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丨苏宁金融研究院
本文作者:孙扬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面向县乡镇区域、面向场景生态、面向农业和小微客户的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是对于银行机构在下沉市场的金融服务的重要补充。
本文比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两份重要文件的表述,发现了一些监管思路的变化。
2020年9月发布的《通知》,相比2008年的《意见》,对于小贷公司在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同一借款人贷款资本占比方面的政策有所放宽;在面向借款人信息披露、负面清单方面的政策有了加强;明确了贷款利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首次提出了贷款禁止用途、贷审分离、规范债务催收、经营区域放宽条件。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20年《通知》相比2008年《意见》,到底有哪些具体变化?
业务范围、融资渠道、资本占比放宽
1、经营业务范围扩大
2008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点评】业务范围扩大最终是为了帮助小贷公司拓宽资金来源。
2、资金来源放宽
2008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点评】小贷公司虽说融资来源增加了债券、ABS等渠道,但是同业拆借等较低成本的融资渠道目前还没有向小贷公司放开,最终客户的贷款利率的降低,有赖于未来为小贷公司提供更多价格更低的融资渠道。
3、同一借款人贷款资本占比提升
2008年《意见》: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点评】这一放宽,尤其是对于为产业链服务的小贷公司而言是利好的,可以扩大对于产业链上的可服务对象。
强化信息披露和负面清单
1、强化面向借款人的信息披露
2008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点评】本条加强了小贷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2、强化了负面清单
2008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点评】新版负面清单强化和明确了禁止小贷公司开展的业务,从2008年的非法集资,扩大到了存款、理财、信托、资产转让等方面,让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更明确统一完善的负面清单。
利率、监管职责明确
1、明确要求利率合理制定
2008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点评】本条规定明确要求取消客户从小贷公司融资的复杂费用结构,对于客户降低融资成本有实际意义。
2、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2008年《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是下发给“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大多数监督管理规定都是针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治理、合规、接受社会监督等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2020年《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是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和风险处置。
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准入方面的全面协同。
明确和细化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分类监管、净化行业、风险处置和依法市场退出等监督管理职能。
《通知》第一次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数据要报送中国银保监会。
【点评】《通知》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小贷公司监管中的主导地位,并细化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具体环节措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小贷公司准入环节充分协同,将从股东资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对小贷公司进行审查,这可以防风险于未然。
首次提出贷款禁止用途、贷审分离、规范催收和跨区经营
1、首提贷款禁止用途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点评】这条非常重要,监管希望小贷公司贷款能服务实体经济,而不是进入股票投资、房地产领域。贷款用途监控并不容易做,这呼唤金融科技可以在贷款用途识别和监控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首提审贷分离
2008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
【点评】很多小贷公司可能就十几个人,为了图省事,将业务部门和风险部门干脆就同样的一拨人干了,这对于贷款风险控制是不利的。贷审分离是最基本的一个制度保障。
3、首提要求规范债务催收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点评】小贷公司不是不能催收,而是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催收程序方式,本条对于催收的负面做法规定的比较具体,小贷公司需注意不要触碰。
4、首提经营区域放宽条件
2020年《通知》: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点评】这条很重要,尤其大型企业的供应链可能分布在省内的各个市,大型企业的小贷公司需要能够跨市区提供服务。实际上,允许优质的小贷公司跨区经营,也是对其良好经营能力的肯定,鼓励其获得更大发展。
总结
小贷公司是产业链互联网和场景金融风云际会的产物,是中国产业链金融的重要组成。很多小贷公司带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沉淀了大量的行业经验,比如苏宁小贷的零售行业特征、焦点小贷的制造业贸易行业特征、美团小贷的餐饮行业特征。很多知名的消费贷款、小微贷款、供应链金融贷款都是脱胎于小贷公司。
本次《通知》对于1万亿资产规模的小贷行业的发展是利好的,为监管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监管指引,也能够引导小贷公司更规范的经营。
同时,《通知》明显带有监管兼有服务的思路,监管不仅仅是单纯的管,而是为了小贷公司行业更高质量的发展而服务。
《通知》中的监管意见充分考虑到了小贷公司当前在资金来源、贷款占比和经营业务范围方面的困难,给予了小贷公司政策层面的放宽。让更优秀的小贷公司容易脱颖而出从而受到资金、跨区经营等方面的扶持,最终成长为能够履行好链接金融机构和产业链互联网使命的重要角色。
(本文作者介绍:苏宁金融旗下专业研究机构。研究领域涵盖宏观经济、消费金融、银行业发展、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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