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新华社|2019年08月27日  0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08月27日  10:01

药品管理法

新药品管理法: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新药品管理法: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北京青年报|2019年08月27日  07:44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通过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通过

人民日报|2019年08月27日  04:01
进口未批新药算卖假药?新政:情节较轻可免罚
进口未批新药算卖假药?新政:情节较轻可免罚

新京报|2019年08月27日  00:22
药监局:未批进口药不列假药系回应社会 不降处罚力度
药监局:未批进口药不列假药系回应社会 不降处罚力度

“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详情]

澎湃新闻|2019年08月27日  06:42
新版《药品管理法》出炉 “药神”真的可以有?
新版《药品管理法》出炉 “药神”真的可以有?

央视|2019年08月27日  06:11

土地管理法及房地产管理法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新华社|2019年08月27日  09:49
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日报|2019年08月27日  04:01
北青评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跨出重要一步
北青评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跨出重要一步

北京青年报|2019年08月27日  07:25

最新新闻

处方药网售“松绑”?专家:安全是最大前提
处方药网售“松绑”?专家:安全是最大前提

  原标题:处方药网售“松绑”?专家:安全是最大前提 近期,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让处方药网售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点。这部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并未直接禁止网售处方药,让业界认为此举是为处方药网售“松绑”。 多年来,处方药网售政策一直摇摆不定,但数千亿元大蛋糕十分诱人,虽然政策层面没有定论,但处方药网售市场的布局与争夺早已悄然开始。 处方药网售是禁是放? 处方药网售是否放开,在经历了多年的政策演变后,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让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业界焦点。 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此举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为处方药网售“松绑”。在8月26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对于网售处方药,现行做法是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与此同时,考虑到对于网售处方药的不同意见,袁杰表示,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在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看来,疫苗等产品作为特殊药品,禁止网售势在必行,但这种排他性表述并不等同于其他药品均可通过网售渠道获得,“这毕竟不同于将处方药网售明确化。” 史录文同时指出,如果处方药网售在未来得以实现,如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至关重要,网售处方药的好处显而易见,老百姓获得药品更加便捷,但如何保障老百姓规避风险,合理使用药品,才是重中之重,“即便放开,处方药网售也仍需要专业药师、医师进行指导。市场固然摆在面前,但没有安全保障的网售处方药平台很难走远。” 国家卫计委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对此则持保守态度,他表示,药品价格、药企竞争等都是其次,用药安全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至于用药安全问题,梁永强表示,网购同样需要凭借处方,网购只是购买方式的改变。 处方药网售已经不是第一次引起业界集体关注,早在2014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彼时,国家卫计委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就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对此则持保守态度,“处方药毕竟要在医生处方指导下用药,一旦网售放开,没有医生及药剂师的指导,用药风险增加,而且处方的来源、真假等都无从考证。” 千亿市场争夺早已开始 网售处方药之所以备受关注,除了可能改变老百姓的购药渠道外,与其市场份额不无关系。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的一项数据显示,2015年处方药市场三大渠道(医院、零售药店、第三终端)占比分别为77%、10%及13%。预计未来10年,零售药店的市场规模占药品终端市场的比例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8年,处方外流将为零售药店带来超过2500亿元的增量。另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处方药院外市场总容量将超过4000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18年处方外流规模将至1600亿元,到2020年自院内向院外迁移的处方药总量有望近万亿元。 在数千亿的市场蛋糕面前,各方早已纷纷入局。 2017年5月,百洋医药集团旗下百洋智能科技搭建了易复诊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以患者为核心,联合医院、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社保等部门及社会药店共同建设的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药品零售销售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信息化平台。简单来说,医生通过院内HIS系统为患者开出“外延处方”,经过医院合理用药监测及数据脱敏后,平台方获取处方信息。平台向患者绑定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取药码及推荐可满足需求的零售药店。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并在零售药店打印处方及凭方购药。该模式还相继在辽宁、陕西、河南、山东、广西、广东等地上线。 天士力、扬子江、以岭药业也早在几年前就进入电商领域。以岭药业斥资5000万元建立以岭健康城,以岭健康城电商事业部总经理邵清就曾对媒体表示,以岭药业本身有医院,一旦处方药可以在网上销售的政策发布,医院处方可以外流。而且,随着医改深入,将来医药分开,病人看完病可以不在医院排队买药,直接上传处方在网上买。 互联网平台也是争夺这一市场的重要角色,2014年年底,京东商城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A类证书。至此,一号店、阿里健康及京东商城三大网购平台均已获得网络售药“入场券”,京东医药城负责人彼时就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正在探索与医院电子处方联通并流转的O2O模式。京东的处方药销售体系已初具,未来还将做专业电子处方流转探索及全程可追溯药品。 阿里健康也曾在石家庄试点电子处方平台,患者医院看病后,医生开具的处方将通过医院信息系统进入阿里巴巴的电子处方平台内,患者如果想在院外购药,就可以通过APP发布购药请求,APP将购药请求分发给附近药店,药店可抢单。2019年1月,阿里健康还与昆明市政府合作,试点“电子处方+药品配送到家”服务。 新京报记者 张秀兰[详情]

新京报 | 2019年09月03日 00:32
政策定调改革土地制度 专家称短期对楼市无直接影响
证券日报 | 2019年08月28日 06:29
研究员:土地管理法修订 有助于稳定土地流转价格预期
新京报网 | 2019年08月28日 02:30
北大教授:资源税环境税的资金用于环保工作 远远不够
新京报网 | 2019年08月28日 02:16
评论: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一半税种已完成立法任务
评论: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一半税种已完成立法任务

  原标题: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一半税种已完成立法任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杨志勇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资源税法。资源税在中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在整个税收收入总盘子中大约只有1%的份额,从税收收入上看只是一个小税种。2018年资源税收入1630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之比为1.04%。但是,资源税法是中国现行税制中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船舶吨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之后的第九部税收实体税法。从税收立法来看,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的一半税种已经完成了立法任务,因此是中国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定仍然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由资源税法立法的思路所决定,这些基本上都采取了延续现行税制及税收政策的做法,因此,资源税立法不同于一个全新的税种立法,不会让人们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但既然是立法,那么它终究与暂行条例有不同之处。最突出的莫过于立法之后,税收优惠权限的归属令人瞩目。实践中已经在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吸收进资源税法。这可以保证那些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资源税立法促进税负的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税制的灵活性。为了更好地切合现实,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法立法,让资源税税目进一步规范,也预留了未来征税范围扩大的空间。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水资源税试点的有关内容也在资源税法中得到体现,这保证了试点于法有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河北省起步,后扩大到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在内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源税税率包括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原油、天然气、铀、钨、钼、中重稀土等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包括煤、铁、铜、铝土矿、金、银、轻稀土等税目实行幅度税率。适用幅度税率的产品,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统筹考虑,依据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无疑,这样的规定适合不同地方不同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资源税立法之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这是前期资源税制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这样的规定让资源税收入不用通过税率的调整就可以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增加。从价计征解决了资源涨价,国家税收不能受益的问题。只要能调整税额税率,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税负完全可以等价。有些产品通过从量计征的方式计税较为便利,因此,资源税法也对可以选择从量计征的产品作了规定。事实上,水资源税试点以来一直延续的是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办法来计税。 资源税立法,并不意味着资源税制改革的止步。为进一步优化税制,资源税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深入研究。资源税的调节作用要视其经济效应而定,资源税制的科学性需要基于经济效应分析才能进一步提高。资源税作为一种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税种,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形成,促进高质量发展,与税负的设定有关。在全球化背景中,资源的需求不仅依靠国内供给,还可能通过进口来满足。税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的相互替代需要分析。煤炭、原油、天然气等不同资源之间的替代性需要分析,资源税负协调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也有必要加以分析,并由此判断税制的科学性。资源税征收所促进的资源节约带来了更多的蓝天白云问题同样需要深入研究。 作为一种税,资源税的基本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划分体制,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属中央外,其他资源税归属地方。由于资源主要在中西部所决定,资源税收入关系到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收入。因此,资源税负的轻重与地方资源税收入密切相关。各地在幅度税率内选择适用税率就应该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收入的状况。资源税收入的多少又与当地可以获得多少转移支付有关,这就要求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视角来探讨资源税负问题。 资源税改革将资源租金和税收问题统筹进来考虑。由于租金和税收都是政府收入,这样的操作可以理解的,但未来是否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也是资源税制优化需要考虑的问题。[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9年08月28日 00:54
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起施行:允许网售处方药
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起施行:允许网售处方药

  原标题: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起施行:重新定义假药,允许网售处方药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经过三审修订过的《药品管理法》亮点颇多。 据悉,药品管理法诞生于1984年,2001年2月修订,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外,未进行过大的修改。这次也是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进行了及时、权威的解读。 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可及 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对于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可及性方面提出了诸多举措。如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另外在新药审评审批方面,《药品管理法》明确要建立健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如建立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制度,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此外,在短缺药供应保障方面,《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以及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进口未批新药不再算假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范畴进行了新的定义。假药是指,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这次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百姓关切。”刘沛表示,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刘沛说,违反本法第124条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仍要处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作了专门规定。 常规处方药可在网上购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对于一些常规处方药,公众可以凭处方在网络平台上购买。 对于网售处方药的放开,此前业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在8月22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有部分委员就公开表示,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网售外,处方药也应被列入其中。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一些特殊管理的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几类药品。 同时,《药品管理法》中对网售处方药的第三方平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备案。 刘沛介绍,药品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网络销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线上线下要一致”,对于网络销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 建立药品追溯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建立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各个单位自建追溯体系,要做到数据互联互通。 刘沛介绍,药品管理法在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追溯制度是用信息化的手段保障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够实现药品风险控制,精准召回,所以药品追溯制度也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刘沛还表示,药品追溯制度建设主要是以“一物一码、一码同追”为方向,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药品追溯的体系,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总的原则就是监管部门定制度、建标准,允许多码并存,可以兼容原来的电子监管码,也可以兼容现在国际上常用的其他编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按照这个要求,药监局也正在建立追溯协同平台、追溯监管平台,并且将发布一系列追溯的技术标准,以使相关的各个部门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追溯体系标准规范,追溯体系在疫苗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刘沛称,“目前药监局实际已经发布了一些规范,比如药品追溯编码要求等等,我们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建设协同平台和监管平台,明确有关要求及完成时限,落实各方责任,最终实现全品种、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详情]

澎湃新闻 | 2019年08月27日 19:46
首部资源税法出台:采取税制平移立法模式
澎湃新闻 | 2019年08月27日 17:56
土地管理迎巨变:地价怎么走 哪些人受益?
土地管理迎巨变:地价怎么走 哪些人受益?

  原标题:土地管理迎巨变:地价怎么走?房价降不降?哪些人受益? 楼市马上就要进入“金九银十”。与房地产市场密切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迎来重大变革——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8月26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最为重磅的消息,要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大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入市,土地价格会不会降,房价会不会跟着降?哪些人群又会受益? 土地市场如何走?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此前有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须通过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行。 而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成为此次最大亮点。 “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这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解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多少呢?——自然资源部《2017年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大约在5000万亩以上。 《2016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建设用地3859.33万公顷(即57889.95万亩)。 粗略计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仅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9%。但从总量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土地市场影响有限。 房价会降吗?房价影响小,房租可能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入市,会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比如,出现大量小产权房? 这点,你想多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有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这次改革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也就是说,这块地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能用来盖商品住宅。同时,要符合规划、依法登记,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可能出现的无序供应。 不过,在一些土地供应紧张的大城市,长租公寓、租赁住房可能会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重要选项。 这方面,我国已在很多城市试点。2017年,我国在13个城市首批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今年1月份,试点范围又拓展至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5个城市。 因此,对租房族来说,房租可能会下降。这是个好消息。 修法谁最受益?农民利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本次修法,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1、在征地环节,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不再是一个大筐,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为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有了明确界定,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2、在征地补偿方面,新修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3项补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发挥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从而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4、宅基地方面,新修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这意味着,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详情]

澎湃新闻 | 2019年08月27日 1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 | 2019年08月27日 10:01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权威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全部内容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情]

新华社 | 2019年08月27日 09:49
处方药网售“松绑”?专家:安全是最大前提
处方药网售“松绑”?专家:安全是最大前提

  原标题:处方药网售“松绑”?专家:安全是最大前提 近期,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让处方药网售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点。这部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并未直接禁止网售处方药,让业界认为此举是为处方药网售“松绑”。 多年来,处方药网售政策一直摇摆不定,但数千亿元大蛋糕十分诱人,虽然政策层面没有定论,但处方药网售市场的布局与争夺早已悄然开始。 处方药网售是禁是放? 处方药网售是否放开,在经历了多年的政策演变后,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让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业界焦点。 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此举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为处方药网售“松绑”。在8月26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对于网售处方药,现行做法是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与此同时,考虑到对于网售处方药的不同意见,袁杰表示,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在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看来,疫苗等产品作为特殊药品,禁止网售势在必行,但这种排他性表述并不等同于其他药品均可通过网售渠道获得,“这毕竟不同于将处方药网售明确化。” 史录文同时指出,如果处方药网售在未来得以实现,如何保障公众安全、合理用药,至关重要,网售处方药的好处显而易见,老百姓获得药品更加便捷,但如何保障老百姓规避风险,合理使用药品,才是重中之重,“即便放开,处方药网售也仍需要专业药师、医师进行指导。市场固然摆在面前,但没有安全保障的网售处方药平台很难走远。” 国家卫计委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对此则持保守态度,他表示,药品价格、药企竞争等都是其次,用药安全是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至于用药安全问题,梁永强表示,网购同样需要凭借处方,网购只是购买方式的改变。 处方药网售已经不是第一次引起业界集体关注,早在2014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放开处方药在电商渠道的销售。彼时,国家卫计委全国合理用药监测系统专家孙忠实就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对此则持保守态度,“处方药毕竟要在医生处方指导下用药,一旦网售放开,没有医生及药剂师的指导,用药风险增加,而且处方的来源、真假等都无从考证。” 千亿市场争夺早已开始 网售处方药之所以备受关注,除了可能改变老百姓的购药渠道外,与其市场份额不无关系。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的一项数据显示,2015年处方药市场三大渠道(医院、零售药店、第三终端)占比分别为77%、10%及13%。预计未来10年,零售药店的市场规模占药品终端市场的比例将不断增加,预计到2018年,处方外流将为零售药店带来超过2500亿元的增量。另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处方药院外市场总容量将超过4000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18年处方外流规模将至1600亿元,到2020年自院内向院外迁移的处方药总量有望近万亿元。 在数千亿的市场蛋糕面前,各方早已纷纷入局。 2017年5月,百洋医药集团旗下百洋智能科技搭建了易复诊处方信息共享平台,以患者为核心,联合医院、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社保等部门及社会药店共同建设的实现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药品零售销售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信息化平台。简单来说,医生通过院内HIS系统为患者开出“外延处方”,经过医院合理用药监测及数据脱敏后,平台方获取处方信息。平台向患者绑定的手机号发送短信,内容包括处方编号、取药码及推荐可满足需求的零售药店。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并在零售药店打印处方及凭方购药。该模式还相继在辽宁、陕西、河南、山东、广西、广东等地上线。 天士力、扬子江、以岭药业也早在几年前就进入电商领域。以岭药业斥资5000万元建立以岭健康城,以岭健康城电商事业部总经理邵清就曾对媒体表示,以岭药业本身有医院,一旦处方药可以在网上销售的政策发布,医院处方可以外流。而且,随着医改深入,将来医药分开,病人看完病可以不在医院排队买药,直接上传处方在网上买。 互联网平台也是争夺这一市场的重要角色,2014年年底,京东商城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A类证书。至此,一号店、阿里健康及京东商城三大网购平台均已获得网络售药“入场券”,京东医药城负责人彼时就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正在探索与医院电子处方联通并流转的O2O模式。京东的处方药销售体系已初具,未来还将做专业电子处方流转探索及全程可追溯药品。 阿里健康也曾在石家庄试点电子处方平台,患者医院看病后,医生开具的处方将通过医院信息系统进入阿里巴巴的电子处方平台内,患者如果想在院外购药,就可以通过APP发布购药请求,APP将购药请求分发给附近药店,药店可抢单。2019年1月,阿里健康还与昆明市政府合作,试点“电子处方+药品配送到家”服务。 新京报记者 张秀兰[详情]

政策定调改革土地制度 专家称短期对楼市无直接影响
政策定调改革土地制度 专家称短期对楼市无直接影响

  原标题:政策定调改革土地管理制度 专家称短期对楼市无直接影响 本报记者 杜雨萌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是8月26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强调的重点内容之一。 同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的法律规定作出若干调整,并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 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也符合“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的政策指向。 扫除制度性障碍 “长久以来,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可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虽然此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在个别地区进行试点,但并未全面推行。”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调整一方面标志着土地市场供应格局已经由一元化向二元化发展,同时也意味着在城镇化率不断提升的同时,从土地层面为城乡建设发展一体化扫清了制度性障碍。 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用地相互割裂一直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表现。随着近年来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中办、国办于2014年年底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称,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此次的修法情况来看,新增“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规定。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尽管没有放开集体建设用地进入住宅领域,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无需经过政府征收直接进入工业、商业等经营性领域,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打破了二元土地制度的坚冰。其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大要素的市场化流动性,提升要素的使用效率,推动二次城市化进程,有利于进一步挖掘经济增长潜力,实现高质量增长。 对楼市暂无直接影响 随着此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法化”,业内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其对土地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 张波认为,长远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确会对土地供应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推动土地供应格局由一元化向二元化发展,但这种影响却是逐步的、渐进的;如果仅从中短期来看,其对于土地市场的冲击非常有限,因为入市并非无条件和随意的,不仅要符合规划,入市土地的总量也会有相应年度计划。 许小乐亦表示,由于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尚未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进入住宅领域,所以,目前对城市房地产市场不会产生过于直接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此次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但事实上,打破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要先征收为国有的规定,于两年前已率先“露脸”。 2017年8月份,原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确定首批13个城市试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随后,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今年年初联合公布《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至此,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数量已增至18个。 许小乐预计,未来,集体建设用地有望逐步从住房租赁市场到房地产开发放开,以实现中央提出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体系。[详情]

研究员:土地管理法修订 有助于稳定土地流转价格预期
研究员:土地管理法修订 有助于稳定土地流转价格预期

  原标题:土地管理法修订 有助于稳定土地流转价格预期 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自《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以来,每一次会议对修法的讨论都会引起舆论关注。与此次法律修订有关的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验时间已经不短,修订草案的通过也就算对改革试验做了一个总结。这意味着,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这项改革近日已收获很高的赞誉。 从《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后两个版本对比看,法律条款确实有很大变化。但从改革的实际进程看,修订后的法律对土地管理实际工作不会有很大影响。正如有关官员在修订草案通过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所说,新的法律通过以后,土地市场、房地产业等都不会有明显变化。也可以说,新法通过之际,商界不必亢奋,百姓也不需担心自己不小心丢失什么机会,政策研究者也没有必要急于预判大的商机显现。 新法多数内容是对实践创新的追认 如同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内容的大部分是对我国改革实践的追认一样,新法有关条款也是如此。例如,被有关官员重点介绍的新法中关于获取建设用地不再通过国家征地唯一路径实现的新内容,其实在实践中早已成为事实。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在改革初期大量兴办乡镇企业,使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后来绝大部分企业关闭,建设用地被用来引进村外投资者兴办非农企业。这种做法已经突破《土地管理法》的限制,但被官方默认。这种建设用地被称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现实情况是,发达地区的这种土地基本上全部入市,且使用效率不高,通过整合以后还有增大供应的可能性,但整合的难度比较大。在欠发达地区,这种土地本来很少,可供入市的土地数量更少。 新法实施后,这类土地尽管可以不经过国家征地直接入市,但土地入市的规模、用途都会由政府计划控制,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形势不会明显变化。此次法律修订所涉及的征地范围、程序及补偿办法,也多由既往颁布的官方红头文件做过部署,在实践中也基本形成事实。例如,近年来我国各地的征地补偿价格已经有了显著差异,实际情形与新法要求的“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的规定基本一致。新法所规定的关于征地范围确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基准,其实比较宽泛,给地方政府留下了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对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追认改革实践创新当然也有重要意义。关注土地事务的人们大多知道,土地官司很难打。土地领域的利益纠葛复杂,相关法律不完善,红头文件比较多,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都给“依法治地”带来了困难。很多好的做法具有地方特色,但在一个地方管用,换个地方就可能不管用,因此出现土地管理方面“一国多制”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法律。例如,目前多数地方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并不要求其退出宅基地,但在实施村庄整理中,有的地方按照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把这些村民排除在“拆旧划新”政策之外,或者实行差异性政策。此次法律修订,对解决类似问题具有很大作用。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是最大亮点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我认为不是取消了关于获得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因为在实践中这项规定早已被突破,甚至连北京城市建成区内也有集体建设用地。从国家发展的长远目标看,这次修法明确了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法律定位,这才是很有意义的立法行动,也是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保护农地对中国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我们有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上并不尽如人意。有时候,相关部门出台的小政策会与农地保护的大政策发生矛盾;有的地方在违反农地保护政策后仅通过罚款处理。我国并不缺少建设用地,真正问题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率太低。在现行土地管理机制下,无论增加多少建设用地指标供应,都平衡不了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需求的饥渴症。这种情形还使得拥有承包地的农户对土地用途预期不稳定,造成农业用地流转的困难,妨碍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这次修法强化了对农业用地的保护,农地的80%被固定为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提高我国现有建设用地的产出效率,稳定农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流转价格预期,具有现实意义。目前国家正在推进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新法出台将加速此项有深远历史影响的工作的推进。 新法落实有待相关条例出台 《土地管理法》相当于国土管理的小宪法,法条内容涉及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但多为原则性条款,不会太细化。这部法律的落实,需要相关领域更具体的立法支持,需要国家行政部门出台更多管理条例细化和落实。从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实践看,在以下若干问题上,配合新法的管理条例在制定或修订时应予以注意。 第一,关于征地范围,应在有关条例中做出更细致的规定。类似连片开发土地的征收,可以通过规划管理机制的创新实现建设目标,而不一定采用国家征地手段。北京市大兴区在这方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值得推广。大兴区的做法有可能产生集体土地的高额增值收益,可以通过相关税收制度的改变进行调节。 第二,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确定,应通过相关条例的制定加以细化。中西部地区的“空心村”较多,通过村庄整治节约出来的土地应该看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给地方政府以统一置换的自主权。 第三,在实施更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同时,应该在实行“长时段总额控制”的条件下,将其他农用地的管理权限下放到乡镇一级政府,有利于基层政府盘活利用效率低的零星小块土地,促进小城镇发展。 第四,在出台房地产税征收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探索放开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使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能够更高效地利用起来,为提高国民经济发展质量发挥作用。“一户一宅”的标准应放在城乡统一的背景下考量,农户在城市获得稳定居所后,应该允许其将农村的宅基地流转给村外居民。防止农村出现过度建设“豪宅大院”的情形,应通过房地产税征收和环境政策调节来实现。[详情]

北大教授:资源税环境税的资金用于环保工作 远远不够
北大教授:资源税环境税的资金用于环保工作 远远不够

  原标题:刘剑文:资源税、环境税的资金用于环保工作,还远远不够  刘剑文:《资源税法》是一个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更主要的还是考虑如何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资源税法正式通过,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在8月26日举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开启了资源税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 在上述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介绍,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所以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 卜祥来说,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带来的变化体现在:简并了征收期限、规范了税目税率、强化了部门协同等。 《资源税暂行条例》晋级为《资源税法》意味着什么,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什么意义?新京报为此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 资源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新京报:从《资源税暂行条例》到《资源税法》,这个晋级的意义有哪些? 刘剑文:中央在2013年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因为财税问题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资源税由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就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体现。可以说,它让我国的资源管理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征收资源税有多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解决公共品所需的资金问题,二是要解决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合理使用问题,三是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的税源划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资源税法》的出台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这么简单,它标志着整个社会对资源税的规范管理形成了一些共识,它对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对于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资源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意义都非常大。 新京报:《资源税法》有哪些亮点? 刘剑文:主要有两个,第一是优惠政策不断规范化。以前,税收优惠政策是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里面规定的,主要由行政机关决定,现在想要征收就得向全国人大报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这就使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制定不断规范化。 第二,《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从而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来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而《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减轻纳税企业的办税负担。 新京报:资源税是地方税还是中央税? 刘剑文:资源税是一个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税种。与其他一些税种由地方和中央按比例划分不同,资源税是按照资源品种来划分是归中央还是地方。大部分的资源税是作为地方收入的,只有像海洋石油这类资源税是全部作为中央税收收入的。当然,收入划分并不由资源税法自身规定,而是由国家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的。 多税种共同构成环保税收体系 新京报:从征收范围来看,资源税法不再局限于过去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将水资源也纳入其中。为什么要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呢? 刘剑文: 我国资源分布不均、地域差距较大,不同资源的情况复杂多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资源的开发都在不断尝试和突破。这是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的现实基础。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水资源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提升,因此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是大势所趋。水资源税前两年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如2016年7月,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将来基于草原、森林、贵重金属的保护需要,也可能将它们纳入征税范围。这也是税种法应该发挥的作用和功能,为日后将更多其他资源品类纳入征收范围留出空间,避免了以后出现制度障碍。 新京报:资源税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的环境税是什么关系,两者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有什么不同? 刘剑文:资源税的着眼点是对资源品开发利用进行课税,环境税则是具有惩罚功能的税种,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课税。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存在污染问题,因此环境税也会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行为进行税收征收。 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都涉及生态文明建设,都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但是发挥作用的力度和功能不完全一样。 新京报:还有什么税种也含有环境保护的功能? 刘剑文:消费税中的燃油税也具有环境保护类税收功能,企业所得税里也有涉及保护环境的功能。因此,以环境税为主体,其他的税种作为配合,共同形成了整个环境保护税法体系。 环境类税收并不能满足环保资金需要 新京报:将征收的资源税、环境税用于环境保护工作,够吗? 刘剑文:实际上相对于整个环保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来说,征收的环境税和资源税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真正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里划拨出资金来才能做到。 新京报:有些地方政府把原来开采过的矿山开发成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是否可以拿出征收的资源税来支持这类开发? 刘剑文:肯定可以。矿山治理需要资金,过去是从一些资源类相关的基金里申请资金,现在有了资源税后,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资源税中的一部分就要投入进去。同时,那些资源类基金是否会被清理,需要进一步商讨。 新京报:《资源税法》的制定是否参照了其他国家的经验? 刘剑文:如果说参照国外的经验,对于这些资源课税是国际通行的,至于说如何扣税、如何征收、如何管理,这更多考虑的是本国国情。所以说,《资源税法》是一个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更主要的还是考虑如何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京报:你对于征收资源税还有何建议? 刘剑文:资源税涉及很强的专业性问题,过去很多税种的征收工作可以由税务部门独立完成,但资源税和环境税涉及环境污染的界定问题,涉及技术指标问题,因此需要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配合。将来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同配合,需要一个有效的机制来保障实施。这可能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去做。[详情]

评论: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一半税种已完成立法任务
评论: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一半税种已完成立法任务

  原标题: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一半税种已完成立法任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杨志勇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资源税法。资源税在中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在整个税收收入总盘子中大约只有1%的份额,从税收收入上看只是一个小税种。2018年资源税收入1630亿元,占当年税收收入之比为1.04%。但是,资源税法是中国现行税制中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船舶吨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之后的第九部税收实体税法。从税收立法来看,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的一半税种已经完成了立法任务,因此是中国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税收优惠等规定仍然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由资源税法立法的思路所决定,这些基本上都采取了延续现行税制及税收政策的做法,因此,资源税立法不同于一个全新的税种立法,不会让人们有眼前一亮的感觉。但既然是立法,那么它终究与暂行条例有不同之处。最突出的莫过于立法之后,税收优惠权限的归属令人瞩目。实践中已经在推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吸收进资源税法。这可以保证那些行之有效需要长期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资源税立法促进税负的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税制的灵活性。为了更好地切合现实,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法立法,让资源税税目进一步规范,也预留了未来征税范围扩大的空间。资源税法规定的税目,除包括现行中央层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举名称的税目外,还将现行授权地方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列举名称的税目统一纳入。水资源税试点的有关内容也在资源税法中得到体现,这保证了试点于法有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河北省起步,后扩大到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在内的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源税税率包括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原油、天然气、铀、钨、钼、中重稀土等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包括煤、铁、铜、铝土矿、金、银、轻稀土等税目实行幅度税率。适用幅度税率的产品,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统筹考虑,依据资源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无疑,这样的规定适合不同地方不同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资源税立法之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这是前期资源税制改革的最大成果之一。这样的规定让资源税收入不用通过税率的调整就可以随资源价格的上升而增加。从价计征解决了资源涨价,国家税收不能受益的问题。只要能调整税额税率,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的税负完全可以等价。有些产品通过从量计征的方式计税较为便利,因此,资源税法也对可以选择从量计征的产品作了规定。事实上,水资源税试点以来一直延续的是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办法来计税。 资源税立法,并不意味着资源税制改革的止步。为进一步优化税制,资源税的诸多问题仍然需要深入研究。资源税的调节作用要视其经济效应而定,资源税制的科学性需要基于经济效应分析才能进一步提高。资源税作为一种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税种,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形成,促进高质量发展,与税负的设定有关。在全球化背景中,资源的需求不仅依靠国内供给,还可能通过进口来满足。税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的相互替代需要分析。煤炭、原油、天然气等不同资源之间的替代性需要分析,资源税负协调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也有必要加以分析,并由此判断税制的科学性。资源税征收所促进的资源节约带来了更多的蓝天白云问题同样需要深入研究。 作为一种税,资源税的基本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按照现行税收收入划分体制,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属中央外,其他资源税归属地方。由于资源主要在中西部所决定,资源税收入关系到中西部地区的税收收入。因此,资源税负的轻重与地方资源税收入密切相关。各地在幅度税率内选择适用税率就应该充分考虑当地财政收入的状况。资源税收入的多少又与当地可以获得多少转移支付有关,这就要求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视角来探讨资源税负问题。 资源税改革将资源租金和税收问题统筹进来考虑。由于租金和税收都是政府收入,这样的操作可以理解的,但未来是否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也是资源税制优化需要考虑的问题。[详情]

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起施行:允许网售处方药
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起施行:允许网售处方药

  原标题:新版药品管理法12月起施行:重新定义假药,允许网售处方药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该法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经过三审修订过的《药品管理法》亮点颇多。 据悉,药品管理法诞生于1984年,2001年2月修订,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外,未进行过大的修改。这次也是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进行了及时、权威的解读。 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可及 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对于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可及性方面提出了诸多举措。如在新的药品管理法中,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另外在新药审评审批方面,《药品管理法》明确要建立健全药品审评审批制度。通过一系列措施提高审评审批效率,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如建立沟通交流、专家咨询等制度,将临床试验由审批制改为到期默示许可制,对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此外,在短缺药供应保障方面,《药品管理法》明确,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以及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进口未批新药不再算假药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同时,《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范畴进行了新的定义。假药是指,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这次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百姓关切。”刘沛表示,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刘沛说,违反本法第124条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仍要处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作了专门规定。 常规处方药可在网上购买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对于一些常规处方药,公众可以凭处方在网络平台上购买。 对于网售处方药的放开,此前业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在8月22日下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有部分委员就公开表示,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网售外,处方药也应被列入其中。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一些特殊管理的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包括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几类药品。 同时,《药品管理法》中对网售处方药的第三方平台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监部门备案。 刘沛介绍,药品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网络销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线上线下要一致”,对于网络销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 建立药品追溯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建立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各个单位自建追溯体系,要做到数据互联互通。 刘沛介绍,药品管理法在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追溯制度是用信息化的手段保障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够实现药品风险控制,精准召回,所以药品追溯制度也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刘沛还表示,药品追溯制度建设主要是以“一物一码、一码同追”为方向,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药品追溯的体系,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总的原则就是监管部门定制度、建标准,允许多码并存,可以兼容原来的电子监管码,也可以兼容现在国际上常用的其他编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按照这个要求,药监局也正在建立追溯协同平台、追溯监管平台,并且将发布一系列追溯的技术标准,以使相关的各个部门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追溯体系标准规范,追溯体系在疫苗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刘沛称,“目前药监局实际已经发布了一些规范,比如药品追溯编码要求等等,我们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建设协同平台和监管平台,明确有关要求及完成时限,落实各方责任,最终实现全品种、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详情]

首部资源税法出台:采取税制平移立法模式
首部资源税法出台:采取税制平移立法模式

  原标题:首部资源税法出台:采取税制平移立法模式,为改革预留空间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该法是我国首部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我国第九个税种法律,也是资源税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实现了资源税从行政法规上升法律的目标。资源税法对于我国的资源合理利用,解决资源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1984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法暂行条例(草案)》,开始针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征收资源税,后又将铁矿石纳入。1993年国务院发布《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开采本条例所规定矿产品和生产盐。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资源税改革开始全面展开,开始明确“从价计征”为改革方向。经过多年的改革与立法实践,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征税方式开始更多采用更为科学合理的从价计征。 2018年12月23日,资源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开启了由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进程。8月22日上午,资源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二审,并于8月26日表决通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立法保留了从价计征的方式,还完善了税收优惠规定,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 朱为群提到,资源税立法的背景是要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规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条例为主,税收立法权被长期授予国家行政机关,资源税法的出台更符合现代法治国家通行做法,也与国家治理结构的完善相符。 采取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部分修改为改革预留空间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看,资源税法采取税制平移的立法模式,与此前暂行条例相比较,新法实施后资源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此次资源税立法给政府和企业都带来比较稳定的预期。与此同时,资源税法立法位阶上升,体现了更强的国家意志性、强制力和执行性,在后续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他也提到,与此前规定一致,资源税法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但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而此前暂行条例只要求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具体细则上,新税法中的多项修改都为其未来改革预留了空间。 王桦宇提到,相比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关于征税范围的表述更为准确和妥当,将“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的表述调整为”开发应税资源”,在立法技术上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 他还提到,资源税法明确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但同时也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也保留了适当的弹性。 同时,资源税法中将实践中正在执行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列举出来,规定对开采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采油,相应减征资源税。 另外,资源税法中明确了水资源税改革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谈到新税法出台对相关行业影响,王桦宇表示,因为采取的是税制平移的方式,资源税法关于税负框架和水平总体不变,在实体法层面目前影响不大。特别是对石油和天然气而言,采用的是固定税率,全国各地税率一致,不会造成较大影响,至于其他的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应税资源的税率确定,则由地方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因地制宜地明确。 对于资源税法未来发展方向,朱为群表示,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水资源税制度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因此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应该保持相对稳定。 王桦宇认为,在未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客观需要和民意要求,也有可能将森林、草原、滩涂等新的资源类型纳入征税范围。 提升办税便利度,维护纳税人权益 那么对比暂行条例,资源税法的实施将为税收征管服务带来的哪些新变化? 刘剑文表示,资源税法规范了税目税率,简化了纳税的申报,对未来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和为纳税人能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申报服务都具有一定意义。 同时,资源税法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中央一直提出要减税降费,让企业轻装上阵,降低纳税人的负担。原有的治税条例,规定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的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而资源税法的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是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且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到15日内,这既是跟其他税种保持一致,也能够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包括减轻办税负担和减少申报频次。 另外,新税法也强化了部门协同。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一些减免税的情形认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比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这可能就需要其他自然资源有关部门的认定和配合,但在新税法中都得到了比较好的解决,包括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以前的都是在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里面,现在统一都在法律里,由法院来规定。 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资源税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目前,中国正在施行的18个税种中,以法律形式呈现的税法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等9部实体税法,另有程序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详情]

土地管理迎巨变:地价怎么走 哪些人受益?
土地管理迎巨变:地价怎么走 哪些人受益?

  原标题:土地管理迎巨变:地价怎么走?房价降不降?哪些人受益? 楼市马上就要进入“金九银十”。与房地产市场密切相关的土地管理制度迎来重大变革——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8月26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其中,最为重磅的消息,要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大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入市,土地价格会不会降,房价会不会跟着降?哪些人群又会受益? 土地市场如何走?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此前有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如果要入市交易,必须通过变更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行。 而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成为此次最大亮点。 “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这是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解禁”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多少呢?——自然资源部《2017年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大约在5000万亩以上。 《2016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建设用地3859.33万公顷(即57889.95万亩)。 粗略计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仅占全国建设用地总量的9%。但从总量来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土地市场影响有限。 房价会降吗?房价影响小,房租可能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旦入市,会不会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冲击,比如,出现大量小产权房? 这点,你想多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要符合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有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指出,这次改革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也就是说,这块地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不能用来盖商品住宅。同时,要符合规划、依法登记,这就从根本上限制了可能出现的无序供应。 不过,在一些土地供应紧张的大城市,长租公寓、租赁住房可能会成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重要选项。 这方面,我国已在很多城市试点。2017年,我国在13个城市首批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今年1月份,试点范围又拓展至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5个城市。 因此,对租房族来说,房租可能会下降。这是个好消息。 修法谁最受益?农民利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本次修法,在征地补偿、宅基地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 1、在征地环节,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不再是一个大筐,而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为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有了明确界定,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2、在征地补偿方面,新修土地管理法改变了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3项补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能够发挥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从而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4、宅基地方面,新修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这意味着,农房抵押、有偿退出、流转等制度设计,将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全文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 (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详情]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新版《土地管理法》2020年起施行(附全部修改内容)

  权威发布!《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全部内容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情]

新药品管理法: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新药品管理法: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原标题: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后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明确,“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 不再列为假药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后第一次全面修改。如何更好地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针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在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进行了回应。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次对假药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百姓关切。”刘沛表示,同时也要看到,法律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并不等于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本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刘沛说。 刘沛说,违反本法第124条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仍要处罚,并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作了专门规定。 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办法正在起草 网络销售处方药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也有意见认为,为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 刘沛介绍,药品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对网络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刘沛表示,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网络销售药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线上线下要一致”,对于网络销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 考虑到网络销售药品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此外,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刘沛透露,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下一步,将以贯彻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为契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土地管理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进入市场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出席记者会时表示,在土地征收方面,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途径。”她说,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征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魏莉华介绍,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她补充说,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在宅基地方面,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魏莉华介绍说,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 资源税法 强化节水意识  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看来,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财政部税政司巡视员徐国乔介绍,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对税目进行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对此,徐国乔表示,“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他表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建议。[详情]

媒体: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要及时完整
媒体: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要及时完整

  原标题: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要及时完整 杨维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联组会议,审议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参加审议和询问。(8月26日《人民日报》)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发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还存在短板,二次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不力,难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袁驷委员在专题询问中就此提问,辣味十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强化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态度诚恳、回答到位。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表示,下一步最重要的是把县级及以上城市2804个水源地问题整治到位。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李干杰部长回应称,“除了一些边远地区个别城市,全国绝大部分市县都按要求公开了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随着群众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人们对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的需求也在“升级”。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涉及环保、住建、卫健等多个部门,不仅一些边远地区个别城市要尽快还上 “欠账”,而且,各地在信息公开的质效上,仍有很大改进创新空间。 近日,环保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简称“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首次针对全国120个环保重点城市的水质信息公开状况进行评价。评价报告显示,多数城市的水质信息公开较为及时,但距全面、完整和友好地发布信息有差距。 根据规定,被评价城市应按季发布县级水源地水质报告,但仍有27个城市尚未达标;同样的,地级以上水源地应每年、县级水源地每两年监测和发布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86个城市则未按规定公开2018年度监测结果。公众环境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沈苏南介绍,此次评价过程中发现,各地环保部门对“水环境质量信息”所包含内容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水质信息公开程度高低不一,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全国性的水质信息公开规范。 上述评价结果提醒我们,环保、住建、卫健部门的水质信息公开不仅要及时,更要克服随意性,解决好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完整等问题。对此,需要明晰公开标准,增强信息公开的规范性。环保、住建、卫健部门有必要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供水企业水质、末梢水水质信息公开细则,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频率、格式等要素,构建信息主动发布、线上线下公开、专家解读、舆情收集与回应、沟通协调、责任追究等机制。同时,持之以恒地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使水质信息公开更加规范有效。 为增强信息公开效果,还需完善制度,创新举措,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这方面,生态环境部推行“空气质量排行”的做法可以带来有益启示。事实表明,公布“空气质量排行”,对于空气质量提升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借鉴“空气质量排行”的做法,构建国家及省市级水质排名机制,不仅可以为公众监督提供直观的依据,还能营造“比学赶帮”“创先争优”的履职氛围,促进各地饮用水质量不断提升。 栗战书委员长在讲话中强调:“依法做好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工作任重道远,唯有不忘初心、积极进取、锐意创新,方能确保信息公开在“达标”基础上,不断提质增效。进而,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打赢饮用水安全保卫战。[详情]

北青评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跨出重要一步
北青评论: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跨出重要一步

  原标题: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跨出重要一步 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变革。从目前来看,这项改革刚刚起步,在实践中会出现什么问题,还有待检验。然而,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广大农民心愿的。同时,这项改革也是谨慎的,改革的范围仅限于集体土地,对于此前高度关注的农民宅基地等的管理方法仍未改变。 8月26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这两部新的法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其中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主要侧重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方面,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这项修改对于激发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交易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从而更多的增益农民利益,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协同发展。(相关报道见A8版) 本次对土地管理法修改最为重要的一个动作,是删除了旧法中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的制度,城市土地一律为国有土地,国家是城市土地的所有者,而农村土地则由农村集体所有。这种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有其历史渊源,但与市场经济体系确立后城乡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已经不能切合。实际上旧法的这一规定早已被突破,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越来越多的大中城市版图在不断扩大,原来的农村土地通过地方政府主导的征收改变了属性,成为国有土地。 但是,在集体土地通过征收转变为城市土地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导致征地纠纷时有发生,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未能得到很好保障。在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一次重要的土地管理制度创新。 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途径实现使用,这一新增的规定,实际上为农村土地进入市场交易打开了一个重要的口子,这也意味着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将出现重大变革。集体土地无论是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还是商业建设,都将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市场交易,可以体现出更合理的实际价值,让农民有机会得到来自市场的土地红利。相比于土地征收,这是一种更具公平性的制度,地方政府也可以从土地征收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减少乃至杜绝与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交易或利益摩擦,使土地市场更像市场。 此次对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是与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一起推进的。虽然这两部法律规范的对象不同,但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对于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的实现也将起到正面的积极作用。我国房地产市场近年来积极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调控目标,通过加大土地供应来满足各种住房需求。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可以有效地起到加大土地供应的效果,同时减轻城市中心区用地压力,并且对城乡一体化建设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这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变革。从目前来看,这项改革刚刚起步,在实践中会出现什么问题,还有待检验。然而,这一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是符合广大农民心愿的。同时,这项改革也是谨慎的,改革的范围仅限于集体土地,对于此前高度关注的农民宅基地等的管理方法仍未改变。在新的土地管理法生效执行后,有关部门一方面应该积极鼓励集体土地入市交易,并且通过及时总结经验,探索进一步加大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子;另一方面还需要做好市场监管,督促各方恪守法律边界,防止土地交易中出现各类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详情]

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实施: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实施: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原标题: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昨天(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这部新制定的法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资源税法有什么特点?要如何征收? 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统一税目。对税目进行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变化二:调整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变化三:规范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税务总局财产行为司司长 卜祥来: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其中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开展水资源税试点会带来什么影响?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2017年12月份试点扩大到包括北京、天津在内的9个省市。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 徐国乔: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水资源税的试点采取了费改税。 徐国乔介绍,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的税率比较高。而正常生活用水,税率和以前一样,没有什么变化,不会增加用水成本。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 徐国乔:主要是倒逼高耗水的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详情]

药监局:未批进口药不列假药系回应社会 不降处罚力度
药监局:未批进口药不列假药系回应社会 不降处罚力度

  “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详情]

集体经营用地入市障碍扫清 万科恒大等房企布局
集体经营用地入市障碍扫清 万科恒大等房企布局

  集体经营用地入市障碍扫清 房企入局动力加强 时代周报记者 谢中秀 发自北京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制定于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历经三次修改。2018年12月,修改工作进入审议程序,这距离上一次的修改工作已经过去了14年时间。“这次修改将进一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亦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示。 对于新的《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亦在第一时间给出了“注解”。在当天举行的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总体来看,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魏莉华表示。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新的《土地管理法》为集体土地入市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接下来,集体土地入市能否顺利推进,还要看具体实施情况,包括《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地方政策如何规定。 时代周报记者留意到,经过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被列入自然资源部公布的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并确定为“出台类项目”,有望在2019年内配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出台。 李国祥在接受采访时建议,希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可以细化明确农村土地入市的一些争议性问题,比如农村土地入市需要走怎样的程序;农民的权益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合法权益怎样来保障等。 “土地改革是渐进式的,期待未来不断推进。”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城镇发展研究室主任欧阳慧则向记者表示。 盘活农村土地迈出“第一步”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一条文,同时阐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而“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在此基础上,扫除了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障碍。对此,欧阳慧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在农村土地入市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包括厘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程序、利益关系等。” “但盘活我国农村土地仍然任重而道远。” 欧阳慧进一步指出,“新《土地管理法》只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范围比较小,可以盘活的土地规模也较小,影响和贡献有限。” 据悉,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农村建设用地又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类。 而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允许入市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专家指出,相较于宅基地等其他农村土地类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存量较少。 时代周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的权威数据,来自于自然资源部《2017年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其中显示,截至2016年末,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大约在5000万亩以上。回溯《2016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建设用地3859.33万公顷(即57889.95亩)。粗略估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量规模仅占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的9%。 房企布局“关键棋” “集体土地入市全面铺开,还需要一点时间。”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先,新《土地管理法》只是为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具体如何执行,还有待实施条例出台和执行的效果。其次,目前在如何利用集体土地方面,我们已经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但探索的成果尚未显现。”谢逸枫详细指出。 上海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卢文曦对记者表示,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说,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价成本是相对较低的。在政策支持下,房企也愿意去拿这样的地来进行开发。此前我国也开展了一段时间的集体土地入市试点,但效果似乎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在于,之前集体土地入市的原则、规范尚未出台,只能靠各地摸索,以及集体土地入市后的建设范围有限,基本上限制用于工业、商业、租赁住宅、共有产权房等,此类物业开发难度高,限制了企业参与。 今年6月,上海首个利用集体土地入市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正式开工。此前,2018年12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还挂出三则地块出让公告,首次尝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共有产权住房。 “尝试很多,但成果尚未大现。”多位专家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张宏伟指出,“上海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从2017年开始试点,2018年10月才成交第一幅用作建设租赁住房的土地,而2019年6月才开工。从推进情况来看,数量不多,速度较慢、效果尚不明显。” “但集体土地利用仍是一个充满机会的领域。当前,万科、恒大等品牌房企都在布局。”谢逸枫指出,“对于城市来说,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新增市场供应面积还是比较可观的。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几乎占到了城市可建设面积的一半以上。” 谢逸枫建议,对于集体经营建设用地的开发,房企可以配合政策建设租赁性住宅或者商业用地,以及将集体经营建设用地项目打包成金融资产进行盈利,或者采取“产业+特色小镇”的开发模式。[详情]

新版《药品管理法》出炉 “药神”真的可以有?
新版《药品管理法》出炉 “药神”真的可以有?

   原标题:新版《药品管理法》,“药神”可以有? 8月26日,新版《药品管理法》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加大了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何为假药劣药,也作出重新界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9月制定通过,到了2001年2月首次修订,2013年12月个别条款修改,2015年4月个别条款修改,2019年8月份再次修订。从《药品管理法》诞生到现在35年,从第一次修订到现在18年。 白岩松:为什么说这次法律是大修?怎么去界定?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所谓的《药品管理法》和法律的大修,一定会涉及到法律的立法的目标、篇章、构架,管理的思路,管理的原则理念以及一些新的制度等实质性的变化。这次大家对大修的关注,我们以药品管理法的现行法为例,它是10章,104条,那么现在通过的修订案是12章,内容已经达到了155条。在原有的条款中,它也做了一些内容的变化。 白岩松:这次大修最核心的变化是什么?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从我们产业界的关系来说,毫无疑问,是极力创新方面的一些条款;如果从我们社会公众、民众的视角,肯定是关注着短缺的问题、儿童药的问题,以及之前讲到的大病,就是药神反映的一些问题。所以不同的主体关注不同,我是觉得这个设计到的亮点很多,关注到很多的社会主体。 白岩松:这次法律跟过去相比,原来比如说保护公众健康,现在加进了“促进公众健康”“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看着只是字眼,但是这个变化的思路和理念是什么?为什么要加“促进”?为什么说“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是的,这个应该是很大的亮点。实际上我们现在通过的修订案,我们丰富了立法,也提升了档次。之前的法律只是强调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的用药安全。那这次强调的,因为我们是社会环境,我们的医药产业环境以及民众对健康的关注较18年以前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能说做到有了病以后有药可用,用的药安全。我们应当以防病、促进健康为宗旨,所以我觉得这个亮点非常有内涵。 药品管理法大修 回应“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等社会关切 164票赞成、3票弃权。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说,此次“药品管理法”是在18年之后进行的一次全面“大修”。这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并现场回应了“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等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袁杰:从境外进口药品是必须要经过批准的,这是本法所做出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即使是在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一般情况下也是不能进口的。这次是把未经批准进口药品从列为假药里面拿出来,但是不等于就降低处罚力度。但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 1984年,我国出台了首部《药品管理法》,后来又经过了1次修订和2次部分条款的修改。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近一年,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体现到了法律里,目的就是为了守住药品安全的底线、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在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在《药品管理法》的总则就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研制创新新药。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的制度红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刘沛: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就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就有48个,抗癌的新药就有18个。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57%。 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鼓励创新药的方向也做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其中儿童用药就是重点鼓励方向。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特别强调了最严厉的处罚。首先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有包括行政拘留的措施等。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责任。 白岩松:今年中国人格外关注华为,因为在芯片等等我们受制于人,因此非常希望我们能自主研发。其实相比较于芯片,我们在医疗器械、监测仪器还有在药品方面更加严重依赖于国外,您觉得这个新的法律有助于我们改变这种局面吗?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当然有,这个法律实际上2015年国办就发文鼓励创新,当然后面也有鼓励仿制,这也是2015年到现在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做的改革以后,对成熟的成果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刚才刘沛司长讲到的一些创新药上市的申请量和批准量就足以证明这些制度措施是有效的。 白岩松:这个法律的什么条款让您觉得可以乐观地看我们未来在药品方面的自主研发和创新?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是政策和法律的激励。现在整个国家打造的利于创新的政策生态环境实际上是全方位的,鼓励营造一个政策环境,既要鼓励我们本土的创新大幅度提升,同时我们还要有个政策环境,能把国外的创新成果为我们的患者所用。所以是一个开放性的视野,也是一个国际化的视野。 新药品管理法:回应《我不是药神》反映的问题 在关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同时,电影《我不是药神》中出现的场景,是否会成为过去,也被众多舆论提及。 △电影《我不是药神》片段 电影中的对白,至今还让人触动。电影中男主角帮助众多病患从国外买到了他们想要的救命药。而现实中,电影中男主角的原型陆勇,曾因此在2014年被以涉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最终因为检方撤回起诉,重获自由。 近几天来,陆勇也一直在关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陆勇:我看到比较重点的就是对假药定义的问题做了非常大的修改。以前对假药的定义是按照行政审批,现在改的话符合大众的这种朴素的对这个药品真假的定义。 事实上,在陆勇看来,从海外代购药品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不管法律怎么修改,渠道风险都是存在的。在陆勇案之后,湖北药神案、连云港药神案等相似案件开始在媒体出现,陆勇则表示,从根本上解决患者的用药问题,还是要依靠医保和相关的社会保障。 2018年,国家对抗癌药品进行医保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平均降价达到56.7%。而就在上周,国家医保局公布了2019年医保常规准入目录药品名单。与此同时,根据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结果,初步确定将128个药品纳入拟谈判准入范围。 白岩松:2010年《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删除这个条款,为什么要删除?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这个是误解。原来的法律实际是把假药情形有两项,有一些不是假药但按假药论处的情形有六项。其中刚才讲到的“依法经过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是按假药论处,严格意义上,它不是假药,是按假药论处。我们现在新修订的法律是没有按假药论处的表述了,但是它属于新修订法律中的禁止的行为。 白岩松:今天大家又觉得想鼓掌,又觉得不过瘾,在个条款当中,您觉得是否也会有这样的感觉?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这条我觉得从我们专业人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还是我理解的修法中的亮点。我们原来2001年的法中,把假药界定就两个条款,但是假药论处有六个项目,处罚力度一样。这种在统计的时候,假药和劣药按假药论处,案件的标记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产业形象,是一个国家的医药市场和民众的形象。 白岩松:条款中还有一条是“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怎么来界定这个“少量”?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原来是医疗机构临床继续急需的和个人自用的,出境和入境的时候根据身体的状况带的,这一类是不需要有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按照规定报海关就可以了。至于它的量,一般没有多少量为合适,但一个正常的病情、正常的使用,大家是能判断出来的。 白岩松:那是不是今后大家就可以放心的给亲朋好友代购国外的、但是咱们这还没审批的药物? 中国药科大学教授 邵蓉:它不叫代购,如果说是进出国,进出境是方便给他的亲朋好友带药,一直也没在禁止之列,也是可以的。关键是我们的一些文艺片中反映的实际上是那种职业化的代购,这是不允许的,它是一种销售的行为。销售,第一是无证销售,第二是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的产品达到一定规模。[详情]

栗战书:健全法律制度 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栗战书:健全法律制度 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原标题:栗战书主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并作讲话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王比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26日上午主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会。在会议完成有关表决事项后,栗战书作了讲话。 栗战书说,本次会议共审议7件法律草案,通过了其中的3件。会议审议通过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指示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劣药、药价高、药品短缺等突出问题,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写进法律,进一步健全了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法律制度。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宣传,严格执行法律各项规定,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会议统筹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审议通过资源税法,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栗战书说,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今年以来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的两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今年以来,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复杂局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经济延续了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运行态势,保持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大家建议,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全面做好“六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完成年初确定的全年目标和任务。会议听取审议了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的积极进展。大家强调,各级政府要把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作为重大民生实事,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栗战书指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是今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赞成执法检查报告。大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打好碧水保卫战。会议听取审议了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落实法律规定的促进就业措施,依法建立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详情]

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二)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第三款。 (十四)删去第四十三条。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删去第二款中的“并报国务院备案”。 (十八)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十)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二)将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三)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二十七)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二十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 (二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十一)删去第八十二条。 (三十二)将第八十四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十三)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十五)将有关条款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法保障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法律宣传,制定、完善配套法规、规章,确保法律制度正确、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详情]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通过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闭幕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通过

  原标题: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闭幕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王比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1、32、3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免去韩晓武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任命汪铁民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肖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闭幕会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三讲专题讲座,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蔡昉作了题为《新中国70年奋斗历程和启示》的讲座。[详情]

进口未批新药算卖假药?新政:情节较轻可免罚
进口未批新药算卖假药?新政:情节较轻可免罚

  原标题:进口未批新药情节较轻可免罚 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日在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31、32、3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12章155条,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是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的首次全面修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假药、劣药、药价高、药品短缺等突出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体现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精神,进一步健全了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法律制度。 对比旧法,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何为假药、劣药;建立上市许可证制度,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针对常用药、急(抢)救药短缺问题,设专章“药品储备和供应”。新法还回应了“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算不算假药?”“网售处方药该禁还是该放”等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焦点 代购境外抗癌新药 算不算卖假药? 旧法: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新法: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解读】 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算不算假药?该不该处罚?如何处罚?电影《我不是药神》主人公独家代理印度仿制药“格列宁”的故事,以及今年的聊城假药案,引发各界对代购境外抗癌新药的关注。 根据新法,代购的境外抗癌新药,只要在境外是合法的,那么即便没有获得我国的进口审批,也不再按假药论处。对于这些行为,将视代购数量、情节轻重,少量、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乃至于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这些修改回应了对“我不是药神”反映的社会问题的关切。 不过,新法虽然为代购海外新药“开了一个小口”,可并不意味着放开,海外代购药品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袁杰表示,新药品管理法规定,从境外进口药品,依然必须经过批准,这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虽然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但是不等于就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 新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将面临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大量代购境外新药,或代购的药品造成延误治疗、人身伤害等后果,仍然面临严厉处罚。 新规 有条件允许网售处方药 旧法和二审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新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对于网售处方药,现行做法是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此前二审,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不过,审议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当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另一种认为不要一刀切,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 “考虑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也表示,对于网售处方药,“一个观点是如果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希望禁止。但是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应当加强药品监管,同时也应当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刘沛表示,目前正在起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详情]

首部资源税法获通过 统一税目规范减免税政策
首部资源税法获通过 统一税目规范减免税政策

  原标题:首部资源税法获通过 税务部门将优化网报系统提升速度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张钟尹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本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资源税法将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前还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在回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提问时表示,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并详细阐明了三项具体工作。 资源税法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在此基础上,我国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现在的资源税法。 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本次通过的资源税法有哪些变化?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介绍,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将做好政策解读和纳税辅导 距离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还有大约一年时间,税务部门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资源税法的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对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的这一问题,卜祥来回答表示,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 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 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 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此外,卜祥来指出,资源税法的实施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 而新的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卜祥来介绍,资源税法的实施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 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份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详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村医县招乡聘村用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村医县招乡聘村用机制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村医县招乡聘村用机制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周程程     8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草案中涉及的“强基层”内容引发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并提出进一步修改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广祥表示,草案经过前两次审议进一步充实完善,特别是吸纳了第二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社会公众提出的进一步增加“强基层”的内容,在某些条款中都有具体的表述。“但是我认为根据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健康中国建设推进,应该在条款中进一步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相关内容。” 建议增加强化村卫生室建设 在强化基层医疗机构方面,谢广祥建议,增加或充实专门对村卫生室和村医队伍建设规定的条款。 谢广祥表示,近些年在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及队伍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没有达到理想效果。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村卫生室2016年为64.2万个,2017年为63.8万个,2018年为63万个。“也就是3年间消失了1.2万个村卫生室。”谢广祥表示,正是由于村卫生室的不足、特别是村医队伍的短缺,加上其他方面因素,使得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量占总门诊量的比例一直呈下降趋势。 谢广祥认为,要实现医改确定的强化政府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人人享有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就要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室和村医队伍的建设,所以建议应该加强或者增加这方面的内容表述。 王刚委员也认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和村医队伍建设还不够,既然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就要把如何促使这个好的制度、好的做法更好地发展完善作为条款的主要内容,通过加强工作,推动首诊制承担起分诊制体系建设的作用。 完善村医养老保障等政策 针对“强基层”,王刚认为,要推动首诊责任制,重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医师队伍建设,国家要下大力气建设,而不仅仅是强调“首诊”“分级”等。 王刚指出,应该是“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诊制度,大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医师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层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这才是促进法要促进的,这样的规定才能在医师培养、机构能力建设上下大力气。”王刚说。 谢广祥表示,要实现乡村一体化的管理。每个行政村至少要建一个村卫生室,同时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驻机构,明确村医为乡镇卫生院的聘用职工,建立村医县招乡聘村用的机制,拓展职业空间,稳定发展村医队伍。 并且,谢广祥指出,还要保障村医的合理待遇,村医是农村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应将村医纳入公益性保障范围,完善村医养老保障及岗位风险的保障政策,建立稳定运行的保障机制。 此外,还要明确政府保障的责任。谢广祥表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网底,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特别是公共卫生服务,所以应当明确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财政投入的刚性约束,建立稳定的可持续运行的保障机制。[详情]

未批准进口境外合法药品是假药?新药品管理法回应了
未批准进口境外合法药品是假药?新药品管理法回应了

  原标题: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合法药品还是不是假药? 你关注的问题,新版药品管理法都回应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周程程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 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于备受关注的互联网售药问题,新版药品管理法也明确:有条件允许网售处方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表示,“线上线下要一致”,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就是说线下要有许可证,才能在线上卖药。 未经批准进口境外上市药品仍是违规行为 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热映,让更多人关注购买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版药品管理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并对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进行了单独规定。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是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不过袁杰同时表示,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法律所作出的规定,是一个原则。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此袁杰表示,这次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但是不等于就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 “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这次把假劣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违反规定的仍然要处罚,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的作了专门的规定。”袁杰说。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在起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并未禁止处方药的网络销售。而此前二审稿中则提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对此袁杰表示,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当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另一种意见提出不要一刀切,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 “考虑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在法律中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袁杰说。 新版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部门制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刘沛表示,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并且,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刘沛透露,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起草过程中。下一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以贯彻药品管理法为契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加快起草步伐,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 假药包括 ◎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包括 ◎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详情]

法律对“药神”们更为宽厚:不再是“卖假药”
法律对“药神”们更为宽厚:不再是“卖假药”

  原标题:不再是“卖假药”,法律对“药神”们更为宽厚 来源:新京报 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不仅是对民众和现实诉求的回应,更是对进口药品的滞后性管制规定一次与时俱进的修正。 那些卖抗癌仿制药的“药神”们,有望摘下“出售假药”的帽子了。 新京报报道,《药品管理法》18年后首次全面修改通过。这次新版文本中,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了重新界定。而最受舆论关注的,就是明确了: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此举无疑颇具现实针对性:长期以来,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成了“高风险举动”,这给了不少癌症患者生的希望,却让多地“药神”们身陷囹圄…… 就现实看,从大热电影《我不是药神》到“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案”,近年来,违规进口境外药物案件频密拨弄着社会敏感的神经。这些案件,不仅将个体生命、公众情感与法律秩序之间的纠葛和尴尬展现在民众面前,也不止一次表明:此前的法律版本将未经批准的境外药品视为假药,已明显无法顺应现实形势。   基于此,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将过去“按假药论处”的内容进行重新归类,让成分真实和效果可靠的真药不再背负“假药”之名,不仅是对民众现实诉求的回应,更是对进口药品的滞后性管制规定一次与时俱进的修正。 本质上,假药劣药得以重新界定,不是监管力度放松,而是监管方式由粗放变成精细,由不分青红皂白的一视同仁变成区别对待。  无论是“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还是对已经进入境内的境外药按照不同情形减轻、免于处罚,对比之前的一刀切,如今的法规要求显然离实现精准归类、精细监管的目的更近了一大步。 这样的法规修订,对患者、医生乃至药品研发也是重大利好。对患者而言,有条件的人可以在境内就得到新药的治疗,他们生存的希望能得到安放;医生也会卸下对“假药”的心防,放心大胆地为患者推荐新药,从而积累新药的临床实验数据;客观上,这也能推进该类药在国内的上市进度。   此前将进口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列为假药,还分散了执法力量。而不再按假药论处,则能让监管部门更加集中地针对真正的制售假药行为,提高对真正制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     不论是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并鼓励创新药进口,加快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落实抗癌药降价措施、强化短缺药供应保障;还是“启动”进口抗癌药零关税……“药神案”频发以来,国家层面已是多次释放积极信号,以满足民众的药物需求。 此次修订《药品管理法》,更是从维护患者健康权的逻辑起点出发,打破对假药“一刀切”简单、粗暴的分类,让药品管理秩序与个体生命、社会伦理期待高度契合,也更合乎以人为本的内涵。  [详情]

国家药监局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
国家药监局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

  国家药监局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起草 中新网8月26日电 谈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事,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今日表示:“我们也在起草过程中。” 资料图:民众在医院排队取药。 中新社记者 张添福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称:药品管理法没有提到网络上是否禁止处方药,今后网络上是否依然可以销售,如何监管? 对此,袁杰介绍,现行做法明确规定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在药品管理法二审的时候,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当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另一种认为不要一刀切,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 袁杰指出,考虑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则也指出,网络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有两个观点,一个观点是如果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希望禁止。但是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应当加强药品监管,同时也应当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 刘沛介绍,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人大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对药监部门也提出了下一步的要求。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就是说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另外,就是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第二,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所以,通过这样一些制度规定,我们对于网络销售药品希望能够严格监管,也不会出现大家担心的问题。“” 刘沛表示,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也在起草过程中。“下一步我们会以贯彻药品管理法为契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加快起草步伐,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详情]

财政部官员解读资源税法:统一税目、规范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官员解读资源税法:统一税目、规范减免税政策

  财政部官员解读资源税法:统一税目、规范减免税政策 中新网8月26日电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今日介绍称,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方面变化,即统一了税目,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资料图:油田。中新社记者 孙睿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徐国乔介绍,与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所以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 徐国乔介绍,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详情]

国家药监局谈药品追溯制度:防止假药劣药进合法渠道
国家药监局谈药品追溯制度:防止假药劣药进合法渠道

  国家药监局谈药品追溯制度: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 中新网8月26日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今日表示,药品管理法在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追溯制度是用信息化的手段保障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够实现药品风险控制,精准召回,“所以药品追溯制度也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 资料图:北京一家老字号药店。中新社发 李慧思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在专题发布会上,刘沛表示,药品管理法在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追溯制度是用信息化的手段保障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够实现药品风险控制,精准召回,所以药品追溯制度也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药品追溯制度建设主要是以“一物一码、一码同追”为方向,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药品追溯的体系,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 刘沛指出,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总的原则就是监管部门定制度、建标准,允许多码并存,可以兼容原来的电子监管码,也可以兼容现在国际上常用的其他编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建立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各个单位自建追溯体系,要做到数据互联互通。按照这个要求,药监局也正在建立追溯协同平台、追溯监管平台,并且将发布一系列追溯的技术标准,以使相关的各个部门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追溯体系标准规范,追溯体系在疫苗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刘沛介绍,目前药监局实际已经发布了一些规范,比如药品追溯编码要求等等,“我们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建设协同平台和监管平台,明确有关要求及完成时限,落实各方责任,最终实现全品种、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详情]

专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会冲击土地供应格局
专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会冲击土地供应格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会否冲击土地供应格局?官方释疑 中新网8月26日电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入市,会否冲击下一步的土地供应格局?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对此予以了回应。 资料图:长沙一楼盘工地。中新社记者 杨华峰 摄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决定。 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入市,改变了原先建设用地只能用国有土地的格局,这对下一步的土地供应格局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形成冲击? 对此,杨合庆回应称,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个方面,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完善现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格局。原来只有国有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以进行各项建设,现在是允许集体可以把集体的建设用地,直接由集体出让、出租用于建设,这是土地供应格局的改变。 第二个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第二,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第三,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 杨合庆表示,从这几个方面来讲,它不会对土地市场造成冲击。[详情]

财政部官员: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财政部官员: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大河报记者:我们发现这次的资源税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还提到如果说征收水资源税停收水资源费。请问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大家担心水费会不会更贵。谢谢。 徐国乔: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到税法的条款中去了,作了明确的规定。从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承受,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的建议。谢谢。[详情]

药监局:对临床急需短缺药等优先审批(全文实录)
药监局:对临床急需短缺药等优先审批(全文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法制日报记者:药品管理法时隔18年进行第一次全面修改,请介绍一次修改主要有哪些新的制度和亮点。 袁杰:非常高兴在疫苗管理法刚刚通过不久又和记者朋友们见面了,今天介绍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是新制定的,药品管理法是在18年之后进行的一次全面的大修。药品管理法是1984年制定的,2001年2月修订,除在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以外,没有进行大的修改,这次对药品管理法进行全面修改体现了“四个最新”。 袁杰:第一个最新,就是把药品管理和人民的健康紧密的结合起来,在立法目的里面就明确规定了要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关于医药和健康的关系,从全世界药品发展的理念来看是在不断提高的,最初我们的草案是没有促进的,只有保护公众健康,随着理念不断加深,药品管理不仅要保护而且要促进公众健康。把药品管理和人民健康紧密结合起来,还体现在第3条,很鲜明地提出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整个药品管理全过程的制度设计中都坚持体现这个理念。 袁杰:第二个新,就是坚持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坚持社会共治。 袁杰:第三个新,新在坚持新发展时期的问题导向,药品管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袁杰:第四个新,就是新在发挥法律的最高权威作用,围绕提高药品质量系统的对药品管理做出规定。大家知道这个草案第一次来的时候是修正草案,根据各方面意见和我国药品行业发展的实践需要,从二审开始改为修订草案,全面的系统性的对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 中国税务报记者:本次常委会审议了资源税法,请问资源税法的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了哪些新的变化。 卜祥来: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具体有以下三个新变化: 卜祥来: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卜祥来: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卜祥来: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卜祥来:税务部门将从现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税法实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办法、优化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做好税法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等事项,确保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顺利实施。 中新社记者:这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我们知道中国一直是人多地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保障农民权益有哪些规定? 杨合庆: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都对土地十分真实,我们任何一项改革一项立法都要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就是要处理好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强调,土地制度改革是件大事,不管怎么改,不能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对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杨合庆: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杨合庆: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杨合庆: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杨合庆:总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这些举措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人民日报记者:请问药监局,为了能够让公众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国务院要求加快对境外已上市新药的审批,强化短缺药的供应保障等。那么想请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方面有何举措? 刘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在2015年就出台了改革药品医疗机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7年又出台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境外新药、抗癌药审评审批提出了要求。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的调动了药品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刘沛: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17年增长了157%。全国人大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总结改革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在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刘沛:药品管理法具体的一些制度主要有,一是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刘沛:二是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过去临床试验审批是批准制,改为了默示许可制,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提高了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四是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化学原料药、相关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同时对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也一并核准。五是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六是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就是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且能够预测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审批,以提高临床急需药品的可及性,这个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刘沛:当然了,附条件批准我们也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要载明相关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以后还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研究,如果没有完成相关研究,或者不能够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监局还可以依法处理,甚至直接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临床需求,同时又能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 刘沛:当然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除了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还规定了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明确了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保障。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完善鼓励创新的具体举措,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可及。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前还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 卜祥来: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 成都商报记者:关于药品管理法,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这项制度全面实施,对于强化药品安全监管,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有什么意义? 刘沛:刚才记者提的关于上市许可持有人的问题,抓住了药品管理法新修订的重点。因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建立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这个制度一是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主体责任。二是可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什么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呢?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就是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通过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获得药品注册证书,以他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向市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承担责任的这么一项制度。有人说上市许可持有人也是出品人,或者说是持证商。全国人大借鉴国际经验,2015年11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授权国务院在北京等十个省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四年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对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鼓励创新、减少低水平重复、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又总结试点的经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完善科学监管的制度,设立专章,并且在相关的各个章节明确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强化了全过程的监管,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制保障。 刘沛:在总则中,药品管理法明确国家对药品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同时,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处理等全过程、各环节都要负责。除了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之外,还要具备赔偿能力。对于境外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要明确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持有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研制环节,规定持有人必须遵守非临床研究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保证研制的全过程的持续合规。在生产环节,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生产全过程的持续合法合规。委托生产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相关的协议,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进行审核。在流通环节,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可追溯,委托销售的也要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委托仓储运输的,要对受托方能力进行评估,同时要明确药品质量责任和操作规定,对委托方进行监督。在上市后管理方面,对持有人要求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加强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包括上市后的评价。同时要求建立不良反应报告和召回制度。还有就是持有人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都要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同时,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提出了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刘沛:在明确持有人责任的同时,药品管理法也对药品的研制单位、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他们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全过程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还规定了药物警戒、监督检查、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等内容,落实了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细化完善了告诫、约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销售及使用进口等等一系列监管措施,督促持有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袁杰:我补充一句。这次新引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一个重大的好处,就是从制度设计上鼓励创新。除了生产企业以外,科研机构有能力创新出新的产品,要让他能够获得产品上市以后的巨大收益。所以说原来老法都是叫“生产企业怎么样怎么样”,现在提出了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鼓励创新。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药品管理法关于儿童用药这块,第16条增加了一个表述,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等内容,我想请问,可否介绍一下我们国家将会采取什么有效措施加快儿童用药的研制。另外,也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儿童药品法的议案,能否介绍一下,因为儿童用药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关于儿童用药的专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考虑,下一步会有这方面的考虑吗?谢谢。 刘沛:这次药品管理法对于鼓励创新,特别是刚才我介绍了,对于鼓励的方向作出了很明确的规定。儿童用药也是重点鼓励的方向。目前对于儿童用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由于儿童用药比较特殊,研发、使用量相对比成人用药要少,在研发过程中,尤其是开展临床试验等方面难度也更大一些,研发积极性低。因此,药品管理法专门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儿童用药品的研制和创新,支持开发符合儿童生理特征的儿童用药品新品种、剂型和规格,对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下一步药监部门要在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研究具体的相关配套规章和政策,出台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鼓励和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制和创新。 袁杰:儿童是我们的未来。大家知道,对儿童用药,党中央、国务院各方面都非常关注。当时制定疫苗管理法的时候就说,疫苗主要都是针对儿童的,所以要高度重视疫苗管理制度的建设。药品管理法修改过程中,根据常委会提出的意见,我们增加了对儿童用药的规定,一直到最后马上就要通过了,委员们还提出了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儿童用药专门用一款进行规定。刚才有记者提到,就是第16条的那一款。实际上写得非常具体,国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支持儿童用药的研发,同时要采取措施鼓励对儿童用新药的剂型、规格进行开发,鼓励开发。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贯彻好这款的规定。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2条规定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制度,要求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同时第36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请问目前国家级的工作情况是怎么样的? 刘沛:我来回答。药品管理法在总则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药品追溯制度,药品追溯制度是用信息化的手段保障药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防止假药、劣药进入合法渠道,并且能够实现药品风险控制,精准召回,所以药品追溯制度也是药品管理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药品追溯制度建设主要是以“一物一码、一码同追”为方向,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要建立药品追溯的体系,实现药品最小包装单元可追溯、可核查。建设药品追溯制度总的原则就是监管部门定制度、建标准,允许多码并存,可以兼容原来的电子监管码,也可以兼容现在国际上常用的其他编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建立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各个单位自建追溯体系,要做到数据互联互通。按照这个要求,药监局也正在建立追溯协同平台、追溯监管平台,并且将发布一系列追溯的技术标准,以使相关的各个部门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追溯体系标准规范,追溯体系在疫苗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目前药监局实际已经发布了一些规范,比如药品追溯编码要求等等,我们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建设协同平台和监管平台,明确有关要求及完成时限,落实各方责任,最终实现全品种、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新京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一个变化,把原来的“基本农田”全部改成了“永久基本农田”,我们的问题是,这样的修改只是说字面上的调整,还是说背后有什么深意?谢谢。 魏莉华:这次我们在土地管理法修改过程中把土地管理法中的“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个修改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理念的重大转变。我们用网上一个时髦的话说,这就是基本农田保护2.0版,从基本农田到永久基本农田是基本农田保护的的2.0版。这样的修改,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这样一个价值的理念。2017中发4号文件提出,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强调“两个决不能”,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决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决不能随便占用。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的划定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们全面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目前已经完成了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总结实践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划定的一些成功经验。在第35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同时,原来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把80%以上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考虑到各省的耕地后备资源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这次新法作了一个微调,具体的划定的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来确定,使这部法律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总之,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也是在这次修订过程中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谢谢。 工人日报记者:请问财政部的徐司长一个问题,与现行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有哪些方面的变化。谢谢。 徐国乔:资源税自1984年开征以来,经过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税制要素已基本合理,运行也比较平稳。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的税制方向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做了适当的调整,所以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到了现在的资源税法。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徐国乔: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谢谢。 新华社记者:刚才魏司长说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入市,改变了原先建设用地只能用国有土地的格局,这对下一步的土地供应格局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形成冲击。谢谢。 杨合庆:其实刚才这个问题魏莉华司长基本上已经都回答了,这个问题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完善现有的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格局。原来我们只有国有的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以进行各项建设,现在是允许集体可以把集体的建设用地,直接由集体出让、出租用于建设,这是土地供应格局的改变。第二个方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第二个,它必须要经过依法登记。第三个,它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作出安排。另外,即使获得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之后的土地权利人也要按原来规划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因此从这几个方面来讲,它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谢谢。 大河报记者:我们发现这次的资源税法明确了水资源税的试点问题,还提到如果说征收水资源税停收水资源费。请问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对于普通的家庭来说,大家担心水费会不会更贵。谢谢。 徐国乔:谢谢你的提问,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到税法的条款中去了,作了明确的规定。从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承受,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的建议。谢谢。 香港有线电视记者:请问这次药品管理法第124条最后一段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话可以免责免罚,是否回应了陆勇案和聊城假药案,回应了社会上的一些需要。第二个问题,药品管理法没有提到网络上是否禁止处方药,今后网络上是否依然可以销售,如何监管?除此之外,也想请问一些香港的问题,这次人大常委会有没有涉及香港的议题?还有人大831决定宣布将快5周年了,这个831的决定是否有修改的空间。谢谢。 袁杰:我先说第一个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刚才我讲了,新法有新处,刚才记者同志讲是否回应《我不是药神》反映的问题,我觉得这确实是回应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关切。这个问题怎么看呢,第一点就是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是本法所作出的规定,这是一个原则。没有经过批准的,即使是在国外已经合法上市的药品,也不能进口。第二点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就是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对于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次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从假药里面拿出来单独规定,但是不等于就降低了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违反第124条的规定,构成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品的,仍然按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这种行为仍然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所以这次把假劣药回归到按药品的功效来设计假劣药的内容,违反规定的仍然也要处罚,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管理秩序的作了专门的规定。刚才记者讲到的这一款,实际上确实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网络的问题我也和大家报告一下。大家一直都特别关注网络销售的问题,现行做法明确规定说网络不可以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是一个焦点,大家都比较关心。在二审的时候,根据现行做法规定了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当禁止通过网络直接销售处方药,有的意见提出不要一刀切,是可以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考虑到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坚持线上线下相同标准、一体监管的原则,法律就网络销售药品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要求网络销售药品要遵守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健康卫生主管部门等部门具体制定办法,同时规定了几类特殊管理药品不能在网上销售,为实践探索留有空间。 刘沛:网络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我们之前也听到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所以在药品管理法修订的过程中,大家对这个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对这个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审慎研究。两个观点,一个观点是如果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会放大药品安全风险,带来安全隐患,所以希望禁止。但是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在国家简政放权和“互联网+”的背景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应当加强药品监管,同时也应当为满足人民的用药需求,对网售处方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不要一禁了之。这两个观点的确都存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意见,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促进线上线下的融合发展,推广“网定店取”、“网定店送”。2018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促进互联网+健康医疗发展的意见,那里面也提出了“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探索医疗机构的处方信息和药品销售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所以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过程中,人大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对我们药监部门也提出了下一步的要求。我们考虑,按照药品管理法的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一个是“线上线下要一致”,所以对于网售的主体,必须首先是取得了许可证的实体企业,就是说线下要有许可证,线上才能够卖药。另外,就是网上销售药品要遵守新的药品管理法关于零售经营的要求。第二,考虑到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网络销售的处方药规定了更严格的要求,比如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信息能共享,主要是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再一个就是配送,配送也必须要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所以,通过这样一些制度规定,我们对于网络销售药品希望能够严格监管,也不会出现大家担心的问题。关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我们也在起草过程中。下一步我们会以贯彻药品管理法为契机,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加快起草步伐,努力规范和引导药品网络销售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谢谢。 袁杰:今天大家没有提到最严厉的处罚,在药品中如何体现最严厉的处罚,请记者给我们宣传一下。因为药这种东西,咱们就是要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体现最严厉的处罚,在药品管理法中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综合运用了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还有包括行政拘留的措施,我就不具体举例子了。第二个特点,大幅度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而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要按十万算。第三个特点,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从法律责任146条之后是对监管部门的一些要求,监管部门都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的。146条之前有十处是处罚到人的,大家也可以进行一些关注。第四个特点,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第五个特点,我还想说一下,药品管理法要实施好,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可小视。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监管部门来管这个药,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和本法规定的各个有关部门的职责,各个主管部门要协同作战。在本法里强调了各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的职责要分工协作。在法律里面有一条,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就是说,不作为的要严格处置。最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绍仁:谢谢两位。刚才你提了一连串的问题,还有两个不是本次新闻发布会议题范围内的,但我简单给你讲两句。第一个问题,本次常委会的议程是公开报道的,没有你说的相关的议题。第二,你讲到831决定的问题,831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香港事务的处理必须在宪法、香港基本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法治的轨道上予以解决。谢谢。各位还有什么问题,各位嘉宾还有补充的吗?还有问题,最后一个问题。 中国经营报记者:还是关于药品管理法的问题。不久前我们刚刚通过了疫苗管理法,这一次的药品管理法是如何与疫苗管理法相关的规定作衔接的?请简要介绍一下。谢谢。 袁杰:第一,从咱们法理上说,药品管理法是一般法,疫苗管理法是特别法。第二,两部法的关系在疫苗管理法的规定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疫苗管理法有规定的,首先适用疫苗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当然药品管理法作为一般法,基本原则都是适用疫苗的。疫苗作为特殊商品,它的一些特别规定规定在疫苗管理法里。在审议的过程中大家一直在提疫苗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要进行衔接,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也充分注意了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方面的衔接。总体来说,对疫苗管理的处罚是重的,对药品的处罚不像疫苗那么重。 何绍仁:谢谢六位嘉宾,谢谢大家,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详情]

停职院长回应过期疫苗:所谓的脑瘫儿童在哪?
停职院长回应过期疫苗:所谓的脑瘫儿童在哪?

  原标题:停职院长回应过期疫苗:所谓的脑瘫儿童在哪? 【#停职院长回应过期疫苗#:所谓的脑瘫儿童在哪?】#四川青川儿童疑接种过期疫苗#引争议。县卫生健康局通报,尚未发现接种过期疫苗,涉事卫生院在2015年存在登记不及时、漏登、错登。涉事卫生院院长李武被停职,他对@紧急呼叫 表示,疫苗未造成不良影响,“因接种疫苗出现的脑瘫娃儿在哪里?” [详情]

车载微信推出 马化腾:向汽车厂商开放车联网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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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车载微信推出!马化腾:将向汽车厂商开放车联网操作系统 来源:梨视频 【#车载微信推出#!马化腾:将向汽车厂商开放车联网操作系统】8月26日,在2019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上,马化腾称,腾讯与长安汽车联合推出了搭载腾讯生态服务能力的车联网操作系统,且开放给各大汽车厂商使用。今天中午双方将联合展示全新语音交互的微信车载版本。 [详情]

马云:把AI翻译成人工智能是人类把自己看的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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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别因强调实体经济灭掉金融 过去只是金融没做好
马云:别因强调实体经济灭掉金融 过去只是金融没做好

  原标题:马云:别因强调实体经济而灭掉金融,过去只是金融没做好 来源:梨视频 【马云:别因强调实体经济而灭掉金融,过去只是金融没做好】8月26日,在2019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上,马云称过去不是金融不好,而是金融没有做好。未来制造业不会是就业主导,未来的现代服务业才是就业主导。而现代服务业的精髓则是金融,所以不能强调实体而灭掉金融。 [详情]

马云:P2P不是互联网金融 不能把问题怪在互联网金融
马云:P2P不是互联网金融 不能把问题怪在互联网金融

  原标题:马云:P2P从第一天起就不是互联网金融 不能把问题怪罪在互联网金融上 来源:北京时间 【马云:P2P从第一天起就不是互联网金融 不能把问题怪罪在互联网金融上】8月26日,在马云在2019智博会上表示,P2P从第一天起就不是互联网金融,它是一个有了网页的非法集资产品,我们不能把问题全怪罪在互联网金融上。 [详情]

财政部徐国乔:水资源试点费改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财政部徐国乔:水资源试点费改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原标题:财政部官员: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苑)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2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水资源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地下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在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 “从试点的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的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是没有增加的。” 徐国乔介绍。 他也表示,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承受,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他说,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的建议。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2017年12月份,试点工作扩大到了北京、天津等9个省份,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详情]

我国修改土地管理法 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我国修改土地管理法 政府征地前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详情]

新土地管理法: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新土地管理法: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详情]

药监局:规定药品储备和供应 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
药监局:规定药品储备和供应 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请问药监局,为了能够让公众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国务院要求加快对境外已上市新药的审批,强化短缺药的供应保障等。那么想请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方面有何举措? 刘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在2015年就出台了改革药品医疗机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7年又出台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境外新药、抗癌药审评审批提出了要求。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的调动了药品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刘沛: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17年增长了157%。全国人大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总结改革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在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刘沛:药品管理法具体的一些制度主要有,一是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刘沛:二是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过去临床试验审批是批准制,改为了默示许可制,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提高了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四是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化学原料药、相关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同时对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也一并核准。五是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六是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就是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且能够预测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审批,以提高临床急需药品的可及性,这个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刘沛:当然了,附条件批准我们也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要载明相关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以后还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研究,如果没有完成相关研究,或者不能够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监局还可以依法处理,甚至直接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临床需求,同时又能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 刘沛:当然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除了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还规定了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明确了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保障。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完善鼓励创新的具体举措,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可及。 [详情]

药监局:建立附条件审批制度 缩短临床试验研制时间
药监局:建立附条件审批制度 缩短临床试验研制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请问药监局,为了能够让公众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国务院要求加快对境外已上市新药的审批,强化短缺药的供应保障等。那么想请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方面有何举措? 刘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在2015年就出台了改革药品医疗机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7年又出台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境外新药、抗癌药审评审批提出了要求。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的调动了药品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刘沛: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17年增长了157%。全国人大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总结改革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在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刘沛:药品管理法具体的一些制度主要有,一是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刘沛:二是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过去临床试验审批是批准制,改为了默示许可制,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提高了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四是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化学原料药、相关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同时对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也一并核准。五是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六是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就是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且能够预测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审批,以提高临床急需药品的可及性,这个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刘沛:当然了,附条件批准我们也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要载明相关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以后还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研究,如果没有完成相关研究,或者不能够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监局还可以依法处理,甚至直接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临床需求,同时又能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 刘沛:当然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除了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还规定了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明确了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保障。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完善鼓励创新的具体举措,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可及。 [详情]

药监局:对临床急需短缺药儿童用药 优先审评审批
药监局:对临床急需短缺药儿童用药 优先审评审批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请问药监局,为了能够让公众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国务院要求加快对境外已上市新药的审批,强化短缺药的供应保障等。那么想请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方面有何举措? 刘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在2015年就出台了改革药品医疗机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7年又出台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境外新药、抗癌药审评审批提出了要求。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的调动了药品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刘沛: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17年增长了157%。全国人大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总结改革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在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刘沛:药品管理法具体的一些制度主要有,一是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刘沛:二是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过去临床试验审批是批准制,改为了默示许可制,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提高了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四是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化学原料药、相关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同时对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也一并核准。五是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六是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就是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且能够预测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审批,以提高临床急需药品的可及性,这个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刘沛:当然了,附条件批准我们也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要载明相关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以后还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研究,如果没有完成相关研究,或者不能够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监局还可以依法处理,甚至直接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临床需求,同时又能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 刘沛:当然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除了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还规定了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明确了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保障。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完善鼓励创新的具体举措,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可及。 [详情]

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 将于12月1日“上岗”
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 将于12月1日“上岗”

  原标题:新版《药品管理法》通过 将于12月1日“上岗” 有啥亮点?专家现场带您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26日)上午举行闭幕会,表决有关事项。就在刚才,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央视记者 吴玮:我现在是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目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闭幕会刚刚结束。在闭幕会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已经会议表决通过,当然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法律能够获得通过,也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在我国,1984年,就出台了首部《药品管理法》,后来又经过了1次修订和2次部分法律条款的修改。此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历时近一年,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都体现在了法律里,目的就是为了守住药品安全的底线、能够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今天,在现场,我们也请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张桂龙副主任,为我们做一个解读。 记者:张主任,您好,首先想请您为我们介绍一下,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究竟有哪些亮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张桂龙: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可谓亮点纷呈。这次修订工作,坚持了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这个理念,这个坚守药品安全的底线,把药品领域里面的改革成果吸收到法律里面。比如说优化了审评审批的流程,提高了审评审批的效率。实行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由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其次,坚持严格监管和推动创新相结合。这是修订确立了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工作的原则,实行全过程、全链条的严格监管。针对不同环节确认了相应的质量保障、安全保证的制度,针对不同的主体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同时,对这个药品的研制创新、推动药品的科技进步、全面提升药品的质量也做了规定。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对社会上比较关注的罕见病药品、儿童用药品等等,做了一些规定。同时,对普通群众比较关心的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以后怎么样追溯的问题,也做了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不同的主体去追溯。然后,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然后再依法向有关主体追偿。 第四,这次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增加了这个处罚的种类,如增加了拘留,还有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黑窝点以及生产假药的这些行为比原来这个法律,规定了更高的处罚力度。原来是2到5倍的罚款,现在是提高到15倍到30倍。而且明确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这样的话,这个罚款的起点就提高到150万元。 记者:在两个月前的人大常委会上,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获得通过。那么,此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之间有怎样的关联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 张桂龙:《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的关系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这个疫苗法作为特别法,对这个疫苗的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有规定的,就要适用《疫苗管理法》的规定。《疫苗管理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因为疫苗的接种对象是健康人群,而且主要是婴幼儿,所以它的这个要求更高、管理更严、处罚更重。那么《药品管理法》的好多规定,比如说药品的标准问题、假药劣药的界定问题,比如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比如说惩罚性赔偿的问题,这个都要适用《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据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今年的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而就在同一天,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也将正式“上岗”。在此,我们也期待这两部法律能够共同发力,为我们共同守护好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央视记者 吴玮)[详情]

药监局:创新审评机制 为药物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药监局:创新审评机制 为药物创新提供组织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请问药监局,为了能够让公众更快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国务院要求加快对境外已上市新药的审批,强化短缺药的供应保障等。那么想请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鼓励研发创新,保障药品的可及性方面有何举措? 刘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在2015年就出台了改革药品医疗机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2017年又出台了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对推动医药产业创新升级,加快境外新药、抗癌药审评审批提出了要求。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的调动了药品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刘沛:在创新药的申请方面,2018年比2016年增加了75%。2018年我们批的新药48个,其中抗癌新药就有18个,比2017年增长了157%。全国人大在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过程中,总结改革经验,借鉴国际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在药品管理法总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同时增加和完善了十多个条款,增加了多项制度举措,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上市,满足公众更好地用上好药、用得起好药释放了一系列制度红利。 刘沛:药品管理法具体的一些制度主要有,一是明确了鼓励方向,重点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对人体疾病具有明确疗效的药物创新。鼓励具有新的治疗机理,治疗严重危及生命的疾病、罕见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的研制。 刘沛:二是创新审评机制,强化审评机构能力建立,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优化审评流程,提高审评效率,为药物创新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优化了临床试验管理,过去临床试验审批是批准制,改为了默示许可制,临床试验机构的认证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提高了临床试验的审批效率。四是建立关联审评审批,在审评审批药品的时候,将化学原料药、相关的辅料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调整为与制剂一并审评审批,同时对药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也一并核准。五是实行了优先审评审批,对临床急需的短缺药、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开设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六是建立了附条件审批的制度。就是对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且能够预测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审批,以提高临床急需药品的可及性,这个制度缩短了临床试验的研制时间,使那些急需治疗的患者能第一时间用上新药。 刘沛:当然了,附条件批准我们也有更严格的要求,比如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要载明相关事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以后还要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研究,如果没有完成相关研究,或者不能够证明获益大于风险的,国家药监局还可以依法处理,甚至直接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临床需求,同时又能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 刘沛:当然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也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除了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还规定了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明确了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保障。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药品管理法的要求,完善鼓励创新的具体举措,继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可及。 责任编辑:赵慧芳 [详情]

人大常委会: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
人大常委会:下放宅基地审批权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中新社记者:这次修改了土地管理法,我们知道中国一直是人多地少,对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命根子,这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保障农民权益有哪些规定? 杨合庆: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都对土地十分真实,我们任何一项改革一项立法都要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就是要处理好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强调,土地制度改革是件大事,不管怎么改,不能对农民利益造成损害,对土地管理法修改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当中将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完善了很多方面的制度。 杨合庆:第一,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所以这极大保护了农民利益。在征地补偿方面,我们改变了以前以土地年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现在我们实行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因为区片综合地价除了考虑土地产值,还要考虑区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制定地价。 杨合庆:第二,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这次是一个创新,改变了过去农村的土地必须征为国有才能进入市场的问题,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同时在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的时候,法律要求必须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才能入市。 杨合庆:第三,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我们知道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可能有些地方的宅基地用地比较紧张,这次法律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地方政府要想办法采取别的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另外,这次改革还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明确要求通过规划合理安排农村的宅基地,为改善农村的居住条件提供便利。 杨合庆:总之,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的这些举措将为农民利益提供更加充分的实实在在的保障。 [详情]

自然资源部:允许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自然资源部:允许进城落户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详情]

自然资源部:破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法律障碍
自然资源部:破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法律障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详情]

税务总局: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资源税法实施准备工作
税务总局: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资源税法实施准备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在实施之前还有哪些征管的准备工作要做? 卜祥来:距离资源税法实施还有一年的时间,税务部门将抓紧做好以下税法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起草制定配套征管办法,细化规范征管措施。二是优化完善表证单书和信息系统。精简表证单书数量和数据项,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填报。优化网报系统,提升网上申报速度。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服务优化到位。特别是重点培训办税服务厅和12366等一线窗口人员,及时准确为纳税人答疑解惑。[详情]

自然资源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使被征农民更有参与权
自然资源部: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使被征农民更有参与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详情]

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补偿被征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
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补偿被征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8月26日(周一)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8月22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资源税法草案。如获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几部法律案有关的问题。 以下为文字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 何绍仁: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67人出席,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何绍仁:会议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何绍仁:今天的会议是这三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6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6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先生;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先生;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先生;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女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女士。其中,关于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问题,请袁杰主任、刘沛司长共同回答;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魏莉华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关于资源税法的问题,请杨合庆主任、徐国乔司长、卜祥来司长共同回答。现在就请大家直接提问。 南方都市报记者:我们知道土地是重要的资源,近年以来中央对土地改革进行了重大部署,这些改革效果如何,新的土地管理法有哪些重要的体现? 魏莉华:大家知道,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在革命、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凸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破解。 魏莉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审慎稳妥推进,所以在2014年底,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由于试点突破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自2015年以来,33个试点地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魏莉华:刚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坚持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坚持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党中央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在农村三块地改革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刚才杨合庆主任也作了介绍,我再简单介绍一下。 魏莉华:在土地征收方面这次新法做了三个方面完善。第一,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因为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是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我们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所以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这次我们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是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样一个规定就改变了过去我们是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样就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三是,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主要是是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魏莉华: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我们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的亮点。 魏莉华:在宅基地方面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因为有一部分农村村民已经进城落户,对他们原来在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允许退出,这次修改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农民变成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我们要有足够的耐心。如果农民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其退出宅基地,必须是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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