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需解决的问题

2018年12月03日14:07    作者:熊锦秋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熊锦秋

  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这样证监会可以跳出利益羁绊,一心一意抓监管、抓坏人,这对市场、对投资者总体来说都是好事。

  据报道,目前上交所正在围绕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研究起草相关方案、业务规则和配套制度,开发相应的技术系统。笔者认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需要解决不少现实问题,如此方可取得较好效果。

  首先,要明确监管部门在注册制中的角色定位。所谓注册制,是指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发行证券。美国的注册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角色并不轻松,其对企业注册申请的审核绝非例行公事走简单程序,SEC对IPO注册的审核往往需要经过多轮反馈,审核周期通常需要三至四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而按此前A股注册制的一个构想,是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发行申请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证监会给予注册以交易所同意注册的意见为前提。这里面就涉及证监会的形式审核到底该怎么审的问题,到底审多细、审多长时间,这些都应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行注册制的初始阶段或过度期间,证监会仍可依托发审会来进行相关审核工作,但对企业注册制申请的审核程序,应比对核准企业IPO的程序远为简便,对此应有详细规则。

  其次,要解决投资者认识问题。一谈到注册制,投资者就以为不设门槛、有大量公司要上市,但上交所已经表示,设立科创板会兼顾市场的流动性。应该说,即便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其上市节奏也并非完全不受监管部门控制。况且实行注册制,没有了政府的背书,有助于培育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盲目打新炒新现象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缓解,由此新股发行还将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自我约束,这其实也是注册制改革最大潜在红利之所在。

  反观核准制,投资者认为政府对新股存在隐性“背书”,但此前有些公司一上市业绩就变脸甚至亏损,其实发审委员也难看出上市材料中的所有问题;此外,核准制下形成新股不败局面,目前新股发行若不是监管部门控制节奏、其实根本就是毫无节制。

  注册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这样证监会可以跳出利益羁绊,一心一意抓监管、抓坏人,这对市场、对投资者总体来说都是好事。

  其三,要科学设置科创板的准入门槛。既然是科创板、自然要大力支持创新,由此就需增强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包括一些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虽然还没有进入盈利阶段,科创板也应包容支持。

  其实,2018年相关部门一直在推出支持创新企业上市的政策举措,比如今年《首发上市管理办法》做了修改,创新试点企业无需盈利也可上市。不过,创新试点企业必须是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满足这些条件的企业并不多;且目前有资格认定为创新试点企业的阿里巴巴等境外上市企业,其回归境内发行CDR工作基本停滞,这些优惠政策基本闲置。

  建议可降低对创新试点企业的认定门槛,将众多具有核心技术的创新型小企业也纳入其中,同时规定企业但凡要到科创板上市,必须先由证监会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认定为创新试点企业,由此就可套用现有的支持创新试点企业的上市政策,包括无需盈利即可上市。

  当然,放宽企业到科创板上市的盈利门槛,并不等于无门槛或者低门槛,事实上,除了盈利指标之外,科创板的其它准入门槛必须要有相当高度,尤其在掌握核心技术方面,必须具有在国内甚至国际领先优势。

  其四,要严防科创板过度投机炒作。应该说,创业板发展至今的一个教训,就是一些股票过度投机炒作,估值过高自然引发大股东清仓减持。大股东既然可以通过减持暴富,谁还有耐心去继续创业、创新,原有的创业、创新精神也被抛到九霄云外。

  其实防止科创板过度投机炒作的思路也有现成的。此前上交所为防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出现非理性投机炒作,明确提出要防止游资大户通过连续拉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这些思路完全可用在防范科创板过度投机上面,对科创板股票高举高打式疯狂炒作,不能仅局限于简单停牌核查,而应对其中涉嫌市场操纵行为,及时跟进稽查,依法严肃惩处。

  要防止科创板新股恶炒,也可考虑让新股集中发行与上市。可每半年或每一年仅集中发行和上市一批,由此改变新股饥饿营销局面,这样发行人之间也会形成相互竞争,投资者投资时也会谨慎选择,甚至出现少数公司认购不足、从而发行失败。

  其五,要建立科学的退市机制。注册制与完善的退市机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实行注册制、就必须有健康退市机制相配套,否则只吃不拉这个市场仍将被垃圾挤爆。这方面同样可借用现成制度,比如上交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认定境内创新公司股票是否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时,相关会计年度从公司股票上市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也就是说,试点创新企业上市前与上市后的亏损年份不连续计算,但上市后连亏四年同样终止上市。未来亏损企业虽可上科创板,但若是连续四年亏损,同样要强制退市;此外,还可依照今年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来制订科创板其他方面的退市红线。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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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证监会 新股 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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