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李庚南
信用环境问题是当下诸多金融问题之纠结所在。信用环境的净化是治理民间融资乱象之根本。
民间借贷本无罪,依法合规的民间借贷客观上能充当常规金融渠道的有益补充,促进民间互助、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弱势群体的融资困难。但是,这又是一个妖孽横行的“魔界”。多少人、多少企业,因陷入民间借贷、被高利贷“附体”而穷困、破产,悲剧频发!
实践表明,几乎每一波企业债务风险的出现,每一个跑路、跳楼的企业主背后都附有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的魅影。前不久出现的浙江金盾“老板”周建灿跳楼事件,其背后就是高达29.1亿元的民间借贷,其中仅利息就高达17亿元。而这仅是民间融资露出的冰山一角!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及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民间借贷活动加速蔓延,越是市场银根收紧的时候,越是民间借贷大展身手的时机。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日趋异化,非互助化、组织化、暴力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隐蔽,暴力催贷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甚至出现了民间借贷圈的失信“黑名单”。可以说,整治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到了事不宜迟的关头。
前不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谓恰逢其时。《通知》再次强调民间借贷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四严厉、一严禁”: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监管之剑已然高悬,但能否重重落下,驱斩民间借贷领域之“妖孽”,或将任重道远。毕竟,民间借贷的出没总在“地下”、暗中;毕竟,民间借贷之所以能顽固繁衍,有其特有的土壤,也涉及相关方的行为。因此,治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疏堵结合、多维联动。
如何斩断放贷者手中之“魔杖”?
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为什么同样是借贷行为,借款人对银行这位“债主”毫无惧色,可以心安理得、堂而皇之地拖欠、赖债,而面对高利贷则瑟瑟然、煌煌不可终日?这是因为民间放贷者突破了道德底线,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暴力手段成为其催收贷款的“魔杖”。民间借贷在资金市场呼风唤雨,全仗着这柄“魔杖”。
如何彻底斩断民间借贷这柄“魔杖”?我认为应重点推进三个方面的突破:
一是民间融资的阳光化。
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无论是政策导向还是社会呼声,民间融资阳光化问题已经提了很多年,但是我们期待的阳光化或许还没有真正到来。
尽管相关的立法也在地方层面实现了突破。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也已运行4年多,在推进“阳光借贷”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与庞大的民间融资体量比较,真正能够纳入备案的民间借贷并不多。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与民间借贷主体的认识有关,譬如出于私密性的考虑或者税收方面的考量,关键则在于对民间借贷备案缺乏强制性要求。
因此,制定统一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将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备案管理,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根本路径。由于民间融资客观上具有的隐蔽性,靠民间融资参与者自愿备案效果有限,因此应对备案管理施以一定的强制性,比如对超过一定金额未纳入备案管理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而前提是,对民间放贷主体合法性有明晰的界定。《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实际上提出了下一步如何细化问题,即:“有权机关”是指哪个部门?如何设定民间放贷者的准入门槛并进行监管?如果按照“凡事搞金融的都要持牌经营,纳入管理”的金融监管导向,民间借贷机构是否也应持牌?那么由谁来核准、谁来实施日常监管?
二是推动高利贷入刑。
尽管打击民间高利贷的呼声一直很高,但至今为止,尚无任何司法解释明确给高利贷行为定罪入刑。只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上,法律对高利贷行为本身并无硬约束。
诚然,民间融资特别是高利贷的最大危害在于暴力催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但反过来看,恰恰是高利贷的重利盘剥,使借款人陷入“利滚利”的深渊,无力还贷而贫困、破产,进而引发暴力催贷行为。因此,各种软硬暴力催贷的根源恰是高利贷的暴利驱动。在高利贷的背后,往往隐含着引诱、欺诈、胁迫等非法或不道德行为。甚至,高利贷的催收即使不借助暴力手段,也足以让借款人在高利盘剥下致贫、潦倒,让企业不堪重负而破产倒闭。
尽管在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方面,对“暴力催收”、“套路贷”等违法行为最终可依据诈骗罪、寻衅滋事、侮辱罪、伪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依法处置,但其震慑力远不及将高利贷入刑更直接有效。特别是在遏制高利贷对实体经济的侵蚀、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方面,单纯针对暴力催收行为的法律制裁或力所不及。因此,要清除民间高利贷这颗“毒瘤”,将民间高利贷入刑或是方向。
三推行失信者“黑名单”。
对于暴力催收,其实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既包括民间高利贷者为确保高息收入、依托暴力乃至“黑势力”的暴力催收,也不排除借债方有意赖债、逃债所引发的暴力行为。客观看,暴力催收无疑是高利贷者实现和保证其高收益的有效的手段,或曰民间借贷基本的“风控”手段。失去了暴力催收的依托,高利贷者或将面临贷款本息难以回收的境况。因此,从逻辑上需要针对高利贷者的利益驱动进行分析并相向施策。
撇开应严厉打击的高利贷,对于一般的、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我们除了要打击各种暴力催贷行为外,还应从民间借贷借款方行为规范入手,强化对借款方的诚信约束,这也是减少暴力催收的一个重要方面。
除了要让民间借贷双方站到阳光下来,通过备案等方式合法化外,还应从推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出发,进一步完善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比如禁止坐高铁、飞机(甚至汽车、轮船等一般的交通工具)、住旅店等。对于借款人的失信行为,经沟通无效后,借出方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并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让失信行为无处可遁,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保护所有合法的债权人的利益,也将使合法的民间放贷行为及其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从根子上消除产生暴力催收等非法民间融资的诱因。如果借款人心中有了另一种敬畏,——失信或将寸步难行,那么暴力催收的几率或将大大降低。
如何祛除借款者心中之“孽障”?
民间借贷之祸看似来自放贷者,但苍蝇不盯无缝之蛋,民间借贷之祸未尝不来自借款者心中之“孽障”?
其实,明知高利贷是“毒药”仍奋不顾身、饮鸩止渴的借款者大有人在。这些借贷人特别是裸贷类借款人,本身既是受害者,也是社会诚信的破坏者、腐蚀剂。这部分人群往往本身既没有还款能力,又缺乏诚信甚至基本的廉耻,甚至把以贷养贷作为一种生活方式;而且其借款用途往往是贪图享受、爱慕虚荣,根本就不具备合格借贷者的资格。
须知,民间高利贷只有曝光了才叫民间高利贷,何况害死人的民间借贷不一定就是高利贷。对于本身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借贷者,比如校园贷特别是裸贷,从一开始或已注定结局。
对于非法校园贷、套路贷等,除了在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基础上加大监管整治力度外,对借贷方行为的规范、引导与教化或许更为重要。透过校园裸贷等现象,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校、家庭需要反思,我们究竟应倡导怎样的消费理念?应该如何引导年轻一代树立正确、健康的消费观?这或是一项更长远而艰巨的工程!
对于企业而言,民间借贷果真是“梁山”之路吗?
不排除一些企业因告贷无门而被逼上民间借贷之“梁山”,但现实中还有不少企业之所以选择民间融资,并非被逼无奈。不少企业或许是为了图方便、省时;也有不少企业不愿意接受银行“挑剔”的目光,不愿意将涉及企业自身真实的纳税情况、非金融渠道融资等更多信息暴露给银行。这恰是从银行端反映突出的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问题。金盾集团或许就是典型的案例。就在周建灿跳楼前几天,其实有银行已经做好了对其授信,正待放款。如果金盾不是一味偏好民间借贷之便利,如果多与银行沟通,或许能免于民间高利之灾。
实际上,一些企业走上民间借贷之路,并非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是偏离主业、过度扩张、过度膨胀所产生的融资需求本身缺乏合理的信贷支撑,只能转而从民间渠道融资。过度扩张、盲目求大的非理性经营恰是促使一些企业陷入民间高利贷的内心之“孽障”。
因此,应加强企业家教育。除了培育企业家的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外,还应引导企业科学管理、理性经营。首先是要关注宏观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加强对形势的研判,唯有如此才不至于在企业发展节奏、规模把控方面背离大环境,使自身发展处于极端被动的状态。其次,做企业的应始终保持一颗初心,坚持主业,不为外界所惑,避免掉进跟风跨界、盲目扩张的“陷阱”。最为关键的是,要管好自己的“钱袋子”,合理负债,适度投资,慎用杠杆,避免因过度负债陷入债务风险,危机自身持续发展与生存。
如何阻断民间融资滑向高利贷之路?
如果非法民间高利贷是一剂“毒药”,那么我们面临的使命,不仅是要铲除制造、贩卖“毒药”的窝点,还要教会民众识别“毒药”的能力、引导民众摆脱其蛊惑,避免民众病急乱投医。
或许我们所有宣传民间高利贷风险性的苦口婆心,都无法劝阻那些借高利贷者的脚步;但我们可以为他们打开另一扇窗,这就是正规的金融渠道。这就要求金融部门在如何补齐金融服务的短板、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做文章,通过提升正规金融体系融资的可获得性和融资效率,客观上挤压、消弭民间高利贷的生存空间。唯有让普惠金融真正阳光普照,才能让高利贷在阳光下遁形。
这同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金融机构本身服务理念、机制的更新与产品技术的创新问题。这涉及到一系列可能将民众推向民间高利贷的可能性,比如:重抵押担保的信贷理念,势必将缺乏有效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推向民间融资;信贷粗放管理下的期限错配客观上诱发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暂时掉头以续贷的需求;过度授信导致企业融资“胃口”被撑大,一旦银根紧缩,企业在铺开的摊子上或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其次,是社会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的打造问题,包括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统一的征信体系构建等。最为关键和紧迫的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塑造。
可以说,信用环境问题是当下诸多金融问题之纠结所在。信用环境的净化是治理民间融资乱象之根本。譬如我们要消灭苍蝇,靠苍蝇拍、靠灭苍剂终归不是治本之策;唯有净化环境,根除苍蝇滋生的环境,才能真正消灭苍蝇。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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