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开伟: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符合全体国民意愿

2018年05月07日09:40    作者:莫开伟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作家  莫开伟

  《通知》出台符合最广大民众的迫切愿意:最近十多年来,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各种非法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暴力催收等行为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是生命安全的威胁,让不少民众对非法民间借贷中的侵占性、高利嗜血性等行为谈虎色变。

  近日,银保监会、央行、公安部、国家市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重新调整民间借贷金融监管部署,将集中精力对我国各类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高强度的清理整顿。

  很显然,四个部门联合对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发布专门的清理整顿通知尚属首次,这充分表现出金融监管当局既重视正规金融机构监管、又推进社会金融监管的大金融监管理念,表达出了监管当局整治金融市场乱象、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的强烈愿意。

  当然,最为重要的是,《通知》出台符合最广大民众的迫切愿意:最近十多年来,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各种非法高利贷、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暴力催收等行为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甚至是生命安全的威胁,让不少民众对非法民间借贷中的侵占性、高利嗜血性等行为谈虎色变。因而,《通知》出台无疑是对民间非法借贷活动实施的一次全面“围剿”,有利于从根本遏制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丑恶行为,唤醒民众觉醒,对民间借贷活动形成全社会高压监管态度,将民间借贷引向健康发展轨道,最终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尤其,从此次颁布的《通知》内容看,凸显了五大监管亮点,对将民间借贷活动引向规范化、法治化、健康化轨道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深刻反映了民间借贷严峻形势,揭示了严厉整治民间借贷活动的紧迫性。《通知》客观地分析了我国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呈迅猛之势,同时亦指出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这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让社会各界尤其是监管当局站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主动配合并认真抓好清理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各项工作。

  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监管规则和民间借贷规则,提高了清理整顿民间借贷活动的针对性。《通知》确定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这既对清理整顿民间借贷活动提出了有效监管思路,也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了民间借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给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依据。《通知》规定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描述了民间借贷非法行为的具体特征,给出了打击非法民间借贷活动的准确“靶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这既为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画好了框,又为精准打击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了方向。

  给出了疏堵并举及部门联动的治理方式,提高了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威慑力。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活动兴盛、非法借贷活动泛滥在于正规金融机构有效金融服务不足,清理民间借贷活动仅靠堵是不行的,必须“堵邪门、开正道”。而《通知》正是基于这一科学治理方式,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强化了部门联动监管,消除了原来单一监管部门力量不足及监管合力不足等弊端,可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地方政府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共同清理整顿好民间借贷活动。尤其,对非法民间借贷活动、非法手段催收民间借贷、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转借高利贷、金融机构人员参与非法高利贷等行为要求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要求各级政府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可从根本上铲除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滋生的社会土壤。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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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莫开伟 民间借贷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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