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懿宸:全球视角下的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综述

2021年02月22日11:23    作者:施懿宸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施懿宸、尹潇涵、杨晨辉

  全球经济“绿色复苏”的背景下,先锋保险公司正在调整自身商业模式,努力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根据Mills针对全球29个国家的244个保险实体的643项具体活动的研究[1],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仍在为满足客户需求不断创新。现阶段,企业为应对气候变化和践行节能减排,逐步向可持续的生产运营方式转型。因此,市场亟需保险公司提供更多创新型绿色产品和服务。国内视角下,继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建立绿色发展基金之后[2],2020年10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再度提出要“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3]。宏观政策性文件表明,国家与地方政府对于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绿色保险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应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中发挥重要作用[4],以不断更新的产品体系,支撑国家产业化结构调整、保护环境、防灾减灾、减少碳排放、绿色发展的目标。本文将综合介绍绿色保险的概况、全球发展形势,并以具体创新型绿色保险分析为例,为我国绿色保险的创新和发展提出建议。

  一、绿色保险概述及机理解读

  (一)绿色保险概述

  绿色保险是市场经济中管理环境风险的工具[5]。狭义来看,国际上较具有代表性的绿色保险以环境污染责任险和巨灾保险为主。广义而言,国际金融市场尚未针对绿色保险制定统一的定义标准,这表明了绿色保险产品还存在着广阔的探索与创新发展空间,而“绿色保险”的概念也需要在更多的研究与实践中被定义及完善。绿色保险可以被引申到更为广阔的领域。具体而言,在保障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实现气候变化的适应与应对过程中,所用到的兼顾风险管控和资金运用的手段,都可以作为绿色保险的创新发展方向。

  1、环境污染责任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6]。

  1990年,德国政府通过了《环境责任法案》,该法案要求对10个主要行业的96个分支(其中包括火电、矿业和石油)进行强制保险。英国保险公司协会还协调了英国保险公司推出的类似保险服务,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这些服务不仅包括清理费用,还包括罚款、不动产损坏和损失、所有法律费用和医疗费用。欧盟通过立法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并于2004年颁布了《欧盟环境责任指令》,促进了绿色保险服务的快速发展[7]。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起步于2007年。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原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2020年10月底,深圳市出台了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法规要求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截至2020年12月,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巨灾保险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保险形式,分散风险[8]。巨灾保险对于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推动国家灾害管理的稳定和长久机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全球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460亿美元,其中全球保险业共赔付600亿美元,占比达到40%[9]。瑞士再保险《Sigma》杂志2020年第二期发布的数据显示:在欧洲和南美,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保险赔付达到了40%;在大洋洲和北美洲,巨灾造成的损失中保险赔付占比达到了60%;在亚洲保险赔付占比平均水平为27%,非洲平均为15%。而在中国,巨灾赔付占巨灾经济损失的比例不到10%,虽然较20世纪及21世纪前十年已经有大幅提升,但在国际比较上仍远远落后。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使得巨灾保险重新进入大众视野。2016年,随着《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的陆续出台,巨灾保险再次受到关注步入发展阶段[10]。自2017年6月22日,中再集团主办“首届巨灾风险与保险高峰论坛暨中国再保险巨灾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利用大数据等前沿科技进行巨灾风险管理、推出新型保险产品的工作在我国拉开了序幕。

  (二)绿色保险机理

  绿色保险的机理较为复杂,下文主要通过立足于保险公司、企业以及政府三个利益主要相关方的角度开展分析(图1)。

  图 1 绿色保险机理图示简析

  数据来源: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1、保险公司:在有关部门政策引导与推动下,保险公司正逐步树立行业内的绿色转型意识,积极调查、研究、挖掘并引领企业的市场需求。同时,受供求机制影响,保险公司基于市场需求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而不断推出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完善风险管理、企业融资、针对性保险设计等环节的整体构建。

  2、企业:在有关部门的引导与监督下,以绿色环保、节能减排观念为指引,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绿色生产与绿色供应链发展、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制造等绿色产业的发展,综合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积极扩展对于多元化的、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的需求,为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提供方向。

  3、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绿色保险相关标准及指引性文件,引导行业发展及环境、气候风险管理;推动相关产业结构升级,为企业实施生态环保、节能减排路径制定政策性引导指南,同时履行监督管理权责;向公众传导绿色发展、生态环保理念,宣传保险的重要性;为绿色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发展宏观背景下的蓬勃发展提供土壤。

  二、绿色保险产品必要性

  (一)保险资金与绿色项目周期相契合,利于企业融资增信

  随着工业及城市化发展,财富聚集及人口激增,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不容忽视。绿色项目普遍存在治理周期较长的问题,而保险公司的资金规模广、期限长[11]。即,保险公司的资金周期可以与许多绿色项目的长周期相契合,是绿色项目的有效融资手段,有利于国家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从而推进践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此同时,绿色保险架构了一个抗风险的良性循环。首先,绿色企业通过绿色保险产品提升抗风险能力,且绿色保险为企业提供的保障也增加了企业的信用度,有利于企业的其他绿色融资的开展,一旦企业融资渠道增多,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也会承担更少的风险,从而促使经济社会进入绿色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绿色保险有助于风险管理并形成生态社会效益

  保险有一定的风险管控能力,因此可以通过风险预见以及充分的事前准备减少生态环境事故风险的发生的可能性,且在事故发生后,也可以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12]。绿色保险促使投保公司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获取资金补偿和环境恢复空间。此外,对某些行业的强制保险将有助于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因而可以抑制企业投入到有过度环境风险的投资活动中去[13]。因此,这种事前、事后全方位保障的机制,有利于从风险管理角度上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绿色经济意义上,绿色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约束性、系统性等典型特征,具有社会公众效益[14]。因此,绿色保险不止具有风险保障的基本功能,确保被保险者的承保风险控制在重大水平以下,还具有“绿色”的生态社会效益。综合而言,绿色保险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生态社会效益的形成都是具有必要性。

  (三)助推国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绿色产业构建

  低风险往往意味着企业对于创新行为的高容错率,从而激励企业不断进行绿色科技创新。Wang的一项基于博弈论模型的研究表明[15],绿色保险有助于降低企业创新的风险,且绿色保险比政府直接补贴具有更低的创新风险。刘在洲和汪发元基于2013-2019年长江经济带数据的实证分分析表明,企业的绿色科技创新有助于产业结构升级[16]。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可以为产业结构升级、绿色产业构建提供内在动力。因此,根据传导效应,绿色保险有利于各产业整体的结构升级以及绿色产业构建。具体而言,国家所倡导的产业结构升级、构建绿色产业的过程中,需要绿色保险的加入。

  (四)助推保险行业绿色转型

  全球范围内,与天气和气候相关的多方面保险损失越来越多地涉及财产损失、业务中断、健康影响和对污染者的法律索赔[17],目前气候相关的保险损失缺口需要与之相关的绿色保险来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具体而言,财产损失、业务中断、健康影响等侧重于不同方面的损失,很难在同一种保险设定之中被赔付,多方面的损失对于绿色保险的细分品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行业内尚未形成完备的绿色保险细分品类,难以满足市场上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形成的保险产品需求,亟需绿色保险产品的有效创新。绿色保险产品的创新,同时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绿色转型,恰巧迎合了保险行业顺应绿色发展的时代要求、尝试进行绿色转型的需求。

  三、国内外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介绍

  面对全球环境污染、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带来的直接或间接风险,国际金融市场对于绿色保险的需求日趋增加,同时也催生了许多创新性保险产品。与传统意义上的环责险以及巨灾险相比,创新型绿色保险产品有着更广阔的范围及引申意义,产品也更加细化,可精准落实到项目之中。本文将以五种创新型绿色保险在国内外的实践为例,介绍绿色保险创新实践的具体途径及实践意义。

  (一)绿色建筑保险

  绿色建筑保险可以对企业建筑开发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阶段性风险保障,开发前有助于项目投融资过程中的增信,开发中发挥风险管理作用,开发后针对保险范畴的损失进行及时补损。综合而言,绿色建筑保险有利于以市场化手段助力绿色建筑达成预期价值,推动建筑的“绿色化”从设计环节平稳过渡至运行环节。

  1、国际:资料显示,当前主流的国际绿色建筑保险产品主要可以分为绿色建筑财产保险和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两类。绿色建筑财产保险产品以绿色建筑资产本身及附属设施、材料、装备为标的;绿色建筑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则是以各类绿色建筑专业人员的职业责任风险为标的。2006年,美国的Fireman‘s Fund 保险公司开始提供名为 GreenGard 的绿色建筑保险,为美国商用建筑提供绿色建筑风险保障,代表着市场上绿色建筑保险产品初次面世。

  2、国内:2019年4月2日,人保财险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奶东村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为试点,引入绿色建筑保险,对项目的启动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运行阶段的重要节点进行风险防控。若保险建筑最终未取得合同约定的绿色运行星级标准,保险公司将采取实物修复和货币补偿的方式,保障项目方的权益。此试点项目在绿色金融创新模式指导下,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培育市场力量。2020年4月9日,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发布了绿色建筑质量性能保险试点方案,希望通过探索、试点、示范和引领作用,突破城市建筑质量管理与政府管理的责任风险,实现政府和保险业的共赢发展。

  (二)天气保险

  天气保险,亦被称为天气指数保险,指因天气异常导致企业或个人遭受经济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赔偿的保险。该保险以指数化气候条件(如气温、降水、风速等)为基础,当指数达到一定水平并造成保险条款限定的影响时,由被保险人获得相应标准的经济补偿。其中,以平抑和分散极端天气带来的气候风险为目标的天气指数保险可以通过对绿色农业等绿色产业风险的转移,为企业财产物资提供经济保障,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保障财政稳健性,是绿色保险的一种。

  1、国际:国外保险市场较为成熟,天气保险的种类更具多样性。代表性险种以英国的降雨降雪险,以及日本的台风险、酷暑险等为代表。而在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天气指数保险是比较成功的案例。2003年以来,印度的天气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天气指数保险市场,其农业天气指数保险全部以天气指数为依据,以农作物受自然灾害、极端天气影响而造成的损失为标的,印度的农民可以为约40种农作物寻求极端天气下的保险保障。

  2. 国内:天气保险又叫气象指数保险,在我国的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市场正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又提出“探索开展天气指数保险试点”。目前,气象指数保险已在全国多地推行,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多个农业领域。2017年6月16日安信农险与慕尼黑再保险及天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共同推出我国首个全面针对台风的保险并成功出具首张保单,为台风可能造成的农作物、财产等损失作风险保障,填补了我国保险行业在台风险领域的空白。2019年4月,广州印发《广州市政策性蔬菜种植气象指数保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以上或日最大风速达到7级以上时,即触发理赔程序。从发布气象数据报告或证明至赔款到户,一般不超过10天。

  (三)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

  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是以可再生能源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可再生能源项目保险有许多种类,比如光伏项目保险、风电保险等。

  1.        光伏项目保险:

  国际而言,自2010年起,欧美的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Power Guard纷纷开发了各自的25年期组件功率保险产品,光伏项目保险持续发展。2012年10月,国内推出首个光伏组件25年期保险产品,在有效期内,一旦光伏组件企业倒闭,买方利益仍有经济保障。2014年,国内第一份涉及光伏电站运营损失的险种推出。2016年,多个光伏保险项目取得进展,苏美达能源与鼎和财产保险、德国莱茵合作,开展国内首例光伏电站发电量保险合作,汉能和中国人寿财险合作开启“光伏+保险”扶贫新模式,山东航禹与中路保险签订国内首份光伏扶贫项目综合运营保险。2021年1月,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介绍了光伏市场装备、新材料相关保险,主要针对光伏企业新装备、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特殊风险提供定制化的综合保险解决方案,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为因装备、新材料质量缺陷造成的问题提供保障。

  2. 风电保险:

  2013年,我国出现了风力发电指数保险产品。2019年,《中国风电叶片质量与保险研究白皮书》作为最佳实践案例同步发布,为保险从业人员及相关企业参保提供了详尽的参考依据。2020年6月,瑞士再保险与LOC联合推出《海上风电工程风险管理服务作业指南》,覆盖了风险管理的方法、流程、技术文件审核、风险识别的执行、施工船舶和施工设备的适用性审核、装船作业过程风险识别、海上运输作业风险识别、海上吊装作业风险识别、海缆敷设作业风险识别以及针对识别出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此举对于中国海上风电风险管理理念的进步有重要意义。

  (四)碳保险

  碳保险的定义需要与低碳保险区分开,碳保险可以被界定为与碳信用、碳配额交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产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前提、以碳排放权为基础,或是保护在非京都规则中模拟京都规则而产生的碳金融活动的保险,主要承保碳融资风险和碳交付风险[18]。

  1.国际:目前国际碳保险服务主要针对的是交付风险[19],对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信用危机、交易危机进行风险规避和担保[20]一是碳信用价格保险、清洁发展机制支付风险保险、碳交付保险、“减排交易的或有限额期货”等。例如,2006年,针对碳信用价格,瑞士再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欧洲国际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专门管理其价格波动的保险。之后,又与澳大利亚保险公司Garant合作,根据待购买的减排协议来开发碳交付保险产品。二是碳排放的信贷担保及其它可再生能源相关保险产品。2006年,美国国际集团与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合作推出了针对碳排放信贷担保与其它新的可再生能源相关的保险产品等。三是碳损失保险。2009 年9 月,澳大利亚承保机构斯蒂伍斯·艾格纽(STEEVES AGNEW)于全球首次推出碳损失保险,为因森林大火、雷击、冰雹、飞机坠毁或暴风雨而导致森林无法实现已核证减排量所产生的风险提供保障,在条款事件被触发时根据投保者的要求为其提供等量且经核证的减排量。

  2.国内:2016年11月8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平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和华新水泥集团签署了“碳保险开发合作协议”和中国首单“碳保险服务协议”,旨在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规避碳排放交易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因加强生产设备的升级换代、应用新技术而产生的风险。2018年,广州花都建行联合广州人保财险、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了国内首笔针对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的保证保险,由控排企业将自身拥有的碳排放权作为抵押物实现融资。截至2020年3月底,广碳所碳配额抵押融资业务累计开展8笔,抵押配额共计409.64万吨,融资金额4335.62万元;CCER抵押融资累计开展3笔,抵押CCER280万吨,融资金额2000万元。

  (五)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

  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是聚焦于绿色建筑的创新型产品,实行全流程风险管控,提供施工时污染物评估、完工后污染物检测、出险后污染物治理等服务。此份保险致力于保障业主房屋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安全、符合居住标准,避免因为新装修后产生的污染物(甲醛、三苯、TVOC、氡等)对业主,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危害,并可对建筑物内因空气污染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付。2018年9月27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深圳保监局、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达成战略合作,共同启动绿色卫士装修污染责任险,对福田区的新建或翻新公众场所进行承保。

  四、绿色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企业:树立绿色金融意识,合理运用绿色保险融资增信

  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提供的有关环保、节能减排、绿色转型升级的培训课程及科普性讲座,在过程中努力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综合思考环境、社会效益。企业决策层人员应明确企业自身的融资需求,认识到绿色保险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尤其对于一些具有融资期限长、资金需求量大并且融资方式单一(比如严重依赖银行信贷)的特点的企业,如一些新能源企业,更需要在优化自身产业结构的同时,调整融资方式,利用绿色保险资金周期长的特点,把目光投向针对自己所在行业、产业的创新型绿色保险,充分发挥绿色保险融资增信的优势,针对自身潜在环境风险与气候风险积极投保,从而促进绿色转型。

  (二)各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绿色金融相关专业培训,鼓励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实践

  行业协会与行业自律组织应响应国家政策指引,为企业提供产业转型升级、绿色保险相关的科普性讲座以及培训课程,定期举办行业峰会,进行业内交流。各个行业协会之间也要多联通交流,利用行业协会在企业间的话语权,通过一些行业交流会议、协会指引文件等进行宣传引导,将现有行业比如光伏行业、风电行业、建筑行业的创新型绿色保险的经验应在其他行业大力推广,推动企业认识到绿色保险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行业协会还可以建立大数据平台,推动行业内部信息公开,找出行业内部与绿色保险相关联的痛点,针对性设立创新型险种并开展试点工作,形成示范效应,切实发挥绿色保险的效能,促进行业内对于创新型绿色保险的实践运用。

  (三)保险公司: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建立绿色保险专有数据库

  保险公司可以建立绿色保险专有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在企业产业结构进行绿色优化调整的背景下,绿色保险市场的潜在需求。为更好的契合各个行业的企业的需求,推出适应各行业的创新型绿色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与各行业协会交流的基础上,加强培养具有气候环境知识、大数据及算法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才,提升公司市场面分析能力,拓宽产品覆盖地域及行业,实行差别费率,设计不同的赔付标准,从而提高绿色保险产品与行业、企业的适配性,完善风险管理、企业融资、针对性保险设计等环节的整体构建,为企业的绿色转型升级提供更有力的保障。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投放广告宣传、产品试点等多种形式,有机扩大绿色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引领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从而推动自身乃至于保险行业的绿色转型升级,

  (四)政府: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绿色保险引导体系

  政府应当为绿色保险产品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政策性、引导性支持,监督、规范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土壤。一是为绿色保险创新提供政策支持,为绿色保险数据的积累提供保障,吸引企业对绿色保险的关注以及保险公司对绿色保险的长期投入,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与鼓励的作用。通过出台一些环境保护政策以及企业产业结构升级相关政策来引导行业发展及环境、气候风险管理,为企业实施生态环保、节能减排路径制定引导指南。二是建议政府引导并规范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制定绿色保险相关标准及指引性文件,积极展开对绿色保险行业市场的引导,吸引保险公司关注企业的绿色保险需求与广阔市场,以确保保险公司能够不断应对市场需求、积极创新,为市场上的企业提供种类更多、更优质的保险服务。三是积极开展宣传与信息传播工作,为绿色保险提供发展土壤。通过向公众传导绿色发展、生态环保理念,宣传绿色保险的重要意义,促使各利益相关方理解建设绿色金融体系对于国家战略规划的重要性,为绿色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的宏观背景下的蓬勃发展提供土壤。

  作者:

  施懿宸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讲座教授,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

  尹潇涵 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科研助理

  杨晨辉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研究员

  参考文献

  [1] Mills, E. (2009). A global review of insurance industry responses to climate change. The Geneva Papers on Risk and Insurance-Issues and Practice, 34(3), 323-359.

  [2] 中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

  [3] 中共中央(2020)《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4] Force, G. F. T. (2015). Establishing China’s green financial system. People’s Bank of China &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Beijing, China.

  [5] 同上

  [6]毕思勇 & 张龙军.(2009).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议. 宏观经济研究(11),31-33+63. doi:10.16304/j.cnki.11-3952/f.2009.11.011.

  [7] Force, G. F. T. (2015). Establishing China’s green financial system. People’s Bank of China &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Beijing, China.

  [8]阮驰远.(2008).浅谈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 会计之友(下旬刊)(11),75-77. doi:.

  [9]刘水杏,王国军.(2021).巨灾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中国金融》2021年第1期

  [10] 刘康,黎晨曦 & 雷越.(2020).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现代金融导刊(09),60-65. doi:.

  [11] 刘小逸.(2019).关于赣江新区绿色保险试点的案例分析(硕士学位论文,江西财经大学).

  [12] 同上

  [13] Force, G. F. T. (2015). Establishing China’s green financial system. People’s Bank of China & 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Beijing, China.

  [14]崔欢 & 严浩坤.(2020).我国绿色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经济与科技(19),127-128. doi:.

  [15] Wang, C., Nie, P. Y., Peng, D. H., & Li, Z. H. (2017). Green insurance subsidy for promoting clean production innovation.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148, 111-117.

  [16]刘在洲 & 汪发元.().绿色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基于长江经济带2003-2019年数据的实证分析. 科技进步与对策(),. doi:.

  [17] Mills, E. (2012). The greening of insurance. Science, 338(6113), 1424-1425.

  [18] 李媛媛. (2015). 中国碳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5(2), 144-151.

  [19]朱家贤.(2013).气候融资背景下的中国碳金融创新与法律机制研究.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01),27-32. doi:10.13317/j.cnki.jdskxb.2013.01.016.

  [20] 莫大喜, 王蘇生, & 常凱主. (2013). 碳金融市場與政策. 清華大學出版社.

  (本文作者介绍: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副院长,长三角绿色价值投资研究院院长,讲座教授,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实验室负责人)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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