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专家:加快基金立法是当务之急

2001年05月28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基金业立法和基金业发展专题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召开,这是首次从立法角度系统讨论基金发展的专题会议。在京的部分经济、金融专家认为,立法滞后是当前制约我国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瓶颈因素。行政法规、规章不能代替法律作为基金业发展的根本依据。健全的基金法律体系是促进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基金业立法是当务之急。

  由《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社主办的这次研讨会,由有关主管部门、政策研究部门的专家和企业界的代表共80多人参加。专家们分析了国际上基金业立法和基金业发展的历史进程,澄清了对基金的认识,梳理了基金立法与基金业发展的互动关系,剖析了基金业法律体系的结构,讨论了基金业立法的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核心法律和配套法律,提出了我国基金业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步骤,并对近期我国基金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提出了建议。

  专家们认为,我国基金业立法要着眼于建立规范基金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而不是简单地制定一部或几部单行的法律法规。综观各国和各地区基金立法的历史,没有制定过单独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基金法律体系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法律,主要包括《信托法》和《财产权法》。二是核心法律,主要包括基金机构创设和基金业务管理的法律(类似于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三是配套法律,主要包括《证券法》和《投资顾问法》。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谢平在研讨会上发言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基金行业所包含的财产委托关系是一个法律所涵盖不了的,一个法律想把与基金有关的业务全部涵盖是不可能的。跟基金有关的法律的多样性有可能同时并存。另外,由于投资方式、投资风格等的不同,基金多样性是不可避免的。基金的多样性是基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当前资产管理、代客理财、投资顾问三个概念争议不清的问题,谢平认为,作为立法者、监管者没有必要从利益的角度争议,但是有必要从学术上将这个问题继续讨论下去。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监管司司长夏斌指出,信托法目的只是为了整顿信托没有法律依据,不是针对信托公司而来的;他认为,根据美日韩的做法,信托法是母法,然后才会有投资基金法,因此应该根据信托法制定各种各样的子法。

  在谈到立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时,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副秘书长易纲表示,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他体会在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问题上,主要是“门槛”的设立。从立法和监管的角度讲,对于老百姓的投资,如果设立“门槛”,涉及到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这其中的立法、透明度、监管应该是一个规格。但是,对于几百万元、几千万元以上的这样的投资者,应该又是另外的规格。他举例指出,LTCM作为长期资本投资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富人俱乐部。美国对于这种公司的监管、披露要求很松。因为几千万元的投资者有能力研究市场。但是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散户等,他们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存在,没有资源来源系统搜集信息,所以监管部门应该从信息披露、监管、会计制度上要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专家们一致认为,我国基金业发展要贯彻“先立法,后试点”的基本原则,防止无序发展,一定要汲取信托业发展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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