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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保险违规聘任和解聘高管 保监会下达整改令
安心保险违规聘任和解聘高管 保监会下达整改令

因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保监会近日向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监管函。[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2月15日  15:20
保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保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今年四季度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的监管函让一些险企颇感“吃不消”。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共在官网公布了36份监管函(去年同期为14份,全年仅16份),超过30家险企(含保险资管公司)因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问题遭到曝光。[详情]

经济参考报|2017年12月15日  00:12
保监会50天发19张监管函 泰山财险等三险企“上榜”
保监会50天发19张监管函 泰山财险等三险企“上榜”

每日经济新闻|2017年11月29日  00:08
保监会再发三张监管函 将处置昆仑健康险违规股权
保监会再发三张监管函 将处置昆仑健康险违规股权

上海证券报|2017年11月29日  06:30
永安财险等三家险企因治理缺陷收到保监会监管函
永安财险等三家险企因治理缺陷收到保监会监管函

界面|2017年11月29日  08:34
保监会连发16份监管函 严防险企成为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连发16份监管函 严防险企成为股东提款机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有效防控公司治理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连续下发16份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制度,对部分公司关联交易采取禁止性措施,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详情]

证券日报|2017年10月27日  05:04
保监会一日连发10张监管函 华汇人寿等险企上榜
保监会一日连发10张监管函 华汇人寿等险企上榜

10月26日,保监会连发10张监管函,再次针对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及保险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出整改意见,收到监管函的包括安心财险、华汇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以及华安资产。[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7年10月27日  00:28
保监会:部分险企违规股权将被强制退出
保监会:部分险企违规股权将被强制退出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被下发监管函的保险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7年10月27日  05:37
保监会一日连发10份监管函 三家险企因关联交易被罚
保监会一日连发10份监管函 三家险企因关联交易被罚

值得关注的是,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利安人寿、信泰人寿3家公司因关联交易管理存在问题而吃到监管函。这也是监管首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详情]

北京商报|2017年10月26日  23:05
保监会密集下发监管函 剑指不规范关联交易
保监会密集下发监管函 剑指不规范关联交易

保监会16份监管函,发现主要披露了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7:04
保监会对16家险企下发监管函:严防险企成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对16家险企下发监管函:严防险企成股东提款机

近日,保监会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7年10月26日  15:31
保监会:部分公司将面临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监管
保监会:部分公司将面临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监管

保监会表示,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37
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
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

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详情]

证券时报|2017年10月26日  15:32

被点名机构

长安责任保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股东违规投资入股
长安责任保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股东违规投资入股

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发出监管函,指出长安保险存在股权变更不规范、股东违规投资入股等问题,责令其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50
安心财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薪酬管理不合规
安心财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薪酬管理不合规

保监会对安心财险发出监管函,指出安心财险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薪酬管理不合规等问题,责令其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50
保监会向鼎和财险发监管函: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保监会向鼎和财险发监管函: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保监会于2017年3月6日至4月14日对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股东大会管理不规范、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责令整改。[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7年10月26日  15:48
保监会向华安财保资管发监管函: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保监会向华安财保资管发监管函: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报告不及时,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等问题,责令整改。[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7年10月26日  15:43
长江财险收监管函 被要求整改合规与内控管理等问题
长江财险收监管函 被要求整改合规与内控管理等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责令整改。[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41
弘康人寿被点名 保监会督促整改关联交易等问题
弘康人寿被点名 保监会督促整改关联交易等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弘康人寿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40
中华联合收监管函:6个月内禁与大连银行等关联方交易
中华联合收监管函:6个月内禁与大连银行等关联方交易

保监会对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下发监管函,指出其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二是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07
保监会:禁止信泰人寿六个月内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
保监会:禁止信泰人寿六个月内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

保监会发布对信泰人寿监管函,指出其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制度未报备、关联方档案不完整、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等问题,责令其六个月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嘉兴信业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领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述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相关交易。[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18
保监会:禁止利安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交易
保监会:禁止利安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交易

保监会发布对利安人寿的监管函,指出利安人寿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等问题,并禁止利安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26日  15:14
渤海人寿收监管函:6个月内禁止向海航集团提供借款
渤海人寿收监管函:6个月内禁止向海航集团提供借款

保监会官网公布对渤海人寿的监管函,六个月内,禁止渤海人寿直接或间接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借款交易。[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10月11日  19:10
保监会向珠江人寿发监管函:六个月内禁向关联方借款
保监会向珠江人寿发监管函:六个月内禁向关联方借款

保监会向珠江人寿发监管函,六个月内禁向关联方借款。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7年10月11日  19:44
保监会向上海人寿发监管函:六个月内禁借款给览海
保监会向上海人寿发监管函:六个月内禁借款给览海

保监会向上海人寿发监管函,六个月内禁借款给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详情]

中国保监会网站|2017年10月11日  19:48

最新新闻

险企股东违规股权处置大幕开启 查实部分公司存代持
险企股东违规股权处置大幕开启 查实部分公司存代持

  【相关报道】 揭开昆仑健康股权乱象:保监会股权清理行动开启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保险公司股东违规取得股权的处置大幕开启。 日前,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撤销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健康”)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置相关投资人违规取得的股权。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此举意义重大。此前,保险业存在的一些乱象,一定大程度上与股权结构和个别股东要求有关,而监管设定股东行政准入门槛和标准,本意正是杜绝短期炒作,以及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的行为。为了确保这些行政许可和股权管理的措施落实并起到效果,需要一些保障机制,如此次监管采取的惩治措施。 保监会表示,将按照“1+4”系列文件要求,持续加强股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股权违规问题,全面塑造从严监管氛围,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昆仑健康股权违规 对于昆仑健康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公告称:经查,深圳宏昌宇等7家公司在投资入股昆仑健康、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作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等不实陈述,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对此,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撤销《关于昆仑健康变更股东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237号),撤销《关于昆仑健康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659号),撤销《关于昆仑健康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458号)中有关西藏恒实投资等3家公司增资入股昆仑健康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取得的股权,并将相关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列入市场准入黑名单。 此前,市场曾传闻昆仑健康为“佳兆业家族”实际控制的企业。对此,保监会下发问询函,要求昆仑健康说明股东深圳宏昌宇、正远大、泰腾和正莱达的相关情况,但是昆仑健康在回复保监会的报告中对传闻予以否认。随后,保监会再次下发问询函,要求昆仑健康就有关股东问题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不过,最终并未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深圳宏昌宇、正远大、泰腾和正莱达股权结构高度相似,每家公司均由两位自然人分别以51%、49%持股比例掌控一家法人公司,再通过这家法人公司100%持有各自公司,呈现三层股权结构。此外,其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存在与佳兆业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重名的现象。 昆仑健康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现有14家股东,第一大股东为福信集团,约有4.46亿股,持股比例19.04%;深圳宏昌宇、正远大、泰腾和正莱达分别约有2.41亿股、1.80亿股、1.74亿股、1.30亿股。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在公告中称,责令昆仑健康三个月内引入合规股东,在引资完成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入股资金,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 查实部分公司代持问题 事实上,昆仑健康的股权问题并非个例。此前,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针对保险机构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三批对十余家保险机构下发监管函。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其中包括渤海人寿、君康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阳光人寿,以及百年人寿、华汇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利安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长江财险、华安资产、鼎和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永安财险、泰山财险、昆仑健康险等。 从监管函看,长安责任、华汇人寿、华海保险和君康人寿都存在股权违规的问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股东违规取得股权处置的大幕已经拉开。 近期以来,保监会已经采取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监管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股权监管,强化穿透性审查;整治市场乱象,有效防控治理风险。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保监会已经组织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代持、非自有资金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违规问题。 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建议,依法处置相关投资人违规取得的保险公司股权,体现从严监管的决心,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既发挥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又避免大股东不正当地侵害小股东利益,而不是简单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同时,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应该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产权分立。此外,在严把市场准入关口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考虑如何基于“竞争中性”的原则,通过一般性的规则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提供基础性的秩序,从而通过市场的竞争检验各类资本。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7年12月20日 05:38
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 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
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 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

  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创新过度惹闹心,车险“闲时退费”违规了? 来源:A智慧保 曾经因思路创新而被保监会看好的安心保险,却因创新过度,惹来了麻烦。12月15日,保监会将第54号监管函发给了安心保险,这是今年以来安心保险收到监管函“梅开二度”,也是目前为止独一家。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除了车险“闲时退费”违规,还有违规解聘高管? 12月15日(监管函〔2017〕54号) 经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经研究,现对安心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安心保险应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  二、安心保险应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三、安心保险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  保监会要求,安心保险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整改问责情况书面上报。保监会将视安心保险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据了解,安心保险曾于今年4月。在广东市场提前运营安心互联网车险。据说,佣金高,闲时退费,理赔快捷,出险无人勘查一站式线上服务! 10月26日(监管函〔2017〕43号)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保险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安心保险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现对安心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安心保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安心保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安心保险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将跟踪检查安心保险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安心财保 治理现场评估发现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缺少部分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通知及董事签收回执。二是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历次会议记录中均无董事发言要点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三是未制定明确的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四是未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评价和考核制度。五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在公司管理层任职。六是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且未在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就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七是合规与审计委员会未对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报告进行定期审查,未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且2016年未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八是提名薪酬委员会2016年未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薪酬激励措施、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等进行审查。九是公司2016年股东会、董事会所有决议均未在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存在监事会成员未获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二是公司2016年未召开监事会会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二是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未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薪酬管理不合规。一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绩效考核指标不清晰。三是公司风控部门2016年未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专业建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方面管理不规范。审计责任人未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按要求建立关联方档案,关联方档案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开展2016年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二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根据监管制度要求进行及时修订备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2月15日 15:36
安心保险违规聘任和解聘高管 保监会下达整改令
安心保险违规聘任和解聘高管 保监会下达整改令

  新浪财经讯 12月15日消息,因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保监会近日向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保险”)下发监管函。 保监会对安心保险提出监管要求。安心保险应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并应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安心保险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 保监会表示,安心保险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整改问责情况书面上报。 [详情]

新浪财经 | 2017年12月15日 15:20
监管大年 业者重新定义“保险姓保”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12月15日 14:16
保监会向安心财险发监管函 存违规聘任解聘高管问题
保监会向安心财险发监管函 存违规聘任解聘高管问题

  安心财产保险因违规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等问题被保监会出具监管函 千龙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保监会15日发布〔2017〕54号文件,对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监管函。 文件显示,经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 中国保监会要求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并提醒该公司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同时,中国保监会要求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并书面上报整改问责情况。[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2月15日 13:30
年内9监管函涉高管任职 保监拟修订任职规定强化把关
年内9监管函涉高管任职 保监拟修订任职规定强化把关

  来源:蓝鲸新闻 今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2014年,对该规定进行一次修改。此次,保监会进一步修改规定,蓝鲸财经对比最新征求意见稿及2014年修改版,粗略统计发现,保监会此次宽严相济之下,更加倾向强化从严监管,并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日常监管等进行新增、细化规定。 门槛提升:七处修改、细化,保监会加强对保险企业高管任职监管 蓝鲸财经对比2014年修改版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细化、强化多项规定: 一是,最新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是新增对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但兼任的保险公司同属一家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的除外;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三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中国保监会规定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除外。 二是,保监会延长了对于董事、高管任职前是否受过处罚的考察期限,加强了对保险高管守法的考量。蓝鲸财经对比发现,2014年版保险公司高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若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保监会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而在此次新规中,规定修改为“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此次新规中,保监会加强联合监管。保监会明确指出,若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高管“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保监会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据了解,今年8月底,保监会联合发改委、央行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联合惩戒。 四是,门槛要求趋严,监管对保险机构高管专业生疏提出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五条,保监会明确新增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超过3年未从事保险业”情况,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对于此项规定,熟悉保险行业的律师对蓝鲸财经表示,该类情形主要存在于“股东单位人事调整,使得相关任职资格出现任职后中断超过3年而失效”的情况之中。 五是,细化监管,此次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尽调材料进行了细化,并新增考察三项内容:第一,“拟任董事、监事或者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前调查报告,任前调查报告应当对保险机构就拟任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第二,“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三,“任职前在原任职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其原任职保险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意见”。 六是,新增对“不适当人选”的界定,此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及“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此,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5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以及“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七是,宽严相济,在一些规定细化、趋严情况下,保监会也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对一些条例进行了适当放宽的修改。如,在2014年修改的管理规定中,对于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3个月”,而此次意见稿中,该期限放宽为“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今年9封监管函涉高管任职问题,监管加严已有端倪 蓝鲸财经发现,就在今日意见稿发布的前一天,12月13日,重庆保监局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恒大人寿彭水支公司经理免职、临时负责人任职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未向重庆保监局报备,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的惩罚。 而董事会运作问题一直是保监会今年监管的重点之一,据蓝鲸财经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保监会披露的36封监管函中,16封监管内容涉及险企在“三会一层”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此次发布意见稿中相关要求的监管函有9封,从出现比例来看,险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中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来看,监管问题中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问题的险企包含昆仑健康、安心财险、华安财险等9家公司,涉及内容主要包括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董事会成员中缺乏法律专业背景人员、董事及高管人员离职未向保监会报备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监会对华汇人寿发布的监管函中表示,华汇人寿被问责的问题包括“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及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工作”等。蓝鲸财经翻阅今日发布的意见稿发现,相关规定也在此次意见稿中有进一步细化。 对于此次意见稿的发布在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监管的强化,意见稿的发布在保监会负责人此前的讲话内容中已现端倪。 今年上半年,在保监会对外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内容显示,将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同时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将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强化对监管者问责,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对监管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近日,陈文辉再次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在高管任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让具有风险意识、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稳健经营的保险企业家大有作为,让那些资本猎人、市场炒家无处遁形”。 与此同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日对险企高管人员的从业心态提出要求,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高管任职中出现的问题,他表示 “无论是监管干部还是公司高管,都必须常怀敬畏之心。要敬畏法律、敬畏市场、敬畏道德、敬畏人民,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12月15日 08:27
保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保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保监会年内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经济参考报 今年四季度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的监管函让一些险企颇感“吃不消”。 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共在官网公布了36份监管函(去年同期为14份,全年仅16份),超过30家险企(含保险资管公司)因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问题遭到曝光。 其中,多数险企因为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问题收到监管函,还有一些险企因为产品设计及报备不合规、网销及电销业务违规等原因而收到监管函。 引人注意的是,30余家险企中,有18家险企由于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产品问题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网、电销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 关联交易方面,11月28日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表示,永安财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保监会。 同一天公布的另一份监管函提到,泰山财险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监管规定不一致;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三是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 针对监管函,今年以来亦有多家险企表示监管函下发后公司积极整改。也有保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今年强监管的环境下,保监会下发监管函后,公司的业务部门颇感压力。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2月8日主办的2017年保险法律年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保险监管制度笼子进一步织牢织密。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更是重拳出击,一方面坚持从严执法尺度,坚决执行机构与人员双罚制;另一方面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案件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市场乱象问题及风险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 (以上信息摘自《证券日报》)[详情]

经济参考报 | 2017年12月15日 00:12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六险企因产品“吃黄牌”
新华网 | 2017年12月14日 08:43
保监会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遭曝光
证券日报 | 2017年12月14日 04:59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证券日报 | 2017年12月14日 01:17
险企股东违规股权处置大幕开启 查实部分公司存代持
险企股东违规股权处置大幕开启 查实部分公司存代持

  【相关报道】 揭开昆仑健康股权乱象:保监会股权清理行动开启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保险公司股东违规取得股权的处置大幕开启。 日前,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撤销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健康”)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依法处置相关投资人违规取得的股权。 对此,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角度而言,此举意义重大。此前,保险业存在的一些乱象,一定大程度上与股权结构和个别股东要求有关,而监管设定股东行政准入门槛和标准,本意正是杜绝短期炒作,以及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的行为。为了确保这些行政许可和股权管理的措施落实并起到效果,需要一些保障机制,如此次监管采取的惩治措施。 保监会表示,将按照“1+4”系列文件要求,持续加强股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股权违规问题,全面塑造从严监管氛围,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 昆仑健康股权违规 对于昆仑健康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公告称:经查,深圳宏昌宇等7家公司在投资入股昆仑健康、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作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等不实陈述,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对此,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撤销《关于昆仑健康变更股东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237号),撤销《关于昆仑健康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659号),撤销《关于昆仑健康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458号)中有关西藏恒实投资等3家公司增资入股昆仑健康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取得的股权,并将相关投资人和中介机构列入市场准入黑名单。 此前,市场曾传闻昆仑健康为“佳兆业家族”实际控制的企业。对此,保监会下发问询函,要求昆仑健康说明股东深圳宏昌宇、正远大、泰腾和正莱达的相关情况,但是昆仑健康在回复保监会的报告中对传闻予以否认。随后,保监会再次下发问询函,要求昆仑健康就有关股东问题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不过,最终并未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深圳宏昌宇、正远大、泰腾和正莱达股权结构高度相似,每家公司均由两位自然人分别以51%、49%持股比例掌控一家法人公司,再通过这家法人公司100%持有各自公司,呈现三层股权结构。此外,其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存在与佳兆业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重名的现象。 昆仑健康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现有14家股东,第一大股东为福信集团,约有4.46亿股,持股比例19.04%;深圳宏昌宇、正远大、泰腾和正莱达分别约有2.41亿股、1.80亿股、1.74亿股、1.30亿股。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在公告中称,责令昆仑健康三个月内引入合规股东,在引资完成前不得向违规股东退还入股资金,确保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 查实部分公司代持问题 事实上,昆仑健康的股权问题并非个例。此前,保监会根据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针对保险机构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三批对十余家保险机构下发监管函。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其中包括渤海人寿、君康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阳光人寿,以及百年人寿、华汇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利安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长江财险、华安资产、鼎和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永安财险、泰山财险、昆仑健康险等。 从监管函看,长安责任、华汇人寿、华海保险和君康人寿都存在股权违规的问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股东违规取得股权处置的大幕已经拉开。 近期以来,保监会已经采取系列举措,包括完善监管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股权监管,强化穿透性审查;整治市场乱象,有效防控治理风险。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保监会已经组织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部分公司股东存在代持、非自有资金出资、隐瞒关联关系等违规问题。 此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建议,依法处置相关投资人违规取得的保险公司股权,体现从严监管的决心,但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既发挥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又避免大股东不正当地侵害小股东利益,而不是简单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同时,为了完善公司治理,应该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产权分立。此外,在严把市场准入关口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考虑如何基于“竞争中性”的原则,通过一般性的规则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提供基础性的秩序,从而通过市场的竞争检验各类资本。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详情]

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 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
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 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

  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创新过度惹闹心,车险“闲时退费”违规了? 来源:A智慧保 曾经因思路创新而被保监会看好的安心保险,却因创新过度,惹来了麻烦。12月15日,保监会将第54号监管函发给了安心保险,这是今年以来安心保险收到监管函“梅开二度”,也是目前为止独一家。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除了车险“闲时退费”违规,还有违规解聘高管? 12月15日(监管函〔2017〕54号) 经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经研究,现对安心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安心保险应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  二、安心保险应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三、安心保险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  保监会要求,安心保险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整改问责情况书面上报。保监会将视安心保险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据了解,安心保险曾于今年4月。在广东市场提前运营安心互联网车险。据说,佣金高,闲时退费,理赔快捷,出险无人勘查一站式线上服务! 10月26日(监管函〔2017〕43号)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保险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安心保险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现对安心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安心保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安心保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安心保险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将跟踪检查安心保险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安心财保 治理现场评估发现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缺少部分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通知及董事签收回执。二是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历次会议记录中均无董事发言要点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三是未制定明确的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四是未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评价和考核制度。五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在公司管理层任职。六是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且未在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就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七是合规与审计委员会未对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报告进行定期审查,未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且2016年未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八是提名薪酬委员会2016年未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薪酬激励措施、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等进行审查。九是公司2016年股东会、董事会所有决议均未在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存在监事会成员未获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二是公司2016年未召开监事会会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二是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未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薪酬管理不合规。一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绩效考核指标不清晰。三是公司风控部门2016年未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专业建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方面管理不规范。审计责任人未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按要求建立关联方档案,关联方档案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开展2016年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二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根据监管制度要求进行及时修订备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详情]

安心保险违规聘任和解聘高管 保监会下达整改令
安心保险违规聘任和解聘高管 保监会下达整改令

  新浪财经讯 12月15日消息,因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保监会近日向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保险”)下发监管函。 保监会对安心保险提出监管要求。安心保险应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并应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安心保险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 保监会表示,安心保险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整改问责情况书面上报。 [详情]

监管大年 业者重新定义“保险姓保”
监管大年 业者重新定义“保险姓保”

  中证网讯(记者 高改芳)由国际金融报社主办的2017年度保险保障先锋论坛暨颁奖典礼日前在上海举行。证券时报社副总编辑王冰洋在致辞中表示,2017年,“保险姓保、监管姓监、回归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成为保险行业重要的发展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监管部门、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从业者,都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视角。未来,全球经济复苏和中国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将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更大的发展平台。保险监管部门制定下发的“1+4”系列文件,集中开展治理乱象、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工作,其实就是在为行业重新定位,并为未来发展方向打下新基础。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赵雷始终强调保险姓保这一点。他表示,保险姓保的核心是要看保险是干什么的,它是不是在管风险。“如果保险姓保要回归保障,第一要具备风险识别的能力,第二是要有风险管理的能力,第三是具有分担风险的产品供给能力。具有了这三个能力,保险姓保才能真正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他同时指出,保险要坚持创新驱动,推动科技保险的支持政策落地,用实了财政补贴的机制,用足了信息共享的机制,形成了完善的科技保险保障体制。“要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互联网新经济业态发展。‘互联网+保险’战略全面铺开,改革车险服务模式,服务电商平台新消费模式,推出国内首款共享单车产品责任保险等新型互联网保险产品”。论坛结束后,2017年度保险保障先锋颁奖典礼隆重举行。经过专家评审团的严格评审,结合微信投票的情况,在进行综合评议后,35家机构分享了年度保障先锋、年度保障品牌、年度健康保障产品、年度养老保障产品、年度实体经济保障产品、年度值得信赖保障产品、年度卓越客户服务、年度极速客户服务、年度扶贫、年度公益、年度科技创新、年度风险控制等12个奖项。[详情]

保监会向安心财险发监管函 存违规聘任解聘高管问题
保监会向安心财险发监管函 存违规聘任解聘高管问题

  安心财产保险因违规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等问题被保监会出具监管函 千龙网北京12月15日讯 中国保监会15日发布〔2017〕54号文件,对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监管函。 文件显示,经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 中国保监会要求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并提醒该公司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同时,中国保监会要求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并书面上报整改问责情况。[详情]

年内9监管函涉高管任职 保监拟修订任职规定强化把关
年内9监管函涉高管任职 保监拟修订任职规定强化把关

  来源:蓝鲸新闻 今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并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2014年,对该规定进行一次修改。此次,保监会进一步修改规定,蓝鲸财经对比最新征求意见稿及2014年修改版,粗略统计发现,保监会此次宽严相济之下,更加倾向强化从严监管,并对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日常监管等进行新增、细化规定。 门槛提升:七处修改、细化,保监会加强对保险企业高管任职监管 蓝鲸财经对比2014年修改版发现,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细化、强化多项规定: 一是,最新意见稿中第二十三条,是新增对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董事及高管,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但兼任的保险公司同属一家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的除外;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三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中国保监会规定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除外。 二是,保监会延长了对于董事、高管任职前是否受过处罚的考察期限,加强了对保险高管守法的考量。蓝鲸财经对比发现,2014年版保险公司高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若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保监会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而在此次新规中,规定修改为“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此次新规中,保监会加强联合监管。保监会明确指出,若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高管“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保监会将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据了解,今年8月底,保监会联合发改委、央行等3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联合惩戒。 四是,门槛要求趋严,监管对保险机构高管专业生疏提出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五条,保监会明确新增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超过3年未从事保险业”情况,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对于此项规定,熟悉保险行业的律师对蓝鲸财经表示,该类情形主要存在于“股东单位人事调整,使得相关任职资格出现任职后中断超过3年而失效”的情况之中。 五是,细化监管,此次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尽调材料进行了细化,并新增考察三项内容:第一,“拟任董事、监事或者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前调查报告,任前调查报告应当对保险机构就拟任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调查的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第二,“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第三,“任职前在原任职保险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其原任职保险公司出具的最近一次离任审计报告或者审计意见”。 六是,新增对“不适当人选”的界定,此次意见稿中,多次提及“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对此,保监会明确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5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以及“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将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七是,宽严相济,在一些规定细化、趋严情况下,保监会也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对一些条例进行了适当放宽的修改。如,在2014年修改的管理规定中,对于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3个月”,而此次意见稿中,该期限放宽为“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今年9封监管函涉高管任职问题,监管加严已有端倪 蓝鲸财经发现,就在今日意见稿发布的前一天,12月13日,重庆保监局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恒大人寿彭水支公司经理免职、临时负责人任职的报告10个工作日内未向重庆保监局报备,对恒大人寿重庆分公司处以罚款6000元的惩罚。 而董事会运作问题一直是保监会今年监管的重点之一,据蓝鲸财经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保监会披露的36封监管函中,16封监管内容涉及险企在“三会一层”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其中涉及到此次发布意见稿中相关要求的监管函有9封,从出现比例来看,险企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中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来看,监管问题中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任职问题的险企包含昆仑健康、安心财险、华安财险等9家公司,涉及内容主要包括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董事会成员中缺乏法律专业背景人员、董事及高管人员离职未向保监会报备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保监会对华汇人寿发布的监管函中表示,华汇人寿被问责的问题包括“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及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工作”等。蓝鲸财经翻阅今日发布的意见稿发现,相关规定也在此次意见稿中有进一步细化。 对于此次意见稿的发布在于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监管的强化,意见稿的发布在保监会负责人此前的讲话内容中已现端倪。 今年上半年,在保监会对外发布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内容显示,将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同时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将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强化对监管者问责,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从严管理干部,对监管干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近日,陈文辉再次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在高管任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让具有风险意识、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稳健经营的保险企业家大有作为,让那些资本猎人、市场炒家无处遁形”。 与此同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日对险企高管人员的从业心态提出要求,希望从根本上解决高管任职中出现的问题,他表示 “无论是监管干部还是公司高管,都必须常怀敬畏之心。要敬畏法律、敬畏市场、敬畏道德、敬畏人民,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详情]

保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保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保监会年内发监管函同比翻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经济参考报 今年四季度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的监管函让一些险企颇感“吃不消”。 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共在官网公布了36份监管函(去年同期为14份,全年仅16份),超过30家险企(含保险资管公司)因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问题遭到曝光。 其中,多数险企因为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问题收到监管函,还有一些险企因为产品设计及报备不合规、网销及电销业务违规等原因而收到监管函。 引人注意的是,30余家险企中,有18家险企由于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产品问题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网、电销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 关联交易方面,11月28日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表示,永安财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保监会。 同一天公布的另一份监管函提到,泰山财险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监管规定不一致;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三是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 针对监管函,今年以来亦有多家险企表示监管函下发后公司积极整改。也有保险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在今年强监管的环境下,保监会下发监管函后,公司的业务部门颇感压力。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2月8日主办的2017年保险法律年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保险监管制度笼子进一步织牢织密。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更是重拳出击,一方面坚持从严执法尺度,坚决执行机构与人员双罚制;另一方面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案件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市场乱象问题及风险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 (以上信息摘自《证券日报》)[详情]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六险企因产品“吃黄牌”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六险企因产品“吃黄牌”

  今年四季度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的监管函让一些险企颇感“吃不消”。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共在官网公布了36份监管函(去年同期为14份,全年仅16份),超过30家险企(含保险资管公司)因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问题遭到曝光。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多数险企因为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问题收到监管函,还有一些险企因为产品设计及报备不合规、网销及电销业务违规等原因而收到监管函。引人注意的是,30余家险企中,有18家险企由于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产品问题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网、电销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针对监管函,今年以来亦有多家险企表示监管函下发后公司积极整改。也有保险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今年强监管的环境下,保监会下发监管函后,公司的业务部门颇感压力。监管函中暴露问题较多的要数关联交易问题。11月28日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表示,永安财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保监会。同一天公布的另一份监管函提到,泰山财险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监管规定不一致;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三是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保监会10月26日公布的监管函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公开披露2016年关联交易信息;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是部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部分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且主要股东未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保监会也限制了多家险企关联交易。例如,保监会此前对上海人寿下发的监管表示,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一是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二是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除关联交易不合规之外,一些险企也因为产品设计与报备不合规,收到了保监会的“黄牌”。尤其是11月份,保监会对3家寿险公司连发三份监管函,直指产品备案问题。11月20日发布的监管函显示,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长城人寿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长城人寿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二是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三是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四是长城人寿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财险方面,保监会此前对东海航运下发的监管函显示:经查,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类注册并开展业务的航运运费保险条款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超出保监会批准的公司业务范围,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于电网销管理不规范,保监会也对6家险企下发了监管函。例如,保监会对某险企下发的监管函表示,该公司电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录音质检管理不规范,质检内容设置存在缺失,对分支机构质检权限管控不严。二是电销话术不合规,多款电销产品的销售话术和员工培训手册的宣传表述违反保险监管规定或与实际保险条款不符。三是电销禁拨管理存在纰漏,存在禁拨时段拨打消费者电话的情形。四是回访管理不到位,总公司发现客户信息异常或回访不成功的,下发分支机构进行核实,总公司未予追踪核实。五是责任追究执行力度偏弱,仅对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销售人员进行追责,未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网销方面,保监会指出,某险企互联网销售内控管理不完善:一是公司官网销售页面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显示保险费率、保险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内容;二是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经营过程中未取得完整客户信息,公司不直接从事核保、承保、理赔、核赔等操作。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2月8日主办的2017年保险法律年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保险监管制度笼子进一步织牢织密。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更是重拳出击,一方面坚持从严执法尺度,坚决执行机构与人员双罚制;另一方面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案件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市场乱象问题及风险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详情]

保监会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遭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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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阅读: 从业务到股权 罚单背后折射保险穿透式监管 原标题: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本报记者 苏向杲  今年四季度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的监管函让一些险企颇感“吃不消”。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共在官网公布了36份监管函(去年同期为14份,全年仅16份),超过30家险企(含保险资管公司)因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问题遭到曝光。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多数险企因为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问题收到监管函,还有一些险企因为产品设计及报备不合规、网销及电销业务违规等原因而收到监管函。 引人注意的是,30余家险企中,有18家险企由于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产品问题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网、电销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 针对监管函,今年以来亦有多家险企表示监管函下发后公司积极整改。也有保险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今年强监管的环境下,保监会下发监管函后,公司的业务部门颇感压力。 多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监管函中暴露问题较多的要数关联交易问题。 11月28日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表示,永安财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保监会。 同一天公布的另一份监管函提到,泰山财险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监管规定不一致;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三是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 保监会10月26日公布的监管函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公开披露2016年关联交易信息;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是部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部分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且主要股东未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保监会也限制了多家险企关联交易。例如,保监会此前对上海人寿下发的监管表示,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一是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二是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六险企因产品“吃黄牌” 除关联交易不合规之外,一些险企也因为产品设计与报备不合规,收到了保监会的“黄牌”。尤其是11月份,保监会对3家寿险公司连发三份监管函,直指产品备案问题。 11月20日发布的监管函显示,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长城人寿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长城人寿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二是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三是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四是长城人寿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 财险方面,保监会此前对东海航运下发的监管函显示:经查,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类注册并开展业务的航运运费保险条款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超出保监会批准的公司业务范围,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六险企电网销管理不规范 由于电网销管理不规范,保监会也对6家险企下发了监管函。 例如,保监会对某险企下发的监管函表示,该公司电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录音质检管理不规范,质检内容设置存在缺失,对分支机构质检权限管控不严。二是电销话术不合规,多款电销产品的销售话术和员工培训手册的宣传表述违反保险监管规定或与实际保险条款不符。三是电销禁拨管理存在纰漏,存在禁拨时段拨打消费者电话的情形。四是回访管理不到位,总公司发现客户信息异常或回访不成功的,下发分支机构进行核实,总公司未予追踪核实。五是责任追究执行力度偏弱,仅对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销售人员进行追责,未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网销方面,保监会指出,某险企互联网销售内控管理不完善:一是公司官网销售页面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显示保险费率、保险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内容;二是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经营过程中未取得完整客户信息,公司不直接从事核保、承保、理赔、核赔等操作。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2月8日主办的2017年保险法律年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保险监管制度笼子进一步织牢织密。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更是重拳出击,一方面坚持从严执法尺度,坚决执行机构与人员双罚制;另一方面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案件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市场乱象问题及风险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详情]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保监会年内下发监管函同比增一倍  18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本报记者 苏向杲   今年四季度以来,保监会密集发布的监管函让一些险企颇感“吃不消”。据《证券日报》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共在官网公布了36份监管函(去年同期为14份,全年仅16份),超过30家险企(含保险资管公司)因公司治理、业务管理等问题遭到曝光。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多数险企因为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公司治理问题收到监管函,还有一些险企因为产品设计及报备不合规、网销及电销业务违规等原因而收到监管函。  引人注意的是,30余家险企中,有18家险企由于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产品问题收到监管函;有6家险企因为网、电销业务违规收到监管函。  针对监管函,今年以来亦有多家险企表示监管函下发后公司积极整改。也有保险公司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今年强监管的环境下,保监会下发监管函后,公司的业务部门颇感压力。  多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监管函中暴露问题较多的要数关联交易问题。  11月28日保监会公布的监管函表示,永安财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不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三是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规范、报告不完整,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保监会。  同一天公布的另一份监管函提到,泰山财险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与监管规定不一致;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更新不及时;三是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  保监会10月26日公布的监管函表示,长安责任保险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公开披露2016年关联交易信息;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是部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部分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且主要股东未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保监会也限制了多家险企关联交易。例如,保监会此前对上海人寿下发的监管表示,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一是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二是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六险企因产品“吃黄牌”  除关联交易不合规之外,一些险企也因为产品设计与报备不合规,收到了保监会的“黄牌”。尤其是11月份,保监会对3家寿险公司连发三份监管函,直指产品备案问题。  11月20日发布的监管函显示,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长城人寿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是长城人寿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二是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三是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四是长城人寿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保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  财险方面,保监会此前对东海航运下发的监管函显示:经查,东海航运以航运责任险类注册并开展业务的航运运费保险条款属于信用保证保险产品,超出保监会批准的公司业务范围,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六险企电网销管理不规范  由于电网销管理不规范,保监会也对6家险企下发了监管函。  例如,保监会对某险企下发的监管函表示,该公司电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录音质检管理不规范,质检内容设置存在缺失,对分支机构质检权限管控不严。二是电销话术不合规,多款电销产品的销售话术和员工培训手册的宣传表述违反保险监管规定或与实际保险条款不符。三是电销禁拨管理存在纰漏,存在禁拨时段拨打消费者电话的情形。四是回访管理不到位,总公司发现客户信息异常或回访不成功的,下发分支机构进行核实,总公司未予追踪核实。五是责任追究执行力度偏弱,仅对受到行政处罚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销售人员进行追责,未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网销方面,保监会指出,某险企互联网销售内控管理不完善:一是公司官网销售页面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未按规定显示保险费率、保险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内容;二是网络购物运费损失保险经营过程中未取得完整客户信息,公司不直接从事核保、承保、理赔、核赔等操作。  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12月8日主办的2017年保险法律年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保险监管制度笼子进一步织牢织密。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更是重拳出击,一方面坚持从严执法尺度,坚决执行机构与人员双罚制;另一方面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案件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市场乱象问题及风险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详情]

截至11月30日保监会公布36张监管函 比2016年增一倍
截至11月30日保监会公布36张监管函 比2016年增一倍

  经济日报昆明12月8日电 (记者江帆)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8日主办的2017年保险法律年会上表示,今年以来,保监会在堵住监管漏洞,完善监管制度方面加大力度,保险监管制度笼子进一步织牢织密。梁涛表示,保监会新出台或者修订多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月份以来陆续出台制度24件,修订制度4件,增补条款42条、修订67条、删减34条,保险监管制度笼子正进一步织牢织密。而在整治市场乱象方面,监管机关更是重拳出击,一方面坚持从严执法尺度,坚决执行机构与人员双罚制;另一方面切实加大处罚力度,对案件严肃追责,从严处罚。尤其对个别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保险机构,坚持依法从快从重处罚。截至11月30日,已公布36张监管函,超过去年全年16张一倍多。“通过集中整治,市场乱象问题及风险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保险机构对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一些业务领域乱象问题得到了初步遏制。”梁涛说。[详情]

今年以来公布36张监管函 保监会监管风暴不断升级
今年以来公布36张监管函 保监会监管风暴不断升级

  天津北方网讯:保险业监管风暴不断升级。仅上半年,保监会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整治市场乱象,其中自查发现问题超过1000个,涉及金额近千亿元,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对超过300家保险机构开出罚单。截至12月5日,保监会官网已公布了36张监管函,较去年16封监管函的数量增加一倍多。今年以来,保险监管从严,政策连发。在12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王和认为,今年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保险姓保”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集体共识和自觉行动,但要持续推动“保险姓保”,仍需要行业更加深入的思考与探索。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强化监管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保险市场平稳发展,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运用收益稳步增长,行业风险保障及服务大局功能持续增强。保监会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0457.32亿元,同比增长21.01%。其中,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增长14.54%和23.43%;赔付支出8327.27亿元,同比增长7.44%;保险业资产总量16.5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69%。本报综合消息(北方网编辑欣文)[详情]

保监会今年以来公布36张监管函 监管风暴升级
保监会今年以来公布36张监管函 监管风暴升级

  保监会今年以来 公布36张监管函保险业监管风暴不断升级。仅上半年,保监会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整治市场乱象,其中自查发现问题超过1000个,涉及金额近千亿元,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对超过300家保险机构开出罚单。截至12月5日,保监会官网已公布了36张监管函,较去年16封监管函的数量增加一倍多。今年以来,保险监管从严,政策连发。在12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王和认为,今年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保险姓保”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集体共识和自觉行动,但要持续推动“保险姓保”,仍需要行业更加深入的思考与探索。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强化监管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保险市场平稳发展,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运用收益稳步增长,行业风险保障及服务大局功能持续增强。保监会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0457.32亿元,同比增长21.01%。其中,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增长14.54%和23.43%;赔付支出8327.27亿元,同比增长7.44%;保险业资产总量16.5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69%。(记者张莫 实习记者 向家莹)[详情]

保监会今年以来公布36张监管函 监管风暴不断升级
保监会今年以来公布36张监管函 监管风暴不断升级

  保监会今年以来 公布36张监管函保险业监管风暴不断升级。仅上半年,保监会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整治市场乱象,其中自查发现问题超过1000个,涉及金额近千亿元,同时加大惩处力度,对超过300家保险机构开出罚单。截至12月5日,保监会官网已公布了36张监管函,较去年16封监管函的数量增加一倍多。今年以来,保险监管从严,政策连发。在12月5日召开的“第十二届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王和认为,今年特别是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保险姓保”逐渐成为保险行业的集体共识和自觉行动,但要持续推动“保险姓保”,仍需要行业更加深入的思考与探索。从目前市场情况看,强化监管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保险市场平稳发展,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资金运用收益稳步增长,行业风险保障及服务大局功能持续增强。保监会数据显示,前三季度,全行业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0457.32亿元,同比增长21.01%。其中,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分别增长14.54%和23.43%;赔付支出8327.27亿元,同比增长7.44%;保险业资产总量16.5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9.69%。(记者 张莫 实习记者 向家莹)[详情]

上海人寿保险被保监会出具监管函 指其六方面违规
上海人寿保险被保监会出具监管函 指其六方面违规

  千龙网北京10月11日讯 10月11日晚间,中国保监会发布监管函〔2017〕32号文件,指出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资料图。文件指出,2017年3月9日至4月15日,保监会对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上海人寿保险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独立董事制度缺失,管理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未按时报备、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薪酬管理不合规、内部审计管理不到位等六方面问题。上述问题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和《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对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四项监管要求。第一,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第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第三、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上海人寿保险直接或间接与览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第四、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详情]

阳光人寿或成今年监管函“收藏家”
阳光人寿或成今年监管函“收藏家”

  2017年转眼只剩1个月了,又到了盘点的时候。今年截止11月30日,保监会官网已公布了36张监管函,超过去年的16张、2015年的5张、2014年的13张、2013年的25张,堪称近年来的历史之最!梳理今年前11个月发布的监管函,共涉及33家保险机构。其中,保险集团1家,财产险公司13家,人身险公司18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从监管函类别来看,20张涉及公司治理,7张涉及保险产品,6张涉及电网销。十年经验、雄厚背景仍是问题重重在这33家保险机构中,仅有3家保险机构“荣获”2张监管函,分别是阳光人寿、珠江人寿和弘康人寿。鉴于2017年富余的时间已经不多,这三家险企或成为今年监管函“收藏王”的热门候选。不过,在这三家险企中,阳光人寿成立于2007年,而另外两家弘康人寿和珠江人寿则分别成立于2012年的7月和2012年的9月。已经拥有10年险企经营经验的阳光人寿,本应该更加熟悉和了解监管要求,却还和“初出茅庐”的险企一般水平真是令人遗憾。值得注意的是,阳光保险集团董事长张维功还是监管系出身。在“下海”之前,张维功曾任山东人保副总,后任江苏和广东保监局局长,曾是保监会系统最年轻的正局级干部。虽然2015年6月,张维功不再兼任阳光人寿董事长一职,改由母公司阳光保险集团总裁李科兼任。但新任阳光人寿董事长一样经验丰富。资料显示,李科在加入阳光保险之前曾任中国人保山东分公司副总经理。与阳光保险深厚的保险背景截然不同的是,另外两家更像是“半路出道”。其中,弘康人寿是由中兵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德市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亚雅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津鹏世纪实业有限公司、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开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燃料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董事长卢德之,虽然拥有极高学历,是一名博士研究生,但并没有保险从业经验,2008年至今任华民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而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韩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等7家股东共同投资。现任其董事长翟素文,虽然具有超过25年的金融行业经验,但同样没有保险行业的履职经历,自1989年7月至2013年10月一直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电销暗藏大问题欺骗隐瞒是常事?虽然拥有丰富的保险背景,但并没有使阳光保险走上合规发展的道路。据了解,今年阳光人寿收到的两张监管函分别是,9月18日针对阳光人寿电话销售业务内控管理不完善、互联网销售业务不规范的问题和10月10日披露的阳光人寿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控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发展规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公告显示,2016年10月至11月,保监会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电话销售业务内控管理不完善1.电销话术不完善,存在索要客户联系方式、与条款和成交确认相关的重要内容缺失等问题。2.电话销售禁拨管理不规范,存在禁拨规则设置不合理、禁拨管理制度管理不到位等问题。3.电话销售录音及培训档案不全,存在部分电话销售录音档案缺失、部分电销培训档案未按要求归档等问题。4.电销质检有效性不足,存在质检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保单疑似线下销售且处理不到位、部分质检不合格件在犹豫期后补录音等问题。5.未严格按照投诉处理制度追责,对电销扰民类投诉涉及的坐席仅予品质扣分、扣款处罚,未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解约处理。6.存在犹豫期外回访现象。7.红利通知书提供方式存在风险。二、互联网销售业务不规范1.万能险信息披露不规范,存在未按规定标注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未按规定演示产品的预期收益、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公司产品进行简单比较等问题。2.同一产品在不同网站提供的保障额度有差异,在阳光寿险官网和阳光集团官网销售某一款保险产品时,产品条款、保费、保险期间、保障范围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鉴于以上问题,最后保监会给出了全面落实整改,剖析原因,强化责任追究的监管要求,并提出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保监会。并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阳光人寿电话销售不规范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少见,相反还挺常见,已经收到了多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6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监罚〔2017〕19号显示,阳光人寿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未有效履行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对阳光人寿2015年签单的电话销售保单业务进行检查中,随机抽查下属的9家电话销售中心,均发现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且违规保单占比均较高。其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阳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凯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海峰警告并罚款4万元。同天发布的保监罚〔2017〕20号行政处罚书显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因存在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被保监会处以33万元罚款,而任阳光人寿上海电销中心负责人陈嘉禄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陈嘉禄警告并罚款11万元。企业管理不规范审计有问题,信披不全面在另外一张监管函中,则透露了阳光人寿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监管函显示,保监会于2017年3月13日至4月15日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两方面。一、公司治理运作方面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未及时修改;2.董事会运作不规范;3.监事尽职报告未按期报送;4.关键岗位人员缺位。;5.公司章程不完备。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相关规定。二、内部管控方面1.关联交易管理存在问题;2.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3.发展规划存在问题;4.内部审计存在问题。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鉴于以上问题,保监会除了要求阳光人寿整改外,还提出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公司、集团及集团内其他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北京阳光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东方藏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诚泰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交易,以及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此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高管被罚要小心了!处罚2次以上将上“黑名单”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最近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新规中新增:一旦保监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两年内,保监部门都不会核准其保险高管任职资格。会被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的情形包括:5年内受到保监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2次。5年内被保监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或监管谈话累计3次。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等。那么这也表示,未来高管被罚将不单单只是“罚钱”,还可能赔上职业生涯。[详情]

严监管重锤接连落地 保监会两月发19张监管函
严监管重锤接连落地 保监会两月发19张监管函

  保监会11月28日又发布3张监管函。永安财产、泰山财险、昆仑健康,三家公司被点名在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上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这并非保监会首次对险企公司治理不规范行为开出罚单。10月11日,保监会连下5张监管函,指出阳光人寿、君康人寿等险企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10月26日,保监会再次下发11张监管函,责令安心产险等相关险企整改公司内部治理等问题。这意味着,短短两个月,保监会已经发出19张监管函。昆仑健康险股权违规将受处置根据保监会11月28日最新披露的监管函,2月至4月,保监会对永安财险、泰山财险和昆仑健康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上述公司在“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而言,在“三会一层”方面,泰山财险存在公司章程不规范、股东大会管理不规范、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内部管控机制方面,永安财险和昆仑健康险存在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考核激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如永安财险存在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绩效薪酬未实行延期支付等情况;在关联交易方面,泰山财险还存在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等问题,如该公司与关联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一般关联交易未识别,也未合并披露。值得关注的是昆仑健康险,除了“三会一层”运作和内部管控机制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关联方档案不完整、部分关联方信息缺失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保监会要求昆仑健康保险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耐人寻味的是,保监会还强调,将依法对昆仑健康保险的违规股权进行处置,并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据悉,早在今年2月,保监会就连续两次“敲打”过昆仑健康险。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的问询函》,这是保监会首次对机构进行公开问询。主要聚焦在昆仑健康险于2016年12月变更成功的四家公司股东,保监会要求昆仑健康险在2月24日之前说清这四家股东是否与“佳兆业(1638.HK)郭英成家族”有关,入股资金是否来源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下属企业或其关联方。昆仑健康险回应保监会称,四家股东均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无关,且各方股东的入股资金均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并非来源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下属企业或其关联方。但昆仑健康险的此次回复并没有让监管“止步”,随后保监会史无前例的发布二次问询函,要求昆仑健康险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四方股东的详细资金来源,并细化问询四家股东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入股昆仑健康的详细资金来源等。监管不再留情面近期保监会密集的大规模下发监管函要从上半年的整顿说起。针对行业乱象,保监会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对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分为“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股东股权及集团公司四大类别,共计151项子指标。这场整顿是对全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据通报,行业内共13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参与了此次检查评估,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3.74分,监管评价平均得分79.74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中,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有4家,君康人寿、华夏人寿、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被重点关注。今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监管等公司治理规范,并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保监会方面表示,目前收到监管函的保险机构均为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这些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事实上,今年以来,保险业监管风暴不断袭来。仅上半年,保险业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整治市场乱象,其中自查发现问题超过1000个,涉及金额近千亿元,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有超过300家保险机构收到了罚单。4月以来,保监会连续发布“1+4”等多份文件。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杨玉山在9月保监会举办的“1+4”系列文件落实效果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治乱象工作开展以来,保监会针对保险市场主体在偿付能力、产品开发、业务经营、资金运用等方面存在的乱象问题,部署保险机构开展了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车险市场专项整治、自查产品销售宣传、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等8项自查工作。近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同部分保险公司负责人座谈会上公开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有效弥补制度短板,织牢织密制度笼子,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治理保险市场乱象,切实防范和平稳处置市场风险,深化保险监管和市场改革;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在市场准入、股权管理、高管任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让具有风险意识、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稳健经营的保险企业家大有作为,让那些资本猎人、市场炒家无处遁形。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期也公开表示,从监管的实践看,保险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要敢于作出不同于市场的独立判断,而不是被市场的意志所左右。要敢于质疑,能够说“不”,拒绝监管上的“父爱主义”,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详情]

严监管重锤接连落地 保监会两月发19张监管函
严监管重锤接连落地 保监会两月发19张监管函

  保监会11月28日又发布3张监管函。永安财产、泰山财险、昆仑健康,三家公司被点名在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上存在问题,要求限期整改。这并非保监会首次对险企公司治理不规范行为开出罚单。10月11日,保监会连下5张监管函,指出阳光人寿、君康人寿等险企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问题;10月26日,保监会再次下发11张监管函,责令安心产险等相关险企整改公司内部治理等问题。这意味着,短短两个月,保监会已经发出19张监管函。昆仑健康险股权违规将受处置根据保监会11月28日最新披露的监管函,2月至4月,保监会对永安财险、泰山财险和昆仑健康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上述公司在“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具体而言,在“三会一层”方面,泰山财险存在公司章程不规范、股东大会管理不规范、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内部管控机制方面,永安财险和昆仑健康险存在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考核激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如永安财险存在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绩效薪酬未实行延期支付等情况;在关联交易方面,泰山财险还存在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等问题,如该公司与关联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一般关联交易未识别,也未合并披露。值得关注的是昆仑健康险,除了“三会一层”运作和内部管控机制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关联方档案不完整、部分关联方信息缺失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保监会要求昆仑健康保险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耐人寻味的是,保监会还强调,将依法对昆仑健康保险的违规股权进行处置,并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据悉,早在今年2月,保监会就连续两次“敲打”过昆仑健康险。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的问询函》,这是保监会首次对机构进行公开问询。主要聚焦在昆仑健康险于2016年12月变更成功的四家公司股东,保监会要求昆仑健康险在2月24日之前说清这四家股东是否与“佳兆业(1638.HK)郭英成家族”有关,入股资金是否来源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下属企业或其关联方。昆仑健康险回应保监会称,四家股东均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无关,且各方股东的入股资金均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并非来源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下属企业或其关联方。但昆仑健康险的此次回复并没有让监管“止步”,随后保监会史无前例的发布二次问询函,要求昆仑健康险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四方股东的详细资金来源,并细化问询四家股东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入股昆仑健康的详细资金来源等。监管不再留情面近期保监会密集的大规模下发监管函要从上半年的整顿说起。针对行业乱象,保监会上半年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对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分为“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股东股权及集团公司四大类别,共计151项子指标。这场整顿是对全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据通报,行业内共130家中资保险法人机构参与了此次检查评估,综合评价平均得分83.74分,监管评价平均得分79.74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中,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有4家,君康人寿、华夏人寿、华汇人寿和长安责任被重点关注。今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监管等公司治理规范,并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保监会方面表示,目前收到监管函的保险机构均为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这些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事实上,今年以来,保险业监管风暴不断袭来。仅上半年,保险业通过企业自查和专项检查整治市场乱象,其中自查发现问题超过1000个,涉及金额近千亿元,同时加大惩处力度,有超过300家保险机构收到了罚单。4月以来,保监会连续发布“1+4”等多份文件。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杨玉山在9月保监会举办的“1+4”系列文件落实效果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治乱象工作开展以来,保监会针对保险市场主体在偿付能力、产品开发、业务经营、资金运用等方面存在的乱象问题,部署保险机构开展了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车险市场专项整治、自查产品销售宣传、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等8项自查工作。近期,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同部分保险公司负责人座谈会上公开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有效弥补制度短板,织牢织密制度笼子,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治理保险市场乱象,切实防范和平稳处置市场风险,深化保险监管和市场改革;将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在市场准入、股权管理、高管任职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让具有风险意识、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稳健经营的保险企业家大有作为,让那些资本猎人、市场炒家无处遁形。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近期也公开表示,从监管的实践看,保险监管要“长牙齿”,不能只说不做,要敢于作出不同于市场的独立判断,而不是被市场的意志所左右。要敢于质疑,能够说“不”,拒绝监管上的“父爱主义”,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详情]

保监会下发36张监管函 20张涉及公司治理
保监会下发36张监管函 20张涉及公司治理

  来源 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 11月28日,保监会再次连发三张监管函给永安财险、泰山财险和昆仑健康。 而截止11月30日,保监会官网今年已公布了36张监管函,为历史之最! 注:保监会官网公布,2017年数据截至11月30日 01 36张监管函都花落谁家? 涉及33家保险机构。其中:保险集团1家,财产险公司13家,人身险公司18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 3家保险公司今年两次被下监管函。这3家公司分别是:珠江人寿、阳光人寿和弘康人寿。 保监会重拳整治公司治理。36张监管函中:20张涉及公司治理,7张涉及保险产品,6张涉及电网销。 02 问题一:公司治理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公司,保监会连续三批下发监管函! 第一批:5家。渤海人寿、君康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和阳光人寿。 第二批:11家。百年人寿、华汇人寿、中华集团、利安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长江财险、华安资管、鼎和财险、安心财险和长安责任。 第三批:3家(截至目前)。泰山财险、永安财险和昆仑健康。 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 特别是关联交易。监管函中明确禁止11家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 03 问题二:保险产品。 7家公司因为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的保险产品不合规而收到监管函! 平安财险:销售名称与保险责任不符、产品命名不符合监管要求、未如实进行销售方案登记等问题。 复星保德信:一款万能险产品有两个个人子账户,且最低保证利率不同,最低保证利率不确定。 安邦人寿:长期年金保险“长险短做”。 东海航运:一款保险产品超出保监会批准的公司业务范围。 农银人寿、交银康联和长城人寿: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 最终,农银人寿、交银康联和长城人寿被罚停止申报新产品6个月;复星保德信和安邦人寿被停止被罚停止申报新产品3个月。 04 问题三:电网销 3家财产险公司(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和太平财险)和3家人身险公司(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和阳光人寿)因电网销内控管理不完善被下监管函。 无论产寿险,全都是大型险企!监管函要求全面整改,剖析原因,落实责任追究。 05 金融是最需要监管的领域! 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坦言:“金融是最需要监管的领域。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乱象,与监管存在短板直接相关。这几年,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有些乱象与监管不力直接相关,说明强化监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保监会连续下发监管函,可见,从严监管在继续。在此氛围之下,行业乱象并非不可治!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保险一哥。[详情]

泰山财险等3险企遭监管 内部管控等存诸多问题
泰山财险等3险企遭监管 内部管控等存诸多问题

  经济导报 泰山财险等3险企遭监管 监管层对保险公司“三会一层”运作的违规治理整顿工作还在继续。日前,保监会连发3份监管函,直指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山财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财险”)、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昆仑健康险”)“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管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3家公司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并于年底前上报书面报告。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这是今年10月以来,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三会一层”运作所发出的第三批监管函。10月11日和10月26日,保监会分两批次公布针对16家险企的监管意见。加上上述新披露的3家保险公司,目前已有19家险企因公司治理中存在问题而遭到监管,公司类型包括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以及保险资管公司。 就泰山财险而言,保监会于今年2月23日至3月10日对其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泰山财险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公司章程不规范、股东大会管理不规范、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以及诸如审计负责人解聘后未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在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泰山财险也存在未按时报送2015年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违规向菏泽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提供借款200万元,以及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等问题。 在对泰山财险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中,保监会还发现,泰山财险与关联方的部分一般关联交易未识别,也未合并披露;泰山财险与非保险子公司发生的部分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资产类关联交易未在每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中披露;2016年二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迟延披露等多个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的案例。 对此,11月30日下午,经济导报记者致电泰山财险官网公布的联系电话,欲了解其下一步整改计划。不过,相关工作人员以无权限为由回绝了经济导报记者。 根据泰山财险官网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信息公告》,泰山财险该季度营业总收入为12.32亿元,同比增长15.14%;实现净利润0.12亿元,同比下降0.27亿元,降幅69.23%。 对于永安财险,除了与泰安财险相似的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问题,信披、风控、内部审计、关联交易方面的问题外,永安财险被查出激励与考核相关内容存在不合规:一是未形成明确的薪酬管理制度;二是存在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的情况;三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绩效薪酬未实行延期支付。 昆仑健康险的问题则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方面:一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未完成换届,也未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二是董事会成员中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三是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四是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事项;五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规定;六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自2015年以来未正常履职,没有相关会议记录。 对于上述3家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保监会责令其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逐项整改,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上报书面报告。 此外,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保监会在昆仑健康险的监管函中还特意强调,“我会将依法对你公司违规股权进行处置。”[详情]

保监会发三份监管函 永安财险高管薪酬过高被点名
保监会发三份监管函 永安财险高管薪酬过高被点名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黄蕾 记者 姜鑫保监会对险企监管再出重拳。11月28日,保监会连续发布三份监管函,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治理问题被点名。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以来,保监会已经先后下发了30余份监管函。在监管函中,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五个问题被点名;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十个问题被点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十个问题被点名。此外,永安财险激励与考核相关内容不合规,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的情况也被监管层关注。据保监会披露,永安财险未形成明确的薪酬管理制度,亦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绩效薪酬未实行延期支付。监管函中,三家公司被要求在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就关联交易问题,保监会指出三家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关联方档案不完整、部分关联方信息缺失、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等方面存在问题,要求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详情]

保监会发三份监管函 永安财险高管薪酬过高被点名
保监会发三份监管函 永安财险高管薪酬过高被点名

  保监会发三份监管函 永安财险高管薪酬过高被点名[详情]

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 昆仑健康险股权违规将受处置
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 昆仑健康险股权违规将受处置

  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 昆仑健康险股权违规将受处置杜川11月28日,保监会连发三张监管函,治理保险业乱象。监管函指出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财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健康险”)三家企业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对这三家公司提出监管要求。根据监管函要求,三家被点名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另外,针对昆仑健康险股权违规问题,保监会表示将依法对该公司违规股权进行处置。并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三险企遭点名2月23日至4月18日期间,保监会对上述险企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上述公司在“三会一层”(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如在“三会一层”方面,泰山财险存在公司章程不规范、股东大会管理不规范、董事会运作不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昆仑健康险在“三会一层”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未完成换届,也未及时向保监会报告;二是董事会成员中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三是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四是董事会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重大投资及资产处置、聘任及解聘高管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风险管理的事项;五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规定。六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自2015年以来未正常履职,没有相关会议记录。保监会指出,这些不规范行为均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内部管控机制方面,永安财险和昆仑健康险存在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考核激励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例如,永安财险存在激励与考核相关内容不合规的情况,一是未形成明确的薪酬管理制度。二是存在高管绩效薪酬高于基本薪酬3倍的情况。三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部分关键岗位人员2015年绩效薪酬未实行延期支付。而在关联交易方面,三家险企均存在违反《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泰山财险还存在关联交易披露遗漏、不及时等问题。比如,公司与关联方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一般关联交易未识别,也未合并披露;与非保险子公司发生的部分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资产类关联交易未在每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中披露;2016年2季度关联交易分类合并披露报告迟延披露。昆仑健康险股权疑云或有结论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保监会发出的监管函中,针对昆仑健康险股权问题,保监会明确表示,将依法对昆仑健康险违规股权进行处置,下一步将跟踪检查昆仑健康险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今年2月17日,保监会开出首份监管问询函,对昆仑健康险实际控制人问题、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进行问询。根据市场公开信息显示,有质疑声称,昆仑健康险的第一大股东是福信集团,持股占比为19.04%,但福信集团却为名义上的第一大股东。实际上,该公司由郭英成家族的影子企业所控制。在今年2月下发的问询函中,保监会要求昆仑健康险说明公司股东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有关,入股资金是否来源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下属企业或其关联方。3月,保监会官方公布称,保监会已收到昆仑健康险关于股权问题的报告,该公司否认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有关联。2月24日,昆仑健康险回应保监会称,四家股东均与“佳兆业郭英成家族”无关,且该各方股东的入股资金均来源于企业的自有资金。在股权结构方面,昆仑健康表示目前有14家股东,各方股东持股均未超过总股份的20%,产权主体多元,股权相对分散。不存在能够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对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造成实质性重大影响的实控人。根据2016年12月29日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三类。其中,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二十以上,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股东;或者持有的股权虽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保监会在收到昆仑健康险回复后,又就法人股东近三年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再度对昆仑健康险公司进行二次问询。例如,昆仑健康险需说明公司股东深圳市宏昌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远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腾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正莱达实业有限公司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入股昆仑健康的详细资金来源。但截至目前,昆仑健康险对于监管的二次问询回复尚未公开披露。此次,保监会在监管函直接表示将依法对昆仑健康违规股权进行处置,或表明相关尽调结果。[详情]

保监会一日亮出10张黄牌 部分违规股权将被逐出
保监会一日亮出10张黄牌 部分违规股权将被逐出

  ⊙记者 黄蕾 陈婷婷 ○编辑 陈羽 保监会对险企公司治理的监管方式,正逐渐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保监会昨日连发10张监管函,直指10家保险公司在关联交易、股东股权、内控与合规等领域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 这并非保监会首次集中亮“黄牌”。仅10月以来,保监会就分两批、共对16家保险公司(含以上10家)下发监管函,要求这16家险企根据公司治理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保监会昨日还透露,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正在路上,届时将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 部分激进险企面临股权洗牌 为全面摸清险企公司治理现状、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力度,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此次公司治理评估,是监管部门对整个保险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全面体检,基本摸清了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的现状和底数。 保监会于日前公布的评估结果显示,一批激进的中小保险公司的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谓“千疮百孔”。其中,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华汇人寿、长江财险、鼎和财险、利安人寿等16家保险公司,均收到了来自保监会的监管函,被令限期整改。 这16家保险公司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等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其中,备受市场关注的股权违规问题,也随着监管函的曝光而浮出水面。华汇人寿、君康人寿、长安责任险三家保险公司被指出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或股东违规投资入股等违规事项。从这三家保险公司收到的监管函来看,保监会下一步将依法对其违规股权进行处置,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还有公司治理监管函正在路上。保监会透露,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届时将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这意味着,激进中小保险公司的股权洗牌时代即将到来。 监管方式向刚性约束转变 保监会在违规股权强制退出上的高压态势,折射出监管方式正逐渐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 这主要还体现在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上。针对此次评估结果,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分级分类,奖优罚劣,以推动各保险公司增强公司治理意识、查找漏洞、逐项整改,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 这些配套措施主要包括:公开通报,全面披露130家中资保险机构、51家外资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定点反馈,对被评估公司“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督促整改不足;关注重点,对部分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严查重处,对违法违规线索,跟进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留意到,保监会在下发给上述16家保险公司的监管函中,明确要求它们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它们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保险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6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值得一提的是,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保监会同时明确表示,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详情]

保监会:部分险企违规股权将被强制退出
保监会:部分险企违规股权将被强制退出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导读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被下发监管函的保险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10月26日,保监会下发11份监管函,包括华汇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利安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长江财险、华安财险、鼎和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险,加上此前下发的5份监管函,包括珠江人寿、上海人寿、阳光人寿、渤海人寿、君康人寿。 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保险公司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监管函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交易六个月。这是保监会首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还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 首次对关联交易直接采取监管措施 目前,保监会已经先后对珠江人寿、上海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指出其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被下发监管函的保险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对此,监管函中明确要求,上述保险公司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并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交易六个月。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的是督促相关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据悉,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通过公司治理现场评估,保监会发现中资保险公司主要存在六方面问题,包括公司治理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内部管控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亟需进一步加强;个别公司股东股权方面存在问题;集团管控需进一步规范;公司自我评价不客观不合规等。 还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 对于上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保险公司股东股权领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部分公司治理有效性“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关联交易风险引人关注,应该狠抓源头,这需要监管和公司共同完成。监管应该进一步严格股东资质审核,引导股东正确认识保险本源。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保监会举办的局级主要领导干部研修班上强调,监管目标应着重于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市场公平和维护行业稳定三个方面。在消费者和市场主体之间,保险监管要站在消费者一边,旗帜鲜明地坚持为民监管的正确方向。在市场主体之间,要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在发展与安全之间,要坚决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维护市场稳定。要重塑从严监管氛围。牢记监管职责,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坚持严罚重处,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强大威慑。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此外,保监会还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 (编辑:闫沁波)[详情]

保监会一日连发10张监管函 华汇人寿等险企上榜
保监会一日连发10张监管函 华汇人寿等险企上榜

  保监会一日连发10张监管函 华汇人寿等险企上榜 每经记者 袁 园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监管风暴仍在持续进行中。 10月26日,保监会连发10张监管函,再次针对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结果及保险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出整改意见,收到监管函的包括安心财险、华汇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以及华安资产。加上上周单独领到监管函的百年人寿,此次共10家保险公司因内部治理等问题被要求整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不是保监会首次针对现场评估结果发函,在10月11日,保监会就曾连下五张监管函,指出保险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当时,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监管整顿涉及到全行业,监管函会陆续分批下发。保监会的接连动作,印证了上述言论。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内部治理的整顿仍未结束,第三批监管函还在路上。保监会表示,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部分公司关联交易不规范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监管函来看,此次领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共有10家,分别是:长安责任保险、安心财险、鼎和财险、长江财险、弘康人寿、信泰人寿、利安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华汇人寿、百年人寿,均与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有关。 具体来看,利安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信泰人寿和百年人寿主要问题在于关联交易,主要集中在关联方档案不完整和管理不规范、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关联交易制度未报备等五个方面,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相关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要求这四家保险公司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并禁止与股东方及其相关联公司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和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并要求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其他收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的问题主要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集中在公司章程及“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控、股东股权等四个方面。以长江财险为例,其董事会、监事会、合规和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关联交易管理则存在书面报告缺少、未及时向保监会报送并公开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等。 针对上述问题,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以此次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已经在认真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治理,希望在整改期结束后,能符合监管要求。”某接到监管函的保险公司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已经在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 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密集下发监管函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在今年10月初的时候,保监会也曾连续下发五张监管函,指出保险公司内部存在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问题,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此次的一系列监管函与上次的监管函一脉相承,均与保监会今年上半年开展的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有关。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对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主要分为“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机制、股东股权及集团公司四大类别,共计151项子指标。其中,“三会一层”运作与内部管控机制两大类指标主要为得分项,共124个指标,满分100分。在“三会一层”运作的相关指标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四个方面得分较高,公司章程环节较为薄弱的。在内部管控机制的相关指标中,主要失分项为关联交易、内部审计以及考核激励方面。 基于这个结果,保监会开始了系列通报。“被下发监管函的公司均为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保监会表示,尤其是针对关联交易,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据了解,保监会还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此外,保监会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详情]

保监会向百年人寿发监管函:半年内禁借款给相关企业
保监会向百年人寿发监管函:半年内禁借款给相关企业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4号) 监管函〔2017〕34号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2月24日至4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三是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或间接与上海七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网金控股(大连)有限公司、大连爱立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上述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二、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8日[详情]

长安责任保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股东违规投资入股
长安责任保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股东违规投资入股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消息,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发出监管函,查实长安责任保险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责令其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监管函原文: 监管函〔2017〕44号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强化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我会将依法对你公司违规股权进行处置,跟踪检查你公司治理问题的整改结果,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一)股权变更不规范。一是公司股东江苏高科与北京林氏的股权转让行为未告知公司也未报告保监会。股东江苏高科已将所持7.54%的公司股份转让于北京林氏,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对价款,相关股东未向你公司告知相关情况,也未提交董事会审核股份转让事宜,目前股份尚未过户。二是公司部分股权质押后,未按监管时限要求向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违规投资入股。北京高院(2016)京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3月30日,公司股东泰山金建与天津中方荣信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泰山金建及其指定方认购15000万股长安保险股份,股价款由中方荣信承担。中方荣信在处分股权收益权时,可以要求泰山金建将15000万股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转让款由中方荣信接受,或者按照中方荣信要求将股权过户给中方荣信或其指定方。2012年3月30日,中方荣信向泰山金建指定的北京安华楼综合服务大厦的银行账号汇入1.78亿元,泰山金建确认收到该笔款项。2012年4月,泰山金建与公司股东南通化工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泰山金建拟认购长安保险新增5000万股股份,该股份委托南通化工代持。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二、“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超期任职。二是未制定出台董事信息报送制度。三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表决重大议案的情形。四是未制定董事会年度会议计划。五是董事会未建立专门的战略规划委员会,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基本战略,但未明确具体职能。六是审计委员会授权经营层公开招标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授权手续不完备。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监事会2016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二是未及时向保监会报送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经营管理层运作不规范。一是近三年内只对三级机构的高管人员实施过任中审计,对二级机构以及总公司的高管没有实施过任中审计,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超过三年。二是审计责任人兼任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领导职务。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管理不规范。未制定专门的年度任务分解任务和落实措施并报董事会,没有形成明确的任务分解和报请董事会审议的工作机制。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不规范。一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人数不足。二是审计责任人未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过工作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激励与考核相关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是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不完善。二是关键岗位人员未实行延期支付。三是未制定违规发放薪酬问责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规范。一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制度修订后未向保监会报备。二是未按监管时限要求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备,仅有关联方信息的电子版档案,且关联方统计不齐全,与企业高管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电子档案中没有充分披露。二是公司部分股东未就其与保险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出书面说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公开披露2016年关联交易信息。二是未按要求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是部分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部分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且主要股东未向保监会提交关于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书面声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详情]

安心财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薪酬管理不合规
安心财险收到保监会监管函:薪酬管理不合规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消息,保监会对安心财险发出监管函,查实安心财险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责令其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监管函原文: 监管函〔2017〕43号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缺少部分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通知及董事签收回执。二是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历次会议记录中均无董事发言要点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三是未制定明确的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四是未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评价和考核制度。五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在公司管理层任职。六是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且未在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就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七是合规与审计委员会未对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报告进行定期审查,未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且2016年未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八是提名薪酬委员会2016年未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薪酬激励措施、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等进行审查。九是公司2016年股东会、董事会所有决议均未在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存在监事会成员未获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二是公司2016年未召开监事会会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二是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未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薪酬管理不合规。一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绩效考核指标不清晰。三是公司风控部门2016年未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专业建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方面管理不规范。审计责任人未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按要求建立关联方档案,关联方档案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开展2016年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二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根据监管制度要求进行及时修订备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详情]

保监会向鼎和财险发监管函: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保监会向鼎和财险发监管函: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42号) 监管函〔2017〕42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6日至4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你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3月6日至4月14日对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公司股东未就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二是未明确规定股权解质押相关事项。三是股东名册缺乏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取得股份的日期等内容。四是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核准。五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层职权中,未明确公司重大资产买卖、重大投资、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议权限和决策方式。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大会管理不规范。一是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迟滞,2014年至2016年共有4次股东大会会议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各股东。二是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内容不完整。三是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完整,缺少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等。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等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未以书面形式在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通知各位董事。二是未建立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存在董事1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未向其发出书面提示的情况。四是存在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涉及风险管理议题的情况。五是存在会议通知迟滞,未按要求提前10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情况。六是董事会会议通知要素不完整。七是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档案不规范,缺少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等内容。八是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董事尽职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管理不规范。一是独立董事仅有两名,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足三分之一。二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独立董事尽职报告。三是未建立独立董事评价和考核机制。四是公司未在独立董事独立性声明发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备。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五)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档案管理不规范。二是提名薪酬委员会的权限不符合监管规定。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六)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监事尽职报告。二是监事会会议存在召开时间间隔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三是存在监事未获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2016年4个季度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总资产、净资产等信息与资产负债表记载不一致。二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不完善,未根据监管要求及时更新。三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四是存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未回避的情形。五是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四、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内部审计不规范。一是专职审计岗位人员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二是对部分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超过三年。 上述事实分别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第八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薪酬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一是未制定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高管人员的目标绩效薪酬低于基本薪酬,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及延期年限不符合监管要求。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三)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未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未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偿付能力风险等制定周全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等有关规定。[详情]

保监会连发16份监管函:严防险企成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连发16份监管函:严防险企成股东提款机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消息,近日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保监会指出,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详情]

保监会向华安财保资管发监管函: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保监会向华安财保资管发监管函: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你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你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强化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4日对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股东关联关系管理不规范、报告不及时。公司股东未就其与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向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未将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报告中国保监会。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内容缺失。一是公司章程未载明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二是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免职程序。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二是存在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三是存在董事1年内2次未亲自出席会议,公司未向其发出书面提示的情况。四是未在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按要求启动换届工作。五是存在董事会定期会议未于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通知报告中国保监会的情况。六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董事尽职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履职不规范。一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独立董事尽职报告。二是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监管要求。三是独立董事存在未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审计委员会未专门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二是提名薪酬委员会未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进行审查。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五)监事尽职报告未按期报送。未向中国保监会按时报送监事尽职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六)高管人员缺位。未设置合规负责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无明确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不规范。一是对高管人员任中审计间隔超过三年。二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未达到监管要求。三是未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四是未设置审计责任人。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缺失。一是无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二是未明确规定各种内控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管理不规范。一是未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二是未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和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管理方面 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信息档案不完整。二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季度统计表中总资产、净资产与资产负债表记载不一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详情]

长江财险收监管函 被要求整改合规与内控管理等问题
长江财险收监管函 被要求整改合规与内控管理等问题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2日至3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内部审计、考核激励、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详情]

弘康人寿被点名 保监会督促整改关联交易等问题
弘康人寿被点名 保监会督促整改关联交易等问题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我会将跟踪检查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详情]

保监会:部分公司将面临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监管
保监会:部分公司将面临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监管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消息,近日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 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此外,保监会指出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详情]

中国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
中国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有效防控公司治理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制度,对部分公司关联交易采取禁止性措施,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此次公司治理评估,是对全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全面体检,基本摸清了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的现状和底数,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意识和能力的提升。针对此次评估结果,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分级分类,奖优罚劣,推动各保险公司增强公司治理意识、查找漏洞、逐项整改,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公开通报,全面披露了130家中资机构、51家外资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定点反馈,对被评估公司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督促整改不足。三是关注重点,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四是严查重处,对违法违规线索,跟进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保监会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被下发监管函的公司均为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函中明确要求相关公司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公司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同时,保监会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详情]

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
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10月26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26日消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有效防控公司治理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制度,对部分公司关联交易采取禁止性措施,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此次公司治理评估,是对全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全面体检,基本摸清了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的现状和底数,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意识和能力的提升。针对此次评估结果,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分级分类,奖优罚劣,推动各保险公司增强公司治理意识、查找漏洞、逐项整改,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公开通报,全面披露了130家中资机构、51家外资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定点反馈,对被评估公司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督促整改不足。三是关注重点,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四是严查重处,对违法违规线索,跟进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保监会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被下发监管函的公司均为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函中明确要求相关公司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公司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 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同时,保监会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保监会对16家险企下发监管函:严防险企成股东提款机
保监会对16家险企下发监管函:严防险企成股东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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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禁止信泰人寿六个月内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
保监会:禁止信泰人寿六个月内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保监会发布对信泰人寿监管函,指出其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制度未报备、关联方档案不完整、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等问题,责令其六个月内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嘉兴信业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领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述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相关交易。 监管函原文: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27日至4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交易制度未报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三是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嘉兴信业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领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述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二、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详情]

保监会:禁止利安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交易
保监会:禁止利安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交易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保监会发布对利安人寿的监管函,指出利安人寿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等问题,并禁止利安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 以下为监管函原文: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3月1日至4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你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二是现有关联交易存在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风险,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至你公司投资关联方的信托项目完全收回本息之日止,禁止你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二、投资关联方的信托项目完全收回本息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0月19日[详情]

保监会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 “听诊把脉”险企治理问题
保监会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 “听诊把脉”险企治理问题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此次公司治理评估,是对全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全面体检,基本摸清了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的现状和底数,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意识和能力的提升。针对此次评估结果,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分级分类,奖优罚劣,推动各保险公司增强公司治理意识、查找漏洞、逐项整改,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公开通报,全面披露了130家中资机构、51家外资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定点反馈,对被评估公司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督促整改不足。三是关注重点,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四是严查重处,对违法违规线索,跟进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保监会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被下发监管函的公司均为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监管函中明确要求相关公司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公司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同时,保监会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详情]

中国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
中国保监会针对行业公司治理问题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保险监管,有效防控公司治理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连续下发多份监管函,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制度,对部分公司关联交易采取禁止性措施,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首次覆盖全行业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此次公司治理评估,是对全行业公司治理问题的“听诊把脉”、全面体检,基本摸清了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的现状和底数,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意识和能力的提升。针对此次评估结果,保监会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分级分类,奖优罚劣,推动各保险公司增强公司治理意识、查找漏洞、逐项整改,全面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公开通报,全面披露了130家中资机构、51家外资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以及评估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定点反馈,对被评估公司一对一反馈评估结果,督促整改不足。三是关注重点,对部分问题突出的公司,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以及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四是严查重处,对违法违规线索,跟进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保监会分别对珠江人寿等5家保险公司以及华汇人寿、长江财险等11家保险公司下发监管函,披露相关机构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要求公司限期整改。被下发监管函的公司均为在评估中监管评分较低的公司,主要问题集中在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等方面。其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合规,内控审计管理弱化、薪酬考核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问题较为突出。监管函中明确要求相关公司接到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限期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同时要求公司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全面查找公司治理问题,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特别是针对关联交易问题,监管函中明确禁止部分公司与其重点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六个月,目的是督促其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严防股东将保险公司当成“提款机”,这是保监会第一次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市场行为直接采取监管措施,体现出关联交易监管从以制度建设为主,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阶段。下一步,保监会将下发第三批公司治理监管函,对部分存在股权违规问题的公司,将实施违规股权强制退出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同时,保监会将继续强化各保险公司治理规则制度遵循合规性、有效性、严肃性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及关联交易的各类市场行为的直接监管,强化监管措施和问责力度,将日常监测、违规记录等与分类监管评价、公司治理评级相挂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监管刚性约束力。 [详情]

中华联合收监管函:6个月内禁与大连银行等关联方交易
中华联合收监管函:6个月内禁与大连银行等关联方交易

  新浪财经讯 10月26日消息,今日保监会对中华联合保险集团下发监管函,指出其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二是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 保监会指出,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及集团内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此外,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监管函[详情]

华汇人寿收监管函:股东违规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
华汇人寿收监管函:股东违规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

  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7〕35号) 监管函〔2017〕35号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会于2017年2月27日至3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你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信息披露、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见附件)。依据有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你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你公司应当以此次检查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股东股权、“三会一层”运作、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下一步我会将依法对你公司违规股权进行处置,跟踪检查你公司治理问题的整改结果,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附件 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问题 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2月27日至3月3日对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股东股权方面 (一)股权变动事宜未及时报备。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股权被查封等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二)股东违规持股。存在违规股权代持、超比例持股等事项。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 二、“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股东大会运作管理不规范。存在连续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长期未换届,目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会成员仅2人,董事会不能正常履职。二是董事会成员无法律专业背景人员。三是未建立董事尽职评价制度。四是未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董事尽职报告。五是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未能正常运作。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监事会长期未换届,目前没有具备任职资格的成员,监事会不能正常履职。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经营管理层运作管理不规范。一是部分高管人员未取得任职资格。二是临时负责人任期超过3个月。三是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精算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空缺,无首席信息官职位。四是首席风险官同时负责销售工作。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指引》(试行)第九条,《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第二十三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发展规划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制定2016年度发展规划的年度分解计划和落实措施。二是发展规划内容不完整,未包含资本管理等相关内容。三是未开展发展规划的年度考核。四是未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发展规划中涉及机构发展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整变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部审计管理不规范。一是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未达监管要求。二是未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对董事长进行任中审计,对部分高管人员实施任中审计的间隔时间超过三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 (三)激励与考核不规范。一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未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方式。三是薪酬管理报告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未按规定发布2013-2015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四、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二是关联方管理制度不规范,未明确关联交易的具体识别方法,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与监管规定不符。三是2016年未开展关联交易专项审计。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以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详情]

海南保监局:众安财险保险产品代销模式蕴藏一定风险
海南保监局:众安财险保险产品代销模式蕴藏一定风险

  近期,海南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此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一、 基本情况 近期,众安财险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基本业务操作流程如下:众安财险向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提供其自营网络平台的专属链接,链接对应该中介机构的唯一出单号,该中介机构拓展线下保险客户,了解其保险需求后,用专属链接登录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完成承保过程,众安财险按照代理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其支付手续费。 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不设分支机构,作为专业的互联网财险公司,保监会批复的众安财险经营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二、 存在问题 (一)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众安财险经批复的业务范围为:“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但是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众安财险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也存在上述同类涉嫌超范围经营的问题。 (二)合作业务的定性问题。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业务,销售渠道应该归属直接业务,不能产生手续费支出。如果其他机构(如文中的区域性代理机构)帮助其向客户宣传、介绍其自营网络平台产生的费用,应该通过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形式支付,不应该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不应该和保费规模挂钩。如果将该类业务定性为保险公司通过区域性代理机构实现的传统代理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属于“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涉嫌超业务范围经营;且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传统代理业务,涉嫌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众安财险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也存在上述同类的业务定性问题。 (三)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传统保险公司也可以效仿众安财险的做法,委托当地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规避《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 相关建议 (一)规范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建议明确互联网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表述的具体要求,明确是要求销售渠道“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即投保人直接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的业务?还是要求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内容“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如互联网购物的货运险、互联网买机票的意外险、互联网交易的资金安全险等?以进一步规范监管表述,提高监管要求的可执行性。 (二)试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能与传统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更不能与互联网保险公司合作。但是,目前部分银行类、航空类、旅游类等兼业代理机构实际上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根据代理销售的保费规模收取手续费,而不仅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收取平台信息技术费用而已。同时,上述兼业代理机构技术实力强、网络销售经验丰富、主营业务相关性强,同时其自营网络平台具有较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点击率高、受众面广,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建议保监会试点部分全国性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将兼业代理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纳入直接监管范围。 (三)明确线上线下业务的界定和标准。众安财险委托区域性代理机构登陆其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种模式可以轻松地将线下渠道转换为线上渠道,导致线上线下业务渠道的边界模糊。但同时,这种模式有利于产销进一步分离,有利于黄洪副主席在保险中介监管会上讲到的管理型总代理(MGA)模式的推广,能够大大释放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空间。建议保监会不从销售渠道,而是从保险产品上界定和区分线上线下业务,对保险产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线上销售的产品应简单易懂,消费者可以自主登陆网络购买线上产品,其通过网络上简单的文字说明就能够自主判断和选择,不易产生销售误导。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在其帮助下购买线上产品。甚至对于某些简单的初级线上产品,监管部门可以取消销售资质的要求,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机构或其他网络会员的帮助,购买该线上产品,并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人会员领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详情]

保险监管新趋势:保单中心转向账户中心
保险监管新趋势:保单中心转向账户中心

  ■本报记者 冷翠华  一人名下有多张保单已成常态,不过,如何有效管理这些保单却成为难题。忘记续交保费、保单丢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保险监管的数据维度也还需要更加丰富,在面向险企的数据之外,还需要面向消费者的数据。对此,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保信”)拟推动一项全新工作:打造保险统一账户管理平台,以顺应保险监管从以保单为中心向以账户为中心转变的趋势。在此过程中,有三大关键工作,一是实名认证,二是数据的归集,三是客户信息的授权与保护。相关研究指出,该项工作还有赖于政策支持与平台建设的双管齐下,以账户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列入行业发展和规划之中。 从事金融行业的刘女士近日又为自己新买了一份保单作为生日礼物,至今其购买的长期人身险保单已经有4份,同时,车险保单、意外险保单、家财险保单等保单加起来已经多达10来份,大多来自不同的保险公司。如何管理这些保单成为一个难题。 “一怕保单丢失,二怕忘记续费,三怕万一出险理赔时想不起来或者家人不知道。”刘女士道出了她的烦恼。 针对这一痛点,中国保信与北京保险研究院联合研究、北京保研公益基金会资助完成了相关课题研究,并于昨日发布研究成果——《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中国保险监管由以保单为中心向以账户为中心转移》。 保险统一账户指的是,可对应到某一自然人实体或某一机构组织,用于在线归集账户持有人的所有实名保险信息,并能完全代表其本人真实意愿,实现在线签约功能的电子账户。“随着金融科技以及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以保单为中心的管理手段已无法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保险电子化进程必将催生电子保险账户的诞生,供消费者在线集中管理自己名下的全部保险产品。结合社会需求、行业发展以及保险业电子化进程,并针对保险产品高度从人的属性,建设一个对覆盖全行业并由官方认可的保险统一账户十分必要。”中国保信车险业务部总经理单鹏表示。 据了解,目前保险业的电子账户是以保险公司为单位,例如平安保险集团的一账通,但消费者要管理来自不同险企的保单还需要一个面向全行业的平台。“这不仅将大大方便消费者进行管理保单,也将推动全行业转型升级,例如,丰富监管数据维度,让监管触角直达最终用户;让险企丰富保险消费者的画像,研发出更具特色、更精准的产品。”单鹏表示。[详情]

保监会一个月发11份监管函 严防特殊公司滋生再现
保监会一个月发11份监管函 严防特殊公司滋生再现

  来源:金融时报 在保费收入依然保持稳健增长态势的背后,保险业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各财产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陆续下架违规车险产品,部分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加强费用管控,费用率环比下降;农险经营规范性明显提高,承保理赔档案真实性、完整性不断提升;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明显下降,实现了结构性“瘦身”;激进投资得到有效遏制,保险资金在上半年未发生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激进投资行为……可见,在从严监管氛围之下,行业乱象并非不可治、顽疾并非不可改。 今年前8个月,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7654.18亿元,同比增长20.45%,依然保持稳健增长态势。而比数字本身更值得关注的是,保险业正在发生变化。保监会副主席黄洪日前出席“2017年中国寿险十月前海峰会”时就肯定道:“寿险业正由粗放经营向精细管理转变。” 寿险业的悄然转变仅是整个行业迈步回归保障的一个缩影,在近半年来强监管的氛围下,曾经久治不愈的行业乱象初步得到遏制。正如监管者所言,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 治乱象 一个月发11份监管函 10月11日,保监会官网挂出5份监管函,涉及阳光人寿、上海人寿、珠江人寿、君康人寿、渤海人寿。监管函显示,5家公司的“三会一层”运作,在关联交易、合规与内控管理、内部审计、考核激励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属于共性问题,表现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不合规、关联方档案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等多个方面。以珠江人寿为例,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在三方面:一是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不合规;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管理不规范;三是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 即刻整改,严肃处罚。保监会要求这5家公司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而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5家公司均被禁止直接或间接与关联方开展相关交易,包括禁止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禁止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据记者梳理,在9月中旬到10月中旬这短短一个月的时间中,保监会下发11份监管函,内容涉及“三会一层”运作、电话销售和互联网销售内控管理、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发现问题的形式既有现场检查,也有保险机构定期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在处罚方面,更是显示了前所未有的力度:责令浙商财险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停止接受非车险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东海航运保险停止开展航运运费保险新业务,撤销航运运费保险产品注册…… 保监会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系统共对306家保险机构和447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罚款6369万元,处罚机构家数、人数及罚款金额分别同比增长31%、18%和21%;重大行政处罚次数明显增加,其中,禁止4人进入保险业,责令13家保险机构停止接受新业务。 补漏洞 3份指引因势而生 在严治的同时,对监管制度的查缺补漏工作也在快速推进。 在连发5份监管函的前一天,10月10日,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征求意见。这3份指引分别对应保险资金在投资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时所需遵守的内部控制流程。 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不动产和金融产品进行规范,可谓因势而生,毕竟这三个领域已经成为当前保险资金的主要流向。今年前8个月,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占比分别为13.56%、34.84%、12.99%,合计占比为61.39%;其余38.61%均为其他投资。而这接近四成的“其他投资”大部分投向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与本次保监会征求意见的三大领域相契合。 而在两年前,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是保险资金最重要的投资方向。以2015年前8个月保险资金运用数据为例,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合计占比达72.28%,其他投资仅占27.22%。因此,在2015年年底,保监会率先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第1号-第3号)》,对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及股票型基金内部控制流程作出了规范。 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乱象,与监管存在短板直接相关,保险业同样如此。黄洪就坦言:“金融是最需要监管的领域。我国金融市场出现乱象,与监管存在短板直接相关。这几年,人身保险市场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尤其是有些乱象与监管不力直接相关,说明强化监管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对于如何强化监管?黄洪以寿险业为例,重点是堵塞制度漏洞。为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为了维护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发展,保监会近半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完善。 严监管 监管目标渐行渐近 不久前,保监会对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4月份以来,保监会新出台制度24项,修订4项,增补条款42条、修订67条、删减34条。在法人治理监管、保险资金投资、产品管理、偿付能力监管、中介业务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业务监管、完善监管基础设施等方面弥补监管短板,取得了明显进展。 而在严监管的氛围之下,行业乱象亦有所收敛。比如,各财产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陆续下架违规车险产品,部分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加强费用管控,费用率环比下降。农险经营规范性明显提高,承保理赔档案真实性、完整性不断提升。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明显下降,实现了结构性的“瘦身”。激进投资得到有效遏制,保险资金在上半年未发生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激进投资行为。 记者从珠江人寿了解到,在10月11日监管函下发后,该公司高度重视,于12日上午召集了经营班子以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研究了监管函的内容,逐一对照检查。同时,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总裁为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时间表,落实了整改的措施及责任人,决定迅速开展整改工作。 上述种种数据、种种现象、种种反应都显示出,在切实治乱象、补短板,牢牢把握住强化保险监管这一根本手段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市场公平和维护行业稳定这三大监管目标正渐行渐近。正如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所要求的那样,在消费者和市场主体之间,保险监管站在了消费者一边,旗帜鲜明地坚持为民监管的正确方向;在市场主体之间,保险监管坚持了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在发展与安全之间,保险监管选择了以风险为导向,维护市场稳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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