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城投公司承担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以及城投公司债务规模的不断增加,城投公司以公益性业务为主的经营模式已无法支撑其债务的偿付及公司的高质量发展,转型成为其发展的必然选择。贸易业务以其进入门槛低、资金流转快、业务量大等特点,成为城投公司转型发展的方式之一。但近年来,部分央国企由于参与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城投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的过程中为达到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可能存在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行为,为城投公司未来发展带来风险隐患,对国有资产安全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城投公司的贸易业务,研判其业务的真实性以及经营风险,对研究转型中的城投公司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政府部门规范贸易业务发展的政策以及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贸易的特征,分析从事贸易业务的城投公司在进行信用评价时的风险点。
正文
一、关于规范贸易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参与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国央企业因暴雷而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时有发生,为规范贸易业务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并密切监督其执行进展,旨在构建更加健康、有序的贸易环境。具体而言, 2017年11月,《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出台,该文件聚焦于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排查,明确了界定标准并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有效遏制了以贸易之名行违规融资之实的行为,为国有资产安全筑起了坚实的防线。2021年2月,《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出台,进一步深化了对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的管控要求,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品、PPP等高风险业务,并严禁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行为。地方国有企业积极响应,加强了对债务风险的管控,逐步降低高风险业务的比重。2022年1月,《关于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的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2】1号)提出要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司库体系建设,加强资金管理,严控供应链金融业务范围,严禁提供融资担保及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虚假贸易业务。随着政策的实施,中央企业司库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资金使用效率显著提高。2023年10月,《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明确提出了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按照要求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坚决清理退出各种类型的虚假贸易。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不仅彰显了国家对贸易业务规范发展的高度重视,也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内控、严控风险业务等多维措施,促进贸易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关政策的实施,对于提升贸易业务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尽管政策密集出台且执行力度不断加大,仍需正视的是,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问题仍未完全根除,特别是在城投公司的贸易业务中,仍潜藏着一定的风险点。这既源于政策解读与执行的差异性,也与企业自身的市场化转型的需要有关。未来仍需高度关注城投企业等关键领域的贸易业务风险,确保政策精神得以贯彻。
二、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含义及识别方法
(一)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含义
根据国资委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国资财管【2017】652号文件,融资性贸易业务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违规业务;主要特征有:一是虚构贸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二是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三是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虚假贸易一般包括“空转”“走单”贸易,是指通过虚构贸易背景,制造出虚假的贸易活动和资金流;此类贸易业务通常缺少对交易标的控制权,加入交易环节不具有商业理由,贸易行为缺乏真实性和实质性。“空转”“走单”等贸易通常不涉及融资性质,公司开展这类交易的目的一般是扩大营业收入规模、调整收入结构等。
(二) 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识别方法
城投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的过程中为达到融资及扩大经营规模等目的,可能存在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行为,为城投公司未来发展带来风险隐患,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识别城投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贸易行为。
1、核查城投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和商业实质。核查城投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判断其开展贸易业务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核查城投公司是否已设立专门的贸易子公司或部门,所开展的贸易业务与公司主业或与当地的资源是否相关联。
2、分析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合同条款。若虚构贸易业务背景,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通常形式简单且内容不完善;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收款账户等信息,交货地点通常为指定仓库,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没有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报价机制;公司作为中间人分别同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签订合同,采购与销售合同内容差异不大。
3、分析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核查上下游企业是否为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兄弟公司或关联企业;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长期业务关系,一方为另一方的重要供应商或特约经销商等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情形。
4、核查城投公司是否具有货物控制权。若为虚假贸易,城投公司实际并未向上游供应商采购,也未向下游客户销售商品,不发生货物的实质流转过程。城投公司不能自主决定商品价格、不承担存货风险、不参与物流运输过程、仓库系统收发记录可能显示为货物的瞬时转移。
三、城投公司贸易业务在评级中的关注点
为满足市场化转型及业务发展的需要,贸易业务以其进入门槛低、资金流转快、业务量大等特点,成为城投公司转型发展的方式之一,但贸易业务资金交易量大,且毛利率极低,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将给城投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在对从事贸易业务的城投公司进行信用评价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注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城投公司开展的贸易若不具有实质性,则可能存在通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或进行融资的行为,可通过核查城投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和商业实质、分析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合同条款、分析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等方式核查城投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
关注业务模式和账期。城投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时会涉及到对上游供应商的预付款项以及对下游客户的赊销款,体现在城投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和“应收账款”科目,上下游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步会引发资金占用问题,需关注贸易业务的模式,评估资金占用情况。账期方面,通常城投公司贸易业务的账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若往来款项中涉及贸易业务的账期过长,则应重点关注是否有供应商逾期供货或客户逾期付款的情况。
关注对手方的信用状况。城投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时,需要与众多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进行交易,对手方的业务能力和信用水平直接关系到贸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资金安全。具体而言,若上游供货商缺乏足够的业务能力或存在信用问题,可能导致供货延迟,进而导致资金占用风险;从下游客户的信用风险来看,应收账款回收依赖于对手方的信用,同时大部分城投公司贸易业务下游客户集中度普遍较高,其信用恶化或将引发资金链断裂风险。应重点关注贸易业务上下游客户集中度和信用风险状况,以防资金链断裂所造成的往来款回收风险。
城投公司在转型过程中利用其国企背景、资金优势和资源优势开展贸易业务,可以扩大其经营性收入规模,调整业务结构,但同时贸易业务毛利率很低,盈利能力弱,一旦资金链断裂会给城投公司经营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在对从事贸易业务的城投公司进行信用评价时,需重点关注城投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背景和业务的真实性,对于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关注业务模式、账期以及对手方的信用状况等经营风险;对于融资性贸易以及“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关注资金拆借及资金占用风险。同时建议城投公司在开展贸易业务时强化合规经营意识,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谋划市场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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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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