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专栏作家 曹中铭
对于发布虚假声明的独董,不能仅仅只是下发警示函了事,而是应认定其为独董的不当人选。
2月23日,累计有10余家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收到了所在辖区证监局的警示函。值得注意的是,10余家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的原因,均与当初上市公司及相关独董发布了虚假声明有关。个人以为,对于独董发布虚假声明的行为,不可下发警示函了事。
一次性有10余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独董等收到警示函,并且还是基于相同的原因,这在此前是非常罕见的。而从相关独董的声明看,所犯的也几乎是低级错误。
比如2022年9月14日,深市某上市公司及相关拟任独董分别发布《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称拟任独董不存在同时在5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但调查结果却显示,该拟任独董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5家,事实也狠狠打了《声明》的“脸”。
无论是证监会2001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还是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都作出了“独董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规定。去年8月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9月4日起施行,下称《管理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此后上市公司独董也掀起一股“辞职潮”。如果施行后有独董任职的上市公司超过3家,则涉嫌违规。
多位独董发布虚假声明,也暴露出多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对于相关独董而言,对于自己的履职情况显然是非常清楚的,是否同时在5家及以上公司担任职务,其本人比谁都明白。但或出于利益方面的考量,通过发布虚假声明的方式,最终获任独董职务。从本质上讲,发布虚假声明,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也应为市场所不容。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及董秘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形下所发布的声明,其实也属于“虚假”声明,其行为也明显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上市公司核实拟任独董是否在5家公司内任职,真的有那么难吗?
其三,从时间跨度看,有拟任独董发布声明的时间在2018年8月份,且其时已经违规,虽然此次也对其进行了追责,但收到警示函却是在5年之后,也让警示函的效果大打折扣。
此外,根据独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规定的,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毫无疑问,这些监管措施对于违规者而言不痛不痒,无法产生威慑作用;对于市场而言,也没有多大的“价值”,也凸显出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短板。
发布虚假声明的拟任独董,一位不讲诚信的独董,寄希望其能在上市公司治理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上发挥积极作用,个人以为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这样的独董,能否保持独立性,同样令人存疑。
个人以为,对于发布虚假声明的独董,不能仅仅只是下发警示函了事,而是应认定其为独董的不当人选。在这方面,《管理办法》在独董任职资格、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章节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漏洞有必要及时补上。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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