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授信机制实施意味着啥

2018年06月04日09:43    作者:李庚南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李庚南

  联合授信的有效实施,无疑将有助于治愈困扰金融领域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顽症,也将帮助银行机构走出对大型企业“摸不清、看不懂、放不下”的尴尬。

联合授信机制实施意味着啥联合授信机制实施意味着啥

  银保监会组建以来,强监管可谓疾风阵阵、吹角连营。

  6月1日,银保监会再出监管硬招,祭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剑锋直指长期以来广受诟病、困扰监管部门及银行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意在去杠杆、防风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无论从信贷领域的风险剖析,还是企业信用债“暴雷”后的反思,都反复提醒我们,是到了解决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这一顽疾的时候。可以说,《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办法》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成立、相关主体职责义务的厘定、联系会议制度建立等方面明确了联合授信管理架构,  确定了应纳入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范围,并明确了联合授信三大核心机制:一是联合授信机制,即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并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测算其实际融资需求及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二是动态监测机制,即跟踪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在联合授信委员会指导下,由牵头银行牵头组建专职小组,建立并维护企业融资台账,对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实际融资和对外担保、剩余融资额度、融资违约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三是风险预警机制,即根据被监测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设定预警状态触发值。《办法》规定了风险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时,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的其他债权人联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工作。

  其实,联合授信机制的推出对于业内人士而言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联合授信机制的探索就已在浙江、江苏等地开始,并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只不过名称上略有差异,此前叫“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办法》实际上是对各地授信总额联合管理机制的概括和提升。

  宝剑已然出鞘。市场拭目以待的是,《办法》所做出的联合授信机制安排如何真正落地,从整体上破除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顽疾,在“去杠杆”的战役中发挥奇效?这或许需要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通过分步实施、分层推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毕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现象的形成本身就有着复杂的背景,涉及银行、企业乃至地方政府各方的行为取向。因此,需要通过更细化的操作办法,在遵循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公开透明原则基础上,强化对相关行为主体的约束力,减少分歧,形成合力。从以往浙江等地授信总额联合管理的实践经验与教训看,联合授信的推进与目标的实现,关键要改变现实存在的软约束,规范相关行为主体的行为,增强其参与推进联合授信的意愿和能到性。当前,需关注并妥善处理好三大关系与矛盾:

  其一:如何处理分步试点与整体推进的关系?

  按照《办法》规定,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至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那么问题来了:一方面,按照上述纳入联合授信的企业范围,联合授信机制将在多大深度上触及多头融资、过度授信问题,又将在多大程度接近整体去杠杆的目标?据有关权威解释,联合授信机制不会对企业融资行为产生严重影响,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数量很少,不足全部企业的千分之一,绝大多数企业不受影响。果真如此,整体上去杠杆问题何以抵达?其实,笔者以为,联合授信机制只有对大多数企业产生触动才能体现其“疗效”。

  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余额5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边界设定强制与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范围,那么很可能使基层监管部门特别是地(市)、县域在推动联合授信工作方面陷于无所作为的尴尬。实际上,联合授信工作显然是要由上而下整体推进的;而且,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在县域同样存在,同样是困扰当地金融业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

  因此,建议在细化政策方面体现联合授信分层、分步推进的导向。在设定纳入联合授信的企业范围方面,体现全国、省(直辖市)、地(市)与县域的企业规模差异性。比如省级可将应纳入联合授信的企业边界设定为融资余额10亿元以上,地(市)、县域由各省依据当地情况自行设定。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分层、分步推进最后实现联合授信的全覆盖,包括对企业融资银行机构数的控制与合理授信总额的管控。

  其二:处理本地银行的协同与企业异地融资及异地银行展业的扰动性?

  对企业异地融资及银行异地展业行为如何约束问题,或将是联合授信机制面临的一大挑战。

  一方面,企业异地融资行为或形成本地银行联合授信管理中的信息“黑洞”,从而使原有的联合授信机制下的授信总额失真,对企业承债能力约束失控,影响去杠杆的实际效果。关键症结在于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要求缺乏硬约束。

  尽管联合授信机制要求在银企协议中约定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求“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授信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提供真实财务报表,在各类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联合授信委员会”,“企业通过联合授信委员会外的其他渠道,进行可能实质性改变企业债务状况的重大融资和重大对外担保前,应征得联合授信委员会同意”;但这或为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因为联合授信机制对企业尚缺乏硬约束机制。

  企业能否、愿否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或相关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充分,都是一个未知数;特别是涉及企业民间借贷等其他融资行为时,这种不确定性更大,企业能否、愿否报告,完全在于企业。金盾公司债务风险案件即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据了解,在金盾公司董事长周建灿跳楼之前,周建、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涉及到的债务总额约为98.99亿元,其中牵涉到民间借贷债务及担保金额合计约为29.11亿元。而对于周建、金盾集团的巨额民间融资情况,当地居然没有一家银行知道(据已披露的信息,金盾所涉民间融资均为异地)。甚至就在事件发生前几天,还有银行通过了对其增加授信的信贷审批。

  某种程度上,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约束力问题,不止涉及对企业异地融资情况,甚至成为联合授信机制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能否真正了解企业的整体负债情况,特别是企业真实的融资需求,以此来确定企业合理或最高的负债额度,这是联合授信的精髓,也是最难实施的部分,对银行本身就是一种考验。联合授信机制下,以牵头银行为核心的联合授信委员会能否摸清企业的家底,包括关联关系、体系外授信等,是合理测算与确定企业真实融资需求的前提。

  另一方面,异地银行展业行为对本地银行业联合授信机制实施或形成硬伤。无数案例证明,无论是在信贷总额调控方面,还是信用风险处置方面,异地金融机构的展业行为都成为一大扰动因素。尽管《办法》明确要求,“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授信时,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收集汇总、交叉验证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但在属地监管原则下,本地监管部门、银行业协会对异地银行业机构的展业行为尚缺乏有效约束。

  异地金融机构展业既不受当地银行业协会的约束,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监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管。换言之,联合授信机制及其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对异地金融机构或难以形成约束,异地金融机构展业或游离与联合授信机制之外,或悬空联合授信对企业授信总额的控制。同时,异地银行展业行为的不规范还将增大企业风险事件处置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众所周知,异地展业的机构往往采取跟风投放的信贷策略,一旦有风吹草动,最先抽贷、压贷的往往就是这类机构;由于异地金融机构展业的软约束,往往使当地一些信用风险事件的处置与帮扶措施受到牵掣甚至前功尽弃。

  因此,如何规范异地银行展业行为,避免和消除异地银行展业对本地银行联合授信机制的扰动是一个亟待探讨的问题。除了对银行机构异地展业行为出台明确的、统一的规制外,还应建立相应的统计信息制度,将银行机构异地展业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这不仅有利于联合授信机制的全面推行,也有利于各地企业风险事件的稳妥处置与对困难企业的帮扶。这将是一项基础性过程。

  其三:如何处理对企业融资总额管控与地方政府对信贷增长期望的关系?

  银保监会在引发《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实践证明,这一点其实很重要,协调顺畅或助推联合授信的进程;协调不好,地方保护主义或现身。

  由于种种历史因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形成了一种忽视内源性融资、一味依赖外源性融资特别是间接融资的融资理念,这种融资理念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融资需求上的“刚性”:不管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改变,对融资的需求似乎只能增不能减,——企业的过度投资、跨业经营往往使这种隐性刚性变为现实的“刚性”;而地方政府或从本位主义出发,往往以银行体系信贷是否增加、增加的幅度大小作为评价金融的尺度,往往把银行正常的、合理的贷款压缩和收回视为“抽贷压贷”。这或将对《办法》的具体实施,特别是在涉及银行业按照联合授信要求调低企业授信额度(特别是当地举足轻重的企业)时形成负向牵掣。

  如根据联合授信中对银企协议内容的要求,“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如果在联合授信机制下,银行根据对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的动态监测,从匹配企业经营状况的角度做出或已实际调减对企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对一些被列入宏观政策调控的严重产能过剩和落后产业和企业的授信调减,势必一定程度上带来企业的“怨声”。按照以往的经验,这种“怨声”或变为地方政府对金融的协调;这种协调在现行的体制下或多或少会对联合授信机制的贯彻形成制约。

  因此,联合授信机制的实施尤其需要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形成共识。关键是政府部门要对银行授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不是银行授信越多对经济的支持力就越强,效果就越好。如何评估信贷与经济的关系,把握信贷适度增长,这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在支持配合联合授信机制方面的态度。

  宝剑锋从磨砺出。联合授信的有效实施,无疑将有助于治愈困扰金融领域的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顽症,也将帮助银行机构走出对大型企业“摸不清、看不懂、放不下”的尴尬,大大增强银行业整体防风险能力;但要真正发挥其威力,显然尚需时日,尚需更多的磨砺。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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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银行 联合授信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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