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从而使得困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法规问题迎刃而解。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启动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相互间更具统一性
相比较去年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在一些宏观管理方面,相互间更具统一性。如在适用法律上,除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各自不同的具体规定外,两大规则均明确为《公司法》。
与此同时,两大规则在其他一些原则问题上都作了统一。其中,在对境外股东的条件中,有关监管方的条件在两份规则中统一表述为:"其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至于公司组织形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被确定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统一形式。
此外,由于比照了内资公司的审批原则和监管原则,也使得"国民待遇,内外一致"的原则将得到更为充分的体现。
循序渐进仍是基本原则
审慎性是两大"设立规则"的又一大特点。在两份规则有关外资参股公司境外股东需符合的条件中,除了要求有良好的内控制度,优良的守法记录等外,均明确提到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反映出,尽管对外开放逐步深入是个大趋势,但稳步开放、循序渐进仍是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在出资形式上,两份规定均明确规定,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操作上有更大空间
从两部规则名称的最终确定,我们可以发现,在坚持审慎性原则的同时,又突出了务实性。从"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到如今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外资在参股比例上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对于境内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在操作层面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与商业银行类似,吸引25%以下的外资股东进入公司,极有可能在未来出现在部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中。
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上,此次发布的规则以"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取代了"征求意见稿"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的表述。
在众人关心的外资出资比例上,一方面,两部规则给予了明确的上限规定,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外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超过33%,在我国加入WTO后三年内,该比例不超过49%。
另一方面,原先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或在合营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不得低于四分之一"的比例下限,则没有在此次的设立规则中出现。
与此同时,关于内资公司的最低持有比例则得到了突出: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对券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诚如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所言,发布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并依法审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是履行我国政府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提高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主要举措,必将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记者王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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