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倩) 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了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对该两类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做出补充要求。
该《年报特别规定》主要强调了该两类上市公司要对在报告期内业务、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特殊之处加以充分披露。根据这两份新出台的特别规定,上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今后在年报中要增加披露一些特殊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商业银行应披露本年末按五级分类的各类贷款余额,证券公司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的净资本数据。考虑到年报披露在即,此次对商业银行放宽了要求,不必披露1999年以前按五级分类的各类贷款余额。
这两类企业还必须在董事会报告中增加特殊披露内容。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披露年末贷款的五级分类情况、各级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良资产的年末余额、本年度为解决不良资产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证券公司董事会应披露证券经纪、承销、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情况。
《年报特别规定》还对上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风险因素和内控制度、补充审计做出了特别披露要求。公司必须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编报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另据了解,此前,中国证监会于11月2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格式及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并已在新上市金融机构中贯彻实施。但是,已上市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至今仍沿用有关年报的一般规定,新老金融类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了严重的不可比。针对这一问题,经充分征询相关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意见后,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该年报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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