑事执法混乱”等,这一点就从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行业。此前一些执法不严谨的地区,是有一些执法混乱的现象的。所以,监管层是经过了深入调研和思考的。 4.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并且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机构的单笔借款上线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因此目前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这样的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而不是跟银行去竞争,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作为银行传统金融业的一种有效补充而发展壮大,去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才是监管层希望看到的一个局面。 《办法》提到了,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并且规定了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5.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银行主要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500万以上贷款,作为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更多应该将服务下沉,服务到大多数没有被银行覆盖的人群,比如年轻白领、蓝领、工人、个人工商户等,他们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者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多项信息。所以,小额分散必然是互联网金融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从风控的角度来看,小额分散也更利于风险控制,这也是行业自发展以来一直强调的。 《暂行办法》中关于借款金额的限制,将对以企业贷款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影响较大,可能会导致平台集中转型,转向更小额分散的资产,那么,小额抵押贷、消费金融等具有小额特点的资产市场势必会迎来激烈的抢滩与竞争。 6.银客理财创始人林恩民 监管办法中要求,单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最多100万元;单一法人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最多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余额最多500万元。事实上,任何政策的制定都会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调整,而且也永远不会满足所有人的要求。就像这个限额,业内人士认为,这对于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和企业实际上无形之中增加了借款成本,与推行普惠金融的理念有些背离。但实际,监管层考虑了小微群体的实际情况。 监管新政出台,对那些没有固定、优质资产来源、资产项目涉及金额较大、资产风险过于集中的平台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冲击作用。 7.道口贷董事长兼CEO罗川 《监管细则》的出台,对于整个网络借贷行业将是非常好的促进。有了明确的监管规则,将对投资人保护起到非常有效的作用,同时也对市场进行明确规范,引导行业沿着良性轨道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细则对信息充分披露、投资人(出借人)教育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甄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对于平台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这也让投资人可以更好的理解所投项目的资产标的。同时,细则中明确提出的合格投资人条款,意义重大。可以看出,细则要求投资人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刚性兑付的预期。 细则明确P2P是服务于个体借贷,禁止平台成为“银行理财、基金、股票、信托”等产品的销售通道。这一方面可以支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让钱真正流入实体企业,而非在金融体系内自我循环。另一方面,也避免将平台其他高风险金融产品化整为零,销售给不适合的投资者。 8.金融工场CEO崔海晨 此次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管理机制、备案管理、风控、投资人保护、信息披露、监管自律、法律责任等各方面作出了细化要求,为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平台设定了相对具体的准入门槛,同时也明确了13条负面清单,意味着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有了明确的操作规则。所有平台将暴露在“阳光”之下,投资人有了相对明确的选择依据。 《办法》与监管部门长久以来坚持的基本原则相一致,再次强调了行业“小额、分散、普惠”的发展原则,重申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此前受到从业者密切关注的“借款人融资限额”的问题,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证实。那么,后期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平台肯定会进行相应业务调整,行业洗牌局面才刚刚开始。 关于资金存管仍旧确定为银行直连模式,但监管部门也指出,具体的合作还是要交给市场、交给机构本身去协商,不会由政府包办。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不会为平台指定具体合作银行,平台接入银行存管需具备的条件,仍要根据银行的要求确定。以目前行业现状来看,“软性门槛”较高,中小平台接洽难度较大。 9.果树财富CEO吴复申 整体而言,此次监管细则的正式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最重要的是奠定了网贷平台的合法地位,网贷不再是“人人喊打”的草根行业,行业形象将在全社会有一个质的提升;其次,行业监管部门也确定由地方金融办、银监局主管,解决了“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问题,网贷平台不再是没娘的孩子了,与地方监管部门的沟通效率将大大提升,不会再出现部门间互相推诿的现象。 从具体细则来看,其中明确提到了“禁止债权转让”,在我看来,这条规定的正面意义毋庸置疑,禁止债转意味着网贷平台的每个项目的法律关系更加明晰,能够有效保障投资人利益。但在项目的贷后管理执行层面,网贷平台将会面临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现场签约已然不可能,那么电子合同签章在法律层面上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有效,怎么签署属于有效,反向决定了对债务人的约束力度。二是债务人真正违约后,平台是否能够获得投资人在贷后管理上的授权将成为关键,这决定了平台是否具有进行协助催收或委外催收的法律地位。 10.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 《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借款额的规定,《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这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王晓婷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11.九斗鱼CEO郭鹏 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此外,“监管细则”明确了网贷市场相关主体的权、责、利,不单网贷机构、监管机构,参与市场行为的借款人、出借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全行业的一次风险教育,对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成熟、帮助投资人的理性成长、增强社会的信用与诚信意识都有裨益,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监管细则的落地,在规范网贷行业发展的同时,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持续输出创新驱动的力量,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做好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品优化、服务升级。有利于鼓励更多平台不断地去完善贷款审批机制、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发挥网贷行业的差别风险容忍度,起到对银行等主要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金融资源有效配置,有效提升三农群体、中小微企业主的金融获得感,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2.豆蔓理财CEO唐培鑫 控制借款规模,在现阶段对遏制一人多贷的情况必然产生积极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借贷数据库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才是彻底防范一人多贷情况最佳解决办法。财路通豆蔓理财此前就已介入支付清算协会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从实践来看,此举对平台的风险把控非常有帮助。 13.神仙有财CEO惠轶 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从整体金融发展的角度,这样的监管思路是正确的。 第二点,从P2P企业来讲,通过这次监管细则的明确,需要更加清楚的认识自己的定位,P2P的定位就是小微,就是普惠金融,而不是再造一个银行,在未来P2P发展中,平台一定要非常明确信息中介的这个定位,通过先进的技术,把信息中介、效率提升的事情做好,而不是通过各种方式希望把自己变身成一个类似银行的金融机构。 第三点,监管意见发布后,已有业务如何转型是一个大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现存的不符合限额限制的P2P资产有几千亿之多,对于这一部分历史业务,需要有监管智慧,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需要P2P平台和监管机构高度配合,甚至需要传统金融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平滑的过度和转移。 。 14.信融财富副总裁吕良 正式确立了p2p网络借贷机构的合法地位,第一次国家四部门出台正式规定,对p2p平台的信息中介的法律性质和居间服务机构的合法地位做出了明确; 明确了p2p平台的设立和运行规则,p2p平台须向金融办履行备案和向工信部门申请icp经营许可,客户资金采取银行第三方存管,机构设立的程序不再无法可依,不再缺失监管,平台运行不再缺乏统一规制;采取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为创新预留了空间,备案制相对于审批制和牌照管理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而负面清单管理也就是只要是规定不明确禁止的经营可以自主抉择,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 预留较长期限的合规整改期,12个月的期限帮助平台的有序调整和良性退出;按照普惠金融小额分散的方针,设置了单个借款人最高借款限额,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风险,但实践中很多超过此限额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具体数额规定还需根据市场需求和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调整。 [详情]

网贷暂行办法设借款上限:个人100万 企业500万
网贷暂行办法设借款上限:个人100万 企业50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今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总余额则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办法》,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时,《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详情]

银监会:叫停暴力催收的校园贷业务
银监会:叫停暴力催收的校园贷业务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8月24日讯 8月24日,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许晓征表示,目前对校园网贷采取“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停,对于涉及到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违法违规业务,进行暂停。移,按照管理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整,整改存量业务;加强教育、规范引导。在新出台的P2P监管办法中,也有增加借款人资格认定,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规定。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徐麟 2016年8月17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详情]

网络管理办法发布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网络管理办法发布 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31个省(区、市)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家有关部委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对各方意见进行充分吸收考虑,修改完善。《办法》已报国务院同意,现以四部委规章形式发布实施。《办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 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 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 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 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详情]

投之家创始人黄诗樵:网贷管理办法总体偏严
投之家创始人黄诗樵:网贷管理办法总体偏严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等部委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投之家创始人兼CEO黄诗樵表示,网贷管理办法总体偏严。 黄诗樵对《办法》解读如下: 1、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总体指导框架下,出台了这个《暂行办法》,总的基调是规范发展,鼓励发展合规的企业,打击和取缔非法企业。 2、对网贷平台而言,《暂行办法》整体显得比较严格,规定得很细很具体,对之前平台常见的一些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可以看出监管层本次整治的决心之大。由于行业发展早期没有既定规则,市场上有很多平台涉及到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暂行办法》的出台也给平台的合规治理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有些平台需要调整业务模式,甚至需要关停。网贷行业经历了多年快速发展,终于在近期被戴上了紧箍咒,开始步入规范和稳定发展的周期。 3、《办法》规定了网贷平台不得从事资管、配资和债权转让业务,这条规定涉及几乎所有平台,债权转让是目前平台普遍使用的业务模式,如果被禁止,影响面较大,平台的业务模式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短期内对平台运营有较大影响。  4、《办法》明确了网贷平台要对资金进行银行存管,是规范行业运作的重要环节,表明了网贷行业监管从政策探讨阶段正式步入实质操作阶段。 5、《办法》规定不论是通过传统渠道,还是互联网渠道开展金融业务,都必须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开展许可,这也意味着燃烧多年的“互联网金融”其实在逐步往“金融互联网”转变,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将会很大程度影响整个市场的格局,政策的天平偏向了传统金融机构。 6、《办法》规定自然人在单个平台借款上限为20万,企业为100万,最多不超过5个平台进行借款。这个金额上限比较低,不太符合现实情况。无论是车贷、还是房贷、供应链金融等有抵押业务,这个金额都太低了,按照当前国内的房价,一套房子价值几百万,就算抵押成数按五成计算,20万也太低了,导致平台没法正常做业务,借款人不能正常借贷。如果严格按这个标准执行,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平台也只能往小额分散的消费金融业务转型,但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不完善,甚至可以说没有,在这种信用环境下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将生成巨大的不良贷款风险。 7、四部委征求了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意见,把网贷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做为传统金融体系的补充而不是取代。互联网金融不是什么“高高在上”的行业,而是接地气的服务民间实体经济的行业。 8、暂行办法并未提出牌照制度,可以看出整体的监管思路依旧是事后监管为主,行业的准入门槛不会设置过高,接下来依然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业的创新。 总的来说,《办法》总体偏严,对当前的大多数平台有较大影响,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格局和国家金融创新的发展及普惠金融的实施都将造成深远的影响。 [详情]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职责分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 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 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 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 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 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 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 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 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 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 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 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 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 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 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 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 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 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 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 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 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 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 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 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 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 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 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 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 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详情]

银监会:网贷管理办法设定借款上限符合国际要求
银监会:网贷管理办法设定借款上限符合国际要求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消息,今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目前定的借款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 李均锋表示,银监会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 他表示“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 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 《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以下为李均锋答记者问实录: [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想问一下李主任,因为我们还没有看到全文,看到新闻稿中提到可能会设定借款的上限,这个具体金额是多少?是出于怎么样的考虑?会不会对基本的业务发展造成冲击? 李均锋]:你刚才提的问题也是我们这次《办法》修改正式稿和 征求意见稿比较大的区别,刚才我也讲了,可能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这次我们马上要公布的《办法》,明确了小额分散,特别在资产端明确了借款的单一个体的上限。规定,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这个绕口啊。那么作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我们讲现在的投资端也好、资产端 也好,我们有丰富多彩的金融机构在为各类的社会主体进行投资的服务、融资的服务。现在所谓服务不足、服务不到位、服务不充分的,主要是个体经营者、个体消 费者、小微企业、农民等,他们小额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那么在投资端,现在各类金融机构有大量的产品,由我们老百姓去选择,但是多数门槛比较高 一点。那么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它的定位就是要解决传统金融机构中不能被覆盖,或者不能得到很好的便利化,得到融资服务的这类投资人和这类借款人的需求,那么这类需求,我们经过大量的分析,都是小额的,而不是上亿大额的,大额企业的融资也好、项目也好,传统金融机构解决的应该说还是不错的,这是第一。 第二,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这种渠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的技术,从目前来看,在风险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为这种小的融资需求,我们大的融资需求,几千万上亿的,没有现场的实地的调查和风险控制,单靠我们网上的信息搜集、大数据的处理,是解决不了大额资金需求风险控制的问题。目前,应该说我们的银行搞了这么多年,大额贷款还要担保、还要抵押,还有风险呢,那我们网上大数据就能解决大额资金的风险控制?我认为这个从现在来看解决不了。我们现在说的小额分散主要是以自然人、个体为主的,他们的各种行为信息和非行为信息,我们通过大数据、通过网上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来解决资产端的风险控制,我认为从逻辑上说得通,但是对大额的资金需求,利用现在的大数据技术、互联网技术进行风险控制,目前应该说还没有成功的经验。 第三,从国际惯例来讲,从其他国家网络借贷发展的情况来看,美国也好、英国也好,他们现存的比较规范的网络借贷机构,他们的定位就是小额。比如说美国的有家“网贷”机构,他对自然人的上限就是5万美元,当然我记得不一定准,也可能是6万美元,对企业的上限就是30万美元。英国的“网贷”机构也有类似的要求。 最后,从我们现在现存的有经营活动的2400家左右的“网 贷”机构,这个机构现在是市场的数据,还不一定准确,来看,有把自然人也好、法人也好做小额资产端的,多数风险控制都比较好,经营比较正常。那么做大额的,多数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数涉及到期限错配,涉及到设立资金池,多数参与到房地产等目前限制性的行业。那么,做小额分散的,基本上是满足了我们讲的P2P的本意,回归到了普惠金融的本质。那么做大额的,基本上是背离了网络借贷本身的意思。 而且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多数大额的资产,多数是通过线下,完全是线下的客户 收集和管理手段解决的,根本不是通过线上来做的,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换了一个名称,他说是互联网金融。所以我们讲,从国内国际的实践看,从互联网这个技术手段的本质看,从P2P的定位看,必须把它定位在小额分散。当然了,你说20万、100万、100万、500万是不是就是非常科学?我们想这是 暂行办法,也允许在下一步探索中,根据实践、根据事物的发展再进一步的进行观察和探索,总的我们认为暂行办法目前定的这个上限是符合国际要求,也符合国内部分机构的实际。当然了,刚才我也讲了,现存机构存在的多数不符合这个要求,怎么办?我们也讲了,有一个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办法》发布以后大家允许 有一个整改,有一个逐步回归的过程,也给从业者机构有一个12个月的整改安排。 [详情]

捷越王晓婷:网贷监管细则落地 行业发展方向确立
捷越王晓婷:网贷监管细则落地 行业发展方向确立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消息,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暂行办法》,共八章四十七条,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王晓婷在第一时间对《暂行办法》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她表示,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行业内都在期待《暂行办法》的出台,此办法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一些条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平台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据悉,《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在具体的负面清单内容中,还包括了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王晓婷表示,这些就对平台的相关业务划定了红线,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肯定需要尽快调整或转型或退出市场。 对于本周内网传的借款额的规定,《暂行办法》做出了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王晓婷介绍说,规定对以大额借款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业务以及部分较高金额的借款业务影响比较大,面临业务转型的局面,例如现在一些平台中的房贷抵押、高端车辆抵押业务以及其他业务等,多数是超过这个限额的,这些业务就需要调整。网络借贷金额以小额为主,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于平台风控来说,可以有效防范风险过度集中,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但王晓婷也指出,这个限额规定需要行业内尽快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因为目前信息不透明,很多借贷信息很难做到确认。 关于近期热议的资金存管,《暂行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据悉,银监会下一步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王晓婷表示,平台也都期待具体办法的出台,从而进一步指导平台与银行在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中更加顺畅运行。 与征求意见稿过渡期18个月不同,《暂行办法》给出的过渡期只有12个月,要求在一年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王晓婷表示,这个时间对平台来说,可能任务还是比较重的。但同时,《暂行办法》已经给出了比较详细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业务边界,一年的时间,相信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加之去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出了之后多数平台其实都在积极进行合规调整,以符合监管的要求。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设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施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详情]

网贷细则设借款上限坐实 个人在同一家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网贷细则设借款上限坐实 个人在同一家平台借款不得超20万

  京华时报讯 今天下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前备受市场关注的借款设上限在发布会上被确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介绍,《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 《办法》明确“双负责”监管安排、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防止信贷集中度风等方面做出规定。此外,《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 《办法》明确“双负责”监管安排,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责包括备案管理、规范指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同时,《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落实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办法》还明确,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此外,《办法》作出12个月过渡期安排,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近几年来,网贷行业快速发展,行业乱象丛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业界观点 小牛金服执行总裁刘金科:如果《暂行办法》真的落地,会对一些做大额标的平台有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就是弥补现有金融体系的不足,其业务模式从大额向小额调整是未来的趋势。好在《暂行办法》考虑到避免给平台造成较大的冲击,给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并且要求过渡期内网络借贷平台需要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这个再次说明了监管层对这个行业的态度是支持和理解的。 神仙有财CEO惠轶:本次监管意见明确对限额的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在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下,整体监管的一致性,在过去几年相对比较宽松的金融环境和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过度信贷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各种机构采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都在从事本质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这给整体金融环境带来了风险,而本次网贷监管意见对于限额的明确规定,实际上是与不久前限定银行理财资金、资管资金进入非标投资的思路是一致的,就是让银行的归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特别是大额信贷业务是银行的强项,那就让银行把这部分做好,把风险管住,而小微信贷、普惠金融银行没有精力做,就放开给互联网企业做,但前提是不产生系统性的风险。 豆蔓理财CEO唐培鑫:控制借款规模,在现阶段对遏制一人多贷的情况必然产生积极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借贷数据库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才是彻底防范一人多贷情况最佳解决办法。财路通豆蔓理财此前就已介入支付清算协会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从实践来看,此举对平台的风险把控非常有帮助。 首金网常务副总裁戈矛锐:政策的出台对于行业和投资者都是一件好事,有效控制了风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行业来说,有效减小了平台自融的可能性,对于用户而言,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金的安全,有效防止前期出现的平台欺诈事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为了解决小微用户、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关于办法中额度的限定,对比小微用户的实际需求,我们认为还是趋于合理的。对于从业机构来说,以二手车为主的平台来说冲击较小,但对于以不动产抵押借款的平台会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如何设计产品,如何在办法规定内做出改革是重中之重。 美利金融相关负责人: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银行的补充,银行主要以服务大中型企业为主,500万以上贷款,作为补充,互联网金融平台则更多应该将服务下沉,服务到大多数没有被银行覆盖的人群,比如年轻白领、蓝领、工人、个人工商户等,他们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者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多项信息。所以,小额分散必然是互联网金融首要坚持的服务原则,从风控的角度来看,小额分散也更利于风险控制,这也是行业自发展以来一直强调的。 [详情]

解读P2P监管办法:应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解读P2P监管办法:应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今日(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正式版细则细则”)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李均锋介绍正式版细则在结构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仍包含了八章47条内容,各章标题也与征求意见稿的一样。  此前,在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部门发布了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细则正式版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关注: 一、监管目标  根据正式版细则,监管部门明确了网贷的发展目标是“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  网贷监管的目标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 二、监管机构  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研究起草部门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等”,24日发布的细则正式版的起草部门则明确了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网信办四部委。 正式版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并强调各机构应“坚持协同监管”: 工信部的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贷涉及的金融犯罪; 网信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正式版细则首次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和地方金融办“双负责”的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 三、监管原则  正式版细则提出了网贷行业监管的三条总体原则: 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 四、P2P定位  正式版细则提出要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  24日新闻发布会上流出的资料(下称会议资料)表明,监管机构认为“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 五、借款人:划定借款限额  会议资料表明,正式版细则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会议资料秉承,监管机构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的原因是“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 六、出借人:增加合格投资者条款 正式版细则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会议资料表明“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解读:这条说明细则落地可能要求P2P出借人在出借前填写风险偏好调查问卷。 七、P2P业务范围正式版细则较征求意见稿“12条禁令”增加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会议资料显示,P2P也“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等高风险领域”,“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此前的12条禁令是: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过渡期:12个月 会议资料显示,正式版细则“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会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 九、监管层下一步工作 会议资料表明,“《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详情]

四部委联手出台P2P监管办法 严禁开展资产证券化
四部委联手出台P2P监管办法 严禁开展资产证券化

  文/冻柠七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下文附监管文件) 与会人士透露,《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职能分工方面,该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牵头制定,各省级政府实施监管。 发布会现场,普惠金融部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前向各地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第三方评估。据了解,在汇集300余条意见的基础上出台这份文件。根据《暂行办法》摘要文件以及答记者问,我们梳理了几项核心监管内容: 1、小额分散也是考虑到信息中介和投资人的风险 2、网贷定位还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3、对出借人没额度限制 4、对风险准备金还是没仔细讨论 5、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 《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线下门店也是禁止,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6、自动投标模式还是可以的,前提是投资人授权 7、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就行 8、过渡期十二个月 9、投资人保护的制度会逐步出台 10、地方金融办备案可能在专项整治之后 为避免《暂行办法》出台造成比较大的冲击,办法做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过渡期内,平台主要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促进机构规范发展;此项要求与去年发布的18个月的调整期相比,又给P2P平台预留了较长时间进行调整。也就意味着接下来对于P2P平台来说,自查业务调整将会成为接下来的工作重点;随着,监管部门的排除工作逐步开展,行业接下来也会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开展自查工作;不合规运营的平台接下来将会面临退出的高峰。 监管重点不在准入机制,而是强调事中和事后审核,而非传闻的牌照制度 《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机构的本质属性,加强事后的行为监管,完善各类监管制度;这里可以看出整体的监管方向还是从事后监管为主,行业的准入门槛不会设置过高,所以之前传闻P2P行业将施行牌照制对于P2P行业来说已经不在制度相关的政策了;准入门槛不抬高,相信接下来P2P行业也有可能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这个行业。 严禁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P2P平台运营迎来大考 跟进《暂行办法》透露的信息显示,十三条禁令其中一条规定” 严禁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也就意味着接下来P2P平台在推广和网站对于标的信息的暂时过程中将会面临巨大的考验,两个问题,首先是宣传过程中对于产品的收益率、安全性等等可能都会涉嫌违规;另外,就是网站针对未实名认证用户展示标的信息是否合规,也将是接下来面临的巨大挑战。 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成了具体要求,P2P限额已成定数 跟据《暂行办法》之前透露的办法规定,设置了借款上限——在同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最多借款500万元。这也意味着国内很多从事企业贷、房贷等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接下来将被迫进行业务转型; P2P限额接下来将会整体利好专注于车贷、信贷、消费金融等领域的平台,以车贷为例,果树财富CEO吴复申透露:”目前车贷平台单个项目平均放款额8万,95%以上的项目额度在20万以下,所以此次监管对限额的要求对车贷平台来说基本无不利影响,反而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国内目前专注车贷领域的平台出了果树财富以外还有投哪网、微贷网等国内知名的车贷平台,未来车贷平台将成为最有可能领跑行业的P2P平台;拍拍贷总裁胡宏辉表示:”网络借贷要做小额分散、做普惠金融、服务消费是监管的基本思路,在这些方面拍拍贷的业务和监管的思路、大众的需求不谋而合。监管的出台将会使得大批制度套利的平台退出,行业集中度和大幅加强,规范性和老百姓对行业的信心也会得到极大地提振。” 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债权转让被禁止,P2P平台未来业务调整面临巨大挑战 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增加禁止债权转让,投资人间债转可以,但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线下门店也是禁止,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对于多数P2P平台来说,多数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先放贷再通过债转的形式发布标的吸引投资人投资;随着接下来债权转让被明确禁止后,也就意味着平台接下来将必须把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发布到网站上,完成募资后再进行放款操作。 信披细则发布,平台真敢扒底裤吗? 跟进监管细则要求,对于P2P平台的坏账数据和逾期数据等披露细节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此P2P行业的资深从业者张先生表示:”信批细则已经要求得很详细了,但是如果P2P平台严格按照信批要求进行披露,相信将会有不少平台的数据会比较难看,之前很多平台在进行信息披露时都会对数据进行包装,投资人往往很难看到平台的真实运营数据。最严信批的推进,将会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各项权益。” [详情]

银监会:网贷机构实行双负责的监管
银监会:网贷机构实行双负责的监管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梦娜)记者从人民网获悉,8月24日,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一是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三是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网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提出“网贷”机构资金出借人资金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防止“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防止“网贷”机构挪用出借人的资金。 五是从加强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明确了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自律的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七是为机构的整改、纠偏、整合、重组规定了必要的过渡期安排。为了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个主要内容我想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详情]

银监会: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宽进严管
银监会: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宽进严管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消息,今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明确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李均锋:《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 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 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 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个主要内容我想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 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 应该说还有很多积极作用。 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 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 “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刚才我讲到的,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我们说的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 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我们讲的,叫做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 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我想我们这个《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规范与创新并举,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的设定,要规范机构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同时因为“网贷”机构这种新型的业态,为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所以我们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详情]

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贷管理办法
银监会等四部委发布网贷管理办法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群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布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亦即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和地方金融办双监管。 《办法》明确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业务边界,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 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 [详情]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个人最高只能借到100万
网贷暂行办法正式落地 个人最高只能借到100万

  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消息 今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办法》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去年的12月27号到今年1月28号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活动。在这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银监会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总体上看,社会各界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设计思路、提出的业务规则、作出的监管安排,是符合社会预期的,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的。 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银监会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完善后,银监会又进行了多维度的定向征求意见。第一个维度,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银监会的地方派驻机构就是银监局, 定向征求了意见。又召开了“网贷”机构从业者、专家学者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在这个基础上,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又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办法》进行了第 三方评估,由国务院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详情]

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
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记者华青剑)今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落实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据悉,按照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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