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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国企管理层收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 10:0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五日电 (记者尹丹丹) 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明确提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进行管理层收购(MBO)时,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有关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记者今天从国资委获悉,鉴于前一阶段国企改制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他们提出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现已经国务院同意并
转发各地。

  据此文件,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要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本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还提出,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等因素确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对国企改制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价款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其他方面,国资委亦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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