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私募监管条例出台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2023年07月17日15:54    作者:李喆  

  摘要:2023年7月,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有利于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解决当前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存在的问题,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一环。《条例》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定义,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主要人员进行了从业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全链条进行监管,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规范投资业务活动,并且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

  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各项现行制度及行业发展状况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同时《条例》顺应了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各项现行制度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制度基础。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制定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此后,司法部、证监会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条例》的出台。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稳步发展,是《条例》出台的行业基础。截至2023年4月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5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0.75万亿元。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在制度基础和行业基础的保障下,《条例》正式出台。具体来看,《条例》分为: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节。《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作出界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还对行业定位、管理人、从业人员、私募基金财产的定义、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同时强调了差异化监督管理。

  大公国际认为,《条例》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定义,将投资基金、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组织形式纳入业务范畴,顺应了私募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多元化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解决了不同类型基金的监管问题。针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灵活性高、创新性强、不同策略基金多样化发展的特征,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有利于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明确管理人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划清监管底线,有助于各级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有的放矢的监督管理。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适用本条例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此外,《条例》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职责及应当符合的要求,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作出了专业性的要求,并列举了不适合人选的情形。

  大公国际认为,《条例》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所列示的要求,是基于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和监管经验,对源头和关键环节进行的强监管,有助于解决当前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存在的管理人风险,明确管理人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划清监管底线,有助于各级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有的放矢的监督管理。

  三、《条例》对私募投资基金全链条进行监管,但同时兼顾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对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在嵌套方面予以了豁免,能更好发挥私募投资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针对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条例》规定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募集及备案流程。针对投资运作,规定了投资标的范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职责。同时,在募集资金环节、投资范围、关联交易、从业人员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设置了负面清单或禁止性行为。

  大公国际认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募、投、管、退”四个环节开展,《条例》在第三章“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部分,对私募投资基金全链条进行监管,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规范投资业务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创业投资基金、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此条款兼顾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对引导基金和母基金在嵌套方面予以了豁免,能更好发挥私募投资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四、《条例》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体现了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引导长期资金投资创新、创业等理念。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方面,《条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条件作出了约定,具体体现在投资范围、基金名称、合同、不使用杠杆融资和最低存续期限等方面。本章确定了创业投资基金能够获得的各项政策支持,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大公国际认为,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与第三条“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的要求相呼应,体现了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的要求,体现了政策层面上,引导长期资金投资创新、创业的理念。

  此外,《条例》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职权、行政管理措施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对违反《条例》规定、不满足《条例》要求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相关约束;对涉及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境外投资进行了说明。

  总的来看,《条例》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定义,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主要人员进行了从业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全链条进行监管,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规范投资业务活动,并且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解决当前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存在的问题,将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进行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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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介绍:大公国际作为中国国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拥有独创的评级方法和评级技术,科研成果丰富。)

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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