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婕宁) 昨日,ST同达股民索赔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是继山东渤海股民索赔案后,第二起开庭审理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据本案的审判长介绍,本案的被告是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有四个,诉讼标的总共有20多万。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第一原告是其他三个原告的代理律师。
2000年5月11日,中国证监会对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内容虚假的资产置换公告作出了行政处罚。
“2002年3月,朱景元找到了我,做他的代理律师。”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的陈昌龙律师告诉记者,朱景元是本案的第一原告,诉状称因为受上海粤海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粤海企业集团公司虚假资产置换的影响,于1998年9月14日、9月24日共计购入公司股票5000股,并于1999年1月27日卖出,至此,直接损失34896元。4月25日,法院立案,随后三个在ST同达虚假资产置换中受损失的股民,得知朱景元的诉讼立案后,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立案后,决定将这两个案子合并在同一天审。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三点异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做证据用;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同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要求追加责任人。第三点异议被法庭驳回。
原告律师陈昌龙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已经认定了被告虚假陈述的事实,这个处罚决定是可以作为证据的。高院的通知虽没有明确指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但高院的有关负责人也曾公开表示,《通知》里包含有这方面的意思。而法庭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可以作为证据持肯定态度。
对于被告的第二点异议也是让陈昌龙律师最感头痛的一点,这就牵涉到举证责任问题,由谁来举证?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果由原告来举证,那太难了。
昨天的庭审一直都是在比较平和的状态中进行的,因为没有太多的争论,而且最后双方也都表达了愿意和解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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