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随着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日前发布了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申请表。业内人士指出,申请表的发布使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更具操作性,也预示着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出现指日可待。
该表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表、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表和境外人士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三部分组成。
在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申请表中,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本情况、中外方股东情况等内容;在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表中,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的内容包括,变更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请变更的内资证券公司基本情况、收购或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外方股东情况等。
在境外人士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中明确规定,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境外人士须填报本表。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表有关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的法律意见书。按规定,推荐人须为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或者申请人原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强调,相关机构与人员在填写申请表时,所填报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在填报申请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文件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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