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骗贷重灾区,城商行如何破局?

2020年10月19日13:29    作者:肖飒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肖飒

  近日,多起城商行、农商行遭遇巨额骗贷的案件冲上热搜,一时间,地方的城商行、农商行,像是成了骗贷的“聚集地”,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犯罪集团通过不同手法,给相关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

  实际上,银行被骗贷自古就有,但在当下这个法治社会,银行遭受涉案金额如此巨大的诈骗行为,依旧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本文选取最近报道的三起手法各不相同的骗贷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飒姐团队观点:受害地方银行们与其被动防御不如主动出击

  热点分析

  案例分析

  1

  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客户资料

  骗贷或者占用客户贷款

  贷款中介这一职业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一个犯罪团伙利用山区农民甚至残疾者对申请贷款流程、手续不了解,通过为他们垫缴公积金——伪造征信记录——贷款,构建了一个骗贷利益链条,事后,经层层剥削的贷款人往往只能从贷款中拿到数百元或数万元。

  四川警方发布了一条警讯,在9月份左右,一个成员有上百人、骗贷金额高达10亿元的骗贷团伙被查处。这一团伙作案的骗贷就是利用上述手法:其为6000多名“白户”缴纳公积金,然后用手机在线上向全国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平均单人贷款额度达20-30万元,最终给这些银行带来10亿多的坏账。

  对于“公积金贷”,很多银行、消费者金融公司都认为其风险很小。这就给了犯罪集团钻空子的余地,利用金融机构的轻视心理与宽松申请环境,狠狠地给金融机构“上了一课”。

  如何破局?

  没有贷过款,没有办过信用卡,征信白纸一样的用户是网上申请贷款的首选目标。然而这样的群体已经被犯罪者注意到,金融机构的风控系统对这些无数据者的管理漏洞必须堵上;相关部门与银行在提供便民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监管。

  大数据时代下,对于账户中的可疑操作进行监控、预警是可行的,上述案例称得上全国首例,各银行应当以此为戒,加紧提高对该类行为的风控。另一方面,被害的地方银行应积极的协同警方惩处犯罪者,提供材料、计算出涉案金额,以此对蠢蠢欲动的其他犯罪者进行震慑。

  2

  以买空壳公司、虚构材料等方式

  安徽省怀远县某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伙同他人,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虚假的购销合同,由安徽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如何破局?

  虚构材料骗贷可以说是最为“经典”的骗贷方式了,银行在确定对公司的授信额度时,要依仗公司提供各种材料。其数据来源包括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纳税情况表等财务报表中,如果这些报表数据有虚高,就会造成银行错误授信,授信额度会与公司实际能取得的额度有差距,最后就会致使银行无法回收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数字化时代,银行同样可以寻求网络帮助,更新其自身的风险管理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真实性回溯

  同时,手法“经典”,也代表着要想攻克困难重重。特别是这一行业中已经养成了一批业务熟练、专门提供虚假贷款材料包装的贷款中介,其造假手法从最基础的包括假印章、ps相关证件,到“高级”一点的,买通政府工作人员,篡改后台数据等等。对于中介这种帮助客户进行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应构成骗贷罪的帮助犯,予以刑法处罚。

  3

  骗子与银行内部员勾结,团队作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年9月公布了一则骗取贷款的刑事判决书,涉案的公司为了套取“五户联保”,(银行为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推出的服务),以其原有公司做担保,为亲友、员工和经营户伪造的商户进行贷款,共计骗贷1.09亿元。

  其中,本案被告安排下属落实贷款事宜,虚构房产、汽车资产、银行流水等申报资料;银行的信贷部客户经理明知贷款资料造假,部分人员不符合放贷条件,仍将虚假贷款资料上报审批;最后被告亲友、员工等人假冒商户,在商场门面处配合华融湘江某分行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身份资料。环环相扣中,内鬼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何破局?

  本案中地方分行被攻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内部的一个关键负责人与犯罪人勾结。这也反映了中小银行由于层级少、组织机构扁平、相关负责人的权利大,导致内外勾结的可能性、危害性都大大提高。

  银行防止被骗贷也要抓紧对自身人员的管控,一旦出现绝不姑息,内部更要加强对相关事宜的宣传警示,最终提高自身安全性。

  拓展延伸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两罪名都以列举的方式对进行此类诈骗的客观表现。

  前者包括使用编造虚假项目、合同、证明文件、产权担保和抵押物等方式骗取贷款;后者包括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使用虚假票据和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没有履行能力“以小骗大”的等等。

  结合以上案例,犯罪者的行为都可以被评价到这两类犯罪中。而此两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往往可以从其采用了诈骗手法、实际偿还能力不足中推断出来。

  此外,在上述案例中,涉案犯罪集团中的各成员、金融机构中的“内鬼”都将被认定为犯罪者,遭受刑法打击。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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