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24日消息,今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表示,《办法》明确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非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以下为嘉宾发言实录:
李均锋:《办法》从结构上是八章4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原则、定义、管理机制的安排;第二章备案管理,主要明确了备案管理的要求和条件;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明确了“网贷”机构义务及要 求,借款人与出借人各自的职责义务、经营规则、风险控制要求等;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对出借人与出借人的资金进行保护措 施;第五章信息披露,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行业自律管理、资金存管、政府监管等各部门的职责;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网络借贷机 构从业人员、网络借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各自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对网络借贷机构办法发布以后做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这个主要内容我想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一是《办法》界定了网络借贷的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的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网络借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 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资金缺口、满足民间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 应该说还有很多积极作用。
二是《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 机制安排和各自主体的责任。按照协同监管、适度监管的要求,明确提出了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各自的监管职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 “网贷”机构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刚才我讲到的,明确了主体监管责任,就是我们说的银监会和派出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三是《办法》明确里“网贷”业务的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 监管。《办法》既按照底线思维的原则,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禁止性行为,我们讲的,叫做13条负面清单。同时,也按照前瞻性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创新活 动预留了一定的空间。我想我们这个《办法》在整个的制度安排理念上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规范与创新并举,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并重,通过制度安排和规则的设定,要规范机构的行为,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同时因为“网贷”机构这种新型的业态,为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所以我们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我们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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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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